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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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16
•【字号】金政办发〔2021〕24号
•【施行日期】202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1〕24号
婺城区政府、金义新区(金东区)管委会(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金华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土地征收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适用范围。金华市区范围(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补偿标准。
二、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包括青苗补偿费、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补偿原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按参考标准确定或委托评估确定后按实补偿,补偿款由被征地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征收公告告知后,对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是指一般青苗补偿和种植的林果、花卉、绿化用苗木等特殊青苗补偿,补偿款归青苗所有者所有。
被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除外)上的一般青苗按5000元/亩补偿。
种植的林果、花卉、绿化用苗木等特殊青苗,补偿金额按正常种植密度结合市场价经评估确定。超过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育苗技术规程》(DB33-T179-2016)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特殊青苗搬移费原则上每亩不得超过35000元,部分特殊青苗搬移费参考标准见附件1。
特殊青苗种植面积超过征地面积50%或特殊青苗搬移费超过35000元/亩(种植面积)的,由被征地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初核,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补偿,并报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备案。已补偿特殊青苗搬移费的,一般青苗补偿不得重计。
特殊青苗评估机构由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牵头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评估规范由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与评估机构依法确定。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补偿标准按金华市区现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政策执行。
1.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以市区最新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文件为依据;
2.房屋装修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以市场评估价值为依据;
3.房屋固定设施补偿标准参照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六、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见附件2。
七、监督管理。各区是辖区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法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市公安局、市资规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对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市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对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监管力度。
八、实施时间。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资规局牵头组织实施。2020年1月1日前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尚未处置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附件:1. 部分特殊青苗搬移费参考标准
2.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附件1
部分特殊青苗搬移费参考标准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