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CDM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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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

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排放一吨HF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11,700吨CO2。

二、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

1. 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

2.能源分配

3.能源需求

4.制造业

5.化工行业

6.建筑行业

7.交通运输业

8.矿产品

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

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

三、CDM项目技术

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包括提高供能效率方面的技术和用能效率方面的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温室气体回收利用技术如煤矿甲烷、垃圾填埋沼气回收技术;废弃能源回收技术等等。

四、小型CDM项目类型

(1)可再生能源项目:规定其最大装机容量在1.5万千瓦以内。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能等;既可以是以发电提供电力的形式,也可以是提供动力、机械能的形式。

(2)提高能效的项目:其每年最大节能量应在1500万千瓦时以内。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

(3)其他方面的项目:其应具有直接排放温室气体、同时其温室气体年排放量应少于1.5

万吨CO2。例如,燃料替代项目、垃圾填埋的甲烷回收、煤矿甲烷回收项目等。

产生的历史背景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I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I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I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此外,《京都议定书》还规定,在2000年后一旦其生效起至2008年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CDM就可实施,参与CDM 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就可获得由CDM项目活动产生的经证明的减排量(CERs)。

3、支持领域

CDM支持的业务领域与GEF(全球环境基金)在气候变化领域支持的业务领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GEF着重能力建设,通常是多边机制,且是政府主导的项目。而CDM项目的重点是在实施可观察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通常是有投资主体实际项目,一般采取的是双边机制,尽管项目的实施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批准,但是企业CDM项目实施的主体。自我评估

初步判断是否符合CDM 项目所必须同时满足的五个判断条件

判断条件一:项目类型

您的项目是否可以归为以下类型之一,如果是则符合CDM 项目要求:

* 高效洁净的发电技术及热电联产, 如天然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超临界燃煤发电,压力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多联产燃煤发电等

* 高效低损耗电力输配系统

* 燃煤工业及民用锅炉窑炉, 包括炼焦窑炉, 高炉节能技术改造

* 高耗能工业设备和工艺流程节能改造, 钢铁, 石化, 建材工业等

* 电力需求侧管理(DSM): 工业通用设备节电改造: 如变频调速高效马达, 高效风机水泵, 绿色照明, 非晶态高效配电变压器, 电热炉改造等,

* 城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节能建筑设计, 建筑能源系统优化, 免烧砖新型建材* 城市交通节能示范项目: 包括天然气燃料车, 燃料电池车, 高效车辆引擎等, 混合燃料电动车, 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应用

* 北方城市推广天然气集中供热

* 煤矿煤层甲烷气的回收利用, 燃气发电供热,

* 生物质能高效转换系统: 集中供热, 供气和发电示范工程

* 风力发电场示范项目

* 太阳能PV 发电场示范项目

* 城市垃圾焚烧和填埋气甲烷回收发电供暖

* 水泥厂工艺过程减排二氧化碳技术改造

* 二氧化碳的回收和资源化再利用技术

* 植树造林和再造林等

* 其它高GWP 值氟化气体的减排项目: 氢氟碳化物(HFCs), 全氟化碳(PFCs), 六氟化硫(SF6)

判断条件二:项目进展阶段

必须为未建成运行的项目, 已建成运营的项目基本不符合CDM 项目要求 .

判断条件三:项目建设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项目建设必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判断条件四:环境评价报告

项目必须已通过权威机构给予的环境评价,以证实该项目是清洁能源项目,并且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促进项目所在地的可持续发展。

判断条件五:项目建设是否面临障碍

项目建设必须面临技术障碍或资金障碍

基本规则和流程

1、运作管理规则

参与CDM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运行的基本规则是:1. 缔约方自愿参与;2. 有政府批文;3. 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4. 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5. 属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并带来技术转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下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和国家管理机构。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项目因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区别不同类型的减排气体,实行不同的分配比例。

2、CDM项目运作流程

CDM项目的全过程是:寻找国外合作伙伴→准备技术文件→进行交易商务谈判→国内报批→国际报批→项目实施的监测→减排量核定→减排量登记和过户转让→收益提成。

企业在进行CDM项目申报时,首先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再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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