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研究(修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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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原则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原则

一、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原则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原则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

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

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

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文号】主席令[第23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死亡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分析

死亡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分析

死亡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分析作者:李玲玲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5期摘要: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死亡损害赔偿规定的不够完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使民众产生了命价赔偿的误解,“同命不同价”这一伪命题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

实际上,作为死亡损害赔偿项目之一的死亡赔偿金,其主要赔偿的对象并非死者而是死者近亲属、赔偿的内容并非命价而是死者的预期收入。

为了完善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理应把目光转向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以期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确定一个较为精细的公式。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平等;同命不同价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21-032006年1月8日,邬某在成都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邬某的近亲属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同年7月9日,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受害人农村户口的邬某之近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16.77万元,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高出11万余元。

该法院的主审法官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虽然确立了城乡二元化的赔偿原则,但未明确是以户籍登记为准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邬某虽然属于农村户口,但是由于其在成都市区已经连续居住数年且以非农收入为主,因此可以将邬某等同为城镇居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此案判决结果公布后,社会上不少人建议,最高法院应当尽快考虑修改城乡二元化赔偿原则,将标准统一以实现同命同价[1]。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第29条规定自2003年颁布后遭到了无数人的“批评”:有人指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与宪法相违背[2];又有人指出我国的城乡户籍制度本来就有缺陷,应当借此机会对我国的城乡户籍制度进行修改;还有人认为生命本来就是平等的,“同命不同价”是对生命的亵渎。

从《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条款看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从《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条款看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从《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条款看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作者:黄浩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摘要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

但是,人们关于“同命同价”的争论并未因此而停止,反而呈现愈发激烈的趋势。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同命同价”条款,便是人们对此条误读而衍生的产物。

要正确理解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首先需解决的问题便是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界定。

对于是否应当消除城乡身份差别,以相同的标准来确定死亡赔偿金,以及为了《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得到正确适用,则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城乡差异作者简介:黄浩原,西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40-02一、死亡赔偿金性质界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指的是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方面。

要想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需要回答以下三个问题:(1)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对象是谁,死者还是死者的近亲属?(2)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什么,是物质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3)死亡赔偿金的属性是什么,是补偿性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一)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对象毫无疑问,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因他人侵权行为而死亡这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于是有些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对象是生命权遭受了侵害的死者,认为死者是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权利人,而近亲属不过是以死者的名义取得该项赔偿。

但我们很容易发现该学说存在的致命缺陷:自然人一旦死亡,其主体资格便已丧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归于消灭,将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与上述继受说相对的固有损失说认为:受害人死亡之后,其近亲属与受害人之间特有的身份关系将被破坏,与之相关的一些利益也将遭受损失,因此近亲属可以基于自身的利益损害事实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2014年工亡赔偿标准及相关法规解释(8月31日后)

2014年工亡赔偿标准及相关法规解释(8月31日后)

2014年度死亡赔偿金的法律规定(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非因工意外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死亡的赔偿金+抚养费+其它(一般为实际发生的费用)丧葬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的执行标准的通知》(吉高法[2014]51号,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执行)2014年丧葬费标准为21423元。

死亡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注:吉林省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274.60元;城镇居民(x20=445492.00元)吉林省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621.21元;农村居民(x20=192424.20元)二、职工因工死亡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亡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抚养费+其它(一般为实际发生的费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试论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

试论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

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

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起到了重大作用。

但在肯定这部法律重要意义的同时,也应看到其本身确实存在的一些缺陷。

以下笔者就近年来对国家赔偿法的学习贯彻和工作实践,谈谈自已的修改建议,供国家立法机关参考,并求教于专家、学者和同行们。

需要说明所提建议的前提是,首先,现有的国家赔偿法是集实体和程序为一体的法律,比较明晰,人民群众易懂,因而下一步的完善仍以这个框架为宣。

其次,我国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个部分,现有法律将司法赔偿又分列在刑事赔偿和其他规定的两个章节内,应合并规定比较合理。

再则,我国目前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法律制定是一个递进完善的过程,同时全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风俗习惯差异较大。

因此,该法下步修改完善的重点是,一些原则性规定细化。

具有可操作性,从而能准确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全面贯彻国家赔偿救济法律制度。

一、关于立案应体现及时、方便原则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初衷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而确认立案或赔偿立案是请求人进入的“第一扇门”,国家赔偿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国家有关最高司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所表述,但对社会的透明度和权威性不及法律规定。

因此在较多数量的案件中,各方常常被“立案难”问题所困扰。

实践中,当不同情况的赔偿请求人将申请书及所附材料递交有关单位后,有些单位能够及时立案,开展工作;但有些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说受理也不说不受理,或说要研究请示,甚至一度沉默。

笔者曾见到某县级市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书5个月后,才给请求人送达进入确认程序立案通知书的。

做为赔偿义务机关或复义机关是否确认、是否决定赔偿,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受理等,都存在一个怎样立案问题,而且大同小异,有必要统一规范。

立案程序,应遵循一是适当体现国家保护请求人弱者的相对倾斜精神,凡是首次收到请求人书面或口头申请的,都立列表登记,由承接人员和申请人签名署时(邮寄来的注明),一式两份,正式立案后存卷和退交申请人各一份。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检讨与完善——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检讨与完善——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
收 稿 日期 :0 0 l — 1 21一 1 7 作 者 简 介 : 豫 ( 9 5 ) 女 , 南 太 康 人 , 庆 工 商大 学 教 授 , 宋 16 一 , 河 重 主要 研 究方 向为 民商 法 学 。
20 年 1 09 2月 2 6日, 国人大 常 委 会审 议 通过 了《 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侵 权 责任 法 》 以下 简 称《 权 责 任 ( 侵
法》, ) 在第 1 6条 、 7条 对死 亡赔 偿 金作 出 了规 定 , 立 法仍 不 完善 , 至加 剧 了司 法实践 的困惑 。为 此 , 1 但 甚 本 文试 就死 亡赔偿 金制 度进行 梳理 和探讨 , 对我 国统一死 亡赔偿 金制 度 的构 建提 出设 想 。 并


《 权 责任 法 》 亡赔 偿 金 制 度 述 评 侵 死
《 权责任 法 》 1 条 规定 : ……造成死 亡 的 , 侵 第 6 “ 还应 当赔 偿 丧葬 费 和死 亡赔 偿 金 ” 第 1 , 7条规 定 : 因同 “

侵 权行 为造成 多人 死亡 的 , 以 以相 同数额 确定 死亡赔 偿金 ” 可 。此 法一颁 布 , 即引起 全 国一片 叫好声 , 立 被
摘 要 : 国现 行 的法 律 法 规 关 于 死 亡 赔 偿 金 的规 定相 互 矛 盾 ; 高 人 民 法 院 相 关 的 司 法 解 释 因根 据 城 乡 户 籍 把 生 命 区 我 最
别 对 待 而 遭 到 普 遍 指 责 ; 方 出 台的 关 于 死 亡 赔偿 金 的 规 定 也 各 不 一 致 , 致 司 法 “ 命 不 同价 ” 被 寄 予 彰 显 “ 命 同价 ” 地 导 同 ; 同 厚 望 的《 权 责 任 法 》 因 立法 不 足 而加 剧 了 司法 实 践 的 困 惑 , 到 广 泛 质 疑 。建 议 今 后 立 法 对 我 国 死 亡 赔 偿 金 制 度 作 进 一 步 侵 也 受 的完 善 , 弃 城 乡标 准 , 一 死 亡 赔 偿 金 立 法 , 摒 统 以合 理 填 补 为原 则 确 立 物 质 性 损 失赔 偿 标 准 , 加 大 精 神 损 害 赔偿 金 数 额 和 增 并

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和赔偿标准

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和赔偿标准
说的 基础 上 , 本文 将从 既有 的理论 基础 出发 , 就死 亡赔偿 金 的性 质 和赔 偿标 准等 问题 做相 关论述 。

当然 , 人文 科学 的思想和 观点 是纷繁 多样 的 , 在《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确 定 民事侵 权精 神损害 赔偿责 任若干 问题 的解释》 中第九 条 的有关 精神抚慰 金 的相关规 定就说 明 了“ 致 人死亡 的为死 亡赔
二、 死 亡赔 偿金性 质 的界定
本 质属 性决定 事物 的发 展 , 对 死亡赔 偿金 性质 的界定是对 其 偿金……” 因此, 同样也有人坚持“ 死亡赔偿金应属精神抚慰金” 《 最 高人 赔 偿 原则 和 计算 标准进 行 分析 的基本 前提 , 所 以, 死亡赔 偿是 针 的观点 。但 同样采 纳我 国 的相关立 法规 定来 作为 反证 , 对 死者 本身还 是针 对死者 的近亲属 , 是物质 性赔 偿还是 精神抚 慰 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 身损 害赔偿 案件适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中 金 等 问题 , 也是 各方 历来争 论不 休 的话题 。 的第二十 九条和 第三十 一条却 将死亡 赔偿金 规定 为“ 财产损 失的


而 容易 出现“ 同命 不 同价 ” 的现象 , “ 抚养 丧失说 ” 也会 因破坏死亡
死亡赔 偿金 , 即因他人 致害死 亡后 由加害 人作 出的一种 补偿 赔 偿与伤 害赔偿之 间 的平衡而 出现“ 撞 伤不如 撞死” 的道德风 险, 费用 。随着 社会 的进 步发 展 , 公众 权利 意识 的不 断增 强 , 死亡 赔 然 且不论 二 者 的优 胜劣 汰 , 不 论其是 “ 期 待利益损 害赔 偿” 还 是 现 实利益 损害赔 偿” , 抚 养丧 失和继承 丧失这 两种在 司法实 践中 偿 金 的性质 界定 、计算 方法 、 分配 原则 、 具体 标准 及与之 相 关的 “ “ 同命不 同价 、 “ 近 亲属之 间赔偿金 分割 ” 等 问题 越来越 成 为社会 被 采用最 多 的观 点 , 无疑 都反 映 出了对逸 失利 益的补 偿 , 因此 二 关注 的热 点 , 诸 家学 说也 是见仁 见智 。 在 充分 研读 和整 理各家 学 者 都从 实质 上证 明 了死 亡赔偿 金 是对财 产损 失 的物 质性 赔偿 。

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因他人过错导致死亡的情况下,由过错人向死者的家属支付
的一定金钱。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金额和赔偿方式会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因他人过错致死的情况,过
错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金应当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两部分。

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丧葬费、丧葬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而精神损失则是对于家属因失去亲人所造成的悲痛、痛苦等方面的赔偿。

其次,根据被侵权人的具体情况,赔偿标准会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被害人是
家庭的经济支柱,那么其家属可能会因此而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赔偿金的数额也会相应增加。

而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老人,其家属因此而遭受的精神损失可能会更大,也会影响赔偿金的数额。

此外,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过错人的经济能力、
过错程度等。

在确定赔偿金的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

总的来说,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金额
和赔偿方式会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依法做出合理的赔偿决定。

因此,在面对因他人过错导致死亡的情况时,相关各方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事,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地进行赔偿。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于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减少因他人过错导致死亡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死亡赔偿金额的法律规定(3篇)

死亡赔偿金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死亡赔偿,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对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经济补偿。

赔偿金额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受害人家属的生活保障和权益维护。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死亡赔偿金额的法律规定,包括赔偿范围、计算标准、影响因素等。

二、死亡赔偿的范围1. 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对象包括:(1)受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2)受害人的子女、父母;(3)受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4)受害人的抚养人、赡养人。

2. 死亡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死亡赔偿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具体支付方式由受害人家属与侵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死亡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1. 基本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1)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按照受害人死亡前一年的平均收入计算;(2)受害人死亡前一年没有收入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2. 调整系数(1)年龄调整系数: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按照一定比例调整死亡赔偿金数额;(2)生活费用调整系数:根据当地生活费用水平,调整死亡赔偿金数额;(3)其他调整系数:根据具体情况,如受害人家庭经济状况、侵权人过错程度等,调整死亡赔偿金数额。

四、死亡赔偿金额的影响因素1. 受害人年龄受害人的年龄是影响死亡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

随着年龄的增长,死亡赔偿金额会相应提高。

2. 受害人收入受害人死亡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是计算死亡赔偿金的重要依据。

收入越高,死亡赔偿金额越高。

3. 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对死亡赔偿金额有直接影响。

过错程度越高,死亡赔偿金额越高。

4. 受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受害人家庭经济状况也是影响死亡赔偿金额的因素之一。

家庭经济状况越好,死亡赔偿金额越高。

5.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死亡赔偿金额有重要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4•【文号】法释〔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4号(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浅谈民法类型化的方法

浅谈民法类型化的方法

浅谈民法类型化的方法民事权利主体是指民法上权利的归属者,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承受者,被称为民法上的人。

那么民法类型化的方法是?XX民法类型化是解决民事疑难问题的明智方法,类型化思维是民法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类型化方法是民法方的重要内容。

为保持逻辑上的严谨性,民事权利主体应先类型化为自然人和拟制人,再将前者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将后者分为法人和非法人(其他组织)。

现行民法把财产权和人身权作为两大类民事权利,这是对民事权利的大致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之间不是泾渭分明的,存在诸多模糊地带,要关注财产权的人身属性、人身权的财产属性、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转换。

民事法律事实类型化是解读民事权利变动类型化的基础。

民事法律事实可类型化为行为事实和非行为事实,前者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后者分为事件和状态。

类型化在民法领域的具体运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把研究对象扩展到新事物,拓展研究的宽度;二是把研究对象进一步类型化,拓展研究的深度;三是对研究对象进行重新分类,提出新的命题。

由于分类标准的模糊性、多样化和层次性,对民法范畴进行类型化的过程是复杂的,坚持在类型化方法的指引下研究民法问题,有助于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民法体系。

好的方法,事半功倍;不好的方法,事倍功半。

日常生活离不开方法,民法研究也离不开方法。

从哲学上讲,方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一般方法的学说和观念体系,是有关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去观察世界和处理矛盾的理论集合。

相应地,民法方是人们有关认识民法世界、改造民法世界所遵循的方法的观念和理论。

民事法律人是拥有民法知识、运用民法思维、解决民事问题的法律人,是民法知识、智慧、理念的共同体.面对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解决其疑难问题最简单、最明智的方法,就是将问题类型化。

类型化思维是民法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类型化方法是研究民法的重要方法。

有学者指出,一般方包括定义、区别、划分和论证,民法基本范畴的研究应当借鉴一般方原理[1];还有学者系统论述了类型在法学特别是民法学中的意义,把类型分为经验的类型、逻辑的理想类型和规范的理想类型[2];另有学者指出了类型化理论对法律漏洞的填补作用,细化了案件类似性的认定标准[3]。

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割

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割

损 失 等其他 合 理费 用 。 ”
在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适 用 法 律
2 死亡 赔偿 金 的性质
死亡赔 偿 金性 质问题 是 困扰 致人 死亡赔 偿 案件 的一 个 久而 未解 的 问题 ,理论 界也颇 具 争议 。
( 1 )对 死亡赔 偿 金性 质争 议 的不 同观点 。
期待 能够 引起 广泛 的注 意 ,尽 快 完善 立法或 出台新 的 司法解释 以解 决这 一 问题 。
[ 关键 词 ] 死 亡赔偿 金 ;精神 抚慰金 ;物质损 失 赔偿 ;物质 属性 ;生 活关 系紧 密程度 ;共 同 生活 ;赔偿 点数 ;无 差
别对 待
[ 中图分 类号 ]D 9 2 3
于舒媛 :论死亡赔偿金 的性质及分割
理 论 研 讨
论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性 质 及 分 割
于 舒 媛
( 华东1 6 2 0 )
要 ] 家庭 中一 个 生命 的消 失 ,是 一个 莫大 的不 幸。 司法 实践 中 ,因为死 亡 赔偿 金 的分 割 问题 而发 生纠纷 的 案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国家赔偿 法》第 一款 第三项 的规 定 , “ 造 成死 亡 的 ,应 当支付 死 亡 赔偿 金 、丧 葬 费 ,总 额 为 国
家上 年度 职工年 平 均工 资 的二十倍 。对 死者 生前 扶养 的 无 劳动 能力 的人 ,还应 当支付 生活 费 。 ” ( 3 )2 0 0 3年 1 2 月 4日 通 过并 生效 的 《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 人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第一 条规定 :“ 因生命 、健康 、身体 遭 受侵 害 ,赔 偿 权 利 人起诉 请求 赔偿 义 务人赔 偿 财产 损失 和精 神损 害的 ,人 民 法 院应予 受 理 。 ”本条所称 “ 赔偿权利人 ” ,是 指 因 侵 权 行为 或者其 他致 害原 因直接 遭受 人身损 害 的受 害人 、依 法 由受 害人 承担 扶养 义务 的被 扶养 人 以及 死 亡受 害人 的近 亲 属 。第 十七 条第 三 款规 定 : “ 受 害 人 死亡 的 ,赔偿 义 务 人 除应 当根 据抢 救治 疗情 况赔偿 本 条第 一款 规定 的相 关费 用 外 ,还 应 当赔偿 丧 葬费 、被扶 养人 生活 费 、死亡 补偿 费 以

侵权死亡赔偿研究(下)

侵权死亡赔偿研究(下)

侵权死亡赔偿研究(下)关键词: 死亡/侵权责任/赔偿制度/“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内容提要: 已成为社会热门话题的侵权死亡赔偿,需要更多的理性思考与合理的制度构建。

作者认为,侵权责任法无法也没有必要对死者或者死亡本身进行救济;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赔偿,只能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救济,在制度上则体现为对死者近亲属相关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对被抚养人合理生活费的赔偿和死亡赔偿金。

“维持被抚养人或者近亲属一定的物质生活水平(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是作者提出的修正“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的一种理论主张,构成本文论证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的理论基础。

;;;四、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近亲属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1.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的目标不在于救济死者,而是对与死者有关联的生者因死亡事实造成的精神损害和物质生活条件的减少予以救济。

因侵权行为发生受害人直接死亡,近亲属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系继承自死者,还是其所固有在各国法上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最终各国均朝着“继承否定说”的立场前行,逐步认可系近亲属固有而非继承自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1] “继承否定说”坚持了精神损害赔偿“人身专属性”,解决了继承说下与近现代民法主体理论可能出现的矛盾。

同时,认可系近亲属固有请求权,权利人的范围比继承人范围小,符合精神损害的主要功能:针对亲人去世引起的精神痛苦予以救济。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极为有限的资源,应给予受到损害和影响最大的近亲属。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制裁性和填补性,但从近亲属角度来考虑,更有对近亲属精神的抚慰性。

由于亲人的亡故,近亲属经受生离死别的痛苦历程,他们因此而遭受精神损害。

基于这样的认识,就必然得出一个结论:死者的近亲属自己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侵权死亡案件样态并非完全一致:有些受害者直接死亡(瞬时死亡或时间之短在侵权法上无意义),有些受害者往往经过一段时间痛苦折磨后不幸死去。

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分析

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分析

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分析[摘要]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往往成为民事诉讼原告与被告争论的焦点。

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较高,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起诉时通常要求被告对上述项目予以赔偿,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往往参照内部指导意见或惯例“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属于何种性质的赔偿?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有无法律依据?判决“不予支持”将可能导致何种法律后果?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法律依据;法律后果一、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该条款明确了在刑事案件中,受害方有权要求被告方赔偿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款规定了被害人行使上述权利时可以采用“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即受害方通过另行启动“民事诉讼”的程序来实现自己合法权利法律并不禁止。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受害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大部分审判人员认为,被告人已经被处以刑罚,故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时候就应该有别于单独提起的民事赔偿。

也有部分审判人员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往往没有足够的赔付能力,即使法院判决赔偿,因被告人无力支付并无实际意义,故而不予支持。

既然受害方有权要求侵害方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大多数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死亡赔偿金概念的外延

死亡赔偿金概念的外延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概念外延浅析——对最高法《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解析刘昭彦一、序(问题的引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对比以上两个法律条文,在致残和致死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少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项目。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人们并没有从这条规定上得出明确的结论,相反,许多人对该条涵义更加不解,“计入”是与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计算所得的死亡赔偿金相加,两者之和?还是被死亡赔偿金所吸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处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三篇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处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三篇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处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三篇文章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处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死亡赔偿金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它是对因他人过错导致死亡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处置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规定,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经济赔偿,旨在弥补因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它包括被害人的丧葬费、抚恤金以及扶养费等。

然而,死亡赔偿金不仅仅是经济赔偿,它还具有一定的道义和精神赔偿的成分。

因为死亡的发生不仅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

因此,在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被害人家属的精神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

其次,死亡赔偿金的处置。

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当由被害人的近亲属享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机制,死亡赔偿金的处置存在一些问题。

有一些案例显示,被害人家属在获得死亡赔偿金后,由于缺乏理财和投资的知识,导致赔偿金的使用不当和浪费。

为了保护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死亡赔偿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总之,死亡赔偿金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被害人家属的精神损失,并给予适当的赔偿。

在死亡赔偿金的处置方面,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赔偿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护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文章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处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死亡赔偿金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对因他人过错导致死亡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补偿。

然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处置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

赔偿金金的法律规定(3篇)

赔偿金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赔偿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赔偿金的规定较为详尽。

本文将从赔偿金的概念、法律规定、计算方法、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赔偿金的概念赔偿金,是指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给他人造成损失,侵权人、违约人或责任人依法应当支付给受害人的金钱补偿。

赔偿金具有以下特点:1. 义务性:赔偿金是侵权人、违约人或责任人依法应当支付给受害人的,具有强制力。

2. 补偿性:赔偿金旨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恢复。

3. 独立性:赔偿金的支付与侵权人、违约人或责任人的财产状况无关,具有独立性。

4. 一次性:赔偿金通常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赔偿金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民法典》第二编“债权”中,对赔偿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赔偿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财产损失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3. 《合同法》《合同法》对赔偿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死亡赔偿性质之法律分析及有关标准的完善

死亡赔偿性质之法律分析及有关标准的完善

死亡赔偿性质之法律分析及有关标准的完善
黄忠新
【期刊名称】《内江科技》
【年(卷),期】2007(028)004
【摘要】本文对死亡赔偿从法律上进行了剖析,指出死亡赔偿乃是对死者近亲属之赔偿而非对死者生命之本身,质疑户籍标准之合法性与公正性,并对我国死亡赔偿模式、标准之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总页数】2页(P62,64)
【作者】黄忠新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 [J], 成继平
2.中国死亡赔偿金性质探讨及完善 [J], 张梅枝
3.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研究——兼论五保户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J], 郑显华
4.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法律性质探析 [J], 崔树娟
5.死亡赔偿金性质解析与立法完善 [J], 石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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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研究毕业学生:郑吴庭指导教师:李大平广东医学院,东莞,523808【摘要】目的:解决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术语混杂以及性质归属不明确的问题,进而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率。

方法:采用文献调查和个案分析的方法,对不同时期的法律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和系统论证。

结果:从死亡赔偿金的目的出发并结合司法实践操作上的难题,“劳动能力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结论: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性损害赔偿,且具有遗产属性,并可以部分用于偿还死者债务。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The Analysis on the Nature of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Student: Zheng WutigSupervisor: Li DapingGuangdong medical college, Dongguan, 523808【Abstract】Object:The law term of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 mixes up and the nature belongs to indeterminacy. These question need to be solved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judicial practice. Methods:Method of searching literature and analysing cases will be use to find the answer. Results: Serum level of TBIL is …. Conclusion: The research point out that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 belongs to corporality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It belongs to the inheritance which can be partly used to pay debt.【Key words】: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 ;Solatium在事故不断增多和国民法律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损害赔偿也随之成为案件纠纷中的焦点。

然则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得判案中的死亡赔偿金往往有很多争议,带来很多不便。

为此,有必要对死亡赔偿金的定义及其各种问题进行规范。

这样不仅能完善我国法律,提高司法的效律,也能给民众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带来方便。

1 材料与方法1.1 死亡赔偿金的相关法律规定1)有的法条直接使用术语“死亡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有的法条使用的术语是“死亡补偿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第三十七条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

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3)有的法条使用的术语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有的法条使用的术语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1.2 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相关学说与法律规定在法学理论界中,素有“扶养增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来阐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扶养丧失说”认为受害者死亡会导致其被扶养人或者无其他收入的近亲属丧失了本来应有的生活来源,而这种生活来源的丧失应该由侵害人加以赔偿(不包括因受害者死亡而导致的家庭收入整体减少的那部分损失)。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被扶养人,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侵害人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到的精神损害也应当赔偿该赔偿可以理解为精神抚慰金。

“继承丧失说”认为受害人生命的终止,不仅是生命权的丧失,而且造成了受害者“余生收入”的全部失去,也就是使得受害人家庭的总财产损失了一部分。

因受害人死亡而使得这些本来可以获得的收入完全丧失,进而导致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本来可以继承的财产减少的这部份须由侵害人赔偿。

由此可知,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收入丧失的赔偿,其性质理应为财产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从国家法律的规定上来讲,《国家赔偿法》首次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性损害赔偿。

理由是第27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赔偿金的数额采用的是“余生收入计算法”,本质上为财产性损害赔偿。

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指出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

这也是众多学者“精神抚慰金”观点的支撑。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这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作出了新的解释,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了质的转变,重新回归为财产性损害赔偿,并且与精神抚慰金严格区分开来。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损害赔偿的观点更加符合规定。

1.3 国家法律对遗产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该性质的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解释,只有《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因而人们对该性质的归属问题争议很大。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生前遗留的,更没有包括在《继承法》所归定的遗产范围内。

2 结果2.1 根据以上资料可以知道,国家法律对“死亡赔偿金”采用了多种述语,很容易造成误解。

2.2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损害赔偿的观点更加符合规定,。

2.3 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生前遗留的,更没有包括在《继承法》所归定的遗产范围内。

从立法上看,死亡赔偿金似乎并不具备纳入遗产范围的条件。

3 讨论3.1 法律术语混杂的解决办法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在所有法律法规中都采用“死亡赔偿金”这个法律术语。

3.2 由于对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抚慰金的理解决定着刑事案件中死者家属的赔偿能否得到支持以及赔偿额度的大小,所以其争议性一贯最大也是最严肃的。

笔者认为,要分析析赔偿金的性质,就要先从其概念以及目的入手。

死亡赔偿金,即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作出的赔偿。

由于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生命权的丧失则意味着所有民事权利的丧失,所以死亡赔偿金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的。

但是这种赔偿是不以还原受害人丧失的生命权为目的(因为生命权无法通过赔偿得以复原),而是以还原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害为目的的,比如死者家属的精神痛苦、家庭收入来源的减少等。

从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来说,似乎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考虑更加符合实际,但是这在操作方面却很困难。

人的精神损害是看不到的,受损害的程度也很难计算,只靠法官判断很容易造成赔偿金额标准混乱,进而滋生腐败,导致不公平。

其实,从现行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也可以推出其为财产性的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从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作出的规定来看,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二是年龄。

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越大,受害者年龄越低,赔偿的相对额度则越大。

这样规定的原理其实就是假设受害者仍然生存,并通过以上提的两个因素计算出受害者在余生能给家庭带来的起码的收入(即侵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而侵害人对此作出的赔偿即是对受害者收入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理应为财产性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是符合“继承丧失说”的。

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性损害赔偿不仅易于司法层面的操作,采用“余生收入计算法”,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更保护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再者,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定为财产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区分开财产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并赋予受害人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从这方面来讲更加切合死亡赔偿金的目的,在体现生命的价值的同时了照顾到了精神的感受。

3.3 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是否具有遗产属性具有重大意义。

它决定着财产的分割问题,直接影响受害者家属利益。

从法条上看,死亡赔偿金确实不完全具备遗产所需的条件。

然而,如果不将死亡赔偿金归为遗产,在司法实践中将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死亡赔偿金没有按照遗产的程序进行分配,而是全部由死者家属获得,这样就会使得死者的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导致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把死亡赔偿金硬性地归定为由死者家属获得是不可取的,因为按照前面所说的,死者家属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得到精神抚慰金。

若死者家属同时获得两部分的全部赔偿金,将会使得死者债权人不服。

又如,如果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限于死者家属,侵害人就有可能利用死者没有家属这个空隙而拒绝赔偿,死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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