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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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3篇)

法律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县居民李某,因一起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妻子、儿子、母亲以及两位弟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死亡赔偿金。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事实1. 李某的基本情况李某,男,35岁,A县某村村民。

生前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月收入约5000元。

李某的妻子、儿子、母亲以及两位弟妹均为农村户口,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2. 事故经过2020年3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回家途中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当场死亡。

经调查,重型货车驾驶员存在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3. 争议焦点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各方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存在以下争议:(1)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应当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2)是否应当考虑李某家庭经济状况及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应当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妻子、儿子、母亲以及两位弟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但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平均分配。

因此,在分配过程中,应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

2. 是否应当考虑李某家庭经济状况及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原则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原则

一、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原则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原则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

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

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

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探讨

死亡赔偿金探讨

死亡赔偿金探讨[摘要]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侵权者应当就其所造成的与受害人有关的全部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从而应当既包括受害人本人的利益损失也包括近亲属的利益损失,其中所损失的利益应当不仅包括人格利益还包括财产利益,以往理论与立法实践存在的偏颇应当加以矫正。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全部利益损失;理论与立法错误侵害他人生命权作为一种行为事实,引起死亡赔偿之债的发生,法律是通过侵权责任制度调整加害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利益关系的。

由于现有理论对作为该项制度核心的死亡赔偿金尚存有诸多认识上的误区,并因此直接影响了有关该项内容的侵权责任立法,进一步和充分澄清该问题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现有理论观点(一)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救济对象和性质按照有关媒体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自身生命价值的赔偿,即“命价”赔偿,[1]其救济的对象是死者,但在赔偿的性质问题上却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麻昌华教授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因生命丧失而遭受财产损害的赔偿。

[2] 生命本身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生命丧失的损害(其价值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在劳动能力之上)却是可以估量和计算的,因为受害人除了可以在以后生活中享受生命利益之外,还可能创造更多的财富,获得更多的物质收入,侵权行为使得生命提前结束,导致这部分预期收入丧失,加害人应当对这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杨立新教授则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的侵害使自己应当享受的生命因侵权行为而没有享受寿命的“余命”的赔偿,所赔偿的是受害人的人格利益损失而非财产损失,其性质是对死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与上述观点不同,王利明和张新宝教授则认为,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死者本身生命权的救济和对生命价值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扶养利益丧失的赔偿,是为了维持其近亲属的未来生活水平,其性质属于财产性赔偿。

[4]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同命同价”说认为,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死亡赔偿金不宜以城乡或地区划界,而应当适用全国统一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

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也就不能继承。

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

1、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权利主体的确定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的分配原则2.1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2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2.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

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二、死亡赔偿金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规范

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规范

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规范摘要:本文通过阐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各国立法选择,指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理论支撑。

同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进行了探索,力求寻找解决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问题的办法,对完善死亡赔偿金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收入损失赔偿;计算标准一、死亡赔偿金的含义及历史发展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

死亡赔偿金的界定取决于如何认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也就是说,它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

各国民事立法于司法实践达成共识的一点是,死亡赔偿金绝不是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

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其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也随之消灭,因此,死者本身不可能遭受财产上的损害,加害人无需向死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既然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受害人财产损害的赔偿,其只能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人,即亲属的赔偿。

这些亲属有权就其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而提起诉讼。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学界一直不能定论,主要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

精神抚慰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

“逸失利益”赔偿说认为,现有立法将死亡赔偿金分为积极损失赔偿和消极损失赔偿。

而逸失利益就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即被害人因受到不法侵害而死亡时,失去的今后可能得到的利益,属于期待权,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

基于这种观点,学界又有两种学说:“抚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抚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这种损害应由赔偿义务人加以赔偿。

而赔偿范围就是被抚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抚养费的份额。

“继承丧失说”认为,受害人倘若没有遭受侵害,在未来将不断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本来是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这些未来可以获得的收入完全丧失,以致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在将来所能够继承的财产也减少了。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作为侵权纠纷的受害人死亡时,会产生死亡赔偿金。

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实践中经常在死者近亲属中发生分歧。

本律师结合山东省规定,阐述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分歧】在审判过程中,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遗产,应由死者近亲属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

【分析】目前审判实践中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而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

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也不存在针对死亡受害人的死亡赔偿。

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

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产生是以受害人遭受侵权而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的,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原始权利,这一权利并非从死者让渡而来。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由侵权人支付的,它在公民死亡时并不存在。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2、关于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的审理。

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是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首先是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其次是该类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且各方当事人关系亲密,特别是对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遭受亲人对簿公堂的苦楚,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公平与否对其今后的生活乃至生存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对此类案件应妥善处理。

具体到案件中,应充分体现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和我国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详情见附件中山东省规定)3、关于审理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的建议。

根据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日益多发的趋势,本律师认为需要制定专门针对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司法解释,从立法上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分配原则,以便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处理此类纠纷。

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与年龄有关系吗

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与年龄有关系吗

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与年龄有关系吗无论在生活还是工作中,每天都在上演着意外的发生,对于发生的人身损害事件中,大部人最最关心的是一次性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问题,我国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有法可依的,那么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与年龄有关系吗?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与年龄有关系吗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与年龄无关,只要认定为工亡就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如果不是工伤事故,其他责任事死亡,按照上年度平均收入二十年计算。

那么赔偿金在60岁之前是一样的,每超过一岁扣一年的赔偿,最少五年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

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和赔偿标准

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和赔偿标准
说的 基础 上 , 本文 将从 既有 的理论 基础 出发 , 就死 亡赔偿 金 的性 质 和赔 偿标 准等 问题 做相 关论述 。

当然 , 人文 科学 的思想和 观点 是纷繁 多样 的 , 在《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确 定 民事侵 权精 神损害 赔偿责 任若干 问题 的解释》 中第九 条 的有关 精神抚慰 金 的相关规 定就说 明 了“ 致 人死亡 的为死 亡赔
二、 死 亡赔 偿金性 质 的界定
本 质属 性决定 事物 的发 展 , 对 死亡赔 偿金 性质 的界定是对 其 偿金……” 因此, 同样也有人坚持“ 死亡赔偿金应属精神抚慰金” 《 最 高人 赔 偿 原则 和 计算 标准进 行 分析 的基本 前提 , 所 以, 死亡赔 偿是 针 的观点 。但 同样采 纳我 国 的相关立 法规 定来 作为 反证 , 对 死者 本身还 是针 对死者 的近亲属 , 是物质 性赔 偿还是 精神抚 慰 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 身损 害赔偿 案件适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中 金 等 问题 , 也是 各方 历来争 论不 休 的话题 。 的第二十 九条和 第三十 一条却 将死亡 赔偿金 规定 为“ 财产损 失的


而 容易 出现“ 同命 不 同价 ” 的现象 , “ 抚养 丧失说 ” 也会 因破坏死亡
死亡赔 偿金 , 即因他人 致害死 亡后 由加害 人作 出的一种 补偿 赔 偿与伤 害赔偿之 间 的平衡而 出现“ 撞 伤不如 撞死” 的道德风 险, 费用 。随着 社会 的进 步发 展 , 公众 权利 意识 的不 断增 强 , 死亡 赔 然 且不论 二 者 的优 胜劣 汰 , 不 论其是 “ 期 待利益损 害赔 偿” 还 是 现 实利益 损害赔 偿” , 抚 养丧 失和继承 丧失这 两种在 司法实 践中 偿 金 的性质 界定 、计算 方法 、 分配 原则 、 具体 标准 及与之 相 关的 “ “ 同命不 同价 、 “ 近 亲属之 间赔偿金 分割 ” 等 问题 越来越 成 为社会 被 采用最 多 的观 点 , 无疑 都反 映 出了对逸 失利 益的补 偿 , 因此 二 关注 的热 点 , 诸 家学 说也 是见仁 见智 。 在 充分 研读 和整 理各家 学 者 都从 实质 上证 明 了死 亡赔偿 金 是对财 产损 失 的物 质性 赔偿 。

由案例来看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由案例来看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却不愿代子清偿债务。 合议庭认为 , 潘某死后虽无遗 产可供其父母继承 , 但死亡赔偿金可视为遗产 , 故根
从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来看 ,此案属于人 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父 母死亡补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问题 , 法院认为 , 依照
据继承法有关规定 ,判决潘的父母在所获死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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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案例来看 目 目 匡匾吗亘 的性质 稠
口 李 爱 红
在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权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金中清偿死者生前欠阳某的借款。
中, 最重要的是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责任。 对死亡赔偿 潘的父母不服判决 , 向法院申诉 。 0 5 5月,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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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有关规定 , 致人死亡的应为死 亡赔偿金 , 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在赔 偿请求 上将 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 慰金 相加进 行计 算, 超出了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 , 法院不能支持。 案例三 : 0 3 1 2 20 年 0月 2日 1 时左右 , 2 被告李 某驾车将横穿公路的邵某撞倒致伤 。邵某经医院抢
当。 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 致人死亡的 , 为死
亡赔偿金 , 属精神损害抚慰金范围。 精神损害抚慰金
的请求权 , 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的规定, 判决撤销原
审判决 , 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 案例二 :原告付某在被告天津市一家建筑涂料
释不仅将赔偿金数额扩大 ,而且把死亡赔偿金与精
神抚慰金区分开来 , 这样就与以前的规定有所不同,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 争议也就更大。 现从几个案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终 都 是 无 价 的” 。这 就 造 成 了一 种 “ 论 ” … 悖 ,这 种 “ 论 ” 悖 的存 在 ,“ 成 了 文 明 社 会 法 律 的 遗 憾 :我 们 对 生 命 权 的 救 铸 济 的立 法 和理 论 完 全 不 考 虑 对 生 命 权 本 体 的 救 济 ,生 命 权
体 收 入 的 减 少 为 标 准 进 行 计 算 。 受 害 人 闪 人 身 损 片死 i , 2 : 家庭 可 以 预 期 的 其 未 来 生 存 年 限 的 收 入 此 丧 失 。实 际 足
第 3 2卷 第 4期 2 0 11年 8月
衡 阳师 范 学 院学 报
J u n l fHe g a g No ma ie st o r a o n y n r lUnv riy
NO.4 VO【 3 _2
Au g.2 0 1 1
我 国死 亡赔 偿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与 完 善
家庭 成 员 在 财 产 上 蒙 受 的 消 极 损 失 ,这 时 死 亡后 的 财 : 损 害实际上是指受害人 可能 的收入损 失。 此 ,被 继 承 人 就 获 得 了 向 加 害 人 主张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权 利 。那 么 , 『 ¨ 体 现 』 l j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性 质 、功 能 和 标 准 的 法 理 分 析
公 民 的生 命 权 被 侵 犯 时 生 命 已 不 复 存 在 ,没 有 生 命 的 生命权本体 不 能 享 有救 济权 ,这便 是 民法 理 论 上 的 “ 悖
论 ” 死亡 赔 偿 金 是 在 这 种 “ 论 ” 下 针 对 死 者 的 近 亲 属 。 悖 ( 者 ) 的 一 项 赔 偿 ,而 非 针 对 死 者 本 身 的 赔 偿 。 于 是 ,死 生 亡 赔 偿 金 特 有 的性 质 也 造 就 了死 亡赔 偿 金特 有 的 法 律 功 能 。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一、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1、职工死亡抚恤补助。

在《工伤保险条例》与《解释》之前,企业或事业单位大多执行的是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或工亡补助)10个月工资,因公(工)死亡20个月,烈士40个月,这是福利政策规定的性质。

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48-60个月,是保险赔付性质。

2、《民法通则》虽然作了总体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规定,但其通篇只有第一条,即“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一规定,虽然是赔偿性质的法律规定,但按此规定来计算,造成伤者的赔偿,可以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但造成死亡的只能约数千元。

因此当时社会上流行一句话“要撞就撞死”,119条的规定明显瑕疵在于:健康权远远高于生命权,残疾属于赔偿范围,而死亡只是支付一些“费用”,基本上是象征性的补助。

3、《民法通则》后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维护公益而致害的损失赔偿、误工损失赔偿、医药治疗费赔偿、护理费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补助费赔偿、以及致死前、致残前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作了规定,对《民法通则》作了一些补充。

1991年9月22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失效]第37条规定“(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 1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这里是“死亡补偿费”。

1993年2月22日《产品质量法》规定为“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浅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浅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有 关 死 亡赔 偿金 的立 法进 路 分 析
18 年颁 布 的《 96 民法通 则 》 19 规 定 :侵 害 公 民 身体 造 成 伤 第 1条 “
害的, 应当赔 偿 医疗 费 、 因误 工 减 少 的 收 人 、 废 者 生 活 补 助 费 等 费 残
用 , 死亡 的 , 当支 付丧 葬 费、 造成 并应 死者 生前 扶养 的人必 要 的 生活 费 等费用 。此时 的立法 规定 并没 有 明确 的“ 亡赔 偿金 ” ” 死 这一 提法 。 19 年 出 台 的《 91 道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 3 规 定 :损 害 第 6条 “ 赔 偿 的项 目包 括 : 疗 费 、 工 费 、 院伙 食 补 助 费 、 理 费 、 疾 医 误 住 护 残 者 生 活 补 助 费 、 疾 用 具 费 、 葬 费 、 亡 补 偿 费 、 抚 养 人 生 活 残 丧 死 被 费 、 通 费 、 宿 费 和财 产 直 接 损 失 。 此 时 已经 出 现 了“ 亡 补 偿 交 住 ” 死
费” 的称 谓 。 而 真 正 出 现“ 亡 赔 偿 金 ” 一 概 念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1 9 死 这 9 4年 1
第一, 关“ 有 同命 不 同 价 ” 问 题 。在 这 里 要 说 的是 , 亡 赔 的 死 偿 金( 除不承认 此项 是对 生命 权 救济 的 情况 ) 是 买命 钱 , 排 不 受 害人 的 近 亲 属 所 行 使 的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 继 承 也 好 , 其 他 也 是 是 好 ) 得 到 的 赔 偿 也 不 是 受 害 人 生 命 的价 钱 。 同 命 不 同价 本 身 就 所
是一个 伪命题 ! 第二 , 生命 权 应 否 救 济 的 问题 。有 权 利存 在 就应 该 有 救 济 , 不 然 , 利 的存 在 就 是 一 句 空 话 。对 于其 他被 侵 害 的权 利 , 设 置 相 权 均 关 的救 济渠 道 , 对 人 的 最 高 最 基 本 的 利 益 的 生 命 权 不 予 救 济 也 而 较难有说服力。 ( ) 各 种 学说 的 思考 。衡 量 某 一 学 说 的 优 劣 不是 其 是 否 符 二 对 合 事 实 或 符 合 我们 的 日常经 验 , 是相 比 于其 他 学 说 , 而 它是 否 能较 好 地 实 现 立 法 目的 。我 们 认 为 , 法 应 以 高 度 重 视 和保 护 生 命 权 立 这 一 最 高 利益 为 己任 。 以这 一 标 准 来 衡 量 , 们 会 发 现 , 我 固有 侵 害 说 于 此价 值 目标 是 相 背 离 的 。首 先 , 固有 侵 害 说 否 定 生 命 权 的概

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割

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割

损 失 等其他 合 理费 用 。 ”
在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适 用 法 律
2 死亡 赔偿 金 的性质
死亡赔 偿 金性 质问题 是 困扰 致人 死亡赔 偿 案件 的一 个 久而 未解 的 问题 ,理论 界也颇 具 争议 。
( 1 )对 死亡赔 偿 金性 质争 议 的不 同观点 。
期待 能够 引起 广泛 的注 意 ,尽 快 完善 立法或 出台新 的 司法解释 以解 决这 一 问题 。
[ 关键 词 ] 死 亡赔偿 金 ;精神 抚慰金 ;物质损 失 赔偿 ;物质 属性 ;生 活关 系紧 密程度 ;共 同 生活 ;赔偿 点数 ;无 差
别对 待
[ 中图分 类号 ]D 9 2 3
于舒媛 :论死亡赔偿金 的性质及分割
理 论 研 讨
论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性 质 及 分 割
于 舒 媛
( 华东1 6 2 0 )
要 ] 家庭 中一 个 生命 的消 失 ,是 一个 莫大 的不 幸。 司法 实践 中 ,因为死 亡 赔偿 金 的分 割 问题 而发 生纠纷 的 案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国家赔偿 法》第 一款 第三项 的规 定 , “ 造 成死 亡 的 ,应 当支付 死 亡 赔偿 金 、丧 葬 费 ,总 额 为 国
家上 年度 职工年 平 均工 资 的二十倍 。对 死者 生前 扶养 的 无 劳动 能力 的人 ,还应 当支付 生活 费 。 ” ( 3 )2 0 0 3年 1 2 月 4日 通 过并 生效 的 《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 人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第一 条规定 :“ 因生命 、健康 、身体 遭 受侵 害 ,赔 偿 权 利 人起诉 请求 赔偿 义 务人赔 偿 财产 损失 和精 神损 害的 ,人 民 法 院应予 受 理 。 ”本条所称 “ 赔偿权利人 ” ,是 指 因 侵 权 行为 或者其 他致 害原 因直接 遭受 人身损 害 的受 害人 、依 法 由受 害人 承担 扶养 义务 的被 扶养 人 以及 死 亡受 害人 的近 亲 属 。第 十七 条第 三 款规 定 : “ 受 害 人 死亡 的 ,赔偿 义 务 人 除应 当根 据抢 救治 疗情 况赔偿 本 条第 一款 规定 的相 关费 用 外 ,还 应 当赔偿 丧 葬费 、被扶 养人 生活 费 、死亡 补偿 费 以

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分析

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分析

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分析[摘要]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往往成为民事诉讼原告与被告争论的焦点。

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较高,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起诉时通常要求被告对上述项目予以赔偿,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往往参照内部指导意见或惯例“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属于何种性质的赔偿?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有无法律依据?判决“不予支持”将可能导致何种法律后果?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法律依据;法律后果一、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该条款明确了在刑事案件中,受害方有权要求被告方赔偿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款规定了被害人行使上述权利时可以采用“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即受害方通过另行启动“民事诉讼”的程序来实现自己合法权利法律并不禁止。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受害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大部分审判人员认为,被告人已经被处以刑罚,故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时候就应该有别于单独提起的民事赔偿。

也有部分审判人员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往往没有足够的赔付能力,即使法院判决赔偿,因被告人无力支付并无实际意义,故而不予支持。

既然受害方有权要求侵害方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大多数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精神病人的死亡赔偿金问题与性质

精神病人的死亡赔偿金问题与性质

精神病人的死亡赔偿金问题与性质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汕头知名刑事律师表示,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一、争议——精神病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病人王某(45岁)在某精神病医院治疗。

一日中午,王某趁医护人员不注意,从四楼窗户跳下死亡。

后王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相应损失,其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部分引起双方争议。

家属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医院方认为,王某是已丧失了劳动能力的精神病人。

实际上,其亲属每月还要为其提供一笔数额不小的医疗和生活费,因此其亲属并未因王某的死亡造成任何物质损失,其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观点比较小编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实质是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只要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其他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目前立法上并未予明确,而在实务上观点不一。

从大的方面,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精神抚慰说和财产损失说。

前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死者近亲属精神造成的侵害所应承担的赔偿。

后者则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给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

在《解释》颁布后,由于其在第17条和18条将死亡补偿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规定,实际已明确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不同的赔偿项目,精神抚慰说在实务中通常已不被采纳。

关于财产损失说中的“财产”性质,亦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扶养丧失说。

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到财产损害,对此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一)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一)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一)关键词: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慰金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内容提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死亡赔偿在性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扶养人的财产损失补偿和精神抚慰,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物质性损害赔偿)、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参考死者生前的收入和被扶养人的扶养费。

一、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死亡赔偿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究竟是对谁作出何种损害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的赔偿项目的选择、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的设置以及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等。

(一)世界各国的学说与立法例学界在死亡赔偿性质上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

世界各国法律多数学说和立法例认为,死亡赔偿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

1.精神抚慰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之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

也有人视之为抚慰金,并认为该种抚慰金在现实上不仅具有对精神上、肉体上痛苦的抚慰功能,而且承担着缓和具体证明损害的困难和提高损害赔偿总额等各种各样的功能。

1]2.“逸失利益”赔偿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2]此种损失有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另一部分是应当取得但由于死者提前死亡未取得的遗产损失。

也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仅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基于此,学界又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

(1)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断绝了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扶养费用的来源,因此侵权人赔偿的内容为支付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

按照扶养丧失说,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

3]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则不属于赔偿之列。

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简介

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简介

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简介工伤死亡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统筹地区是指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后分割情况:工亡赔偿金的分割是指工亡职工的亲属通过与工亡职工单位协商取得工亡赔偿金后,工亡职工的亲属之间对工亡赔偿金进行分配。

(一)工伤死亡赔偿金各部分的性质丧葬补助金用于工亡职工的丧葬支出,所以丧葬补助金无须在工亡职工亲属之间分配。

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是按月发给工亡职工生前供养的亲属的生活补助金,所以,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也不存在分配的问题,但由于是工亡职工单位与工亡职工协商赔偿的结果,所以一次性给予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亲属以后不再要求,所以,对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按规定计算出各自的份额,由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领取有明确的条件,所以,也不难确定各个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死亡保险赔偿金性质及归属之研究

死亡保险赔偿金性质及归属之研究
问题的提 出 2 0 0 7 年8 月2 0日,甲在乙保险公 司分别为 自己和妻子 丙各投保 一 份终身寿险合同 ,保险金额各 位 1 0万元 ,指 定其不满 周岁 的儿 子 丁为 受益人。 同时 ,甲又为其子丁投保了一份养 老保险合 同。上述三份 寿险 合同的保险费采用 2 0年分期 交纳 的方式 ,首期共交付保 险费 1 7 3 2 6元。 甲于 同年新购货车一辆 ,价值 1 O 万元 ,同时在 乙保 险公 司投保车损险 。 2 0 0 8年 2月 5日,甲与其妻丙开货车外出购货时遭遇车祸 ,车毁人 亡 。受益人丁的法定代理人提 出索赔后 ,乙保险公 司确认上述 寿险、车 损险合 同的效力 ,并且准备支付 2 O万元死 亡保 险金和 9 .5 万元 财产保 险金 。但是 ,乙保险公司却收到某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 书,要 求停 止支付该笔死亡保险金 。原因是 甲生前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拖欠戊 信用 社贷款 3 O万元。戊信用社提起了追偿债务 的诉讼 , 并 申请诉讼保全 。 笔者认为本案争论 的实质为保险金是否属于被保险人 的遗 产 ,谁有

承人继承。
从 《 保险法》第 2 2 条第 3 款可 以看 出 , 《 保 险法》 中的受益 人特 指人身保险合同 中的受益人 。《 保险法》第 6 4 条规定了保险金作为被保 险人遗产 没有 放在 “ 一般规定” 一节中 ,从立法 原意来说 , 这一 规定 只针对人 身保 险 合 同而言 。 最高人 民法 院在 《 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中指 出 :“ 财产保 险与人身保 险不 同。财产保 险不存在 指定受 益人 的问题 。 因而 。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 险人的遗产 。 ” 因此 ,财产保 险金 的性质为


权领取 。 二 、保 险金的性质 ( 一 )财 产保 险金 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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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摘要:文章从死亡赔偿金的立法过程详细阐述了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从“补助”、“补偿”发展到“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由兼具财产补偿和精神抚慰发展到纯系精神抚慰,又发展到纯系财产损失赔偿的巨大法制进步,并用“抚养丧失说”及“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进行了分析,以期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制度更科学,实践中价值取向更平衡。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抚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
一、死亡赔偿金的立法过程
196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和公安部办公厅(65)法研字15号、(65)公(治)字第434号致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的《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中指出“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之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我们考虑,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与因公、因私死亡不同,肇事单位给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亡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

因此,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外,原单位仍应按劳保条例发给抚恤费。

”该复函说明了死亡补偿费兼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性质。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确认了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过十几年的过程,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从“补助”、“补偿”发展到“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由兼具财产补偿和精神抚慰发展到纯系精神抚慰,又发展到纯系财产损失赔偿,是法制上的巨大进步。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民法学理论认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

在此情况下,享有损害赔偿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从损害后果的角度分析,死者近亲属受到的损害有两个方面:一是财产的方面损害,另一是非财产方面的损害即精神损害。

对财产损害的赔偿,有两种不同的知道理论:一是“抚养丧失说”,一是“继承丧失说”。

(一)“抚养丧失说”理论指导下的死亡赔偿金性质
“抚养丧失说”认为,因侵害他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者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又没有其他生活来
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侵权责任人应当其损害予以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解释应理解为该项死亡赔偿采纳的是“抚养丧失说”,由此可见,在“抚养丧失说”理论指导下的立法,“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二)“继承丧失说”理论指导下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不仅生命利
益本身受到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同样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损害赔偿法原理,对此“逸失利益”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在“继承丧失说”指导下的立法,“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

三、死亡赔偿金司法实务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解释》中的术语问题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此条中的“死亡补偿费”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存在矛盾,是在一个司法解释中用两个不同的术语来表达同一个法律概念,容易让人疑惑不解,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的严肃性。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判赔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两点应予明确:第一,民事纠纷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中,赔偿权利人可以同是提起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依据《解释》第十八条)的双向请求,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权利人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应给予支持,而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仍不在赔偿范畴。

(三)死亡赔偿金的获赔金额在城乡居民间差距较大
《解释》将赔偿标准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0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951.3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171.10元。

苦有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的,则城镇居民可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为159026元,而农村居民公能获赔63422元。

《国家赔偿法》明确受害公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并没有作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与纯收入或是否是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区分,建议应从立法上采取一定措施缩小城乡居民赔偿金额差距,以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

人的生命权是人权中至高无上的权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人的生命权都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

死亡赔偿金被定性为财产损失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只有通过广大法律专业人士用司法实践,才能从理论走向现实,弥补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失衡,最终才能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朱程义,蔡颖雯,张国宏.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陈现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司法,2004(2).
(作者单位:保定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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