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合同的订立2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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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二讲 合同法

经济法基础第二讲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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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 域的根本准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统帅合同法 的各项制度及规范的共同准则,是体现合同法 的基本价值,为合同立法、执法、守法及理论 研究必须遵循总的指导思想。
• 合同法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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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原则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概念: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或合同当事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主体资格一律平等,在一切民事活动中, 当事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 的意思强加于相对一方的一种根本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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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C: 新消法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 第五十五条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 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 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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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要物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外, 还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才能成立的合同。也称为 实践合同,践成合同,如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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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分类
• 4.标准: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一定形式为要 件。
–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须履行特定的方式 (法定的形式或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订立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抵押、车船买卖等合同。
关于选项D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 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 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 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飞跃公司的行为构成加害给付,根据《合同法》 第122条规定,黄某不能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 之诉,只能择一行使,D错误。

02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02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讲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1、客户和合同的定义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例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2、合同的作用收入确认的基本原理是基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收入,因为只有当与客户订立了合同,企业才能获得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力,同时也才会负有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即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的存在是收入确认的前提,不存在与客户合同的情况下,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仅是生产过程。

3、合同的属性(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合同需具备的要件包括:(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对于合同各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完全未执行的合同,且无需对合同其他方做出补偿的,企业应当视为该合同不存在。

第二,合同具有商业实质,是指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

从事相同业务经营的企业之间,为了便于向客户或者潜在客户销售而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确认收入。

例如,两家石油公司之间相互交换石油,以便及时满足各自不同地点客户的需求。

第三,企业在评估其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时,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如果企业“自己”愿意降价应该按照“可变对价”的要求入账,而非以此评估“收回对价”的可能性。

合同法总论——精选推荐

合同法总论——精选推荐

合同法总论合同法总论第⼀讲合同概述⼀、悬赏⼴告的性质悬赏⼴告,性质为单⽅允诺,⽽⾮要约。

完成⼴告指定的⾏为,性质为事实⾏为,⽽⾮承诺。

⾏为⼈完成指定⾏为即有权请求悬赏⼈⽀付赏⾦,⽆需⾏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为条件。

⼆、⽆名合同的效⼒与法律适⽤1.适⽤《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般性规定。

2.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三、利他合同的法律关系1.与他⼈订⽴合同的⼀⽅承担债务,⽽该⽅的债权则由第。

⼈享有。

2.利他合同的订⽴⽆需征得该第三⼈的同意3.如果第三⼈表⽰拒绝,则该债权归属于订⽴合同的当事⼈。

第⼆讲合同的订⽴⼀、要约(⼀)要约的对象受要约⼈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要约与要约邀请1.区分原则内容明确具体的,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为⼈表⽰⼀经接受即愿受约束的,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2.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1)寄送的价⽬表;(2)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3.商业⼴告的性质(1)⼀般的商业⼴告的性质,按照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原则性区分来界定;(2)商品房⼴告要构成要约,除了需要具备上述“明确具体"、“愿受约束"的条件之外,还需要⼀个额外的条件,即“对合同的订⽴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3)构成要约的商业⼴告,性质为格式条款;如果发布⼈未实现其在⼴告中的允诺,将构成违约(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条件:要约撤回的意思表⽰应当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后果:撤回要约的意思表⽰到达受要约⼈时,发⽣要约撤回的效⼒。

2.要约的撤销条件:要约撤销的意思表⽰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但应、'先于承诺到达要约⼈,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

后果:撤销要约的意思表⽰到达受要约⼈时原则上⽣要约撤销的效⼒。

例外:A.受要约⼈已经作出承诺;B.要约⼈在要约中明⽰不得撤销;C.要约⼈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D.受要约⼈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作。

第二章 合同的磋商和履行

第二章  合同的磋商和履行

• 出口公司:收到银行转来的信用证后,着 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 注意对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付款责任的 审核。在证内应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 句。有些国家的来证,虽然注明有“不可 撤销”的字样,但在证内对开证行付款责 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 件的条款,受益人必须特别注意,必要时 应要求对方进行修改。
• 根据《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
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 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 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 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 还盘的内容,凡不具备发盘条件,即为“邀请发 盘”。 • 还盘的内容具备发盘条件,就构成一个新的发盘, 还盘人成为新发盘人,原发盘人成为新受盘人, 他有对新发盘作出接受、拒绝或再还盘的权利。 • •
• 发盘人应明确表示愿按发盘的内容订立合同。发 盘一经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再经发 盘人同意。 • (三)发盘的生效 • 发盘须在到达受盘人时才生效
• 发盘的生效 • 总原则
– – – – – 口头方式做出的发盘,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 当面递交的发盘,在交到受盘人手中时生效 邮寄方式发出的发盘,在信件到达受盘人时生效 以广告方式针对不特定人发出的发盘,在该广告被受盘人看到时生效 通过传真发出的发盘,在传真件正确完整发出后生效
• 三、还盘counter-offer • (一)含义
• 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 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即还盘是对发 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受盘人的答复如果 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 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
订立方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如公证,审批
订立过程: 要约
承诺


招标人
缔 约
招投标程序

其他投标人

拍卖程序
委托人
中标人 竞买人
强制缔约 附和缔约
拍卖人
买受人
格式合同
立法控制 司法控制 行政控制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合同订立 (合同当事人合意过程)
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
合同债权 合同债务
请求权/给付受领权 相对权/平等权
给付义务 :主/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
合同的条款
一, 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二, 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 合同的普通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作出,即承诺人应为受要约人 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 承诺必须在合理有效的期间内作出的(or“新要约”)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一致(or“反要约”) 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承诺生效、承诺延迟、承诺撤回
承诺生效:到达主义;“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英美法系:送信主义/发送主义(doctrine of dispatch)
承诺迟延:“也新称要“约信”筒规则”(mailbox rule)
承诺撤回
广厦建筑公司急需钢材,分别向好钢厂和靓钢厂发出E-mail:“我公
司急需2号线钢100吨,如贵厂有钢,请于见信之日起2日内回信通知 我公司,我公司将派人前往验货并购买。”好钢厂和靓钢厂收到信后均 向广厦建筑公司回信,并向广厦公司提供了钢材的价格。而好钢厂在回 信的同时,又将钢材装车运往了广厦建筑公司。此时,广厦建筑公司已 派人到靓钢厂验货并订购了100吨钢材。因此广厦建筑公司拒收好钢厂 的钢材。好钢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法院驳回。

信息系统监理师—监理法规与技术标准(第二讲)

信息系统监理师—监理法规与技术标准(第二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c0d7uw39a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或使产品适应改变了的环境所进行的修改活动。一般分为完善性维护、适
应性维护和改正性维护、预防性维护; 完善性维护:为扩充功能和改善性能而进行修改和扩充,以满足用户变化
了的需求。主要包含:为扩充或增强功能而做的修改、为提高性能而作的
修改、为便于维护而作的修改;
技术标准
适应性维护:为适应软件运行环境的变化而做的修改,比如系统的规定、
的变化,应主动增加预防性的新功能,以使软件适应各类变化而不被淘汰。 例如:将专用报表功能改成通用报表生成功能,以适应将来报表格式的变
化。
软件维护指南 GB/T 14079-1993下载地址:/c0bs1m4myh
技术标准
信息技术 软件产品评价 质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 GB/T 16260-2002 重点掌握质量的6个特性和21个质量子特性
综合布线标准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2000) 下载地址:/c0maayvrxe 重要的技术参数、指标、规范 对设备间铺设活动地板应专门检查,地板板块铺设严密,每平方米水平允许 误差不应大于2mm; 交接间,设备间的面积、环境温、湿度均应该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 机架安装完毕后,水平、垂直度应符合厂家要求。若无厂家规定时,垂直偏 差度不应大于3mm; 机架上的各种零件不得脱落或碰坏。漆面如有脱落应予以补漆,保障各种标 志完整清晰; 安装机架面板,架前应留有1.5m空间,机架背面离墙距离应大于0.8m,便于安 装和施工。 信息插座安装在墙体上,宜高出地面300mm; 线缆布放前应核对规格、程式、路由及位臵与设计规定相符;线缆布放应平 直,不得产生扭绞、打圈等,也不得受到外力的挤压和损伤。

第二讲 合同的订立

第二讲 合同的订立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合同法(第二讲)第1页 第二讲 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的成立(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14条)(2)具体要求第一,内容具体确定(主体、标的、数量);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 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辨析—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合同法15条)(1)区分规则第一,法定区分第二,一般规则(2)商业广告——内容“具体确定”+发布者“愿意受约束”的,为要约;——商品房广告,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3)考法:【例题·单选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8)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答疑编号506255020101]【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商业广告构成要约的情形。

本题中甲公司发出的商业广告包括主体、标的、数量,内容具体确定,构成要约。

乙公司在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的行为构成承诺,合同已经成立。

在广告有效期内甲公司的车已经全部售完,甲公司构成违约,故本题选A 。

3.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生效时间:到达主义(合同法16);(2)要约不生效:要约的撤回(合同法17)第一,效力:阻止要约的生效;第二,条件:先于或同时于要约到达。

(3)要约失效:要约的撤销(合同法18、19)第一,效力: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第二,条件:后于要约(但在承诺通知发出前)到达。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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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
5、要约的撤销
【案例】甲向乙发出要约,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3天 后,甲反悔,欲撤销要约,此时,乙尚未作出承诺。问,
甲可否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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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
5、要约的撤销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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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张某因经商需要向王某借款1万元,写下如下欠条: “借现金1万元。张某,2009年3月3日。”2010年,张某将 该款偿还王某,王某称欠据找不到了,给王某出具了如下 内容的证明“收到张某偿还以前欠款1万元,双方互不欠 账。”后来,二人起了纠纷,王某遂将张某写的“借现金1 万元”的借据给了其朋友李某,李某凭此借据向法院提起 诉讼,称张某于2009年3月3日借其1万元未还。张某大呼冤 枉,便称该欠款是欠的王某的钱并且已经还清,同时出具 了王某给其写的收条。法院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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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 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 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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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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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一)要约
2、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2)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 (3)要约需向受要约人发出。

合同法概述(PPT 198张)

合同法概述(PPT 198张)

《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到达的标准:
• (1)采用信件形式订立合同,信
件送到到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即 视为到达。
•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达到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 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16条)。
• 第二讲

绪论(2)
• 一、合同法及其发展 • 1、合同法的含义 •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
• 思考并回答:合同法的法律 属性?
2、合同法的现代发展
• (1)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 转化 • 何谓人格?人格与权利能力有 何异同? • (2)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 转化 • 如何合同与涉他合同
• 束己合同:当事人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 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承受某 种负担的合同; • 涉他合同:内容实质性的涉及第三人的合 同。
• 问:区分的实益何在?
二、债权债务关系
•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 请回忆并对此作答。 • 债或者债务关系被认为是特定 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一 种法律关系 。 • 《德国民法典》第241条第1款 规定:“根据债务关系,债权人 有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给 付也可以是不作为。”
• (3)责任形态由过错责任 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 社会责任转化 • 问题:如何理解契约的死亡 与再生? • (4)合同立法的统一化趋 势
• 3、我国合同立法的发展 • (1)1950——1965年, 合同法的初创时期; • (2)1966——1976年, 合同法的停滞时期; • (3)1976年以后,合同法 的发展成熟时期。

合同订立规则

合同订立规则

(3)推定承诺。即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根据交易习惯,根据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受要约人可以通过行为作 出承诺的,则受要约人可以不再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而把履 行合同的行为视为承诺人同意合同生效的意思表示,从承诺人着手 履行合同时起,合同即告成立。比如,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希望 从受要约人的公司以某种价格购买某种家具1O套,如受要约人同意 即可发货,货到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的发货行为即是承 诺的表示方式。 (4)默示承诺。要约中如明确指出对方不答复,则认为已接受。 因此,承诺人的默示,有时也是承诺的一种表示形式。默示承诺不能 违背法律规定,且必须事先经受要约人同意(包括口头与行动),不能 强加于受要约人。比如,有的公司未经买方同意就把货物按对方地 址寄去,而且说明到货后,未在某一天前退回,就认为已同意购买,对 方就得付货款。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5)法定程序认定的承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 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如公证、鉴证、主管机关批准等时,当这个程 序完成后,合同才能成立。
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与要约的区别: 1、法律规定 2、当事人是否愿意受法律约束 3、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 4、交易习惯 5、其他因素
要约的法律后果,
主要是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受要约的拘束,具体表现为: ①要约中规定对方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同意签订合同 的,则在此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②受约人负有与接受要约的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 要约在有效期内,受要约人一经接受,合同就此成立。 ③出售特定物的要约,要约人不得以此为标的物向 第三人发出要约。 要约人违背上述行为,就要承担赔偿由此而造成对方损 失的法律责任。

01 第二讲 合同成立--要约-30页文档资料

01 第二讲 合同成立--要约-30页文档资料
对合同条款作实质修改的复函,为新要约。
三、承诺
• 2. 如何理解承诺定义中的“同意”? – (2)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 修改要约”,那么,对要约内容任何修改,都 不可以。任何修改要约内容的复函,都是新要 约。
三、承诺
• 2. 如何理解承诺定义中的“同意”? – (3)对要约的非实质性修改
二、要约
• 3.要约的生效 –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甲于3月1日致函于乙,谓:“愿意出售…画,价 金10万元,须于3月10日前函复。”函于3月3日到
达乙。乙于3月7日函复,决定购买该画,该函于3 月9日至甲。甲于3月4日获知丙愿以12万元购买该 画,当即致函于乙,表示撤回前函,于3月6日到达。 – 问题:(1)甲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二、要约
• 3.要约的生效 –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撤销:向受约人发出的取消要约效力通知,在要约 生效之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 – 由于要约已经生效,所以,有些要约不可撤销。 载明承诺期限的要约,如要求受约人应当在 某某日期之前答复,或者有效期限; 以某种方式表明不可撤销,如明确表示不会 撤销要约;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 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二、要约
• 3.要约的生效
–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取消要约通知是否在要约生效之前或同时到 达受要约人。
要约发出日期
要约到达日期
承诺发出日期
2009.1.1日
2009.1.8日
2009.1.15日
取消要约到达日期
二、要约
• 3.要约的生效 –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撤回:向受约人发出取消要约效力的通知, 只要在要约生效之前,被称为撤回; – 要约人对撤回行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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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具有成立效力
书面形式的效力
具有生效效力
具有证据效力
《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 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
《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 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 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 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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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约的终止
《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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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 一、要约 (一)定义:《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
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 当 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 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二)有效要约的要素:
1.应该指向特定人,除非做出意思表示的 人另有约定;
4.应在有效期间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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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 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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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没 有对承诺的方式作出规 定,则承诺应当以与要 约所采取的传递方式相 同或更可靠的方式做出
。 那么,一个以电报或电 传方式发出的要约是否 可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 做出承诺?
(四)承诺的撤回 《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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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效承诺的要素:
1.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的; 2.必须是对要约人为意思表示;
3.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非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
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 内容作出实 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行地点 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2.要约应该具备一旦相对人承诺就成立合 同而且受其拘束的意思;
2020/9/21 3.要约应该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要约的拘束力——承诺之前,要约对要约 人的拘束力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 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 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 诺通知之前到 达受要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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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 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 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 定。
《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 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 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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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 一、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意义 (二)中国合同的基本形式
《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 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0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 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2020/9/21
《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 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 定 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 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 次 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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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形式
批准形式 公证形式 鉴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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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1.主体:合同的当事人 2.客体:合同的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 通常 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 更 2020/9/21
• 二、承诺
(一)定义:《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 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1.大陆法:送达主义
2.英美法:发送主义
3. 《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 据交易习惯 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 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 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2020/9/21
案例:2005年3月,江西省宏光机械加工厂接到长城钢厂的电话,委 托其代为加工一批零部件。之所以直接打电话,是因为双方以前 有过良好的合作,双方在电话中谈妥了合同的有关内容,约定由 机械加工厂自备原材料,钢厂一次性给付加工费40万元,但因机 械加工厂订的特种机床尚未到货,而加工厂加工这批零部件正需 要此种机床,双方约定半个月后再联系。 过了半个月后,长城钢厂拍来电报,称其急需这批零部件, 限机械加工厂三天予以答复是否可以接这批加工活。此时,特种 机床业已到厂。机械加工厂第二天就拍了回电表示同意按原定的 条件接受这批加工活,并立即派厂长去钢厂签订正式合同。哪知 第三天加工厂收到钢厂的第二封电报,称其不做这批零部件了, 请加工厂原谅。但加工厂因接活不多,职工工资都快发不出去了 ,坚决要求钢厂履行双方的约定。钢厂坚决不同意,称其已拍电 报取消原先的约定。实际上钢厂已将此批活交给了另一家加工厂 ,加工费低了10%。宏光加工厂见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钢厂履行合同,赔偿原料损失费18500元。 问:1、合同成立需经过哪些程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 在合同关系吗?2、合同成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受哪些约束?3、 本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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