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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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机构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州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机构管理中的问题,推行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序高效推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项目指挥部和项目公司管理的意见》(湘办〔2012〕77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协调机构)是指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指挥、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的临时性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项目指挥部、项目协调领导小组、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项目环境服务领导小组、项目征拆办等各类职能相近为重点项目推进提高协调服务的临时性机构和组织。
第三条州、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的党委、政府按项目管理权限对项目协调机构建设负总责,是项目协调机构建设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应督促项目协调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四条设立项目协调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估算1亿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总投资估算5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征地拆迁任务重、环境协调服务难度大或工程量较大需安排专门人员协调指导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未达到1亿元、社会投资未达到5亿元的,或者投资虽达到限额标准但可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独立实施的项目,一律不设立项目协调机构,有关协调服务工作由分管州、县市领导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实施完成。
项目协调机构与项目公司必须分开设立,原混淆同设的,应限时撤销项目协调机构,或重新分开设立。
第五条设立项目协调机构的程序:
(一)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拟制项目协调机构组建方案,在项目启动之时按照项目管辖权向相应的州、县市重点办提出申请;
(二)州、县市重点办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协调机构方案进行核实;
(三)由州、县市重点办报请州、县市党委、政府批准设立;
(四)州重点项目业主持党委、政府批准的文件到州重点办备案。
第六条项目协调机构受各级党委、政府委托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重点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工作;
(二)规范项目建设有关资金管理,做好失地群众安置及社会保障等工作;
(三)协调处理工程设计、评审、招投标中的具体问题及相关协议、合同的起草、送审、签订等工作;
(四)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当地群众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的关系,依法组织开展项目的征地拆迁、征拆补偿、矛盾纠纷调处;
(五)协调查处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索拿卡要和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
(六)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反法定程序和纪律规定,幕后操纵阻挠项目建设和强行到重点项目施工单位检查、封账、扣车等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强行索取各种补偿、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行阻工、敲诈勒索、偷盗哄抢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协调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解决水系路系恢复、临时用地复垦、炮损理赔等环境修复和涉及群众利益的其它问题;
(八)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和建设资料及管理移交工作;
(九)及时向州、县市党委、政府汇报项目建设和环境服务进展情况,接受上级的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