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约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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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石家庄市财政局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石家庄市财政局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促进我局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目的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教育、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和加强事前、事中监督的重要措施。

通过谈话,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研究问题,交换意见;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达到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目的。

二、谈话对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一责任人);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干部;在廉政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三、谈话类型和方式廉政谈话分为例行谈话、任职谈话、出国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信访反映谈话和函告等类型。

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四、谈话时间例行谈话。

指在一般时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或主要领导同各单位第一责任人或个别人的谈话,主要是交流沟通一段时间内工作和廉政情况。

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

任职谈话。

指对新提任干部在上岗前提出任职要求和进行廉政勤政教育的谈话。

一般在新任职干部到任前安排谈话,如遇特殊情况,到任前不能进行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两周内进行。

出国谈话。

指对因公(私)出国学习考察(探亲旅游)的党员干部在出国前,讲明纪律规定,提出要求的谈话。

一般情况下,出国人员接到出国通知后主动报告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出国人员出国前安排谈话。

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信访反映谈话和函告等随机进行。

五、谈话内容(一)对各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谈话内容1、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决定、指示的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

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

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职;(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约谈内容:1.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3.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6.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廉政谈话、约谈制度。

一、谈话目的。

(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二)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三)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审判执行和廉政从政;(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

二、谈话对象(一)廉政谈话对象X.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X.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X.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X.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二)约谈对象院党组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内容。

l.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谈话内容:(X)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的情况。

(X)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X)贯彻执行民zhu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X)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X)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X)提出认真履行主题责任、“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X.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X)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X)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X)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X.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

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

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第二章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一节一般廉政谈话第八条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

第九条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 等制度、规定的情况;(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七) 其他情况。

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关于《实行约谈制度暂行办法》的说明

关于《实行约谈制度暂行办法》的说明

关于《实行约谈制度暂行办法》的说明实施约谈制度暂行办法是为了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效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严肃党内政治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构建干部监督管理“互联网+”,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说明。

一、理念及背景实现约谈制度的目标是消除党员干部中的不良作风,纠正党内政治纪律问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这一制度的出台源于党中央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约谈制度是党的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以党的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核心,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认真贯彻执行。

2.确立法制基础。

约谈的程序和方式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滥用和乱用职权。

3.坚持问题导向。

约谈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约谈的关键。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约谈,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4.注重预防和教育。

约谈要注重预防和教育,通过定期约谈、个人约谈、集体约谈等方式,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约谈的目标对象约谈的目标对象是党员干部,特别是一些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需要及时纠正的案件。

目标对象的选择包括但不限于: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处的党员干部,党员干部在群众中产生的不良影响较大的,因工作失职失责而被举报或投诉的,积极在党内部门揭发违纪问题并且问题时间较短的,党员干部在担任重要职务期间出现显著问题的。

四、实施方式五、责任分工各级党委和纪委分工负责实施约谈制度,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亲自组织约谈,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六、约谈的程序1.确定约谈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约谈的对象,可以结合党委会议、会务会议等进行讨论确定。

2.制定约谈计划。

根据约谈对象的情况,制定约谈计划,包括约谈时间、地点、方式等。

3.进行约谈。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院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监督,履行党总支的监督责任,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对约谈对象面临的廉政风险点、工作中的不足、苗头倾向性问题,做到及时提醒,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通过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的方式,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

二、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预防、教育在先、惩防并举的原则进行。

约谈过程中要把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思想教育工作有机结合。

三、约谈对象范围包括全院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四、约谈方式1、工作约谈。

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2、提醒约谈。

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科室,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约谈人应及时与的谈对象进行提醒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3、诫勉约谈。

针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检查、监督检查、明察暗访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和本科室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指出错误性质,提出针对性意见,要求认真整改。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提醒约谈和诫勉约谈。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对待工作态度不端正,服务态度差,引起患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3、患者、科室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不执行医院规章制度的。

4、对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法院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法院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法院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从根本上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将关口前移,以事前监督为主,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帮助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廉政谈话制度是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廉政建设、司法公正为主要内容,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分工和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提醒、警示和告诫的一项监督制度。

第四条廉政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在一定范围内保密。

第五条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都应当模范遵守党的政纪,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自觉接受教育、批评和监督,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强化司法为民意识。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教育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廉政谈话:(一) 职务晋升或者审判职称晋升时,要进行教育谈话;在廉政方面,要肯定成绩,提出新的要求;(二) 当事人反映强烈、有投诉举报信,或反映虽不强烈,但反映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于作风问题的,要进行提醒谈话;(三) 当事人反映、投诉举报,不论是一次,还是多次,只要发现苗头性问题,证据尚不充分的,要进行警示谈话;(四) 经初步核实,有轻微不廉洁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内容:(一)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特别是政治纪律的情况;(二)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三) 贯彻执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遵守审判、执行、财经、人事纪律的情况;(四) 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情况;(五) 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和有关部门受理举报问题的情况;(六) 主要领导指定要谈的情况;(七) 其它需要教育、提醒和告诫的问题。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山东体育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我校廉政谈话工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由学校党委或纪委负责。

纪委、组织部要建立廉政谈话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沟通情况,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任命和聘任科级以上干部。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纪委和相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学校党委、纪委负责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相关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科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五条廉政谈话应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平等尊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廉政谈话包括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四种形式。

第七条廉政谈话要遵守保密原则,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对于泄密失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任职廉政谈话第八条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任职廉政谈话是学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有提拔或聘任领导职务的处、科级干部,在上岗前对其进行的任职廉政教育谈话。

第九条新任职处级、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组织部提出谈话建议名单,组织部、纪委协商进行。

第十条任职廉政谈话内容:(一)明确任职岗位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二)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三)提出廉政勤政、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要求;(四)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与谈话对象签订《廉政承诺责任书》和《廉政承诺书》,由纪委存档。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廉政约谈工作,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AA 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约谈工作制度》(桂交党干〔202X〕2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在纪检监察、审计、干部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发现部门或部门*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时,为了解情况、及时提醒,对部门党政负责人或班子成员进行约见谈话。

第二条约谈人为学院领导,约谈对象为本院全体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部门*员干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也可以采取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约谈一般由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要求和工作需要具体实施。

第五条约谈承办部门应提前将约谈的内容、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

第六条约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及内容,认真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向约谈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约谈过程中,要做好约谈记录。

约谈结束时要求约谈对象签名确认。

约谈的相关书面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保管。

第七条约谈对象须于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约谈承办部门递交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整改措施,并在规定限期内落实整改。

整改落实工作完成后,及时报送整改工作报告。

第八条学院纪委应当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进行问责,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一)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二)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打击报复;(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集体廉政约谈方案

集体廉政约谈方案

集体廉政约谈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特制定集体廉政约谈方案。

一、约谈目的
通过集体廉政约谈,引导被约谈对象自我检视,加强纪律意识,切实落实“两个责任”,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和能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约谈对象
所有从事公职的党员、干部,以及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三、约谈方式
1.集体约谈方式。

相关纪检、组织、宣传等部门组成由纪律检查委员会主任带队的集体约谈组,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

约谈过程中要有纪律、有文化,遵循程序、有条不紊,发掘问题、问清事实。

2.单独约谈方式。

如集体约谈后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涉及重大纪律问题,可以采取单独约谈方式进行深入调查。

单独约谈应当严格保密,确保被约谈人员隐私不受侵犯。

四、约谈内容
集体廉政约谈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1.党员、干部个人境况,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2.工作表现,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3.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是否存在违纪问题。

4.其他相关重点问题。

五、约谈建议
根据约谈结果,提出可行性建议,加强党员、干部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维护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稳定和良好形势,保障党和人民的权益。

六、约谈效果
廉政约谈是一项持续性工作,约谈后应当对被约谈对象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其在廉政方面的表现和改进情况,对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反馈和汇报工作效果。

同时,廉政约谈工作也要加强宣传,让更多的党员、干部认识到廉政约谈的意义和必要性,自觉纠正思想意识中的问题,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制度024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管理规定

制度024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管理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XXXX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公司纪委为推动公司党委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针对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以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司处科级干部及所属企业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指出问题,作出提醒,提出要求。

第四条约谈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坚持分级约谈,突出主体责任落实。

第五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

约谈人指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所属,以及纪委副书记,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人。

被约谈人指机关处科级干部及所属企业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章约谈类型和方式第六条约谈类型(一)警示性约谈。

指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从业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未构成纪律处分情形的党员干部,及时提出批评教育,进行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促其自查自纠。

(二)提示性约谈。

指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廉洁从业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的履职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沟通性约谈。

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

第七条警示性约谈适用于下列情形:(一)发生被司法机关直接查处或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二)发生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的。

(三)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案件的。

(四)对公司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贯彻、不部署、不落实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业务范围内所管理干部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对我局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谈话的对象及内容1、凡新提拔的处级、科级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2、对处级单位党政“一把手”,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结合年终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就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要求3、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问题的科级以上干部,要及时进行党风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

4、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构不成立案查处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党风廉政告诫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

5、对领导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任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二、谈话的组织实施1、同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必要时也可单独进行。

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局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

2、同新提拔的科级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由各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3、同处级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每年一次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由局分管领导负责,一般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年终考核后、年终民主生活会前进行。

4、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提醒、告诫谈话,由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

5、同科级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提醒、告诫谈话,由各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局纪检组参与。

6、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主要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人员参加。

7、领导干部主动就党风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局纪检组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三、几点要求1、进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党风廉政谈话教育(暂行)制度

党风廉政谈话教育(暂行)制度

党风廉政谈话教育(暂行)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各级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超前防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明确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意义实行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制度,是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以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谈话应当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谈话:(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澄清或者打招呼;(四)有其它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三、谈话内容(一)要求本人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提出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要求。

(二)提醒本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告诫本人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

(四)宣传省委、省政府、铁路局和公司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通报铁路局有关违纪案例,介绍铁路局及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

(五)根据谈话对象工作经历、岗位特点及本人存在的问题和错误,确定谈话的侧重点。

四、谈话组织及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由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对部门负责人的谈话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副职及分管干部进行谈话。

五、谈话程序和要求(一)谈话人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二)谈话人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和地点通知谈话对象;(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五)对新提职干部谈话后,应当认真填写《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登记表》,做出廉政承诺;(六)谈话时,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七)谈话中注意保密,不准将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廉政约谈方案

廉政约谈方案

关于在***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部署,按照省委、市委要求,根据市委教育规范在前、约谈提醒在前、纪律处理在前的“三个在前”要求,现就在市妇联开展谈话提醒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体和范围
1、党组书记负责对党组成员、市管干部开展谈话提醒。

2、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室正职、副职及工作人员开展谈话提醒。

3、纪检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受党组书记委托开展谈话提醒,对晋升、新入职等同志开展谈话提醒。

二、启动条件
1、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六项纪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清洁轻微可以不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

2、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群众反映较为集中或“四风"和腐败问题较为突出的。

3、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

4、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情况。

三、实施程序
谈话提醒工作在市妇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组联部负责综合协调、推动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谈话提醒.
四、监督考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谈话提醒对象进行监督考核.
1、督促谈话提醒对象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谈话提醒及整改情况作对照说明,并结合述责述廉和个人有关事项抽查开展监督检查。

2、对接受谈话提醒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或谈话提醒后整改不力或仍然顶风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适时通报。

3、对谈话提醒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2014-06-18 08:56(2014年省纪委办公厅鄂纪发[2014]4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工作约谈。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

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廉政约谈。

在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

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约谈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

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

约谈人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分管领导或者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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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约谈暂行办法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各级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近日,XXX纪委制定出台《廉政约谈暂行办法》,着眼于抓早抓小,前移监督关口。

一、确定谈话类型。

廉政约谈分为日常约谈、任职约谈、提醒约谈、警示约谈、回访约谈五种类型。

日常约谈,即约谈对象汇报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干部作风建设情况,本人及其他党员干部改进作风、廉洁自律的情况;任职约谈,即对新任、转任干部进行约谈,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履职要求,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提醒约谈,即约谈人指出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约谈对象应就约谈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对策和措施。

警示约谈,即约谈人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落实“八项规定”、纠治“四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中发现约谈对象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约谈对象明确指出,帮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进行整改。

回访约谈,即对己进行提醒约谈、警示约谈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依然在机关、事业单位任职的,实施回访约谈。

约谈对象要重点汇报对约谈内容或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整改情况,促使其振作精神,正视问题,
纠正不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细化谈话内容。

约谈的内容及适用情形共分为5类28项。

日常约谈的主要内容为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廉政准则》和“八项规定”精神、听取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以及其它需要了解和解决的问题5个方面;任职约谈的主要内容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针对不同岗位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对廉洁从政提出要求及其它需要沟通的情况4个方面;提醒约谈的适用情形为在重要节点之前、在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存在普遍性轻微问题的、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之前及其它需要进行提醒约谈的情况5个方面;对未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组织纪律、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未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9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的,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对进行提醒和警示约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依然任职、党风廉政建设阶段性任务完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以及其它情形5方面情况的,进行回访约谈。

三、固定约谈程序。

约谈前,由约谈单位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约谈申请,撰写约谈方案或谈话提纲,并填写《廉政约谈呈报审批表》;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后,由约谈单位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并按照要求开展廉政约谈。

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做好约谈记录。

约谈结束后,约谈记录要经约谈人、约谈对象签字,并加盖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公章后建档备案。

进行提醒约谈、警示约谈的,约谈后10日内,约谈对象要向约谈单位上报整改落实报告,约谈单位根据约谈内容及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在约谈后30日内填写《廉政约谈情况反馈表》,将约谈后情况上报县纪委、监察局,约谈效果较好的,可以结束本次约谈;效果不明显的,可继续开展约谈。

四、严格工作要求。

廉政约谈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集体约谈与个别约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约谈可采取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同时进行。

日常约谈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任职约谈、提醒约谈、警示约谈适时进行,回访约谈一般在事后一个月内进行。

对在约谈过程中回避问题、避重就轻、弄虚作假或经过约谈仍不按照约谈内容落实和改进,且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同时将廉政约谈情况纳入对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开展廉政约谈工作情况纳入对各派驻(派出)纪检组、各乡镇纪委书记的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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