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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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应收账款
考核办法
为有效促进集团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收账款管理,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结合《应收账款管理办法》、《清欠管理办法》,特制定应收账款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加强公司各单位的应收账款管理,重点落实对应收账款的清收力度,确保达到收款条件的应收账款有人管、有人收、有措施,对于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的应收账款要及时反馈信息,以便采取各种应对措施,避免和减少坏账的发生。
二、考核内容
应收账款重点考核账龄、金额及规范性,考核对象为单位和个人。
1、账龄
应收账款的账龄按同一业务单位最后一笔业务确认日的次月算起,按类似“先进先出”法确定账龄,按月滚动管理。
⑴对没有按照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划分标准进行划分,以及不能按时进行账龄累计结转的,造成应收账款账龄划分错误或混乱,每发现一笔,对单位罚款20元,账务管理责任人罚款10元;
⑵对于账龄接近2年的应收账款,由于账龄管理混乱,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应收账款催收时效过期、丧失诉讼时效的,对单位罚款30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
2、余额
⑴1年以内的,要求按照重点客户、一般客户分类。主要考核在产品完工交货后,余款和质保金的及时催收,各单位要加强管理,特别注意收款、催款时效,必要时应采取法律手段。
⑵对于账龄为1-2年的应收账款余额,重点监控,每增加10%,对责任单位处罚增加额的1%,责任人每增加一笔,罚款300元;同时,每增加10%,就进行一次处罚,并且要加倍累计处罚;
⑶对于账龄由1-2年转为2-3年的应收账款,每增加一笔,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责任人500元;另外,对于账龄由1-2年转为2-3年的应收账款,
责任单位和有关业务人员不闻不问,造成应收账款丧失诉讼时效的,加重处罚,每增加一笔,处罚责任单位4000元,处罚责任人2000元;
⑷对于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要求各单位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以清理和催收,只能降低,不能上升,如果出现上升,按增加额的15%为起点,处罚责任单位,账龄越延长,处罚比例越大,按年10%递增。
3、规范性
⑴对于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额应收账款,由于单位管理松散、业务人员催收不力,造成账龄增长,可能形成呆账、丧失追索权利的,除按照上述余额考核的有关条款处罚外,再按单笔大额应收账款余额的10%处罚责任单位。
⑵业务人员应随着销售收入的确认,应收账款的形成,全程负责按期收回货款,造成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甚至造成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除责成其继续追索外,处罚1000元;并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进行行政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
⑶业务人员由于工作调整,未办理业务交接或虽然办理了业务交接,但交接不彻底,造成新业务人员催收因资料不全、业务不清无法正常催收欠款的,除责成尽快全面移交外,处罚移交业务人员1000元,每笔应收账款不允许产生管理空档,否则罚款500元。
⑷由于对应收账款工作管理不力,造成应收账款整体上升,其中: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上升30%罚款3000元,1—2年上升20%罚款1000元,2—3年上升5%罚款3000元。同时根据情节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年终与单位领导年薪挂钩兑现。
⑸各单位应当将《应收账款明细表》于每月28日前经经销管理部审核后上报,以便经济运行部、财务资产部等部门汇总审核、讨论、研究后提出考核、清收等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对于不能按时上报报表的,每次罚款责任人20元。
三、奖励政策
根据收回应收账款账龄,回款方式及难易程度,分别以不同比例奖励,
清收回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出现经济困难等特别难以催收的已形成呆
滞坏账的应收账款的,经研究确认后,按单笔单独进行特殊奖励。
四、与法律程序的衔接
经销公司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需要采取法律程序追索欠款的信息及时通报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要针对各单位上报的可能形成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议,经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法律程序组织清欠。因信息提供不及时,导致应收账款超过法律时效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考核程序及其他
1、考核基数:按201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数、账龄为准。公司经销管理部、财务资产部、经济运行部要做好基础数据的核准、确认。
2、按季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经销管理部、财务资产部、经济运行部组织,报清欠办、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本办法由经销管理部、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司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201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