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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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自年月日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西:

南:北:

(物业项目座落位置:市区街号)

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

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指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其他类型物业)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四)选举、更换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六)审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

2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3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4

5。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由区物业办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

业主委员会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确定会议形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工作。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议事内容进行表决或征求意见。

(四)公告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的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五)资料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将会议有关资料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大会会议的,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6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共有权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7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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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可以采取以下第种方式产生:

(一)以每楼层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

(二)以每单元为单位, 推选产生一名代表;

(三)以每幢楼为单位, 推选产生一名代表;

(四)划分为个推荐区域,每个推荐区域推选名代表。其中:住宅代表名,非住宅代表名。

(五)

(六)

第十二条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表决应当采取下列形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由业主或业主代表就讨论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统计及公布表决结果。

(二)业主大会会议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1.由业主自行将征求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2.由业主委员会指派专人送达、回收征求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业主大会,但一个受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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