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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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董事的程序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或临时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1、提名非独立董事

(一)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有权(i)根据公司章程(「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向公司提出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选举其提名候选人为非独立董事的提案或(ii)根据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三项向公司提出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选举其提名候选人为非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

(二)就提名提交公司的文件

根据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下列文件应当提交公司:

(i)提名股东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意图的书面通知(「意图通知」);

(ii)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接受提名通知」);

(iii)由提名股东准备的候选人的书面资料,包括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候选人资料」)(若提

名发生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

则载有有关规定,则候选人资料应按照该等规定随董事会决议一并

公告);及

(iv)候选人作出的书面承诺,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候选人承诺」)。

(三)提交文件的时间

(i)若是以提案方式提出,意图通知和接受提名通知应在股东大会通知

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7日前的期间内发给公司,该等通知的最短

期限为7日;或

(ii)若是以临时提案方式提出,意图通知、接受提名通知、候选人资料

和候选人承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的期

间内发给公司。

2、提名独立董事

(一)提出提案

根据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选举其提名候选人为独立董事的提案。

(二)提出选举董事的临时提案

根据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选举其提名候选人为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

(三)就提名提交公司的文件

根据章程第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二十五条,下列文件应当提交公司:

(i)意图通知;

(ii)接受提名通知;

(iii)提名股东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的意见(「独立性意见」)和,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规

定,被提名人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的公开声明(「公开声明」);

(iv)候选人资料(若提名发生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规定,则候选人资料、独立性意见和

公开声明应按照该等规定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及

(v)候选人承诺。

(四)提供文件的时间

(i)若是以提案方式提出,意图通知和接受提名通知应在股东大会通知

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7日前的期间内发给公司,该等通知的最短

期限为7日;或

(ii)若是以临时提案方式提出,意图通知、接受提名通知、独立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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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声明、候选人资料和候选人承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发给

公司。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五项,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规定,公司应按照该等规定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或其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所。公司董事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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