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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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苏政办发[2013]16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6日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突出重点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原则上要对外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保留、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推进行政审批程序和结果公开,要明确行政审批职责,规范公开程序,依法公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信息,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审批过程、结果公开。

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2024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及安排

2024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及安排

2024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及安排一、序言环保工作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任务,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保障至关重要。

2024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将继续秉承科学、合理、创新的原则,全面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实现我国绿色发展目标,提高环境可持续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二、工作目标1.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别是大气、水质、土壤环境的改善,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并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水质质量等环境指标。

2.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回收利用的全面推进,特别是固体废弃物和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3.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加大生态修复力度,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

4.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与舆论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的环保行为和理念转变。

三、具体工作计划及安排1.大气污染治理a.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确保大气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b.完善工业企业和机动车辆等排放标准,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监控和考核。

c.推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的发展,减少传统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水环境治理a.继续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控制重点流域和城市污水排放。

b.提升水环境监测和治理能力,确保地表水质量持续改善,加大对地下水保护力度。

3.土壤环境保护a.制定土壤环境保护规划,改善耕地和工业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

b.加强对重金属、农药等土壤污染物的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农田土壤质量安全。

4.固体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利用a.推动垃圾分类工作,促进节约资源和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

b.完善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率。

5.能源资源利用a.推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加强对煤、石油等传统能源的减排减消工作。

b.加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重。

6.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a.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建设,扩大森林覆盖率和保护面积。

b.加强湿地保护,修复退化湿地和水域生态环境,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粤环办[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环办〔2012〕103号)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的管理,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2年10月23日附件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的管理,确保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保密和信息上网的有关规定,遵循“谁上网、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和公开、便民、效率、安全的原则,实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三条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应当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各业务流程整合,逐步实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

加快信息上网和更新速度,提高信息的时效性。

第二章信息内容和分工第四条按照国家、省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公众网具有“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功能的要求,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政务公开类信息。

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人事任免、各类规划、行政执法事项、环境质量、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突发环境事件、信访受理和投诉案件处理、污染源相关信息等的非涉密信息。

(二)在线服务类信息。

实现与公众、企业密切相关的信息网上查询,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联系电话、办事程序、表格下载、网上咨询、批复、结果查询等,开展在线服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穗环办〔2018〕42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穗环办〔2018〕42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穗环办〔2018〕42号各重点排污单位,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信息中心: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须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现就我市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权利的重要途径。

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指导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开展对所辖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信息公开内容(一)2018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应该公开下列信息:1. 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 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3.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防治污染设施名称、投入使用日期、处理工艺、平均日处理能力;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环评审批部门、环评批复文号及时间、竣工环保验收审批部门、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号及时间;5. 排污许可情况,包括排污许可证号、有效期限、排污口名称、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限值;6. 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加剧,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逐渐成为了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依法将环境相关信息公开给社会大众,以促进环境保护、提高公众参与度和加强环境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国际经验和中国的现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1. 促进环境保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更加了解环境状况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各方共同参与环境治理。

2. 增加政府透明度:通过公开环境信息,政府可以展示其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果,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3. 促进科学决策:环境信息公开可以为社会提供丰富的环境数据和科学依据,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

三、国际经验1. 瑞典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瑞典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非常先进,其《公众权利取得环境信息法》规定了公众可以获得哪些环境信息,政府部门也需要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2. 美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美国的环境保护署将各类环境信息以在线数据库的形式公开,公众可以随时查询。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相关的环境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信息公开政策和相关标准。

四、中国的环境信息公开现状尽管中国已经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2. 信息公开渠道不畅通:部分地区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完善,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有限,影响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3. 数据质量亟待提高:部分环境数据公开不准确、不实时,缺乏科学性,需要加强数据采集和整理工作。

五、建设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明确政府和公众的权责,提升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水平。

2. 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加大投入,建设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查询途径,方便公众获取环境信息。

环境保护的通告

环境保护的通告

环境保护的通告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环境保护的通告,仅供参考!环境保护的通告范文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20xx年第17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xx年本)》予以通告。

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告,及时调整通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实施。

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1、本目录内需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2、本目录外由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环评审批权限归设区市及以下的建设项目3、化工(除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电石外)、造纸(除制浆造纸外)、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涉及重金属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直管县(市)享受与设区市同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权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xx年本)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xx年6月4日环境保护的通告范文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鄂环办[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3]24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我厅“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三)集体研究决定原则;(四)广泛征求意见原则。

第二章决策形式及事项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以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厅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厅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以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重大事项;3.以厅党组名义向省委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4.厅党组成员及厅级干部的分工确定与调整,厅系统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及其试用期满转正和任职;5.厅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发展规划;6.审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7.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与变更,厅系统人员编制增减与调整;8.厅系统管理制度的审定、修改和废止;9.厅系统干部出国(境)公务活动计划;10.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获奖集体和个人建议、全省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审定及向外单位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候选对象;11.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12.推荐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有关津贴人选;13.处理厅系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14.其他需要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环保“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任务部门分工意见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环保“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任务部门分工意见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环保“十三五”规划重点
工作任务部门分工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11.04
•【字号】辽环函〔2016〕294号
•【施行日期】2016.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环保“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任
务部门分工意见的函
省政府各相关委、办、厅、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已由省政府办公厅于6月26日以辽政办发﹝2016﹞76号文印发。

为保证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顺利完成,对照省直各相关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6号),参照《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省“气十条”实施方案、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我厅将规划的重点任务初步分解落实到省直各部门。

请你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对分工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1月15日前书面反馈我厅,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鞠占杰,电话62788676,传真62788682。

附件:《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部门分工细化分解表——
省直部门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4日附件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部门分工细化分解表——省直部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环办[2014]117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指导地方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约束指导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必须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或线位规划,规划环评应由环境保护部召集审查,规划环评审查结论和意见作为相关项目环评受理审批的依据,规划及规划环评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必须在项目环评中得到体现和落实。

凡涉及线路长度、车站数量、线路基本走向、敷设方式、建设时序等重大变化调整,按规定需修编或调整规划的,应重新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并按上述程序完成审查。

二、充分发挥环评优化项目选址选线方案的作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选址选线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规划环评审查结论和意见一致,尽量选择沿城市既有交通干线或规划交通干线敷设,与已有敏感建筑物之间设置足够的防护距离。

线路穿越城市建成区和人口集中居住区域时,应当采用地下线敷设方式;穿越城市建成区以外非环境敏感区,可采用高架线或地面线的敷设方式。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已有的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目标实施有效保护,重点路段还要考虑未来规划建议的噪声敏感建筑与线路的位置关系是否合理。

采取综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包括噪声源强控制、传播途径阻隔及受声点防护等,涉及环保拆迁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置换措施时必须落实相应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和进度安排。

对预测超标的敏感路段优先采取声屏障措施,以高架、地面形式穿越规划建成区以外路段应预留安装声屏障条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宣传报道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宣传报道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宣传报道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1•【字号】粤府办[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宣传报道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粤府办〔2001〕3号)省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切实提高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和重要会议新闻报道的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宣传报道工作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广东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宣传报道工作规范(暂行)一、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宣传报道工作的组织和分工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宣传报道工作,视活动的内容分别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一)省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政务活动,包括:解决基层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的现场办公活动、现场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重大事项的公务活动,其宣传报道,由省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落实。

报道的安排,分类掌握:1.应予充分报道的活动,邀请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省电台、电视台等5家省内主要新闻单位(简称“三报两台”,下同),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广东分社、经济日报等3家中央驻粤主要新闻单位参加。

信息处派员到现场组织新闻报道。

2.必须严格掌握报道尺度的活动,原则上通知“三报两台”按新闻通稿安排报道。

3.可选择具有全局指导意义或具有新闻价值的内容予以报道的活动,原则上可通知“三报两台”派记者随行采访,新闻稿须送省府有关领导审定后安排刊播。

(二)省政府领导陪同国务院领导同志或工作组(省委负责接待的除外)在省内考察、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由省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落实。

按有关规定,该类活动必须严格控制采访记者人数。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粤环办[2013]9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粤环办[2013]9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粤环办〔2013〕91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省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粤府办〔2013〕3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境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环境信息列入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既是省政府对环境信息公开高度重视的充分体现,也是针对社会各界对环境信息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提出的重要举措。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各级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二、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一)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

推进空气质量信息公开。

按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公开珠三角地级以上市62个站点的实时监测数据和AQI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评价信息。

推进其他地级城市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监测能力建设,在2013年底前,全省所有地级以上市按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公开城市空气质量信息。

推进水质环境信息公开。

通过广东省环境信息GIS综合发布平台发布江河水环境周报、水环境月报、水环境年报以及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每年通报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

(二)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公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粤府办〔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9日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各级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大量工业企业被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腾出的工业企业场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

但一些重污染企业遗留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35号)提出的“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要求,为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查被污染场地。

地方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制订本地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业、经济、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以已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且原有场地拟再开发利用的以及本地区其他重点监管工业企业为对象,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掌握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基本情况,排查被污染场地(包括潜在被污染场地),建立被污染场地数据库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共享信息。

二、合理规划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粤办函[2011]672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1〕67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粤府〔2011〕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一)调查评价。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以县为单元开展全省69个山区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重点提高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和成果上报;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二)重点勘查。

对威胁100人以上人口和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环发[2010]1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环发[2010]1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环发〔2010〕19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现将《2010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2010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二○一○年二月十日附件2010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环境保护工作全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核心,以确保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确保亚运会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为重点,严格环保准入,强化环境监管,加强环境整治,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具有广东特色的环境保护新路子,为全省当好科学发展排头兵、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一、以严格环保准入为重点,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一)研究出台指导性意见。

制定并实施《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指导全省环保工作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大力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抓紧出台《广东省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全面推进土地利用、区域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点做好电网、交通、石化、水泥和火电等重点行业及重点流域区域开发规划环评工作。

积极推进海峡西岸、北部湾经济区重点产业发展战略环评广东子项目。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进一步落实《关于当前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01
运用在线监测技术对重点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控,提高监管效率
和准确性。
实施大数据分析和应用
02
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环保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为监管执法
提供决策支持。
探索信用监管机制
03
建立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环保守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体
系,实施联合惩戒。
05
企业责任落实及公众参与机制 构建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06
考核评估与责任追究机制设计
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生态环境质量指标
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等,确 保各项环境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生态保护与修复指标
考核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生态修复工 程实施等情况,推动生态保护与修复
工作。
污染物排放指标
针对企业、工业园区等,设定严格的 污染物排放限值,降低排放强度。
国际影响
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 理,履行国际环保义务, 提升国际形象。
02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与原则
总体目标设定
生态文明建设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污染防治
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提高环境质量 ,保障人民健康。
应对气候变化ຫໍສະໝຸດ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 发展,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对认定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进行调查、 取证等工作。
根据责任主体和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行政处分、经 济处罚、法律追究等适当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及时公开责任追究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警示其他责任主体。
THANKS。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推进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7.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20〕216号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等要求,加强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7月20日前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崔轩、杨伟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电话:(010)65645696、65645693传真:(010)65645732邮箱:***********************.cn附件:1.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7月7日附件1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等要求,加强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加强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型与周期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修复、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等项目类型。

项目周期指从下达预算到项目验收的过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30•【文号】环办[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证券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准备、抓住重点、规范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审批许可网络化受理、办理和答复的工作程序。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1.公开行业环保核查信息。

包括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示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03•【文号】环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

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粤环办[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12〕64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密切结合经济社会形势,紧紧围绕全省环保中心工作,积极主动收集和向省厅报送大量有价值的政务信息,为国家、省各级领导同志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为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推进环保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落实全省党委系统信息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环保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

要紧紧围绕国家和省重大环境政策、环保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报送信息,向上级反馈工作落实的情况和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做到把握需求更加准确,落实行动更加自觉,服务决策更加有效,为上级掌握环保动态、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信息支撑。

二、要关注热点,及时报送。

信息报送是为领导提供的一种政务服务。

要完善政务信息报送机制,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报送效率,对当地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问题要第一时间收集、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报送。

要服务在前,主动提出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基础。

三、要总结经验,推动创新。

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总结报送实践中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报送工作中具有创新性的特色鲜明、亮点突出的信息,及时展示本部门的新经验、新成果。

四、要深入调研,建言献策。

要主动跟踪、调研环保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找准最关键的问题,向上级提供有调查、有分析、有建议的高层次信息,发挥政务信息参谋助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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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
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办[2013]9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3.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粤环办〔2013〕91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省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粤府办〔2013〕3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环境信息列入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既是省政府对环境
信息公开高度重视的充分体现,也是针对社会各界对环境信息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提出的重要举措。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各级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二、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
(一)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

推进空气质量信息公开。

按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公开珠三角地级以上市62个站点的实时监测数据和AQI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评价信息。

推进其他地级城市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监测能力建设,在2013年底前,全省所有地级以上市按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公开城市空气质量信息。

推进水质环境信息公开。

通过广东省环境信息GIS综合发布平台发布江河水环境周报、水环境月报、水环境年报以及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每年通报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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