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才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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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才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标准之一
人事代理服务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人才流动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事代理的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
二、术语定义
本规范中的人事代理,是指人才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办理与人事管理相关的服务事项。
三、服务内容
(一)提供人事代理相关业务咨询,介绍服务内容和工作流程;
(二)了解需求,提供相关服务工作指南及业务简介材料;
(三)受理单位和个人人事代理委托业务。
四、工作流程
(一)业务受理
1.委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委托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办理相关业务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2.委托个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原单位同意调出证明或非在职证明;
(3)委托代理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人事代理协议(合同)评估与签订
1.协议(合同)评估。
(1)分析委托人提出的服务需求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评估本机构具备的各项资源能否满足委托人提出的服务需求;
(3)经济性评估。
2.确定协议(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代理项目;
(2)双方权利与义务;
(3)收费标准与付费方式;
(4)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与委托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合同),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4.委托人是单位的,向其发放人事代理凭证并载明如下事项》:
(1)人事代理须知与要求;
(2)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及变更记录;
(3)委托单位存档人员调入、调出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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