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人事局印发关于深化天津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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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人事局印发关于深化天津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1.04.30
•【字号】津卫人[2001]199号
•【施行日期】2001.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人事局印发关于深化天津市卫生事业
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津卫人[2001]199号)
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各企事业相关单位及卫生局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推进卫生制改革顺利进行,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根据我市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卫生需求,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出发,调动医疗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推进卫生事业整体改革与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理顺政事职能,下放管理
权限,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

逐步建立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符合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新体制,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聘用制,推进用工制度改革
3、根据《天津市卫生局系统聘用合同制工作实施方案》和《暂行办法》(津卫人[1999]第378号)和天津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聘用制改革的实施工作。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与职工签定聘用合同(专业技术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实行聘用制,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对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可采用较长的聘期,给予较高的待遇,相对稳定一批技术骨干。

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用兼职技术骨干,并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特点制定《兼职人员管理办法》。

4、根据卫生部制定的编制原则(待发)和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指导意见,并参考各医院近三年来年均床位使用率、门诊量等,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原则,由市编制、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局重新核定各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总数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结构比例。

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准入的条件下,要充分考虑社会需要、单位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因素,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自行设置业务科室,并根据市编制、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总数和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依据单位自身承担的任务,自主决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设置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的需求。

5、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

各单位要制定出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考核办法。

要以病人选医生为突破口,量化考核标准,确定考核指标可采取科室考核与病人评价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把年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市卫生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医疗、行政、后勤岗位的工作特点,制定出量化的考核要素和考核标准,并建立健全适合各类不同人员的简便易操作的考核评价体系。

三、打破平均主义,搞好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6、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总的要求是,要按照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支持强度,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7、对主要依靠国家拨款的卫生事业单位,要实行有控制的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形式。

在工资总额包干范围内对活的工资部分进行重新分配,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在工资内部分配上要打破平均主义,按照聘用的岗位和考核的结果,拉开分配档次。

8、对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

可积极探索“一岗一薪”制,按岗定酬的分配方式。

即按照岗位性质、特点、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各岗位工资待遇。

在什么岗位拿什么工资,实际工资与档案工资相脱离。

对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实行“两低于”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9、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发放。

10、对我市卫生系统重点学科、重点发展学科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引进的高素质人才在工资待遇上实行“年薪制”。

近期拟对少数能力、水平、贡献均十分突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制”试点工作。

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出《卫生事业单位实行年薪制管理考核办法》。

四、建立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新体制
11、逐步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

2000年开始医学专业技术职称与执业医师资格并轨,取得医师资格方可晋升医疗(预防、保健)专业职称,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合格,根据有关规定,可聘任相应初级医疗(预防、保健)专业技术职务,不再组织医师职称考试。

药、护、技专业逐步与执业准入考试制度并轨。

12、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在以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报,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

在政府人事部门政策指导下,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实施卫生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和认证工作。

积极采取科学、先进的评价手段,不断完善评审方法,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特点的行政部门指导下的社会化卫生人才评价体系。

13、加强高级评委会管理工作。

在天津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分专业组建天津市卫生行业统一的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专家库,负责天津市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14、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各单位在编制总数和卫生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有关规定指导下,根据单位功能、规
模、工作任务、事业发展,自主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按照岗位工作需要和条件,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对成绩特别优秀,并具备岗位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聘任,对不胜任本职岗位的人员予以解聘或低聘。

五、改革后勤服务制度,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
15、各卫生事业单位通过人事制度改革,深化单位内部的后勤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单纯保障服务型模式和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后勤服务消极被动和严重浪费的局面,逐步使后勤服务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由单纯供给型向经营型转变,由消费型向效益型转变。

具备条件的后勤部门尽早从单位中剥离出去,成为面向社会独立法人实体。

暂不具备条件的后勤部门将实行单独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条件成熟后,再从单位分离出去,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

六、扩大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业务范围,完善人才流动机制
16、逐步加大人事代理力度,实现人事管理社会化,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对在首次聘用中由于机构精简、岗位撤并等非个人原因下岗待聘的人员,待聘期为一年,待聘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的人员按照市有关政策进行托管,托管期内由原单位发给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托管期为半年,托管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失业手续。

17、对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卫生事业单位需要补充人员时,由市卫生局委托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每半年组织一次招聘大会,用人单位公布缺员的岗位,用人的条件和职责,实行公开招聘,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应聘卫生技术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规定的资格条件,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应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工作,现已在卫生技术岗位的必须转岗。

对新进入卫生局系统的人员(包括各类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用人单位采取聘用的方法签定聘用合同,使单位和人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聘用关系。

在卫
生系统逐步实现“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并制定《卫生局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18、建立完善辞职、辞退制度,确保个人依法辞职的权利,打破人才的单位所有、部门所有,落实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使人才与单位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

19、完善人才市场功能,使卫生系统人才得到合理流动。

建立人才信息网络,完善人才信息库实行卫生人才资源共享,并制定《卫生专业人才流动管理办法》。

七、下放卫生人事管理权限
20、下放区、县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

为加强区域卫生工作建设,充分发挥市、区(县)两方面的积极性,将各区、县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隶属关系由目前市卫生局统一管理,改为各区县政府直接管理。

21、下放辞职人员审批权限。

各用人单位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动发[1990]19号)的要求,有权对辞职人员提出的申请,在30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市卫生局人事处备案。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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