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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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
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
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 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 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1998年1月,中国内地A 公司与美国B 公司经过中国政 府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内地合资成立了 C 公司,其中,A 公司 持有C 公司40%的股权,B 公司持有C 公司60%的股权。 2004年1
月,A 公司、B 公司与香港D 公司三方签订《股权 转让合同》,三方约定:美国 B 公司保留C 公司的10%的股权, 将自己持有的C 公司的50%的股权转让给香港 D 公司;股权转 让款1000万元,分三期支付,2004年2月支付第一期款200 万元,2004年6月支付第二期款300万元,2004年12月支 付第三期款500万元;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00万元; 合同在各方签名盖章、支付第一期款、经中国政府审批机关批 准后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
二期款,但由于 B 公司反悔,不配合向审批
机关递交有关文件, 直至 2004 年 10 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
D 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
《股权转让合同》仍然没有能够报审批机关审批。由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虽然在2004 年1 月已经依法成立,D 公司也依约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但却因未报审批机关审批直至2004 年10 月仍然没有生效。D 公司因不知道应如何主张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前往律师所咨询。该案引起了笔者的思考,为此,笔者尝试探讨一下这种法律规定必须经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拒不办理该手续,故意使依法成立的合同无法生效,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浅谈这种特殊情形下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法律责任,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得到大家的批评指正。
要分析合同虽已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情形的法律责任,必须首先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谈起。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法律概念,它们之间既存在区别又存在紧密的联系。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即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在《合同法》第十四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内容上有反映。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家强制其履行。合同的成立,不涉及任何的国家干预,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的生效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评判。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
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
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上述内容表明,合同在成立时并不是必然生效,合同生效的时间可能是在合同成立的同时,也可能是在合同成立之后。从逻辑关系上来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成立的合同,而且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可能生效。但是,即使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存在无法生效的情形。
那么,合同成立的法律责任与合同生效的法律责任有何区别,或者说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合同虽已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