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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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首届MPA班
《公共项目管理》作业
学生:邱进新
二〇〇七年一月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目前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它的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项目的成功,也就决定着投资的效益,所以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和监控。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投建管用综合症”,即政府管理、投资主体、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含混不清,造成“管理交叉”与“管理真空”并存,缺乏从决策论证、建设实施、资金拨付、后期评估的全过程管理,由此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1、决策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方式主要是,个别领导说了算,善于争取多要点,形象工程突破程序加紧干,资金不足普撒胡椒面。这样的决策方式,缺乏综合、长远和战略的规划考虑,难以做到正确把握投资机会、全面进行项目比选、科学论证可行方案,造成投资重点不突出,综合效益难显现。
2、投资主体缺位,管理主体模糊。一般的竞争性领域的投资项目,其投资主体十分明确,而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其资金来源姓“公”,其投资主体看似明确,实质上是投资主体缺位。而在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上又表现为“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各负其责”又“不知谁最后负责”,实质上是管理主体模糊。
3、管之过多与失之过宽并存。政府投资项目与非政府投资项目有很大的差异,其中最核心的是,非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其资金来源为社会自有资金,具有内在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而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其资金来源为财政或公共性资金,容易出现争要积极、投资无度等现象,这决定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不仅是外部监管,同时要建立内在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而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类同。它限制了一般企业性投资主体的投资自主权和积极性,弱化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运作和监管力度。造成了对企业等民间投资为主体的经济性、竞争性项目“管之过多”,而对政府投资项目又“失之过宽”。
4、监管不力导致投资失控甚至腐败。由于绝大多数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无收益或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没有增殖保值、还本付息的压力,各方参与者似乎都希望投资额越大越好,多多益善,因此极易导致投资虚增,总额失控。决策部门以完成投资量为政绩,项目设计部门以投资额的比例计取设计费,施工单位以虚增的投资额谋取更大的利润,心术不正者更是大做钱权交易文章。各自为政、分散管理的模式,极易造成决策失误或监督失效,形成投资“黑洞”并滋生腐败现象。
5、工程质量难保证,资源投入浪费多。政府投资项目种类繁多,具有很强
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控制的环节很多,非专业部门管理效果不佳,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另外,由于非专业部门对基本建设行政审批程序和项目周期不是很熟悉,难以科学控制建设工期,常常出现超工期现象。而且这种管理模式还造成资源重复配置,管理成本上升。
6、投资项目后评估缺失。目前我国的政府投资管理项目,基本处于“重建设、轻管理,少论证,无评估”的状况。这一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投资决策水平的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项目的事后控制和监督作用的发挥。
二、对策及建议
第一,创建一个全国性的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追踪的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讯设备,收集、整理、加工、更新、传输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各类信息,为政府投资决策者、项目实施管理方、运营管理方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也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设计、实施、决算以及后评价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二,建立工程咨询业的风险约束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决策服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从收费上切断与项目业主挂钩的通道;综合类工程咨询单位其他面向社会的服务业务,完全按市场规则运作;要加大工程咨询单位的科研技术投入;要按照国际惯例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约束机制。
第三,完善规范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制度。凡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监理机构,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单位,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试行不信任制度。
第四,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建设,建立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都要建立严格的后评价制度,对因非不可预测因素导致的项目功能和效益达不到项目目标的一定比例的,要追究参与投资项目决策和论证的管理部门领导人、项目论证专家的渎职责任。
第五,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财政集中支付机制。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进度、合同、结算结果及资金情况,与施工单位直接结算,将款项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六,准确界定政府投资领域,规范政府在公共投资领域的投资行为。(1)地方政府要积极探索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产权结构、运营方式和利益分配机制,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领域;(2)将地方市政建设投资公司的业务进行重组和改造,分为代表政府授权经营非经营性项目投资及准经营性项目中的部分贴息或补贴项目与进行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公司两类,前者资金的
使用应由现在的“统筹统支”转向按项目列账,项目的运作拟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后者与其它社会投资公司一样,参与全社会的竞争;(3)探索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收费制度改革,现行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收费制度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改为市场经营性收费;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要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和特许经营权制度。
第七,按照市场投资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建设性经营资产的进退机制,实现国有资本的良性循环。负责国有资本营运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性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市场的手段,采取股权置换、股权回购、股权交易、协议转让、竞价拍卖等方式退出,政府将退出的资金再次投向国民经济相关领域,实现投资资金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