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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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

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号)有关规定精神,经XX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政策规定

(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年不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满##年不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

(二)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年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调入(借调)人员和安置的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在机关实际工作不满#个月的,当年不安排年休假。调入(借调)人员虽在机关实际工作满#个月,但已在原单位享受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年休假,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年休假。

(五)被有关机关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

假。

(六)年度内请事假累计##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七)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八)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六、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九)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当年度(按自然年度)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的,可分段安排,但最多不超过三次,且不跨年度安排。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不能安排享受年休假或不能休满天数的,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发标准为:每应休未休#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应休假。已安排休假,但因个人原因不休或未休满天数的,视同自动放弃,不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年终由所在部门负责统计,报

分管领导签字后,于每年#月#日前将未能休假人员名单报办公室。

(三)各部室中心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工作安排,兼顾本人意愿,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确保同一时间只有#人休假,并于每年的#月#日前报组织部备案(2018年保送时间为#月##日前)。

(四)工作人员应按照计划休假,休假前需按规定到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若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休假,或休假期间因工作原因假期中断,则由所在部门另行安排时间补休,同时将补休时间报办公室。

(五)职工年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如因沟通不畅导致工作失误的,直接取消其下一年度年休假资格。

(六)各部室中心、全体职工要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其结果将作为年终计算年休假天数的依据之一,部室主任作为职工请假报备工作第一审核人,应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科室职工请假准确性;办公室对职工在岗、请销假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

(六)各县乡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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