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追究制度试行
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追究制度试行
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河区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新河区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河区工程质量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新河区建设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
第三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新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新河区从业单位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并配合新河区主管部门追究本单位的责任人及所负责任。
新河区工程项目在设计文件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不论调至何处工作、担任何种职务或退职、退休,都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工程项目在建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新河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
质量事故(问题)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新河区所有工程项目,维修修缮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制第六条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制网络体系: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是新河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整体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
根据合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等以工程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在办理开工报告时,应按《新河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表式》,认真填写新河区工程项目各合同段、各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人,报建设房产局,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
工程质量责任及责任人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质量管理中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将质量责任明确到人,使工程质量处于全面可控状态,特编制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汇编》的要求以及津保铁路监理、业主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公司工程质量控制文件进行编制。
第二章岗位质量责任第二条分部经理、书记质量责任1、作为工程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
贯彻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确定项目创优目标。
2、按照各项资源配置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3、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方案并确保实施。
4、组织经常性的质量检查,抓好过程控制,消除质量隐患,落实质量奖惩规定,保证相关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有效实施。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督促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管理经验。
6、组织对质量问题、严重质量缺陷分析原因,制定、落实纠正措施。
7、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文明施工,组织均衡生产,正确处理质量与工期、效益的关系。
8、对架子队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负责。
9、认真落实《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的其他各项规定,保证项目综合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分部总工质量责任1、在公司分管领导和分部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工程的质量管理负具体组织和指导责任。
2、贯彻落实相关行业的技术规范、规则、条例及本项目制定的技术措施。
3、组织技术交底,主持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管理策划和质量保证措施,负责建设部十项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4、提出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协助分部经理处理严重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组织拟定或审批严重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
5、组织工程施工技术攻关,解决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
6、组织分部的工程质量检查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7、落实《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的其他职责,协助最高管理者保持工程综合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四条架子队队长质量责任架子队队长是施工操作直接组织者,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2024年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范例(四篇)
2024年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范例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追究责任方式一、自我问责:涉及主动检讨、道歉、请求组织处理及请求辞职等行动。
二、组织问责:由公司相关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查处工作。
第五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一、处理方法(1)主要处理措施包括:责令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
(2)辅助处理措施: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措施仅可选其一,辅助处理措施可单独或配合主要处理措施使用。
二、处理程序责任事故发生后,项目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需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责任方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随后,由主管部门牵头,联合上级部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根据事件事实及影响,依据本制度条款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上级部门依据其管理权限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经济损失责任界定一、因失职或违法违纪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____万元者,视为重大责任。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下至____万元以上者,视为严重责任。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下至____万元以上者,视为较重责任。
四、直接经济损失低于____万元者,视为一般责任。
第七条安全事故责任界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所确定的等级进行界定:一级事故为重大责任,二级事故为严重责任,三级事故为较重责任,四级事故为一般责任。
第八条质量事故责任界定一、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费用超过____万元者,视为重大责任。
二、返工费用在____万元以下至____万元以上者,视为严重责任。
三、返工费用在____万元以下至____万元以上者,视为较重责任。
四、返工费用低于____万元者,视为一般责任。
第九条其他事故责任界定一、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包括但不限于被新闻媒体曝光报道、公司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册等),视为重大责任。
二、事故(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包括但不限于被当地报纸点名报道、或被当地主管部门、上级领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视为严重责任。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1.08•【文号】水监督〔2021〕335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335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1月8日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四条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
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第二章终身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随着工程行业的发展和建设领域的不断扩大,工程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工程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稳定,制定并落实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责任主体1. 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承担项目的建设质量责任。
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工程建设,承担项目的施工质量责任。
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配合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协调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4. 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5. 监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6. 其他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责任主体,并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责任要求。
三、责任追究程序1. 工程质量巡查:每个责任主体应当定期进行工程质量巡查,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巡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2. 质量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向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3. 质量事故处理: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组织调查工作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追究责任。
4. 质量责任追究:对于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程序如下:(1)责任调查:由责任调查组进行责任调查,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
(2)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认定,确定应承担的责任和追究的方式。
(3)责任追究: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包括经济赔偿、行政管理处罚、工程停工等。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四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套制度。
第三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国内公共工程和民用工程。
第四条工程质量的责任追究原则是综合考虑责任人的工作职责、管理岗位、工作表现等因素,确认责任程度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承担工程质量问题追究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制定工程质量控制计划;(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管理文件及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三)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并对整个工程周期进行监督和指导;(四)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定期对工程施工中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工程质量规范和控制计划,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二)对工程施工方提供的质量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三)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方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四)对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建议追究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是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二)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三)指导和配合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四)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责任的,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设计单位是工程设计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质量;(二)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设计要求;(三)对设计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四)发现设计中的质量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2024年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例分公司主管领导及负责生产、安全的领导需提交报告;主管负责人接获报告后,须在____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呈报。
第十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一、明确工程项目名称,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
二、简述事故发生的经过,描述工程受损状况,提供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三、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
四、阐述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明确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重大质量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与财产,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若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应设置明显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制作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与物证,同时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原貌。
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二条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需服从上级安排。
项目部在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并邀请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调查组可委托具备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事故工程或部位进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及原因认定等工作。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进行事故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确定事故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四、提出事故处理的技术建议;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七、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相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真相,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0〕206号),根据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质量事故处理规定》(XXXX[2014] 52号)、XXXXXXXX有限公司《质量管理考核办法》(XXXXXX质安[2016]26号)及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项目部管理范围内的工区项目经理部发生的质量事故(含检查发现、项目公司和相关方投诉等),项目部处理权限范围内,经派出调查组调查情况属实的质量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发生质量问题的项目部下称责任单位。
第四条对承建项目发生质量问题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
分级负责,逐级追究,原则上指:项目部和责任单位对管理层、作业层行使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五条已及时整改,并得到监理和总承包一部方认可;或已按相关单位规定追究和实施处罚的不再重复追究和处罚。
因工区项目经理部管理不善,造成总承包一部对项目部的罚款,由工区项目经理部进行承担,项目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章质量事故等级分类第六条质量事故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于施工或其它意外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以及检查、处理时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进行等级划分。
根据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中电建股[2014] 52号),工程质量事故化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一)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事故处理工期小于等于1个月,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的事故.(二)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试行)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9.18•【文号】建建质[1996]42号•【施行日期】199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试行)(1996年9月18日建设部建建质[1996]42号)一、工程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通过招标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施工前要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要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等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竣工后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因建设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投标前评审制度施工企业在投标或签订合同以前,经营部门应会同技术部门对标书或合同的条款进行评审,以确保本企业的施工技术组织管理和建设资金能满足合同中对质量和工期的要求。
因无力履行合同条款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的要追究经营部门和技术部门的责任。
三、工程项目质量总承包负责制度总承包单位对单位工程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分包的,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单位工程严禁层层转包。
因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不履行管理职责,以包代管,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的,除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严厉追究总包单位的责任。
四、技术交底制度施工企业应坚持以技术进步来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
技术部门应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针对特殊工序要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指导书。
每个工种、每道工序施工前要组织进行各级技术交底,包括项目工程师对工长的技术交底、工长对班组长的技术交底、班组长对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
《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印发中化#处《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管内各单位: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现将《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执行。
附件: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化#局中化#处所属各单位及合格供方。
第三条引用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五、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六、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ZYGS/SC01-2011《质量手册》。
第四条术语和缩写一、引用ZJYGS/SC01-2011《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中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架子队统称为各-2-“单位。
四、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六条安全质量管理部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 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
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质量委员会讨论结案。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总则1.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工程各方的责任,依法追究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任者,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二、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2.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
三、工程质量责任的内容3.工程质量责任的内容包括:(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制定工程质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并落实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要求。
(二)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保证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设计单位应按照施工单位的要求,提供技术交底和配合施工的工作,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组织施工工作,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交底和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材料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四)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持有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并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材料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材料供应单位应保证所供应的材料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材料供应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验收工作,保证材料的质量安全。
四、工程质量责任的追究4.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追究工程质量责任的程序包括下列几个环节:(一)发现责任行为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发现和掌握工程质量责任行为,可以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验收、投诉举报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施工项目部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依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XX公司《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及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根据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及项目部推行的工程施工问责制,把各项工作分解到人,落实到人,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将根据问责制对责任人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根据质量事故严重性,依照公司质量管理办法中对质量事故追究的相关内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
处罚,或进行行政降级处分,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法规进行调查,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大小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处理结果应经监理、业主同意并备案。
四、项目部及各级管理人员,各施工作业队负责人,明确质量责任范围,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通过贯彻ISO9002质量体系标准,实现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项目部严格按公司《质量奖惩办法》执行。
实行质检工程师在工序开工、工序控制、交工验收计价一票否
决权制度,做到质检人员责、权、利统一。
物资管理上,按ISO9002体系,执行可追溯性程序,严格物资标识,实现物资在施工全过程的可追溯性,把好原材料质量关。
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对其完成的产品,有标识记录,增加其责任感。
质量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对工程合同履行承担领导责任,对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条项目常务副经理、安全总监、副经理(一)、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生产,对项目工程施工质量负主要责任。
(二)、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工程质量隐患和缺陷。
(三)、合理调配施工现场资源,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求。
第三条项目总工程师(一)、在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对本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负责主持编制、审核项目施组设计、项目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三)、负责主持工程项目开、竣工贯通测量及设计文件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工程项目中心试验室工作。
(五)、负责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质量通病的预防、预控措施,开展技术攻关和QC小组活动,改进施工工艺,确保承建工程施工质量满足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
(七)、负责对质量事故制定返修加固方案和预防措施。
第四条项目党工委书记(一)、参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活动,对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二)、围绕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一)、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负主要责任。
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开、竣工贯通测量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对其结果负责。
(二)、负责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识别本项目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工序和特殊控制工序,制定和下达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三)、负责项目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与相邻作业单位的施工技术协调工作。
(四)、负责组织各分部总工程师、技术人员编制本管段重点控制工程的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五)、制定并实施本项目质量通病的预控措施,开展技术攻关和QC小组活动,改进施工工艺,确保承建工程施工质量满足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
工程项目部两个责任制度
工程项目部两个责任制度一、工程质量责任制度1. 质量目标责任制度(1)项目部负责人要确定明确的质量目标,并将其传达给全体员工。
(2)各个岗位负责人要根据质量目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全体员工要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2. 质量管理责任制度(1)项目部负责人要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
(2)质量部门要对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各个岗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
3.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1)对于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和责任,要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严格处理。
(2)质量责任人要对质量问题负全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要建立健全质量事故处理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质量问题。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安全目标责任制度(1)项目部负责人要确定明确的安全目标,并确保其顺利实现。
(2)各个岗位负责人要制定具体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全体员工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2.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1)项目部负责人要建立并执行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安全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2)安全部门要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各个岗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责,落实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3.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对涉事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2)安全责任人要对安全事故承担全责,并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损失。
(3)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安全事故。
通过以上的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程项目部能够更好地落实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这也为提升工程项目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今后的工程项目中,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工程项目的持续健康发展。
工程公司 责任追究 制度
工程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1. 本公司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责与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部门和个人。
二、责任划分
1. 公司层面:公司负责制定整体工程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对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负有最终责任。
2.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 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技术指导,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对技术方案的正确性负责。
4. 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和执行安全措施,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
5. 质量监督员: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定期检查,记录质量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操作规程、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警告、罚款、停职检查直至开除。
2. 对于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四、责任免除
1.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相关责任人可免于责任追究。
2. 对于积极参与事故处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的行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2. 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做好员工培训工作。
结语:。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第四项目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
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____〕____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服务人员。
3. 各参与方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按照工程质量要求执行各自职责。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整体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提供准确的工程需求和合理的工期安排。
2.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质量,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质量,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三、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2. 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施工、更换责任人或单位等措施。
3.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质量问题处理1. 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及时上报。
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方进行问题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3. 施工单位应按照整改措施迅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负责。
五、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 各参与方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隐瞒质量问题。
六、培训与教育1. 各参与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质量意识。
2. 对于新进员工,应进行岗前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
3. 对于关键岗位的人员,应进行专业资格认证和持续教育。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强化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防范和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进行工程建设、维修、改造等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和追究相关责任。
二、责任主体1. 公司领导应当对公司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工程建设、维修、改造等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2. 工程部门及项目经理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个相关单位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4.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维修、改造等过程中的人员,包括职工、技术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追究责任的途径1. 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发生后,公司领导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织,进行调查和处理相关责任。
2. 对于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的项目,公司领导有权采取暂停施工、停工整顿等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对于负有重大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公司领导有权采取警告、撤换工作岗位、降职甚至开除等措施,确保责任得到有效追究。
4. 对于涉嫌犯罪的责任主体,公司领导有权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司法追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
四、具体措施1. 加强各类规章制度的建设,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确保责任得到清晰界定。
2. 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使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效履行自己的职责。
3.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防止问题扩大化和危害社会稳定。
4. 加强对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避免设施故障导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范本(2篇)
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范本一、总则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其目的是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追究责任的主体1.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追究责任的主体之一。
项目建设单位要负责工程的策划、设计、组织和监督等工作,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承担首要责任。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追究责任的主体之一。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的施工和配合工作,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承担次要责任。
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有义务予以指导、改正和协调。
4.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是工程质量追究责任的主体之一。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的设计和论证,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承担次要责任。
三、追究责任的内容1.项目建设单位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一旦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项目建设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工艺和材料的质量。
如果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3.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如果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如果设计单位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并配合整改工作。
\t四、追究责任的方式1.项目建设单位:(1)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追究责任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追究的档案和记录,为追究责任提供依据。
(4)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涉及责任人的处罚必须及时、公正、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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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河区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新河区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河区工程质量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新河区建设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
第三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新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新河区从业单位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并配合新河区主管部门追究本单位的责任人及所负责任。
新河区工程项目在设计文件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不论调至何处工作、担任何种职务或退职、退休,都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工程项目在建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新河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
质量事故(问题)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新河区所有工程项目,维修修缮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制第六条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制网络体系: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是新河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整体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
根据合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等以工程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在办理开工报告时,应按《新河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表式》,认真填写新河区工程项目各合同段、各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人,报建设房产局,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
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按下述原则划分:1、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法人代表是新河区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日常工作机构为总工程师办公室(工程管理部)。
2、新河指挥部办公室的业主代表负责质量管理责任,其余各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3、各从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从业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方面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与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4、从业单位内部质量责任制及追究制度自行制定。
第七条新河指挥部办公室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1、贯彻落实国家、市、新河区的质量法规、规章制度,对区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2、新河指挥部办公室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部门在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法人代表的领导下,负责执行新河区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责任和日常工作。
1)负责建立完善单位内部质量责任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督促新河区工程建设各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组织机构。
2)负责工程质量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安排对单位工程质量的交工验收。
3)负责新河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与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
4)参与新河区工程建设项目严重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和处理。
5)积极配合上级质量管理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核实。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责任。
2、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大量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需求。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在施工阶段,勘察、设计单位应派出有适任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5、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问题)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6、对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评定和确认。
7、参与由业主组织的质量检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8、编制与设计有关的竣工文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1、施工单位对其承包的新河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分包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承担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非业主指定或经业主同意的分包单位,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新河指挥部办公室项目法人追究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2、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构件、设备和商品砼、沥青砼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知监理、设计、项目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
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7、施工单位上岗人员须经培训,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新河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规程》和《新河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细则》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理。
监理单位对所承包新河区工程质量负直接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监理组织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场,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监理应对各标段工程质量及各标段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控制。
监理对所管标段施工各环节实施有效控制。
3、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的工程材料、构件、设备不得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交工和竣工验收。
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控制。
第三章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检查、核实与追究第十一条新河区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建设房产局、新河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本制度,对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工程质量责任人在岗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质量问题的调查与核实:新河区各工程建设项目及单项发包工程质量问题信息由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站提第十三条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核实:工程项目出现一般质量事故,施工单位、监理应在发现质量问题的24小时内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告。
管理单位在接到报告3日内组织各有关单位及区内有关专家,按规定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出现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施工、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新河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建设房产局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实。
第十五条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的追究:1、合同期内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二起一般质量事故,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责任外,并追究项目管理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2、从业单位在合同期内,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经核实为主要责任单位)或二起质量问题,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3、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使用二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缺陷责任期除外)应判定为不合格工程。
使用二年以内,发生二起一般质量事故的(缺陷责任期除外),按照规定追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的责任,同时追究质量监督机构该项目质量鉴定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质量问题的纠正由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方案,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一般质量事故由新河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内专家提出技术方案,报房产建设局批准后实施。
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处罚第十七条对不落实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制的从业单位经查处情况属实,由房产建设局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及主要领导。
从业单位在限期内拒不整改的,按不履约将该单位第十八条对造成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除按第三章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于隐瞒不报、谎报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工作调查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所指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划分参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二、质量事故的分类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1~2人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含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架、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1、凡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2、凡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3、凡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四、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符合上述三条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