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理论之需根解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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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理论之需根解损(需要性、根属性、解决力、损益比)

奧瑞岡式辯論比賽與身為政策決策者的光榮

我們都知道奧瑞岡式的辯論比賽是政策性命題的辯論比賽,他的賽制源自於法庭辯論的制度,其不同於新加坡式辯論比賽的價值性命題討論,奧瑞岡式討論的都是關於國家政策決策的題目。所以,在這樣子的比賽制度之下,早期,前人都常以身為國家決策思考者為榮,甚至也在辯論場上深信,其所支持的政治制度必定是自己認為對國家來說是最好的制度、有一定的立論基礎,才敢在辯論場上道出。因此,前人們設計了一套關於國家政策的思考框架來幫助初學奧瑞岡式辯論的新手們如何思考國家政策的架構。

而這套思考方式我們通常稱為「需根解損」或「一般性論點」。

正方的政策決策思考

由於奧瑞岡制度下的正方立場必定是違反現狀政策制度的一方,所以作為想要推翻現今政策制度以建立新的制度的一方,必須要有符合一定的論述證明的標準才能被人信服。而又正方因為要推翻現狀制度所以必須是先講的一方,所以為了比賽雙方進度的順利進行,通常裁判會要求正方最好能在一辯的時候就負起「需根解」三者的立論證明完整,否則就很有可能會直接輸比賽。而正方在這一開始就要負起的這三個推論證明,通常則被稱作為「初步方案」,那我們現在就開始來為正方的需根解損來個別作介紹吧:

需要性:改變現狀制度的理由、原因、需要。

「需要性」即「需根解損」當中的「需」。一般而言,如果一個政治制度進行順利,你若想改變它,就必須要有改變它的理由。要不然它進行的好好的,何以要莫名其妙的突然被改變,而這就是需要性的精神。這樣的思考模式也可以用在於說服觀念當中,如果某人在某時某地的行為正在進行順利,當吾人今天想要說服它對此行為做出改變,就不能莫名其妙地叫他說改就改,一定要告知其現在的行為何以有需要被改變,讓他了解改變的需要,他就自然能夠心甘情願地對自己的行為有所改觀。而一般來說,論述需要性的方式有三大方向:

1. 問題導向

問題導向即是正方發現今天現狀底下,有很嚴重的問題存在,動搖到社會或動搖到原本的制度。而這樣嚴重的問題用現狀的制度又不能夠解決,所以必須改變制度以解決這個問題。而解決這個嚴重的問題,即是採取這種策略的正方的需要性。

Eg:在「我國應對青少年施予宵禁政策」一題中,正方發現,在深夜,青少年的犯罪率相當的高。為解決此一問題有所需要對青少年採取宵禁政策。

Eg:在「我國高級中學應回復留級制度」當中,正方發現因為學分制導致學生在高中對課業挑食,造成用學分制新進大學的新一批學生們,二一人數及選錯課的人數大幅暴增。為解決此一問題所以有回復留級制度的需要。

2. 價值導向

採取價值導向的正方,相信有某種精神、某種價值是更值得今天的我們去追求的。而當然的,這樣的價值與精神並不存於現狀的制度當中,所以正方才必須要改變制度去追求。而追求這樣子的價值即是採取這種導向的正方的需要性。然而有的時候採價值導向的正方會將其追求的價值視為絕對的、視為應當去遵循的,意與反方的價值做出相抗,而這樣比賽勝負關鍵就在於雙方的價值說服能力和具有渲染力的舉例了,而非數據資料了。(不過這由於價值導向十分抽象,沒有好的口語表達能力與渲染力將會把比賽打得相當空洞。所以如能闡明出在這價值落實後,對社會所連帶帶來的實質利益,正方的立場將會更加穩固。)

Eg:在「我國應對青少年施予宵禁政策」一題當中,正方發現,青少年皆多為在學學生,而學生晚上本就應該乖乖待在家睡覺,不得外出遊玩。且又青少年依法規的概念,身心智發展都尚未成熟,一個良好的政府本應主動對他們伸出保護。所以在深夜如此危險且治安防治較為困難的時段,政府基於保護青少年的立場,理應對他們實施宵禁。

(像這樣,之後的比賽爭執點將會重在,政府保障青少年的權限界線應當劃在哪。而哪一方劃贏了,架構就算哪一方獲勝了。比賽的層次和著重點就比較不會在實質看得見的利益上面,而會著重在價值層次上。)

Eg:在「我國高級中學應回復留級制度」當中,正方認為高中為基本學識,是一般的知識基礎。所以作為學生不能夠任意拋棄其中的學業。不然新一波的因學分制而學業挑食則被二一的大學新生增加,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不管如何,高中生本應要學好高中的一切學業,並學習如何分配讀書時間和學習讀書方法,因為高中是知識的基本,高中生本就不應有自我決定該學何者科目的自由。(這則是連帶實質利益的例子。)

3. 補充性導向

採取補充性導向的正方發現,某國在某方面與我國國情相同,卻因其所採取的國家制度不同,因而能帶來其他龐大的利益,所以我國也應使用同一制度,來吸取此一制度所產生的利益價值。這種吸取他國制度來補充我國所不足的,即是補充性導向。(注:此種導向在台灣的辯論圈使用較少,由於與台灣政治或社會制度相近的國家不多,所以多為國外辯論所用。且採用此種導向的論述方式,需要將其整體論述得明確,困難度較高。故口傳技巧不高和概念不清的人,常會因此在台上被問得難以回答清楚我國在實施後的實況。)

Eg:在「我國立委選舉應採單一選區制度」一題當中,正方發現由於英國採行了單一選區之後,造成了兩黨政治的出現,兩大黨良性競爭實現了政黨政治的最佳典範,也促進議會進度的順利和民意的反應。所以我國也該實施相同的制度。

在此請注意的是,不管上述何種導向,那都只不過是論述需要性時,正方可採行的方法而已。沒有說用了哪一項就必須不能用哪一項,而且現今辯論圈時常混合著用,根本不太注意彼此的分別。在此只是為了介紹在論述需要性時可出發的思考方向而已。論述本身是自由的,只要你能夠清楚闡明出你要表達的意義和需要,並清楚的落實出您方的需要和利益制度的連結,讓別人不會聽不明瞭。那麼不管怎麼講、從哪種方式出發,都是可以的。

根屬性:制度和需要性之間的確切關聯。

根屬是一個邏輯上的專有名詞,由於一般人於日常生活中沒機會習慣這個詞彙,所以在以前辯論圈常常因為為了這個詞語更深入的思考與應用而有許多的爭執。根屬這個專有名詞,簡單的來說,就是當今天有因果關係時,原因「造成」結果,而結果「根屬於」原因。請見下圖(圖一)的關係。

那為什麼,在打辯論時會使用到這個邏輯上的專有名詞呢這是肇因於當今天我們在和別人討論問題之時,時常會發現對方所說的結果可能不導因於他所想像中的原因。而為了能夠清楚明白直接指出對方在邏輯上的錯誤,因而使用了這個專有名詞。所以我們會常在辯論場上聽到有人說:「對方辯友您所說的利益好像不根屬於您方的制度喔!」之類的話語。舉例來說:

Eg:在「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一題中,偶而會聽到有正方論點是,在廢除死刑之後就可以解決誤判的問題了。由於詞語邏輯不清楚,這個論點像這樣子的發展相當有問題,所以通常你會聽到反方回應正方論點的思想架構是這個樣子的:由於誤判不根屬於死刑,正方想藉由廢除死刑來解決誤判的想法,也就被推翻了。

不過根屬性的觀念不只運用於在需要性與制度之間的關聯,像是制度與制度所帶來的利益之間也有根屬關係,所以我們在場上有「利益不根屬」的攻擊。而在思考質詢問題的設計之時,也有所謂「答案不根屬於問題」的狀況,也就是所謂的答非所問。而也有制度與題目不根屬的狀況,我們通稱「合題性」。但我們沒有必要去硬背每種不根屬的名稱和狀況,只要在辯論場上很自然的從因果關係去思考,能抓出對方不根屬的地方,然後用簡單的語句告出對方的所說的結果並不源自於他所說的原因就好了(像圖二那樣的思考)。

解決力:制度能達成需要性的程度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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