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总控计划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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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控计划考核细则

1考核规则

(1)以考核周期前最近一次签发的《项目总控计划》为考核依据。

(2)考核部门主责总控计划节点完成率。总控计划节点按时完成率=考核周期内实际按时完成节点数/考核周期内计划完成节点数。

(3)若节点未能按时完成,但对后续节点无影响,则在由节点主责部门发起、经《项目总控计划》各相关部门、城市公司工程分管领导、城市公司总经理(中心城市由大区工程分管领导会签)会签确认后可视作按时完成,且不计入节点调整计算。

(4)由节点主责部门发起的节点调整流程必须经《项目总控计划》所有相关部门会签,并经城市公司工程分管领导、城市公司总经理审核(中心城市由大区工程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方可视作有效调整。节点调整流程必须包含网签流程,且须在流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计划管理部门、大区工程管理部、大区投资运营部备案,否则均视为无效调整。

(5)节点调整系数N:根据节点调整个数及频次设置,N=考核期内部门主责总控计划节点调整频次。考核周期内单个节点考核周期内调整次数不超过2次(含两次),两次以上按节点未完成进行考核。

(6)跨期节点计入节点计划完成时间(以考核前最近一次签订

的《项目总控计划》为准)对应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

(7)因关键节点计划调整引起的总控计划节点调整,相应的总控计划节点均按视作完成处理,且不计算调整系数。

(8)因总控计划节点调整引起关键节点调整,则对考核期内相应的总控计划节点主责部门调整系数作放大10倍处理,即N′=10N。

(9)考核期内部门主责节点总控计划最终按时完成率=(考核周期内按时完成节点数/考核周期内计划完成节点数)*(100-N′)/100。

(10)若因公司其它部门原因(外部原因归结为公司相应对接部门原因)导致节点未能按时完成,节点主责部门必须在考核期内及时发起节点未完成情况说明,并经节点主责部门、原因发生部门及相应分管领导OA会签确认后作为节点考核依据。此情况下,将该节点考核自动归入原因发生部门进行考核,不再对节点主责部门进行考核。

(11)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总控计划节点按时完成率为各项目部主责节点按时完成率平均值,即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总控计划节点按时完成率=(∑各项目部总控计划主责节点最终按时完成率)/考核项目个数。

(12)总控计划节点考核均不包含对关键节点的考核(一级、二级节点考核在《关键节点计划》考核中体现)。

(13)以上所述“按时完成”包含节点调整及视作完成等情况。

2考核流程

(1)城市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总控计划执行情况进

行考核。

(2)各项目部负责考核数据收集、整理、核实等工作,并于考核通知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核实无误、各相关部门签字确认的数据提交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各项目部提交的考核数据进行整理后提交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考核,同时呈报大区工程管理部、大区投资运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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