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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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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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浏览次数:51 发布时间:xx-6-9 11:10: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 __指定区域的城乡空间布局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镇、乡和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镇、乡应配备专职城乡规划管理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河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定

河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定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宣讲等形式和广播、络等途径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的宣传教育, 引导村民参与规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的相关工作,对违反村庄规划的行为予以劝阻 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公布、实施村庄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在村庄规划编制、实施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河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 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目录
01 规定全文
02 内容解读
《河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定》于2022年8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条例共六章节二十七 条,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规划 编制
03
第三章规划 实施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由自然资源部门 牵头,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协同,村民参与,专业技术力量支撑的工作 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村庄规划工作。
04
第四章监督 管理
06
第六章附则

河南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河南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河南省乡村建设规划导则————————————————————————————————作者:————————————————————————————————日期:2河南省社会主义新乡村乡村建设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的若干建议》(中发〔 2006〕1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人民省政府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行建议》(豫发 [2006]1号)精神,加速社会主义新乡村规划建设和乡村治理, 依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齐、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动,促使城乡兼顾,科学发展,改良乡村人居环境。

特拟订《河南省社会主义新乡村乡村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合用范围本《导则》合用于我省行政地区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鼓舞拜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独自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可以独自编制规划的乡村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乡村能否独自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县(市)域城镇系统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依据乡村的详细状况确定。

规划撤并的乡村不需编制乡村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乡村撤并计划,依照乡村建设规划编制乡村治理方案。

1.3基本任务乡村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整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立的乡村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行政村域内乡村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线,对乡村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兼顾安排各种基础设备和公共设备,为乡村居民供应吻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照乡镇整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关法律、法例、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规划范围2乡村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假如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豫建[2010]306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豫建〔2010〕306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委(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等39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定)线时限的规定〉的通知》等3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7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7件,截止2010年6月30日)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8件)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临颍县县域村镇体系规划2008--2025

河南省临颍县县域村镇体系规划2008--2025

河南省临颍县县域村镇体系规划(2008-2025)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1第三章村镇体系规划 2第四章村庄布点调整规划3第五章空间管制和资源利用规划4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6第七章历史文化保护与旅游系统规划7第八章综合交通规划7第九章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8第十章给水设施规划9第十一章排水设施规划10第十二章电力设施系统10第十三章燃气与供热规划10第十四章通信设施规划11第十五章防灾规划11第十六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11第十七章近期建设规划11第十八章实施对策与建议12第十九章附则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临颍县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引导、调控临颍县域城镇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依法制定的指导临颍县域城乡建设活动的法律性文件。

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对本规划的调整、修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指导思想1. 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土地集约化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

2. 坚持统筹发展原则,统筹考虑城镇和乡村、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从促进县域整体发展角度进行空间资源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配置。

3. 坚持控制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从县域长远发展出发,确立以控制为主,适度引导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08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5)146号文发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文发布)《河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技术细则(试行)》(豫建村镇〔2007〕14号)《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中原城市群规划(2006~2020)》《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快省25个重点县(市)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临颍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六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8~2025年,其中:近期2008~2015年,远期2016~2025年。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与内容讲解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与内容讲解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与内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第一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二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以下重点:(一)综合分析评价县域自然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二)研究县域产业发展与布局,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对策和措施;(三)分析研究县域人口增长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趋势,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确定城镇化模式及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确定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确定村镇体系结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确定村庄布局的基本原则,明确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农村居民聚居点治理和建设的管理策略。

(五)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实施措施,防止灾害、确保安全,提出县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六)按照城乡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防止重复建设。

第三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的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镇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强调不同的原则和内容。

要区别平原、丘陵、山区、高原等不同地域,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体现不同的地域特色,突出不同的城乡空间布局特点,选择不同的城乡协调发展战略。

第四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划内容,是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强制性内容应在图纸上准确标明,文本上明确,规范表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管理措施。

第五条对涉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具体包括:(一)县域内需要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退耕还林(草)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分滞洪地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豫建村镇[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豫建村镇〔2008〕23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商丘市小城镇发展办公室,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建委(规划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从2008年开始,用3年时间有效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有效进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村镇规划工作(一)抓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1.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任务2008年47个扩权县完成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县根据实际情况加快编制步伐,以引导区域村镇合理布局、科学发展;2009年完成50个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全部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2.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要依据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技术细则》(试行)通知(豫建村镇〔2007〕14号)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已批准实施的上位规划。

并与涉及到的城镇、村庄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相协调。

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预测县域村镇发展趋势,构建县域村镇体系布局;确定空间管制策略,划分县域空间管制区域;制定重点城镇和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区域资源共享;确定中心村、基层村布点,合理预测发展规模;制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与重点,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河南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印发

《河南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印发

《河南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印发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21年第9期本刊记者郝亚儒9月9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南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明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要求和期限原则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规范。

《导则》规定,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期限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即2020年至2035年。

规划编制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依据,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

《导则》要求,编制要按照前瞻30年、做细15年、做实“十四五”要求,细化落实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位于市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乡镇的国土空间规划应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编制;其他乡镇可由乡镇政府单独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也可由多个乡镇进行联合编制,由上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

同时,建立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诚信管理制度,规划编制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或主创人员对规划成果实施终身负责制。

《导则》明确了乡镇规划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评价评估、发展定位与目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重要控制线划定、用地结构调整与用途管制、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村庄分类与产业布局、历史文化与景观风貌、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规划传导与实施保障等。

同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遵循“强化底线约束、坚持以人为中心发展思想、突出特色、统筹全域”等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节约集约优先要求,围绕实现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实施导向,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突出地方特色,统筹全域全要素管控,合理确定乡镇发展目标定位,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

《导则》还要求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管制度,强化规划全过程信息化监督,利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豫政办[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目前仍有近7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

加强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又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加强我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规划为先导,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扎实稳步推进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终实现中原崛起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遵循城乡建设发展客观规律,充分发挥规划的科学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优化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和简便易行的治理方案。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注重中原地域特色和文化传统,突出乡土和民族特色,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

安全经济、省地节能。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要符合安全、经济、卫生、美观的要求,推广节地、节能、节材技术,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

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坚持试点引路、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稳步推进。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八条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河南省规划办法

河南省规划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规划区具体范围,由组织编制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划定。

规划区具体范围超出有关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

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制定规划的其他村庄,应当制定村庄— 1 —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城乡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2 0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的公报和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布。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和专家论证。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人民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和村庄治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促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特制定《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 鼓励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1.2.3 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

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依据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村庄治理方案。

1.3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1.4.1 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1.4.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4.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规划范围村庄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居住分散又不宜集中建设的自然村,可单独规划。

21.6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1.6.1 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进镇居住,合理推进城镇化进程。

河南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

河南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

河南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河南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制目的 1第二条地位作用 1第三条适用范围 1第四条编制原则 1第二章规划基础 2第五条工作底图 2第六条调查研究 3第七条规划评估 3第三章村庄规划内容 4第八条发展目标和定位 4第九条村域空间布局规划 5第十条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 5第十一条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5第十二条产业发展布局 6第十三条居民点建设规划 6第十四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7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保护 9第十六条近期行动计划 10第四章村庄规划成果 10第十七条规划成果组成 10第十八条规划成果要求 10第五章附则 12第十九条实行时间 12第二十条条文解释 12附件A 村庄规划成果内容 13附件B 村域土地利用构成表 14附件C 村庄建设项目表 1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河南省'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引导村庄建设,推动乡村地区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地位作用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范围内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按照本导则要求,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可与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

第四条编制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

强化对耕地资源、自然生态、历史人文、地质遗迹等的保护,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的管控要求,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农业农村发展新格局。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

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保障村民的规划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为村民服务、让村民参与、使村民满意、让村庄宜居作为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八条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一)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向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二)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提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对规划纲要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质量的通知-豫建村镇[2009]1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质量的通知-豫建村镇[2009]1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质量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质量的通知(豫建村镇〔2009〕15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商丘市小城镇发展办公室,巩义、中牟、邓州、永城、固始、项城等县(市)建委(局)、规划局:为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贯彻落实力度,实施科学发展观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形成科学合理的县(市)域村镇体系布局,协调有序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完善齐全的基础和服务设施,生态和谐的居住环境,我省全面启动了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工作。

今年要完成全省47个扩权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是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省政府要求,对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工作,提高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质量,通知如下:一、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程序(一)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向省建设厅村镇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二)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提请省村镇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对规划纲要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

(四)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经省村镇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五)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六)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规划大纲主要内容(一)总论。

任务的由来、编制依据、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规划范围与规划时限、技术路线、规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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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一)综合分析全县区位、自然、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
(二)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村镇的等级规模和重点发展的中心村镇;
(三)研究县域产业发展与布局,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对策和措施;
(四)提出村庄撤销、整治、迁建和合并的分类改造方案
1、撤销城中村:从行政体制而言,改造城中村就是进行撤村设居委会的工作。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街道办所辖的村庄和各镇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进行撤村设居委会工作。
城中村确定原则:城镇规划区内各街道办管辖村庄;原镇政府所在地村庄;根据各乡镇总体规划,被纳入镇区规划的村庄;设施较为齐全,有一定的积聚规模,属于原建制镇所在地的村庄。
(四)城镇、村庄布局的现状特征和未来发展的主要问题。
第十六条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分析评价,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提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对策措施,明确县域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各产业的空间布局方案,并划分经济区。
第十七条预测县域人口规模,确定城镇化战略。
(七)确定乡镇合并的原则及规划;
(八)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确定村庄撤销、搬迁、合并、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防止大拆大建;
(九)统筹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和各项建设的限制性要求,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设施向农村覆盖,防止重复建设;
第二合部、城中村协调发展的规划原则。提出重要经济发展轴线(带)的村镇空间布局方案,制定规划建设管理措施,明确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区及中心镇区的发展定位和规模。
第二十二条确定村庄布局和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分类改造策略。
(一)制定县域村庄布局空间管制规划,明确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和布局。
第二章编制程序及要点
第五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向省建设厅村镇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二)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提请省村镇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对规划纲要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
(十)本着发展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原则,依托村庄现状发展条件,提出产业引导规划,制定适应村镇特色的产业规划;
(十一)制定近期发展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
(十二)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
第八条对统筹城乡发展中,一些比较突出的重大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作为规划的基础支撑和基础保障,并以附件的形式随同规划成果一并上报。
第三章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基础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
第十条自然条件
(一)气象资料:气候特征、全年气温变化、日照时数、风向变化、降水量及气象灾害等。
(二)水文资料:地表水的常年水位、最高水位、水质、流量等;地下水的资源分布、储量、水质、开采状态等;可利用外来水资源情况;行洪、蓄滞洪区分布范围、防洪标准及历年洪涝灾害发生情况等。
分析人口现状情况及增长状况,要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域总人口数量构成情况及分布状况,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人口规模、城镇化水平及人口在城乡的统筹分布,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一)研究县域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分析人口增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和就业结构的变化趋势。
(二)制定县域城镇化发展战略。预测城镇化水平,确定城镇化模式,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引导县域人口适应生产力布局合理分布。
3、搬迁落后村:搬迁村庄根据村庄面临的实际问题和村庄内居民的生存状况,结合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分为近期整体搬迁和远期逐步搬迁两种形式。
整体搬迁村庄确定原则:地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无发展潜力,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落后;人口规模过小,经济收入来源少,又需要搬迁的村庄;受水利工程、地质灾害或其它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村庄;
(三)人口与村庄:全县总户数、户型结构,总人口及历年变化情况;各乡镇的村庄名称、数量及各村人口规模;人口转移和外出务工情况等。
(四)经济发展:各乡镇生产总值、粮食总产量、财政收入以及三产结构、主导产业、作物类型,各村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情况。
第十三条基础设施
(一)基础设施: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等重要基础设施的现状规模、空间布局、使用状况以及建设要求。
确定原则:村庄经济具有一定的互补性,能和周边村庄发展进行相互协作;地理位置条件:此类村庄必须相互临近或有趋势相向集中发展;地缘或血缘关系:此类村庄应有共同的地域认同感或存在一定程度的血缘关系,便于村民间的和睦相处。
第二十三条制定各项专业规划,提出各项建设的限制性要求;
(一)交通网络规划。在区域大交通网络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预测运输需求,提出交通运输网布局方案以及重大交通工程项目的布局,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与城乡居民点的关系,重点是公路网和水运网。
(四)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省村镇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照程序报批。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工业向乡镇政府驻地城镇及以上工业片区集中;促进村庄适度集聚和土地等资源节约利用;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集约配置;促进整合农业生产和生态空间,加快城镇化进程,深化城镇化内涵。
第二条本技术细则是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具体规定,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除遵守本技术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以经批准的上位规划为依据,并与涉及到各乡镇、各村庄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采用的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勘查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十八条确定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明确村镇体系结构,提出村镇布局的基本原则。制定各类乡镇、村庄的建设标准及综合布局,确定用地和人口规模及其空间布局等。
第十九条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县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引导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第四章编制内容
第十五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全县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
(二)分析县域在所属行政区域及更大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三)分析县域城镇与农村的社会经济概况,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分布情况,县域自然生态环境与资源状况,灾害和环境污染情况;
(四)分析研究县域人口现状情况、增长状况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趋势,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确定城镇化模式、城镇化水平及城乡人口的统筹分布;
(五)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确定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明确村镇体系结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确定布局的基本原则;
(六)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实施措施,防止灾害、确保安全,提出县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环境保护: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的污染状况,影响范围及治理措施等。
(四)地方病分布范围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十二条经济社会
(一)区位条件:县域地理位置、辖区面积、中心城镇与周边城镇的空间关系,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他主要公路等对外交通条件。
(二)历史沿革:历史演变、建制沿革,重大事件、历史名人,风土人情、地方传统等。
(二)提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根据不同情况,划定积极发展的区域的居民点、引导发展的区域或居民点、限制发展的区域或居民点、禁止发展的区域或居民点等四类。划分四类区域(居民点)的范围和规划管理措施。
(三)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设标准。中心村是人口规模较大的农村居民聚居点,中心村的选定应满足区位优势、联系合理、规模经济、节约用地的选址布点原则,明确其服务范围。
(三)适宜建设区:主要是指对村镇建设进行一般性控制和引导的区域,包括城镇建设区及独立工矿等其它适宜建设的区域。在该区域范围内,村镇的建设活动应在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确定县域村镇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
明确村镇层次等级(包括县城——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一般村),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确定各乡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建设标准。
中心村庄确定原则:有一定的集聚规模,人口一般在2000人以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对周边农村有一定的吸引辐射的村庄;自然条件、资源条件优越,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与镇中心保持良好的经济、交通、社会及服务联系,在镇域中能承担次中心作用的有一定服务半径的村庄;适当考虑在乡镇范围内均衡布置,一般不靠近镇区。
河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技术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县级市、区,下同)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技术文件的内容与深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特制定本技术细则。
(三)地貌地质:各种地貌类型及空间分布、高程变化;地震、滑坡、塌陷、冲沟等地质灾害状况;地下矿产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矿产采空区、开采波及线的影响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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