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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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5、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桃江县投标人(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名单制度,是指相关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供应商)进行查处与公示的制度。
第三条投标人(供应商)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和中标后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列入黑名单。
(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行为:
1、在县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寻衅滋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威胁恐吓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2、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材料或者相关人员冒名顶替的;
3、有挂靠、允许他人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4、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中标后履约过程中的行为: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订合同或无能力履行合
同的;
2、中标后,非法转包、违约分包、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3、中标后,违反合同约定,不按合同约定工期、质量竣工的,或不按时交货、提供服务的;
4、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5、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在履约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
第四条对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供应商),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一至三年参加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格,并且在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公示。
第五条投标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建议意见
一、该文件建议以市政府办名义行文
二、第一条的第(一)中8、9两条合并为“未具备招标、拍卖、挂牌条件而进行出让的”
三、第一条的第(二)中6中“投标”二字去掉,其中15-21单列为中标单位(实施单位)
四、第二条的第(三)中4、6合并为一条
五、建议对全文从投标人、招标人、中标人、代理机构、监理单位等方面分类界定。
篇三:黑名单管理办法
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行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失信惩戒机制,有效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履约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公告、管理、运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失信惩戒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是指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违法行为记录涉及的公共资源交易
活动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涉及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公共资源交易后履约中的“扣分黑名单”是指在履约过程中,被相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且进行后台管理的不良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招标(采购、拍卖等)中介代理机构、专职代理人、评标(审)委员会成员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项目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职责过程中,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后作出的直接影响交易活动当事
人参与交易活动资格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行贿犯罪行为,是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
第五条
—1—
一、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暂停或者取消中介代理资格;
5.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拍卖、挂牌)项目的竞标资格;
6.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7.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后:
1.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2.暂停安排国家项目资金;
3.暂停项目的审查批准;
4.责令停业整顿;
5.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