浅析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及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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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及培养

[摘要]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在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它是法治国家形成的内在推动力。注重培养公众权利意识、法律与经济紧密结合、消融国家优位理念、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等,有助于法律信仰的实现。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法律价值;法律意识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的话,在今天已成为被广泛引用的箴言。一个社会若失去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即便制订出千百部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内化为一种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在当下的法治语境中,许多学者认识到仅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规范、辅以一套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再由国家自上而下地强制贯彻推行,并不可能达致真正的法治状态。对于法律信仰是达致法治之境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一、法律信仰之概念

在信仰问题的阐述上,论者总是将其与宗教或某种主义联系起来。如《现代汉语词典》对信仰的解释是:“信仰是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1]在笔者看来,信仰是指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经验和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人和社会生活终极价值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对神圣性的信仰对象极度的信服、依赖和尊敬,从而将之作为行动

的指南或榜样。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有密切的联系,在一定意义上讲,信仰是宗教的固有内容,这便是人们往往把信仰一词归诸宗教名下的根本原因。在宗教史和文化史上,宗教产生的一些规则通常被称为“教法”或“宗教法”,而人们对这些规则(即宗教法)极度信服、依赖和尊敬,并将之作为行动的指南或榜样,这就是宗教信仰。与宗教信仰相似,法律信仰即主体在对社会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发现法律的价值取向与注意内心的价值追求相契合后,对法律油然而生一种神圣的体验,自觉地认同、依赖、尊敬、信服法律,并将之作为行动的指南或榜样。

可以看出,法律信仰是主体对法律价值(客体价值)及自身价值(主体价值)双重体现的结果,它得以产生的关键在于主体对事物(包括法律和自身)的主观认识。但由于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生产力水平、阶级席位、社会制度、社会环境等因素都会影响人们认识的结果,所以说,法律信仰的产生必然是一个诸多主客观因素制约的复杂过程。

二、法律信仰之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信仰是民众守法的内在动因

我国颁布了许多法律,法治国家的建设初具规模。一些民众不是不知法律,而是没有依法办事的传统与习惯,特别是一些偏远的地区,封建宗族势力的强大和大家对族内权威的仰视与信奉,让法律

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其实归根结底是我们缺乏法律信仰,只有人们真正对法律拥有信仰的情感,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才会自觉地维护法律,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才会形成。法律信仰是人们守法的内在动力“因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2]

(二)法律信仰是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的需要

法律信仰不仅是社会大众守法的需要,更是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的需要。法律代表着正义,执法意味着正义的实施。如若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偏离了法律,必然导致正义的落空。“有法不依的现实增强了公众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观念,使之形成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以及“司法难以实现社会正义而致公众对司法崇高理念的失落”。[3]这两种现象指出了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同时也道明了执法人员对民众法律信仰形成的重要引导作用。只有树立了法律信仰,并为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所折服,执法人员才能在心中架起一台真正的天平,在法律的面前展现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的姿态,才能真正不以权谋私,不以权乱法,那种因为对法律的信仰表现出的浩然正气必然为我国法治建设注入强劲的活力。

(三)法律信仰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的基本理念即法律至上,现代法治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但由于复杂的国情,薄弱的法律传统,我们在法治现代化建设中走的是一条外源性的道路,比如以暴制暴的私力救济等,这些都在向我们表明,法制建设并不是颁布众多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也不是通过几次普法活动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要求人们从内心里接受法,只有他们拥有对法律的深深信仰与热爱,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才会使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体现真正的社会正义,执法者在执行公务时,不逾越法律的界限,司法者在判案时不循私情做到真正的公正。立法、执法、司法的良好运作与循环,才能形成社会的法治状态才能实现法治的真正现代化。

三、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与培养

(一)现状分析

制定的法律只有被社会公众所认可、接受,并信任、尊重和服从时,才有可能由纸上的文字产品内化为社会成员的精神财富。因而,法律及与之相关的制度、文化体系等要求有尽可能广泛的群众的忠诚投入,以体现出具有实效的法律价值。当来自于公众对具有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不信任、践踏、不遵从而使法律规定不能转换成法律实效的时候,法律信仰危机就出现了。

1.公众对立法产品的陌生感,导致法律应有的价值不能转化为主体价值追求的目标

新中国的成立为立法机关设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现实的广阔的舞台,据统计,仅1979年至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48部法律和若干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了3000多个地方性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制定了数以千万计的行政规章。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形成了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雏型。公众面对铺天盖地的立法产品,既无从了解和通晓,更无从掌握和运用。

2.有法不依的现实大大削弱了公众对法律价值的认同

有法不依的现象降低了法律的尊严,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守法重于立法。

(二)培养对策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

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对法律所含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信仰的雏形;同时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起社会对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然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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