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约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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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约谈暂行办法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各级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近日,XXX纪委制定出台《廉政约谈暂行办法》,着眼于抓早抓小,前移监督关口。

一、确定谈话类型。廉政约谈分为日常约谈、任职约谈、提醒约谈、警示约谈、回访约谈五种类型。日常约谈,即约谈对象汇报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干部作风建设情况,本人及其他党员干部改进作风、廉洁自律的情况;任职约谈,即对新任、转任干部进行约谈,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履职要求,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提醒约谈,即约谈人指出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约谈对象应就约谈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对策和措施。警示约谈,即约谈人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落实“八项规定”、纠治“四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中发现约谈对象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约谈对象明确指出,帮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进行整改。回访约谈,即对己进行提醒约谈、警示约谈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依然在机关、事业单位任职的,实施回访约谈。约谈对象要重点汇报对约谈内容或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整改情况,促使其振作精神,正视问题,

纠正不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细化谈话内容。约谈的内容及适用情形共分为5类28项。日常约谈的主要内容为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廉政准则》和“八项规定”精神、听取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以及其它需要了解和解决的问题5个方面;任职约谈的主要内容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针对不同岗位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对廉洁从政提出要求及其它需要沟通的情况4个方面;提醒约谈的适用情形为在重要节点之前、在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存在普遍性轻微问题的、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之前及其它需要进行提醒约谈的情况5个方面;对未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组织纪律、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未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9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的,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对进行提醒和警示约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依然任职、党风廉政建设阶段性任务完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以及其它情形5方面情况的,进行回访约谈。

三、固定约谈程序。约谈前,由约谈单位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约谈申请,撰写约谈方案或谈话提纲,并填写《廉政约谈呈报审批表》;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后,由约谈单位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并按照要求开展廉政约谈。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记录要经约谈人、约谈对象签字,并加盖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公章后建档备案。进行提醒约谈、警示约谈的,约谈后10日内,约谈对象要向约谈单位上报整改落实报告,约谈单位根据约谈内容及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在约谈后30日内填写《廉政约谈情况反馈表》,将约谈后情况上报县纪委、监察局,约谈效果较好的,可以结束本次约谈;效果不明显的,可继续开展约谈。

四、严格工作要求。廉政约谈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集体约谈与个别约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约谈可采取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同时进行。日常约谈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任职约谈、提醒约谈、警示约谈适时进行,回访约谈一般在事后一个月内进行。对在约谈过程中回避问题、避重就轻、弄虚作假或经过约谈仍不按照约谈内容落实和改进,且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同时将廉政约谈情况纳入对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开展廉政约谈工作情况纳入对各派驻(派出)纪检组、各乡镇纪委书记的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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