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清算所交易费用标准
上海证券交易市场资金清算收费标准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暂免;恢复 收取后,大 宗交易的交 易经手费费 率是正常标 准的90%
回购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204091(91天) 经手费 204182(182天) 经手费 买断式国债 7天期 经手费 回购 28天期 经手费 经手费 (203***) 91天期 投资基金 0.000015 0.000015 0.00000625 0.000025 0.0000375 成交金额 成交金额 成交金额 成交金额 成交金额 成交金额 付 付 付 付 付 付 付 付 付 付 付 付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申购方结算参与人/ 赎回方结算参与人
ETF申购/赎 回
过户费 0.0005
相应组 合证券 的过户 面额
付
1、在各ETF 成立后三年 内按正常标 准减半收 ETF申购/赎回时,投 取; 资者交登记公司 2、仅对涉 及沪市成份 股票的ETF 收取。
货币基金申 购/赎回
结算费 0.00001
申购或 赎回所 涉基金 份额面 值 计算对象
付
付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大宗交易的 交易经手费 费率是正常 标准的70%
证管费 0.00002 印花税 0.001 B股 经手费 0.00026 证管费 0.00002
成交金额 成交金额 成交金额 成交金额
付
付 付 付 付
结算单位交证监机构 投资者交税务机关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结算单位交证监机构 大宗交易的 交易经手费 费率是正常 标准的 90%,最高 不超过每笔 100元 大宗交易的 交易经手费 费率是正常 标准的 90%,最高 不超过每笔 100元 大宗交易的 交易经手费 费率是正常 标准的 90%,最高 不超过每笔 100元 大宗交易的 交易经手费 费率是正常 标准的 90%,最高 不超过每笔 100元 大宗交易的 交易经手费 费率是正常 标准的70%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提高市场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业务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二条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信用风险缓释凭证、超短期融资券等产品的创设(发行)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并按照服务范围分别收取创设(发行)登记服务费、兑付兑息服务费、持有人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等费用。
第三条创设初始登记服务费收费对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创设名义本金的万分之0.3收取。
第四条发行登记及兑付兑息服务费收费对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发行面额、兑付兑息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计费比例按超短期融资券期限执行不同标准。
第五条持有人账户维护费收费对象:账户持有人。
收费标准:按持有人账户分类执行不同标准。
其中,新开立持有人账户的结算成员,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缴纳账户维护费。
开户日期以上海清算所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结算成员申请销户的,应当缴纳销户当月账户维护费。
第六条结算过户费收费对象:见下表。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
按业务类型、结算方式执行不同标准。
结算失败时按相同标准收取结算过户费。
第七条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收费对象:清算双方。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仅针对逐笔全额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每笔收取30元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
第三章费用收取、缴纳注意事项第八条创设机构及发行人应在产品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服务费用及时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第九条上海清算所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结算成员本月的各项应交费用,并通过客户端将缴费通知单发送至相关结算成员。
结算成员核对无误后于次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费用一次全额汇至上海清算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2018年08月10日更新)
注:1、如有其他业务涉及收费的,相应的收费标准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有关业务收费另有暂免安排的,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代收税费按照收取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税费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但过户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对超过500元的部分暂时免于收取。
3、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仅对交纳期未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计收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对其他结算参与人暂停计收。
4、上述收费一览表中列示的本公司业务收费标准均包含增值税。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外汇即期竞价交易相关费用收取安排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外汇即期竞价交易相关费用收取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2.12.31•【文号】中汇交发[2012]29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外汇即期竞价交易相关费用收取安排的通知(中汇交发〔2012〕290号)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汇复〔2012〕156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和外币对即期竞价交易(以下简称“即期竞价交易”)相关费用收取安排调整如下: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即期竞价交易手续费分拆为交易费和清算费两部分,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按照现行收费标准,逐家逐笔计算会员的应缴费用,并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收取交易费和清算费。
交易中心按照进位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上海清算所按照退位制保留两位小数,以确保会员每季度实际应缴的外汇即期竞价交易的交易费和清算费两者之和与现行交易(和清算)费一致。
二.自2013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初,交易中心财务部和上海清算所运营部将分别向会员提供上一季度交易费和清算费的费用清单,会员通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终端分别下载,并按规定缴清相关费用。
如对缴费服务相关内容有疑问之处,请联系:交易中心财务部:余芳琳(8621)-63298988转7819,(8621)-58552093;陈翊翔(8621)-63298988转7871,(8621)-50791873。
上海清算所运营部:陈龚荣(8621)-63323832,邮箱:***************************;胡颖(8621)-63325057,邮箱:*********************。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做市支持业务规则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做市支持业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2.10.31•【文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做市支持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发展,规范和保障做市支持业务开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发行人通过随买、随卖等方式对做市支持标的债券(以下简称标的债券)开展做市支持操作相关业务办理。
其中,随买操作是指发行人向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赎回标的债券,随卖操作是指发行人向参与机构卖出标的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开展做市支持业务前,应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签署做市支持操作服务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标的债券是指发行人已发行且交易流通的债券,标的债券付息兑付日及行权日等业务日期的前2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不可开展做市支持操作。
第五条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且为发行人年度承销做市团成员或参与发行人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相关机构。
第二章做市支持操作相关业务流程第六条发行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开展随买、随卖操作。
申报日,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申报做市支持需求,发行人根据相关需求确定开展做市支持操作的标的债券、操作日、操作规模等。
操作日,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参与做市支持操作。
第七条做市支持操作结束后,上海清算所根据操作平台发送的做市支持操作结果,通过券款对付的方式办理结算。
做市支持操作的结算日为操作日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如有调整,将在发行人做市支持操作通知中予以公布。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保证金、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会员保证金按成交总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清算原则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
在T+1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结算银行的自营专用账户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七条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在同一交割日履约的,资金按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顺序分配。
第八条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代理专用账户的资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行为外,严禁挪作他用:(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等费用;(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清算所
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Shanghai Clearing House)是中国金融市场的核心机构之一,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上海清算所的背景、运作机制和重要作用三个方面进行介绍,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上海清算所及其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背景上海清算所成立于2009年,是中国金融市场的跨市场清算机构。
它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和债券托管等职责。
上海清算所的成立是为了适应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需要,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降低金融风险。
它的成立为中国金融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二、运作机制上海清算所的运作机制是建立在强大的技术和风险控制体系之上的。
它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交易、结算和风险管理系统,实现交易的及时结算,并保证金融风险的控制在一个相对安全的范围内。
上海清算所的运作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交易双方在交易所进行买卖交易,交易完成后,清算所收到交易所的交易数据,进行核对和验证;其次,清算所根据交易数据进行资金结算,包括划拨资金、核对账户余额等;最后,清算所对交易的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三、重要作用上海清算所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和作用。
首先,它是交易的结算机构,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的结算服务。
通过及时的结算,减少了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提高了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其次,上海清算所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通过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可以对交易和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通过风险监控、风险评估和风险溢出机制,减少了市场风险对金融系统的影响,保护了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此外,上海清算所还提供债券托管服务,为债券发行人和投资人提供便利。
债券托管是指将债券的注册、登记、交割和结算等工作委托给清算所进行管理。
通过债券托管,可以提高债券市场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发展和创新。
总结上海清算所是中国金融市场的核心机构,承担着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和债券托管等重要职责。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柜台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其他采用柜台模式的金融产品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条在柜台交易、由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实行两级托管。
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指定的登记托管机构,对所托管券种承担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
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称承办机构)为二级托管人,为柜台交易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提供二级托管服务。
第三条二级托管账户是代理总账户的明细账户,上海清算所负责维护承办机构在其开立的代理总账户持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办机构负责二级托管账户的账户信息、持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清算所通过公司网站等为投资人提供二级托管账户的复核查询服务。
第四条上海清算所和承办机构应依法为投资人保密,维护投资人对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应第三人请求对投资人账户内的债券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操作。
第五条上海清算所、承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开发建立、运行管理各自的债券柜台业务系统,保障业务安全平稳运行。
承办机构与上海清算所之间涉及的债券柜台业务数据交互,由上海清算所制定接口规范,承办机构据此进行开发和业务交互处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承办机构在开展柜台业务前,应以承办机构名义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代理总账户,用于记载承办机构二级托管的全部债券余额。
承办机构应同时指定代理总账户对应的资金往来账户,用于收取代理总账户下债券付息兑付资金等相关用途。
第七条承办机构应根据投资人申请,为投资人开立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用于记载投资人持有的债券余额和变动情况。
上海清算所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
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近年来,随着大宗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为了规范业务操作,提升业务效率,上海清算所制定了一系列严谨的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以确保市场稳定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对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进行全面介绍,以便各方了解相关规则,并遵守执行。
一、业务范围1. 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黄金、银、铜、铝、镍、锌、铅等大宗商品的现货清算。
2.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涉及的具体操作、结算、交割等事项均需遵循上海清算所的相关规定。
二、业务流程1. 申请清算:交易方在交易完成后,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清算申请,明确交易品种、交易量、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
2. 风控审核:上海清算所会对交易申请进行风险审核,确保交易双方的清算资质及担保能力。
3. 资金划转:交易方根据上海清算所的指示,将清算所需的保证金及手续费划入指定账户。
4. 结算交割:清算所在核对双方资金及交易品种无误后,完成交易结算及交割程序。
三、交易规则1. 交易时间: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正常工作日,具体交易时间以上海清算所公告为准。
2. 交易单位:不同大宗商品的交易单位不同,交易方需明确了解并符合相关规定。
3. 价格波动: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大,交易方需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做好风险控制。
四、结算与交割1. 结算方式: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的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实物交割两种,交易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2. 交割程序:实物交割需要遵循上海清算所的交割程序及相关规定,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3. 结算价:上海清算所会按照市场行情确定每日结算价,作为交易结算的依据。
五、风险控制1. 信息披露:上海清算所会及时公布大宗商品市场相关信息,交易方需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2. 风险评估:交易方需进行风险评估,合理控制交易风险,避免因价格波动而导致的损失。
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2020年7月22日更新)
注:1、如有其他业务涉及收费的,相应的收费标准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有关业务收费另有暂免安排的,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代收税费按照收取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税费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但过户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对超过500元的部分暂时免于收取。
3、科创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或者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所涉过户费、印花税,参照现有A股流通股非交易过户税费标准执行,证券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487%分别向过户双方收取,单向每笔最低50元、最高10万元。
4、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仅对交纳期未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计收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对其他结算参与人暂停计收。
5、上述收费一览表中列示的本公司业务收费标准均包含增值税。
上海清算所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简称债券通)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清算所)《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清算所公告[2014]13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北向通”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等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上海清算所《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简称境外投资者)通过债券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境外投资者范围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上海清算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简称香港金管局CMU)通过基础设施连接,以多级托管模式为境外投资者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
上海清算所为总登记托管机构,香港金管局CMU为次级托管机构。
第五条上海清算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简称香港金管局)签订合作协议。
双方按照合作协议及上海清算所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电子簿记方式办理债券发行认购、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付息兑付、企业行为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六条香港金管局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通过在其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和自营账户的香港金管局CMU成员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债券登记托管。
香港金管局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当与上海清算所为香港金管局名义持有人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相等。
香港金管局通过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账户开立:(一)债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二)结算业务印鉴卡。
第七条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香港金管局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名义持有人账户名下,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香港金管局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上海清算所行使对债券发行人的权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和实施的一系
列规则,旨在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其中包括交易制度、交易规则、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交易制度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制度和连续竞价交易制度。
集中竞价交易制度适用于集中竞价交易整个交易日的证券品种,而连续竞价交易制度适用于在交易日内分时段进行竞价交易的证券品种。
交易规则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交易规则、交易时间、交易价格、成交量、交易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需要仔细阅读并遵守这些规定。
交易方式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多种交易方式,包括现场交易、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交易方式。
交易程序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交易的具体流程,包括报价、撮合、成交、清算等环节。
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
交易费用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交易的相关费用,包括佣金、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过户费等。
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交易情况,了解和计算这些费用,以便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证券交易的基本准则,投资者
需要认真遵守,以确保自己的投资安全和合法权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期票据登记托管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3]9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期票据登记托管结算业务的公告正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期票据登记托管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3〕9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2013年6月17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办中期票据的登记托管结算业务。
现就中期票据发行登记、交易结算、付息兑付、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事宜公告如下:一、中期票据发行登记(一)中期票据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在发行前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开立发行人账户。
(二)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当期发行文件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进行公告。
发行文件内容及披露时点要求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版)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应不晚于缴款日12: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中期票据发行登记申请书》(附件1)、《固定收益产品注册要素表》(附件2)、《固定收益产品承销/认购额度表》(附件3)。
其中,有分销安排的,发行人应在分销时点前提交上述文件,并在确权前完成分销。
发行人应在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固定收益产品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件4)。
对当日17:00后提交的,上海清算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中期票据初始登记。
(四)发行人应不晚于缴款日的次一工作日,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发行情况公告,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结果。
二、中期票据交易结算、付息兑付及信息披露(一)上海清算所为中期票据交易提供清算结算服务,具体参照《超短期融资券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试行)》(清算所公告〔2010〕6号)办理。
上清所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2011年8月23日修订)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2011年8月23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提高市场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业务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二条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的创设(发行)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并按照服务范围分别收取创设(发行)登记服务费、付息兑付服务费、持有人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等费用。
第三条创设初始登记服务费收费对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创设名义本金的万分之0.3收取。
第四条发行登记及付息兑付服务费收费对象: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产品发行人。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发行面额、付息兑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计费比例参见下表。
第五条持有人账户维护费收费对象:账户持有人。
收费标准:按持有人账户分类执行不同标准。
其中,新开立持有人账户的结算成员,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缴纳账户维护费。
开户日期以上海清算所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结算成员申请销户的,应当缴纳销户当月账户维护费。
第六条结算过户费收费对象:见下表。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
按业务类型、结算方式执行不同标准。
结算失败时按相同标准收取结算过户费。
第七条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收费对象:清算双方。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仅针对逐笔全额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每笔收取30元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
第三章费用收取、缴纳注意事项第八条创设机构及发行人应在产品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服务费用及时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第九条上海清算所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结算成员本月的各项应交费用,并通过客户端将缴费通知单发送至相关结算成员。
上海证券交易市场资金清算各项收费标准一览表
证管费 0.00004 成交金额 付
经手费 0.00001 成交金额 付
经手费 0.000085 成交金额 付
手续费 0.0025
成交金额 收
经手费 0.000085 成交金额 付
手续费 0.0025
成交金额 付
付 结算单位交证监机构
大宗交易的交
付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易经手费费率 是正常标准的
90%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付
主承销商付,其他券 商收
付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收
主承销商付,其他券 商收
(2)同时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和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平台
证券品种
收费项目
费率
计算对象
买方结算 参与人
卖方结算 参与人
最终收费对象
备注
企业债券;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公司债 券及由国务院有 关主管部门核准
经手费
0.00001, 最高不超过 每笔150元
成交金额 付
付 结算单位交证监机构
自2008年10月
6日至2010年
11月30日免
付
结算单位交上交所
收;恢复收取 后,大宗交易
的交易经手费
费率是正常标
准的90%
证管费 0.00001 成交金额 付
204001(1天) 经手费 0.0000005 成交金额 付
204002(2天) 经手费 0.000001 成交金额 付
(1)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平台
上海证券交易市场资金清算各项收费标准一览表 一、受上交所委托代理收取费用的收费标准
证券品种
收费项目 费率 印花税 0.001
计算对象
买方结算 参与人
卖方结算 参与人
交易费用怎么算
交易费用相关交易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总和,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印花税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
印花税的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
其收费标准是按A股成交金额的4‰计收,基金、债券等均无此项费用。
二、佣金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
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
佣金的收费标准为:(1)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10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际,可浮动),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10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额0.15‰、0.25‰、0.5‰、1‰和1.5‰以下浮动。
(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动。
三、过户费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
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
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过户费为成交票面金额的1‰,起点为1元,其中0.5‰由证券经营机构交登记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债券的交易过户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有关市场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上证交[96]字第01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有关市场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有关市场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上证交(96)字第012号1996年4月24日)各会员单位:根据本所第五次会员大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本所有关市场业务的收费标准。
现将具体调整个项通知如下:一、交易年费从1996年起,各会员单位缴纳交易年费的标准降低三分之一,即按每个交易席位3万元降低至2万元,1996年度的交易年费将延缓至今年7月1日起缴纳。
二、交易佣金各会员单位对客户大宗交易收取的佣金,可按现行4‰的标准向下浮动,具体由会员单位根据客户大宗交易的情况自行掌握。
三、证券监管费自今年1月1日起,各会员单位缴纳的证券监管费标准降低50%,即从0.07‰降低为0.035‰;5月2日起正式按调整后的标准缴纳,对今年1-4月多交的部分,本所将在5月份内一次划回给各会员单位。
四、B股清算费自即日起,免收B股清算费中的B股发展基金,原来已经收取的将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今年6月底前退还。
五、A股开户费自今年5月2日起,降低投资者开户费用,并实行统一标准。
个人投资者股票帐户开户费由50元降低至40元;机构投资者开户费由500元降低至400元。
六、B股开户费自今年:月2日起,B股投资者开户费降低25%,个人投资者开户费用由20美元降低至15美元,机构投资者开户费由100美元降低至75美元。
——结束——。
1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业务介绍
登记结算业务培训
一.政策框架 二.产品介绍 三.持有人账户及结算成员 四.发行登记 五.交易结算 六.付息兑付 七.其他
持有人账户及结算成员
持有人账户的概念: 指投资者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用以记载投资者所在上海清 算所持有的金融产品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 记账户。 存托证券的载体。
推出CRMW登记托管
结算服务 推出SCP登记托管
结算服务 推出PPN登记托管
结算服务 承接新发行CP登记
托管结算服务 推出证券公司短融
登记托管结算服务 推出ABS
登记托管结算服务 推出ABN
登记托管结算服务
登记托管产品介绍
1、短期融资券(CP)
概念: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的,约定在一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期、债券借贷、质押;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仅限于现券交易;
要点: - 2011年9月1日起新发行的CP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 - 2011年9月1日以前发行的CP,其发行兑付、登记托管和交 易后的结算仍在原托管机构完成,不进行转托管。 - 参与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CP业务的投资者,均需在上 海清算所开立有人账户。 - 已在原托管机构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账户不会自动转到 上海清算所使用。
26
持有人账户及结算成员
持有人账户相关服务
托管产品的集中保管服务 投资者持有产品的权益管理和维护 持有余额确认服务 持有余额复查服务 产品持有及变动情况的查询服务 非交易过户的变更登记(因法院扣划、债务清偿、赠与和
财产转让等非交易过户原因引起的所有权转让)
27
登记结算业务培训
一.政策框架 二.产品介绍 三.持有人账户及结算成员 四.发行登记 五.交易结算 六.付息兑付 七.其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
(2011年8月23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提高市场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业务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
第二条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的创设(发行)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并按照服务范围分别收取创设(发行)登记服务费、付息兑付服务费、持有人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等费用。
第三条创设初始登记服务费
收费对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创设名义本金的万分之0.3收取。
第四条发行登记及付息兑付服务费
收费对象: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产品发行人。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发行面额、付息兑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计费比例参见下表。
第五条持有人账户维护费
收费对象:账户持有人。
收费标准:按持有人账户分类执行不同标准。
其中,新开立持有人账户的结算成员,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缴纳账户维护费。
开户日期以上海清算所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结算成员申请销户的,应当缴纳销户当月账户维护费。
第六条结算过户费
收费对象:见下表。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
按业务类型、结算方式执行不同标准。
结算失败时按相同标准收取结算过户费。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仅针对逐笔全额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每笔收取30元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
第三章费用收取、缴纳注意事项
第八条创设机构及发行人应在产品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服务费用及时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第九条上海清算所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结算成员本
月的各项应交费用,并通过客户端将缴费通知单发送至相关结算成员。
结算成员核对无误后于次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费用一次全额汇至上海清算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逾期未缴付的,上海清算所有权直接在结算成员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主动扣收。
第十条结算成员可每日从客户端查阅缴费通知单及交割明细单,并进行核对,随时掌握应缴费用情况。
第十一条间接结算成员的费用通过其结算代理人缴纳。
间接结算成员变更其结算代理人的,到变更当日为止的费用由原结算代理人汇总缴纳;自变更次日开始的各项应交费用由新结算代理人汇总缴纳。
第十二条账户持有人及结算代理人逾期缴费两个月以内的,上海清算所可于每月下旬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上发布催缴通知;对于逾期缴费超过两个月的,上海清算所可暂停提供服务,并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上予以通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上海清算所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制定费用优惠措施,并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上海清算所提供其他服务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