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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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商法是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学科。
它通过学习商业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及商业活动中的实际案例,为商业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提供商法复习资料,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商法的重要概念、法律规则和案例解析。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法律的一个分支,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私法性质、商业活动范围、法律主体、交易方式和法律责任等。
1.1 私法性质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其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则主要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商业交易。
这是因为商业交易通常是个体之间的自愿行为,属于私人自由意志的体现。
因此,商法更多地关注于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1.2 商业活动范围商法的范围很广,包括民间贸易、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商业活动指的是商品、服务和资本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环节。
1.3 法律主体商法的法律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人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可以作为买卖双方的交易主体。
法人是一种具有法定地位和法人权利、义务的组织形式,如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合作社等。
1.4 交易方式商法涉及到各种交易方式,包括买卖、租赁、委托、合作、担保、许可等。
交易方式的选择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商业伦理的原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1.5 法律责任商法明确了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破产清偿责任等。
商业主体应当承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以保护其他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商法的主要法律规则商法的主要法律规则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规则对商业活动中的主要问题和纠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1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核心法律规则之一。
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问题,并指导公司与股东、债权人、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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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综合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不属于商主体的是:()A.商合伙B.商个人C.商辅助人D.商法人2.以下哪个商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A.有限责任合伙B.有限责任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一人有限公司3.甲、乙、丙各出资10万元共同成立丁有限责任公司,甲为公司董事长,现甲拟向银行贷款,请求丁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A.丁公司为甲债务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即可B.丁公司为甲债务提供担保经股东会决议方可C.甲对该事项的决议具有表决权D.只要乙或丙中有一人同意即可为甲之债务提供担保4.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由于经营困难,拟减少注册资本50万元,对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如何作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B.由董事会决议,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C.由股东会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D.由股东会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5.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盈余公积金的下列使用中,不符合我国公司法律规定的是()A.弥补公司的亏损B.扩大公司生产经营C.转为增加公司资本D.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6.甲、乙、丙、丁四人设立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乙拟将其全部出资转让给丁。
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B.需经全体股东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C.需经除乙以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D.不需其他股东同意即可7. 某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就下列事项形成决议,其中只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的事项是()A. 修改公司章程B. 减少注册资本C.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D. 变更公司形式8. 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要设立监事会,下列人员中,可以作为监事的是()A. 公司董事B. 公司经理C. 公司财务总监D. 公司工会主席9. 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除单行法另有规定的外,依照公司法,发起人认购的公司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A. 20%B. 30%C. 35%D. 40%10. 甲乙丙丁戊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该股份有限公司应召开创立大会的时间是()A. 制订公司章程30日内B. 通过公司章程30日内C.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验资后30日内D. 发起人认购股款缴足并经验资后30日内11. 依照我国公司法,下列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 可以低于票面金额发行B. 可以溢价发行C. 可以原价发行D. 可以公开发行12.甲乙丙三人拟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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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这些规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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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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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二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概述考核知识点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国内法、国际法、私法性、公法性②技术性伦理性的规范、技术性规范③营利性④安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提高交易效率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有限责任、风险分散、财产维护、避免商事组织解体③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诚实信用交易④安全交易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商法体系的具体构成是: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商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特征—①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人③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④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商主体的分类、商法对不同商主体的不同要求:1、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商自然人主要包括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和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2、法定商人、注册商人法定商人;又称绝对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主体;注册商人;是指只需经过一般的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营业范围进行经营的商主体..3、小商人、大商人小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性活动的商人;大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且规模、资金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商主体..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①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②商行为属于营业性行为③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商行为的分类: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指依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相对商行为;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双方商行为;指行为的双方都是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3.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指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辅助商行为;也称附属商行为;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起到辅助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作用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特征—①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②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③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④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或字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商号的法律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3、商号是商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商号与商标的区别:1、商标与商号的作用不同2、商标与商号的性质不同3、商标与商号取得的条件与程序不同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对商号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特征—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3、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商号的限制:1、商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不得滥用相关文字3、禁止以不正当为目的使用商号商号的选用:1、商号或企业名称必须包含法定的内容;依法定的顺序2、商号的文字3、一个商号主体选用一个商号4、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性质;与商主体的经营范围一致5、分支机构的商号选择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内柔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特征—1、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2、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商业登记是强化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4、商业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力商业登记的法律意义:1、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前提2、商业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3、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基础商业登记的种类:1、设立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抓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对企业具体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4、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企业是一个特殊的经营实体;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只要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具有同一性;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不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企业组织;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依赖于投资人的人格;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1、设立容易2、经营效率高3、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以及增加就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1、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2、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3、经营规模受限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同性:企业的全部出资由一人负担、企业的资产由一人主持;并由出资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出资者的责任不同4、是否可以破产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性:投资者都是自然人;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区别:1、出资的主体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设立的条件不同4、设立的程序不同5、是否有经营期限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点:财产的性质为个人所有;进行经营活动都需要进行登记;并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进行;都享有商法上的权利;都由个人决策经营;都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区别:1、申请设立时的名义不同2、设立的条件不同3、承担无限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4、是否遵守会计制度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合法的企业名称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1、申请2、审查、签发营业执照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有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1、自行管理;即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2、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的主要权利: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3、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其全部营业及财产4、有权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合并其他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5、有权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其提供财力的行为.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5、依法纳税6、依法招用职工7、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务;清偿企业债务..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不能免除投资人的责任;但是为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该责任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指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使企业终止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两种: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2、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三章合伙企业法考核知识点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特征: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异同:共同点—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3、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区别—1、出资人数不同2、出资人身份不同3、企业财产性质不同4、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1、准备申请文件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3、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签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比例..财产份额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决定权2、监督检查权3、对外代表权4、利益分配权5、优先购买权6、分割财产权义务:1、出资义务2、忠实义务3、分担企业风险的义务合伙人财产份额依法转让和出质的条件—转让条件: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条件: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它包括决策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由合伙人分别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方式: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3、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入伙程序:入伙协议签订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注意的是;未登记并不影响入伙协议本身的效力入伙的条件: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入伙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责任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货条件:1、声明退伙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退伙的法律效力:1、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2、普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发生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清算:是指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事务的行为合伙企业清算人产生的法定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由全体合伙人指定3、人民法院指定第四章公司法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特征—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一般是法人4、公司务承担无限责任区别:1、出资的主体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设立的条件不同4、设立的程序不同5、是否有经营期限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点:财产的性质为个人所有;进行经营活动都需要进行登记;并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进行;都享有商法上的权利;都由个人决策经营;都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区别:1、申请设立时的名义不同2、设立的条件不同3、承担无限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4、是否遵守会计制度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合法的企业名称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1、申请2、审查、签发营业执照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有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1、自行管理;即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2、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的主要权利: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3、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其全部营业及财产4、有权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合并其他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5、有权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其提供财力的行为.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5、依法纳税6、依法招用职工7、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务;清偿企业债务..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不能免除投资人的责任;但是为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该责任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指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使企业终止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两种: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2、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三章合伙企业法考核知识点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特征: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异同:共同点—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3、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区别—1、出资人数不同2、出资人身份不同3、企业财产性质不同4、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1、准备申请文件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3、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签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比例..财产份额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决定权2、监督检查权3、对外代表权4、利益分配权5、优先购买权6、分割财产权义务:1、出资义务2、忠实义务3、分担企业风险的义务合伙人财产份额依法转让和出质的条件—转让条件: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条件: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它包括决策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由合伙人分别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方式: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3、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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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一、商法总论商的本质是营利性。
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是指为取得变更或终止创设性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审查、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主体,不能任意的去创设商主体的类型。
当商主体变更的时候,也只能在法定范围内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主体。
否则无法得到法律的准入。
(2)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法对设立商主体的实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只有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条件时,才能成为相应的商主体。
(3)商主体公示法定。
商法对商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欲成立商主体必须严格的按照这些程序。
我国规定,要想成立商主体必须履行设立登记手续,除此之外,对特殊行业须有关的行政部门颁发行政许可证。
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
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要式主义。
只商法对《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件大都规定了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
(2)公示主义。
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周知,以便利害关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损害。
(3)外观主义。
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当交易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与外观行为不符时,应当以外观行为表现为准。
(4)严格责任主义。
商法对商事交易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1)短期消灭时效。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行使权利,那么权利自始而消失。
《票据法》17条。
(2)定型化交易规则。
交易客体定型化,指有形的物体商品化,通过整齐划一的规格或者商标确保交易的迅速成交;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商法对交易的方式规定为若干类型,使得任何的商主体无论在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
(3)行为要式性规则。
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该行为无效。
商法复习资料(含例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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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含例题解析)商法第一天:【知识点】1.公司设立之公司资本2.股东出资3.公司章程4.股东【重点了解】公司设立之公司资本1、有限责任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应当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应当有公司住所;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新增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4、公司对股东除名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减资程序,或安排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6、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股东实缴资本。
【特别提示】注册资本中货币比例无法定要求,股东可与公司自行约定出资期限股东出资1、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且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且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并且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5、当事人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另有约定,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
因市场变化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股东无需补足差额。
6、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股东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7、公司成立后,股东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股东具备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商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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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题商法是调整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涉及公司、合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商法复习题的主要内容:1. 商法概述:- 商法的定义和特点-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的基本原则2. 公司法:- 公司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的设立程序- 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公司的资本制度: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3. 合同法:- 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 合同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 合同的履行:履行方式、履行抗辩- 违约责任:违约的类型、违约责任的承担4. 证券法:- 证券的定义和分类- 证券发行: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证券交易:交易规则、交易监管-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5. 保险法:- 保险的基本原理: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保险金额 -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保险责任的承担:保险事故、保险金的支付- 保险市场的监管:保险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6. 破产法:- 破产的定义和破产程序- 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 破产清算:清算程序、清算分配-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7. 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点-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8.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信用证、托收等-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和保险-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9. 案例分析:- 分析具体的商法案例,理解商法条文在实际中的应用10. 商法的国际比较:- 不同国家和地区商法的特点和差异- 国际商事法律的协调和统一趋势复习商法时,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还要学会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加深对商法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的商法复习有所帮助。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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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的起源(商事惯例渊源)近代意义的商法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习惯法。
2、商法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一)性质1.商法是私法,也具有公法的色彩。
2.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二)特征1.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2.商法规范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3.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4.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5.商法具有发展性与易变性3、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企业维持原则(二)促进交易便捷原则——效率原则(三)维持交易安全原则第二章商法基本制度1、了解商主体特征、我国商主体的分类(那些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特征:(一)法定性。
(二)经商业登记而取得资格。
(三)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四)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我国商主体分类: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类型。
2、理解商行为的特征◆(一)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二)是营业性行为。
◆(三)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四)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原则、商事登记机关、对象;商事登记的类别原则:一、强制登记原则。
二、全面审查原则。
三、登记公开原则。
我国采取行政登记主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
商事登记对象:公司法人;其他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商事登记的类别: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我国商业名称构成规则和选用限制商业名称的构成:地名,字号,行业范围或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我国商业名称选用的原则:1. 商业名称单一性规则。
2. 商业名称显著性规则。
3. 商业名称正当性规则。
4. 商业名称的公序良俗规则。
5. 对商业名称的特别限制。
5、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及名称权(转让)效力:排他效力,救济效力。
名称权性质: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特征:地域性,公开性,可转让性,时间上的无限性。
权能: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商业名称变更权,商业名称转让权。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2、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3、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4、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商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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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复习资料商法学复习资料第一编商事导论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之法。
商主体即经营者;商行为即经营行为,亦称商事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私法行为。
2.商法与商事关系: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商法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
法学上的“商”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3.商事关系: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1.私法与公法融合;2.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技术规范少女的趋同性:法律移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区域性立法)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1)凡法律未禁止的,商主体就能自由进入(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原则,亦称否定清单);(2)商主体具有充分的选择权;2.企业自治: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二)提高交易效率原则1.交易定型化(1)交易形态定型化: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是的任何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交易,均可以获得相同的法律效果(2)交易客体定型化:商品化(有形物品);证券化(无形物品);2.行权时限化:为促进商事交易,商主体许多权利的行使受时限约束3.时效短期化:指对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特别的缩短,以便迅捷地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三)确保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亦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2.公示主义:是指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
3.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任何形态的商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力。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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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商法复习资料商法是一门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它涵盖了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方面。
在商业社会中,商法起着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业主体权益的重要作用。
对于学习商法的同学来说,复习资料是必不可少的帮手。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商法复习资料的内容和建议。
一、商法基础知识商法的基础知识是学习商法的基石,掌握好基础知识对于理解和应用商法规则至关重要。
在商法的基础知识中,商业合同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了解合同的要素、成立条件以及合同的效力等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公司法也是商法中的重要内容。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运作机制以及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于理解公司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以及公司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商法案例分析在学习商法的过程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学习方法。
通过分析真实的商法案例,可以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提高对商法规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在商法案例分析中,可以选择一些典型的商法案例,例如合同纠纷案件、公司治理问题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了解到商法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适用情况,同时也可以培养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商法学习资源除了教材和课堂讲义,还可以利用一些商法学习资源来辅助复习。
商法学习资源包括商法相关的书籍、期刊论文、学术研究报告等。
这些资源可以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商法的理论和实践,扩展对商法知识的认识和理解。
此外,互联网上也有许多商法学习资源可以供学生参考。
例如,一些商法学者和专家在网上发布的商法讲座、研讨会等视频资源,可以帮助学生进一步了解商法的前沿研究和最新动态。
四、商法实践经验商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理论知识的掌握只是学习商法的第一步。
在实际工作中,商法知识的应用和实践经验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学习商法的同学应该积极参与商法实践活动,例如模拟法庭、法律实习等。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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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事交易行为,依法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并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体现在:A商事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诚实信用(三)交易边界,提高经济效益原则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多营利。
该原则主要内容:A交易便捷 B短期时效 C格式化交易规则(四)鼓励交易,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鼓励交易:是指商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鼓励商事主体积极从事商事交易活动,并确保其交易活动的安全。
其内容主要有:A交易明确 B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C对商事交易实施积极、适当干预(C中包括:a公示主义。
是指商事主体在一张商法规定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时,应当公开交易中公众应当知晓的重要事项,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b强制主义。
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制性影响和控制。
c外观主义。
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去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d严格责任。
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论述可能:股票与债券的关系(根据PPT整理)】股票:指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债券:指政府、金融机构、公司等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者主要区别:(1)法律属性不同。
股票是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和享有股权的凭证;债券实质上是筹资人与投资人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二者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2)法定权利义务不同。
持股人有权依法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权分得股利和剩余财产;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期限要求不同。
股票是永久性证券,无到期日,一般不允许退股,公司依法回购股份是例外;而债券存在期限,有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之分,且到期应还本付息。
(4)收益性不同。
股息收益不稳定,除优先股外一般无固定股息率,投资者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密切相关;而债券收益具有稳定性,持券人到期按预定的利率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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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与营商环境1.法学上对商的界定法学对“商”的界定,一切营利性营业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其侧重点并不在于从商的方式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考察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商法,如法国、德国、日本。
法律的规范的形式、法的编篡、结构是其重点。
3.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规中。
民商合一,没有统一的商法典。
4.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私法和公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5.商法的确保交易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制度中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6.公司自治的概念所谓公司自治是指公司治理主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自主安排公司治理机构,配置公司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活动。
公司自治体现为企业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三个方面。
7.软法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的方式指定或认可的,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从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所以,软法亦法。
但是软法又不是典型意义的法。
其制定主体一般不是国家正式立法机关,而是非国家的人类共同体。
相对于国家的制定法这种硬法,软法则处于准发地位。
第二章商主体8.商主体的法律形态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
无论是商法人,还是其他商事组织和商个人,均有以下三个要素:(一)成员。
商主体由成员设立、拥有和支配。
没有成员,商主体根本无法成立。
成员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
商个人只能有一个成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成员,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有一个成员。
(二)资产。
这是商主体得以从事商行为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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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特征⏹(一)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作为私法的商法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具有公法性质的规范。
⏹(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商事行为法中有较多任意性规范,而商事组织法中存在较多的强制性规范。
⏹(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既包括对商事组织的规范,也包括对商事行为的规范。
⏹(四)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商法的规范大多出于立法者的设计和安排。
⏹(五)国际性商法是最具有国际性的法律规范。
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二、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定型化(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三、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交易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情势变更原则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2、强制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一)商事主体应符合商法规定,即主体法定。
⏹(二)商事主体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四)商事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营业。
早期的商法强调商主体的形式特征,以登记为资格条件;现代商法则强调商主体的行为特征,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为要件。
一、商事主体的分类(一)以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为依据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2、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事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
⏹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依据合伙协议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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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一.名词解释●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总称。
●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法定商人:又称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法定商行为的人,即使他们没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他们也可以获得商人资格,成为商人。
●任意商人:又称自由登记商人,是指从事农业、林业及其附属产业的经营者,他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商事登记簿上进行注册登记。
●注册商人:又称应登记商人,是指从事基本商行为以外的商行为者,如果以商人的方式从事经营,则必须通过在商事登记簿登记获得商人资格。
●大商人(完全商人):是指严格按照商法规定进行商事登记,根据经营的种类和范围设置完整的商事机构,其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商法的严格规定来进行的完全商人。
●固有商人:是指为谋取利益,有计划、反复、持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经营行为并以此为职业的人。
(日本)●拟制商人:是指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者,虽然其本身仅是小商人甚至并不从事商行为,但鉴于登记的效力,应当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
(日本)●表见商人:即错误地作为商人或商事公司登记者,或没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但他已经以商人的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即被视为表见商人。
(德国)●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法律或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商法复习材料(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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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材料简答题:1、简述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2、简述商事代理的概念与特征:商事代理是代理商非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1]商人性:要取得代理商资格,须取得商人资格。
[2]职业性:营业活动具有持续性而非一次性。
[3]独立性: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权利/主体/身份/责任。
[4]灵活性:形式上多种多样,适应商事活动的复杂性。
[5]连续性:不受代理商企业主的死亡而终止。
[6]无严格的人身属性: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
3、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点:[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2]地位的非法人性。
[3]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具体体现在财务制度上。
[4]责任的无限性。
4、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也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
它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基本原则包括:[1]备置要求不同:前者是必备性的,后者是任意性的;[2]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要式法律文件,后者是不要式文件;[3]法律效力不同:前者效力对象广、效力时间长,后者则不是。
5、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1]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同时订立数额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超额保险;[2]同一保险事故;[3]同一保险利益;[4]同一保险期间,并不要求全部重复,且是否重复,关键是看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5]数额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
6、商法的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公司登记中的公示;[2]强制主义,保险利益规定;[3]外观主义,票据行为解释的外观原则;[4]严格责任主义,票据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7、商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商事主体地位。
其特点:[1]是共同经营体---区别于商个人。
[2]是非法人企业---区别于商法人。
[3]依商事法设立---区别民事合伙。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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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是一门涉及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它对于商业领域的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在商法的学习过程中,有一些重点知识点需要特别关注和复习。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法复习资料的一些重点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商法知识。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
它主要包括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的特点、商法的法源和商法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内容。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理解和掌握。
商法的基本概念是指商法所涉及的主要范畴和领域,如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合同等。
商法的特点包括专门性、实用性、灵活性等。
二、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事主体是指商业活动中的各个参与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的各种行为,如买卖、租赁、合作等。
在复习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时,需要了解商事主体的种类和特点,以及商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等。
三、商事合同和公司法商事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合同等。
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公司的组建、经营和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复习商事合同和公司法时,需要重点关注合同的要素和效力、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以及公司的组建和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知识产权是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纠纷解决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竞争法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和限制行为等。
在复习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时,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种类和保护方式,以及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禁止行为等。
五、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商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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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复习资料第一编商事导论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之法。
商主体即经营者;商行为即经营行为,亦称商事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私法行为。
2.商法与商事关系: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商法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
法学上的“商”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3.商事关系: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1.私法与公法融合;2.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技术规范少女的趋同性:法律移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区域性立法)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1)凡法律未禁止的,商主体就能自由进入(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原则,亦称否定清单);(2)商主体具有充分的选择权;2.企业自治: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二)提高交易效率原则1.交易定型化(1)交易形态定型化: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是的任何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交易,均可以获得相同的法律效果(2)交易客体定型化:商品化(有形物品);证券化(无形物品)2.行权时限化:为促进商事交易,商主体许多权利的行使受时限约束3.时效短期化:指对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特别的缩短,以便迅捷地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三)确保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亦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2.公示主义:是指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
3.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任何形态的商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力。
3.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商事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发生重大情事变迁,或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是情事,而使原合同实施的效果显示公平的,当事人可请求对方适当地变更该合同,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从而恢复交易的公平性。
四、商法的渊源(一)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的方式制定或认可的,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从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1.商主体规范自身的组织和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如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等。
2.有关行业团体或社会组织制定的自治性规则,如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
3.业务条款。
由交易一方单方面制定,并经过主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交易条款,如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财产保险的基本条款等。
(二)商事习惯五、商法的适用顺位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法律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际商事惯例对国际条约和国内商事法具有补充适用的作用。
3.软法。
4.商事习惯。
六、商号(一)概念以及特征1、概念:商号,亦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狭义的商号仅仅指字号,广义的商号则是与商业名称和商事名称为同义语。
2、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所使用的名称。
(2)商号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3)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明自己营业的名称。
(二)商号与其它的联系1、商号与商标的联系联系:商号与商标均具有显著性,具有识别功能,均与商主体的信誉息息相关。
区别:(1)商号以商主体自身为对象,而商标则是以商品或服务为对象,系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商标不仅区分不同商主体的商品或服务,而且区分同一商主体的不同商品或服务。
(2)特定商主体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3)商号只能由文字构成,而商标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
(4)商号登记采用强制主义,而商标登记则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即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采用强制主义,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与否,听其自便。
(5)商号仅在登记机关行政辖区内具有排他效力,而商标一经注册,在全国具有排他性。
七、商号权(一)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商号权,是指商主体对经济依法登记的商号享有的专用权。
这是商主体的私权,也是一种绝对权。
(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性质的权利)(二)商号权的内容1、商号专有权商号一经登记,商号所有人即对其享有专有权,即具有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号的效力。
2、商号专用权商号专用权,是指商号所有人享有不允许他人妨碍其使用商号的权利。
商号一经登记,所有人不仅可以专有,而且可以专用。
3、商号变更权既然商号为所有人专有专用,所有人当然可以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变更商号。
鉴于其人身权属性,商号频繁变更可能危害交易安全,影响交易效率。
故,没有特殊原因,企业不得在商号核准后一年内申请变更。
4、商号转让权商号具有可转让性,唯商号权与商主体声誉息息相关,根据是否需要与营业一并转让,可将各国立法归结为合并转让主义和单独转让主义。
我国应属于改良的合并转让主义,企业商号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并应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商号只能转让给一个受让人,且转让方在商号转让后不得继续使用已经转让的商号。
八、商事登记(一)商事登记概述1、概念: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
2、特征(1)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2)是要式法律行为。
(3)是公法行为。
1、设立登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法律行为。
2、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已经设立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的变迁,经其申请,由登记机关对其登记事项予以变更的法律行为。
3、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并取消其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4、分支机构登记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均可以设立分支结构,而其设立均需办理登记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合伙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九、商事账簿(一)商事账簿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商事账簿,亦称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依法制作的簿册,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
商法上的商事账簿是指广义商事账簿,包括商法、会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所要求制作的账簿。
2、特征:(1)商事账簿系商主体所制作的账簿。
(2)商事账簿反映商主体的营利性。
(3)商事账簿的设置具有法定性。
1、对商主体自身及其成员的作用:对于商主体自身而言,商事账簿使其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自身经验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依此进行盈余计算和利润分配,进而判断有关经验决策和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
对于不参与商主体业务执行成员而言,商事账簿成为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主要渠道,也是他们决定是否投资、是否退出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的重要依据。
2、对第三人的作用:在交易过程中,相对人可以借助商事账簿了解商主体的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而决定是否交易以及如何进行交易。
3、对监管者的作用:政府监管部门可通过对商事账簿,进行有关统计,并作为政府有关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对于税收机关,商事账簿是其征税的依据,因为无论是利润还是营业额,其确定依据均是商事账簿。
4、对诉讼的作用:在诉讼中,商事账簿属于重要的证据之一。
十、商主体(一)概念: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特征:1.商主体系商法所规定的人。
2.商主体必须是从事商行为的人。
3.商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三)构成要素:成员、资产、财产责任。
十一、商合伙(结合法条和书本)(一)概念: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二)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1)概念:全体合伙人全部出名,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设立条件:a)两个以上合伙人b)书面合伙协议c)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d)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合伙财产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合伙人向非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则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4)合伙人的权利:参与权、知情权、异议权、撤销权、收益分配权。
(5)合伙人的义务:竞业禁止;限制自我交易;禁止不利益行为;禁止擅自行为;共担风险。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仅因普通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合伙人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其兼具公司和合伙的部分优势,可以促进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有机结合。
(三)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清算事由的7种情形(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2.清偿顺序(1)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第二编公司法一、公司: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一)人格性1.公司的权利能力:财产权、商号权、名誉权、受赠权等。
2.公司的行为能力:指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意思,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3.公司的责任能力:独立承担责任,独立的财产是其责任能力的基础。
(二)社团性:公司属于社团法人,以股东的结合为基础。
(三)营利性:公司属于营利性社团法人。
(四)股东的有限责任(五)永久存续性:公司不因股东、代表人或雇员的变动或死亡而影响其存续。
三、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三)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