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人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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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主旨)
本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东洋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根据中国的劳动法规制定的职工劳动条件、工作规则及其相关事项的制度。本规则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条(使用范围)
1.本规则所称职工是指根据第3、4条所规定的手续被录用,并从事公司工作的人员。
2.公司和职工须共同遵守本规定,互相协助,进行工作业务的正常运营。
3.本规则在分发到各部门的同时,职工可自由阅览。
第二章人事
第3条(录用)
1.公司在入社希望人员中选择、录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2.公司招聘时,要求应聘者提交以下的资料,以考试、面试以及健康诊断书来决定是否录用。但是,未满十六岁的不予录用。
(1)简历(贴1寸照片)
(2)最终学校的毕业证书,身份证
(3)户籍簿
(4)特殊技能者的资格证明
(5)是新毕业者的要有学校提供的相关的毕业报到资料以及成绩表
(6)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4条(录用内定者的提出文件)
新录用的内定的职工,在内定后必须迅速提交以下的文件,文件提供不充分的,取消录用。(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2)养老保险手册
(3)住房公积金记录卡或住房公积金转移单
(4)《劳动手册》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5)失业证明书或退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其他的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文件
(7)外地人员就业登记卡(证)
(8)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第5条(劳动合同)
1.公司很据中国的现行法规,与录用者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
2.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视劳动条件续签1-3年的劳动合同。
第6条(试用期)
1.新录用的职工,适用于自入社日起1-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公司根据员工的技能、业务成绩、健康状态以及其他的原因,确认职工是否具备员工所需的必要条件或者判断员工是否能继续工作的时候,在试用期满之前任何时候,任何一方都可向对方告知劳动合同的终止。
2.试用期视合同期限的不同,最长以3个月为限。
3.通过试用期的职工的录用日期,自试用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7条(退休年龄)
职工的退休年龄男性为六十周岁,女性干部为五十五周岁。女性为五十周岁。但是,退休后如公司认为有必要,而且本人有工作的意愿时,可留用。
第8条(解雇)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在未到劳动期间之前,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因技能、业务成绩、健康状态及其他的原因,被认定为不具备作为职工所必须的条件。
(2)严重地违反劳动纪律时。(符合第71条内容时)
2.职工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需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或者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并立即解雇。
(1)职工对分配到的业务无执行能力,在接受训练后或者在转换职位后,仍然不能执行业务的。
(2)由于业务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疾病或者负伤,不能从事以前的或公司另行安排的业务的。(3)因公司的生产、经营条件,出现很大的变化,形成人员的过剩时。
(4)公司根据法律宣布解散时。
第9条(合同的自动终结)
职工因违反法规被起诉确定有罪的时候或被拘留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第10条(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职工如遇下述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职工必须在30日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1)通过劳动部门的安全检查,因公司的劳动安全及卫生条件恶劣的,认为对职工健康有重大危害的。
(2)公司未支付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的或未支付保险、福利待遇的。
(3)因公司未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侵害到职工的合法权利的。(4)职工发生特别的状况时,提出辞职,公司同意时。
第11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
公司或职工任何一方,在合同期间内想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第12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
公司或职工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带来经济损失的时候,根据损失的状况以及责任的大小进行赔偿。职工由公司负担费用、接受研修和其他培训的,而且在合同期满之前退职的时候,必须把该费用乘以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间所占比率,将费用归还给公司。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合同执行、未签订合同的按另行规定执行。
第13条(劳动合同解除的保留)
公司在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时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因天灾地变以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而不能继续工作的,不受限制。
(1)职工因疾病或劳动灾害意外的负伤,在规定疗养期间内的。
(2)职工有职业病或因业务上理由负伤的,而且被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或一部分的。
第14条(业务的变更)
公司根据业务的必要,考虑职工的能力、经验、健康以及其他的情况,对职工的业务内容和勤务地的进行变更时,职工如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拒绝。
第三章服务
第15条(修养)
职工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支持公司的发展。
第16条(服装)
1.职工在工作时候,必须穿着公司发给的工作服和工作鞋。
2.公司提供的服装只能在工作时穿,上班途中不能穿着。
3.上班时,主动出示胸卡给保安室人员确认。
第17条(服务修养)
1.未经许可,禁止把公司物品带出公司。
2.经常性的保持日常用品的清洁,整理整顿,清扫。
3.吸烟在规定的场所,时间内进行,其他场所没有使用明火的许可不得使用。
第18条(物品、文件、账簿)
1.职工应公私分明,不得谋求私利。
2.职工不得把公司的物品作为私用,而且公司的文件、账簿等不得向其他不相关人员展示。
第19条(机密保持)
无论是否是自己负责的业务,职工不得泄露被认定为是有关公司的内部外部的机密事项。并且即使退职后,在三年内不得泄露机密。
第20条(损坏赔偿)
职工要爱护公司的物品,努力节约。对于损坏公司物品的人,要求照价赔偿。
第21条(公司内设施的使用限制)
职工在把公司的设施作为私自使用时必须在事前得到许可。
第22条(私用物品的携带进出)
职工进出车间时,不得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携带进出。不得已要携带的时候,必须申请取得许可。在生产现场使用电话未经许可不得携带使用。本人想要使用时、要在休息时间和场所使用。
第23条(携带品的检查)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在职工进出公司时,进行携带品的检查。职工必须协助公司接受检查。没有理由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