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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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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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劳仲…2003‟4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
第一条为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充分体现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意愿,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组成合议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仲裁员名册应记载仲裁员姓名、资格证编号、所学专业、办案专长,兼职仲裁员还应记载工作单位、职称、
职务、可参与办案的时间等。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向当事人公开仲裁员名册。
第六条各级仲裁委员会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实行当事人自行选择合议庭仲裁员:(一)有相当数量的专职仲裁员和相对稳定的兼职仲裁员;
(二)实行立案和审理相对分离;
(三)有专职的仲裁庭书记员;
(四)有专业化的仲裁庭。
第七条实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案件,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各选一名。双方当事人也可委托仲裁委员会各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条件的,在组织仲裁庭之前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和有关要求。
第九条当事人从接到仲裁委员会选择仲裁员的告知之日起3日内,未选定仲裁员、或明确表示放弃选择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时,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在接到仲裁委员会选择仲裁员告知之日起3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7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被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重新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应自接到仲裁委员会告知之日起3日内,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重新选择仲裁员:(一)因公出差不能承办案件的;
(二)因公负伤或因病休息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被仲裁委员会解聘仲裁员职务的;
(五)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被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是指:
1. 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 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3. 兼职仲裁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4.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5. 担任过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辩护人和代理人的;
6. 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7.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吊销仲裁员资格;仲裁员在办案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