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之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引言:单位犯罪概说
从世界范围来考察,大多数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单位(法人)[外国中通称是法人犯罪,我国则常称为单位犯罪。关于这一点,可以单独一篇论文来阐述,本文不探讨。在此说明一下,在本文第一部分中,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外延是同一的,而在第二、三、四部分中,单位的外延比法人要宽,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包括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以及某些非法人的经济组织、非法人团体。]都经过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变多的变化过程。例如英美法系的国家早期就并未规定单位(法人)犯罪。后来,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工商企业的触角伸到了社会的每个角落,法人的活动同民众的生活、健康和福利的关系日益密切,同时法人的非法活动对社会及大众造成的损害的危险性和可能性也日益增长。基于这种危险性和可能性,严格的民事责任不足以起到调整、保护社会及大众利益的作用,为此,国家把法人的重大义务制定为刑法规范,这就形成了法人犯罪的概念。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逐步确立了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观点,并在立法上加以规定。经过发展,目前,在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中,除了诸如重婚、强奸等只能基于个体身份实施的少数犯罪法人不能犯之外,其他的绝大多数犯罪都可以由单位实施。又如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受罗马法“社团不能犯罪”的原则的影响,一向以个人责任原则为依据,否认法人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但自19世纪末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同的,大陆法系国家中也开始规定法人犯罪并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对单位(法人)犯罪经过的从无到有、从少变多的这个变化过程,正是反映了马克思辨证唯物主义中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科学论断。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历史更短。清代之前都没有出现单位(法人)这一主体。1949年之前国民党的民法中有法人制度的规定,但在其刑法中并无专门的规定。新中国建立后,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对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从80年代才开始的。最早在立法上明确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是1987年1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随后又先后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等一系列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1997年,我国对1979年的刑法典进行了修订,总结了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刑法理论、司法实践以及立法经验,对单位犯罪在刑法典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如上所述,我国的单位犯罪,无论理论还是实践,其发展的时间都是比较短的。因此,纵使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在理论界中,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比如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单位犯罪涉及两种犯罪人,一种是单位,一个是自然人,存在如何确认的问题。又比如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本质问题,即单位究竟是因为自己固有的原因而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对其组成人员的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的问题,历来是单位犯罪研究中的难题。再比如单位犯罪在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而刑事诉讼法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却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这些问题,都是理论界中研究的热点。本文拟对其中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之确定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之确定应遵循的原则
如上所述,我国是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规定单位犯罪的,规定比较笼统。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在法律的适用上,操作起来有些困难。这种情况,在1999年最高法院法释[1999]14号司法解释出来之前,非常明显。该解释出来
之后,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审理操作性强了,但还是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具体来说,要遵循如下原则:
1、客观原则
这有两层意思。第一,确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行政策、立足于我国各种单位的设置情况、立足于改革进展情况。刑法是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改革的推进,有的组织职能、性质、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其作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的主体资格也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必须立足于实际的情况才能作出适当的认定。第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但并不是说所有的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是有严格的条件的。有些组织形式要件上符合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但实质上是自然人性质的,那当然不能以单位犯罪来定罪量刑。
2、合法原则
只有依据刑法总则和分则中有关条款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这也有两方面的意思。从单位的这一方面来说,单位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即单位的设立必须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指令设立或者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法律禁止设立的组织、非经法定程序试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之确定自行设立的组织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在1999年最高法院法释[1999]14号司法解释第二条中也明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从自然人这一方面来说,只有参与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并且符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条件,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参与了单位犯罪行为,没有直接责任的自然人,不宜追究。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也不应以单位犯罪追究,这是在1999年最高法院法释[1999]14号司法解释第三条中规定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中的犯罪单位的确定。
单位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相比,有其鲜明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如何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主要涉及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因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如何界定,对于单位犯罪的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单位包括以下五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怎么样认定这五种单位呢?在实践中,主要有如下几个问题:
1、私有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在1999年最高法院法释[1999]14号司法解释出来之前,关于私有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刑法学界对此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否定说与肯定说从立法本意、所有制结构变化、法律地位、社会效果等方面各抒己见,各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