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主体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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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主体与客体
公司治理主体
在探讨公司治理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回答一个问题,即公司是谁的?从传统公司法律的角度来说,股东是理所当然的所有者,股东的所有者的地位受到各国的法律保护。
从这个意义说,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然而传统的公司法是建立在以下假定基础之上:市场没有缺陷、具有完全竞争性,可以充分的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这样,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就会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
然而在现实中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股东的利害作为一种个体利害在很多场合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害是不相容的。
另外,支撑现代公司资产概念的不再是唯一的货币资本,人力资本成为不可忽视的因素,而且它同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在公司的运行中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公司就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缔结而成的和约。
再者,公司是社会的公司,社会中公司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由于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与公司息息相关,公司必须体现他们的利益。
当前很多公司把本应内化的成本予以外化,转嫁给社会,并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
如污染环境、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排挤中小竞争者、欺诈消费者、寻租、法人犯罪等。
从整个世界的发展趋势来看,公司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
据一份报告显示,1996年在世界最大的经济一百强中,51个是公司,国家只占49个;全球公司二百强的销售总额高于182个国家的全部国民生产总值。
公司的经济力量对经济、政治、环境、科教、文艺等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
所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司不仅要追求股东的利害,而且要维护利害相关者的利益。
同时,公司既是商事主体也是利益的聚焦点除了股东利害之外,公司的设立与运营还汇编制成一张非股东的利害关系网,这些股东之外的社会主体对于公司的存在具有利害关系。
为确保公司的繁荣与发展,股东及其代理人必须与职工、债权人、消费者、客户、社区密切合作。
成功的公司既需要对外增强对用户和消费者的凝聚力,也需要对内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公司治理的主体不仅局限于股东,而是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顾客、供应商、政府、社区等在内的广大公司利害相关者。
作为所有者,股东处于公司治理主体的核心。
债权人,如银行,尽管不一定是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但它向公司发放贷款后,处于防范自身风险的考虑,要求对债务人的资本经营进行监督或参与治理,这种权利来自债权。
根据产权内涵的逻辑延伸,仅仅具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也应是产权主体,所以公司雇员通过提供人力资本而拥有了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此外,由于消费者、供应商等其他利害相关者与公司之间存在程度不同的利益关系,这就为他们参与或影响公司治理提供了可能,但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还需要其他条件,如利害关系的专用性,企业的制度环境等。
值得指出的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公司治理主体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合作基础上的平等、独立的关系。
但从他们对公司治理客体的影响看,有着核心与外围的区分。
公司治理客体
公司治理客体就是指公司治理的对象及其范围。
追述公司的产生,其主要根源在于因委托—代理而形成的一组契约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契约关系具有不完备性与信息的不对称性,因而才产生了公司治理。
所以公司治理实质在于股东等治理主体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以解决因信息的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在现实中所要具体解决的问题就是决定公司是否被恰当的决策与经营管理。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治理的对象有两重含义:第一、经营者,对其治理来自董事会,目标在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恰当,判断标准是公司的经营业绩;第二、董事会,对其治理来自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目标在于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否被恰当,判断标准是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投资的回报率。
公
司治理对象的范围指的是公司治理的边界,即公司权力、责任以及治理活动的范围及程度。
之所以提出公司治理的边界,是因为集团化是当今企业形态发展的一个典型特征,或者说,现代企业的发展已进入集团化的时代,而单一公司的独立存在已不再是普遍的情形。
由于企业集团是一个或多个企业法人组成的非法人的经济联合体,因此,如何解决因企业集团的复杂性带来的企业集团的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界和企业界所面临的新课题。
目前,有关企业集团的研究多集中于集团的形态和企业间有效关联的建立等方面,而缺乏对企业集团治理机制的深入研究;同时, 对公司治理的研究也只局限于单个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之间的关系。
这些研究显然难以解决复杂的企业集团中的治理问题,如:子公司化的规模起点的界定,公司治理边界的确定,权责在公司间配置的基础、原则以及如何对子公司进行有效的治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