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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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某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偷税行为,稽 查局立案后于2003年5月20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 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该酒店的帐簿及 记帐凭证进行了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 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该酒店1—4月份采 取少列收入的方式偷税150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 县地税稽查局于5月28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 处理决定和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酒店在提 供纳税担保后,于5月31日向该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 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于6月10日以该酒店未缴纳 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请问: 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11
某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粮食白酒和 啤酒,2006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玉米10000公斤,支付价款20000 元,开具了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玉米已验收入库。
(2)从粮管所购进高粱200000公斤,取得防伪税控增值 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00元,增值税额15600元。高 粱已验收入库,款项未付,专用发票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 申请认证,通过后已申请抵扣。
案例3
某县供销社下属的某乡农副产品采购供应站,现已累计欠 税4万多元。2007年11月15日,该乡税务分局的税务员张某 来站上对站长说:11月20日前再不能缴清欠税,我们就得 采取措施了!11月20日上午,站长正在向县供销社经理汇报 税务局催缴欠税的事,突然接到站里打来的电话说:税务局 来人将站里收购的3吨价值6万多元的芦笋拉走了!站长急忙 赶回站里,果然装满芦笋的汽车不见了,只见办公桌上放着 一张《查封(扣押)证》和一份《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 收据》。经过多处筹集,供应站在11月22日将所欠税款全 部缴清。但在向张某索要扣押的芦笋时,他说芦笋存放在食 品站的仓库里。当供应站人员一同赶到食品站时,食品站的 人说:保管员回城里休假了。3天后供应站才见到芦笋。因 为下了一场大雪,芦笋几乎已全部冻烂。这给供应站带来了 4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为供应站未能按合同供应芦笋, 还要按照合同支付购货方1万元的违约金,合计损失5万元。
税务稽查案例评析
案例1
2008年9月28日,某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专项检查计划, 对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因非举报案件,稽 查局并未立案。在依法进场检查之后,发现该公司涉嫌税 收问题,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将该公司2006年至2008年的 账簿、凭证调回稽查局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少申报 税款1650多万元。12月16日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 书》,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1650多万元,依法加收滞纳 金。并在同日归还了该工厂的账簿、凭证。该公司不服该 处理决定,认为并未少缴这么多税款并拒不缴纳税款。稽 查局经该市税务局长批准,于2009年1月21日向该公司送 达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向银行送达《扣缴税收 款项通知书》后,从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扣划了相应的 存款抵缴税款、滞纳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案例10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月发生以下购销业务: (1)购入服装两批,均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两 张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分别20万元和36万元,进项税额 分别为3.4万元和6.12万元,其中第一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未 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第二批货物的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 的认证。另外,先后购进这两批货物时已分别支付两笔运费 0.26万元和4万元,并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普通发票。
(3)购入上述玉米支付给运输公司的运输费为1000元, 运输公司开具了货运统一发票。
(4)购入上述高粱支付给运输公司的运输费为2000元, 运输公司开具了货运统一发票。
案例2
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酒家有偷税行为。为 获取证据,该地税局派税务人员王某等四人扮作食客,到该 酒家就餐。餐后索要发票,服务人员给开具了一张商业零售 发票,且将饭菜写成了烟酒,当税务人员问是否可以打折时, 对方称如果要白条,就可以打折。第二天,王某等四人又来 到该酒家,称我们是市地税局的,有人举报你们酒家有偷税 行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依法对酒家进行税务检查。检查 中,该酒家老板不予配合。检查人员出示了前一天的就餐发 票,同时当着老板的面打开吧台抽屉,从中搜出大量该酒家 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经核实,该酒家擅自印制 收据并非法使用商业零售发票,偷逃营业税等地方税收 58856.74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作 出如下处理:补税58856.74元,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处以9000元的罚款。翌日,该市地税 局向该酒家下达了《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该酒家不服, 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4
2002年6月,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该市某建筑安装公司 进行检查时,发现2001年度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 附加,计20万元。于是,稽查局于7月1日下达《税务处理 决定书》,责令其补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7月2日下达了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所欠税款及附加0.5倍 罚款,即罚款10万元。7月3日又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书》,决定予以罚款10万元。该公司不服,拒不执行。 7月15日,在市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依法查封了该公司所 属加油站,准备拍卖后抵缴税款,当发现加油站因经济纠 纷已于2002年4月被抵押给银行后,便取消了对加油站的 查封。之后,7月28日,在经批准后,稽查局又准备查封 该公司一辆原价30万元的轿车,但同时发现这辆轿车已于 2002年1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7万元被转让给甲企业, 虽然由该公司使用,但产权已经不属于该公司,无法进行 查封、拍卖。8月2日,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外地乙企 业欠该公司2001年货款50万元,于是稽查局申请人民
案例7
经查,某房产开发公司发生了下列业务,未进行税务处理:
⑴将新建的一栋房屋无偿捐赠给附近的一所小学,该房屋 由其他单位施工,账面成本518181元(成本利润率为 10%)。
⑵以本公司的一栋房产对外投资,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房产原值500万元,评估价600万 元,两年后该公司转让该项股权,取得转让收入650万元。
(2)批发销售服装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万元,采用 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结算,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货款尚 未收回。
(3)零售各种服装,取得含税销售额38万元,同时将零售 价为1.78万元的服装作为礼品赠送给了顾客。
(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家用电脑20台,每台零售价 6500元,另支付顾客每台旧电脑收购款500元。
⑶以本公司的一栋原值3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向某商 业银行贷款150万元(按照我国金融部门的有关规定,以 财产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其借款金额不得超过财产价值的 50%),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年利率为8%。按照协议 规定,抵押期间该房产由银行使用,公司不再负担贷款利息。 贷款期满后,该公司因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本金, 经双方协商,银行将所抵押房产收归己有,该房屋评估作价 320万元,银行向该公司另外支付人民币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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