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指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3.13
•【字号】黑建规[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黑建规[2012]9号)
各市(地)、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建设局、森工建设局,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住房和建设部已批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原《标准》”)同时废止。
考虑到我省部分市、县已于2012年1月1日前已启动第四轮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以下简称“总规修编”)工作,经我厅研究决定,2012年7月1日前完成法定程序,并报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规划委员会审查(以申请审查请示文件报的送日期为准)的总规修编成果,可以沿用原《标准》,也可采用新《标准》;2012年7月1日以后的总规修编报审成果,必须实行新《标准》,未按要求实行新《标准》的,按不合格成果处理。
请各有关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认真执行。
其它各项法定规划的编制审批,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3.27
•【字号】黑建规〔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黑建规〔2017〕6号
各市(地)城乡规划(住建)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城乡规划局,各相关规划设计研究院:
为指导黑龙江省各地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规划建设生态排水设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号)、《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黑龙江省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试行期二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试行期内如各单位有修改意见,请以正式文件方式邮寄至省住建厅城乡规划处。
下载《技术指引》地址:黑龙江建设网—文件通知
联系人:城乡规划处刘晓峰
联系电话:*************
附件:《黑龙江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7日。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有关定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重大建设项目或者重要基础设施所在区域,各类规划保护区域。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和镇、乡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规划范围)城市、镇、乡和农垦、森工系统应当按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和农场、林业局规划。
城市、镇、乡和农场、林业局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镇、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依据镇、乡总体规划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国家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处理好发展与控制、建设与保护的关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规划衔接)各类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以及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新技术应用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近年来,随着省政府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各地棚户区改造迅速实施,已取得显著成效。
但由于我省棚户区面积存量大,改造任务繁重,改造成本较高,许多棚户区改造项目缺乏长远考虑,规划科学性不足,导致建设质量和品位不高,未能实现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形象的目标。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品位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民生工程的建设品质,现就我省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把握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基本原则(一)强化整体意识,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作为我省十大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是促进城市建设提档升级和提高城镇化水平的有利契机。
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制定,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整治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
要坚持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的原则,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进行同步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体现“四增四减”原则,优化人居环境。
通过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引导项目建设增加绿化,增加公共空间,增加文、教、体、卫以及商业网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减少居住人口数量,减少建筑总量,减少建筑密度,减少建筑能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和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2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和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和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21〕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和《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1月18日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一、总体要求(一)镇的设立要遵循城镇发展规律,符合本省城镇化发展的特点,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稳妥有序逐步推进。
(二)设镇区域要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地质地理条件好,无重大风险隐患,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设镇可采取撤销现有乡设镇、以一个或几个乡(镇)的部分区域设镇、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乡设镇等方式。
二、具体指标(一)人口指标。
1.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200人以上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3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6000人;2.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200人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2.5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5000人;3.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50人至100人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2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4000人;4.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50人以下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1.5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3000人。
注:以上人口数量为常住人口数量。
(二)经济指标。
拟设镇区域前两年全口径财政收入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位于所在县(市、区)下辖乡(镇)的前50%或不低于平均水平,前两年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位于所在县(市、区)下辖乡(镇)的前50%或不低于平均水平。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黑建规[2010]4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建设局,各有关规划编制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等国家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提高编制水平,规范审批程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组织修订了《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总规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均称县城)总规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以及评估和修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城市、县城总规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规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总规是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
制定实施措施并加强对总规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城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总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总规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总规,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总规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对违反总规的行为举报或控告。
哈尔滨市村屯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城乡统筹规划为主线,以实现我市农村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中心镇、中心村为发展重点,对哈尔滨市郊区村屯进行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实行产业聚集、土地集约、人口集居、工业集群的空间政策,形成居住区、工业区、养殖区、种植区、生态敏感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城乡发展格局。
二、编制原则1、区域协调、统筹规划。
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从区域的角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立足现实,体现创新性,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
2、突出特色、整体协调。
统筹城乡聚落和空间布局,村屯规划应在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指导下,规划应突出产业特点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力争实现“一村一品”,各具特色。
尊重农村居民生活习惯,尊重本地文化传统,符合地方风貌和特点。
在延续现状肌理和尊重地方风俗的基础上,体现现代生活方式。
3、设施配套、村容整洁。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改善村屯整体环境,实现新的农村居住环境和新的农村村容村貌的建设目标。
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要从整体考虑,进行强制性控制。
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不搞重复建设,部分设施可多个村屯共同使用,实现效益最大化。
4、循序渐进、有机更新。
村屯规划建设应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开展和深化。
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相结合,采用统一规划、局部改造、滚动开发的策略,近期以村屯整治为重点,重点建设基础设施和环卫设施,远期完成村屯的整体改造。
5、因地制宜、厉行节约。
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程度。
合理保护和利用本地资源,规划建设充分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
6、类型覆盖、分类指导。
按照村屯特征分类,并根据不同特征提出不同的规划重点、规划内容和定额指标。
三、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哈尔滨市所属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动力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等8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村屯(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屯不适用本导则)。
黑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附表、图纸说明、国土空间分区与管控要求、名词解释和说明
附录1:规划文本附表表1-1:规划指标体系表为保障规划指标传导,指标体系应与自然资源部颁布的正式指南为准。
各乡镇可因地制宜增加相应指标。
按指标确定方式分为传导指标、审核指标。
传导指标由上层规划确定,在乡镇总规中严格落实;审核指标由乡镇总规根据上层规划及规范要求结合乡镇实际合理提出,由审批部门审核确定。
表1-2: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表注2:本指南新增12项二级分区(以*标注),乡镇总规编制可结合实际细化二级分区。
分区含义见表:3-1注3:分区管控建议见表3-2表1-3:乡镇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其他建设用地是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特殊用地、矿业用地等。
预留机动用地指标可统计至城乡建设用地内,暂时核减预期占用的主要非建设用地。
表1-4: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安排表表1-5:居民点体系规划表表1-6:乡镇政府驻地建设用地结构规划表表1-7:城乡生活圈设施配置一览表注2:考虑服务人口因素,托儿所与幼儿园在村级生活圈为非必配设施,但在5分钟生活圈为必配设施。
表1-8: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表1-9:规划约束性指标传导分解表附录2:规划图纸说明附录3:国土空间分区与管控要求表3-1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建议表表3-2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管制要求建议表附录4:名词解释和说明4.1 乡镇政府驻地乡镇总规关注的重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需求等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连片的城镇建成区及规划扩展区域,区域边界应为居(村)民委员会辖区。
4.2 乡镇集中建设区乡镇集中连片开发建设的地区,是引导乡镇各类建设项目集中布局的地区。
4.3 村庄集中建设区在一定时期内因村庄发展需要,可以进行村庄开发建设的区域。
4.4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加强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涉农区在编制乡镇域规划中,可预留少量(不超过5%)城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与立项程序与标准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与立项程序与标准乡村振兴是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与立项程序与标准是确保该战略顺利落地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乡村振兴规划编制的程序、要求与标准以及未来的挑战三个方面展开回答,并总结乡村振兴规划编制与立项的重要性。
一、乡村振兴规划编制的程序: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程序一般包括前期调研、目标确定、问题诊断、编制方案、公示征求意见、审批批准等步骤。
在前期调研阶段,需要深入了解农村发展现状和问题,把握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
目标确定阶段要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
问题诊断阶段要全面分析农村存在的问题,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
编制方案阶段要明确路径和制度安排,公示征求意见则是广泛听取群众和相关部门对规划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审批批准环节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和审核。
二、乡村振兴规划编制的要求与标准: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需要符合以下要求与标准:一是科学合理性,包括充分调研和准确诊断问题、合理制定目标和方案等。
二是可行性,规划要符合农村实际情况,以可操作性为前提,能够真正改善农村发展短板。
三是可持续性,规划要考虑长期发展,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四是协同性,规划要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与城市规划、区域规划等相互配合。
五是公开透明,规划要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乡村振兴规划编制的未来挑战: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面临着一些挑战:一是数据不全面、不准确,需要加强数据的收集和准确性。
目前,一些地区的农村信息化程度较低,导致数据收集的不全面。
二是缺乏专业人才,规划编制需要依托于专业人才的支持和参与,但一些地方基层缺乏相关专业人员,制约了规划的质量。
三是参与度不高,规划编制需要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但现实中很多人对规划缺乏参与感。
解决这些挑战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投入、加强培养人才、加强社会宣传等。
总结: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与立项程序与标准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黑农厅发〔2022〕111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农厅发〔2022〕111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4月25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环境改善,按照《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结合全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方向,紧紧围绕当好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和争当全国农业现代化建设排头兵重大任务,努力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积极践行亲清政商关系,以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助推农业稳产保供、农民稳步增收、农村稳固安宁。
二、重点任务(一)提升招标和创新创业工作水平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推广,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实现异地抽取、在线打分、网上签名生成报告。
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的实践与思考
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的实践与思考■ 华东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筑设计院 梁洁1.引言经济新常态下,城镇化建设逐步由快速发展阶段转向稳步发展阶段,从过去的以城市建设为中心步入城乡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农村建设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部署,积极推进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乡村无规划、建设无序的问题仍然严重,乡村规划照搬城市规划理念和方法、脱离农村实际、实用性差的问题更为普遍。
为扭转这一局面,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全国各层级开始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应运而生。
2.相关政策2014年,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村庄规划、镇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4]44号),首次提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选取了7个县作为2014年全国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示范点见表1,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工作由此展开。
2015年,住建部下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
摘要: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规划视野逐渐由城市向城乡一体化发展转变。
乡村建设越来越受到关注,其关注点也由只关注单个村庄向整体的村镇体系转变。
2014年,住建部首次提出县城乡村建设规划,对于其地位与作用、编制的方法及要点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本文通过对已有政策梳理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此类规划的编制提出思考,以期为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的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统计分析;编制思考该指导意见着力推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提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县域乡村建设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试点工作,并提出到2020年力争实现乡村规划全覆盖的目标要求。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应包括6部分内容见表2。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村函[2016]411号)要求,确定了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等37个县(市)为全国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示范点。
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28•【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二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1991年9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二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建设管理,创造良好的乡村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不包括建制镇,下同)和乡、镇所辖的村屯。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制定和实施乡村规划、建设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以及管理乡村规划区内的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乡村建设应当贯彻“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方针,改造和新建相结合,以改造为主,以集镇为重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五条乡村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当地发展经济,扩大积累,自筹解决。
依法在乡村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乡村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费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并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专款专用。
第六条省、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本乡(镇)的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具体管理事务由乡村建设管理机构或建设助理员负责。
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乡村建设管理工作,由省国营农场总局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乡村建设管理人员,有权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建设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所有乡村必须制定规划,作为乡村建设的依据。
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4日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强省建设,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庄和垦区、林区以及地方国有农(林、牧、渔)场等。
第三条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
应当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第四条本省建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协调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规划说明书
规划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 (3)1.1规划背景 (3)1.1.1国家层面 (3)1.1.2XX省层面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3地方层面 (3)1.2基本原则 (3)1.3规划依据 (3)1.4规划期限 (4)1.5规划范围 (4)第三章现状调查 (5)2.1区位情况 (5)2.2社会经济情况 (5)2.3自然环境情况 (5)2.3.1自然气候 (5)2.3.2地形地貌 (6)2.3.3生态环境 (6)2.3.4水文状况 (6)2.3.5土壤植被 (6)2.4历史文化情况 (7)2.4.1历史沿革 (7)2.4.2传统建筑 (7)2.4.3民俗民风 (8)2.5土地利用情况 (8)2.6村庄建设情况 (8)2.6.1建筑质量分析 (8)2.6.2现状道路分析 (9)2.6.3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分析 (9)2.6.4现状市政公用设施分析 (9)2.6.5现状存在问题分析 (10)2.7规划政策情况 (10)2.7.1《XX市XX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0)2.7.1《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7年修订)》 (11)2.7.2《XX市XX区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初步成果) (11)2.7.3《XX市XX区XX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 (11)2.8村庄建设需求 (12)2.8.1村民关注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 (12)2.8.2需求台账 (12)3.1产业生态 (13)3.1.1规划目标 (13)3.1.2村庄产业定位 (13)3.1.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4)3.2用地布局 (15)3.2.1规划原则 (15)3.2.2人口规模预测 (15)3.2.3多规协调 (16)3.2.4土地利用规划 (16)3.3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工程设施 (16)3.3.1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7)3.3.2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9)3.4历史文化保护 (24)3.4.1保护原则 (24)3.4.2文物古迹保护要求 (25)3.4.3历史空间格局与传统风貌保护 (25)3.4.3历史环境要素保护 (26)3.4.4文物古迹保护措施 (27)3.4.5项目的保存状况 (28)3.5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28)3.5.1抗震规划 (28)3.5.2防洪规划 (28)3.5.3消防规划 (28)3.6特色风貌和农房整治 (29)3.6.1村庄特色风貌提升 (29)3.6.2农房风貌整治提升 (31)3.6.3农房特色风貌导引 (32)3.7实施保障 (35)3.7.1规划期限及分步实施计划 (35)3.7.2规划实施措施 (36)第一章总则1.1规划背景1.1.1国家层面(一)XXX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乡村振兴战略(二)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1.1.3地方层面(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1.2基本原则(一)规划先行,注重实施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以目标为导向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建立建设项目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实施的工作模式,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村庄规划的法定地位。
黑龙江省新农村村庄建设标准
黑龙江省新农村村庄建设标准(试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六月目录一总则 (1)1.1 规划的目的、原则和要求 (1)1.2 规划的内容、范围和期限 (2)二村庄规模、类型与人口预测 (3)2.1 村庄规模与类型 (3)2.2 村庄人口预测 (3)三村庄用地分类 (4)3.1 用地分类 (4)3.2 用地计算 (6)四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7)4.1 一般规定 (7)4.2 建设用地选择 (7)4.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7)4.4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8)五居住建筑用地 (10)5.1 一般规定 (10)5.2 环境卫生 (11)5.3 绿地 (11)5.4 技术经济指标 (12)5.5 住宅设计 (13)六公共服务设施 (15)七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 (17)八道路、对外交通和竖向规划 (18)8.1 道路和对外交通 (18)8.2 竖向规划 (19)九公用工程设施 (20)9.1 给水工程 (21)9.2 排水工程 (22)9.3 供电工程 (22)9.4 邮电通信工程 (23)9.5 防灾减灾 (24)9.6 水利灌排设施 (24)十近期建设 (26)附录附录A村庄用地计算表附录B村庄用地分类名称中英文词汇对照表(建议性)附录C本标准用词说明一总则1.1 规划的目的、原则和要求1.1.1为了科学地编制村庄规划,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的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改善我省农村村庄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家《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建设部第[2000]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范围内,城市和城镇规划区范围之外的村庄规划。
本标准所称村庄,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主,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包括中心村和基层村。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黑农厅规〔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15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现将《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评审管理第三章项目工程监理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五章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第六章费用支出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程化水平,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黑农厅函〔2019〕8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评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费用支出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照省、市、县各自管理职责分级管理。
第二章项目评审管理第五条项目评审是指由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录入项目库(2019年对拟立项项目)的农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立项建议的活动。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必须通过评审才能录入项目库(2019年对拟立项项目推荐立项)。
未录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七条项目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客观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
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_DB23-T744-2004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DB23/T744—200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2004—02-18发布2004—03—01实施黑龙江省建设厅联合发布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DB23/T744—2004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04年03月01日2004 哈尔滨前言为提高我省城市规划整体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使用工作的需要,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黑龙江省建设厅决定编制《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黑龙江省建设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编:1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李春梅林红杨王宏伟王娟韩杰张毅范晓磊邵强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编制的主要内容 (6)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8)4。
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 (8)4.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11)4。
3 居住人口规模预测 (13)4.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13)4.5 道路系统 (14)4.6 市政公用设施 (15)4。
7 城市设计 (15)4.8 经济分析 (16)5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17)5。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独立进行行政管理的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应当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做好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独立的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小城镇,由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城乡规划管理;与城市、镇毗邻的,应当在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上相衔接、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内的,应当服从城市的城乡规划管理。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黑农厅发〔2021〕331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黑农厅发〔2021〕331号各市(地)农业农村局:为推进全省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黑龙江省乡村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乡村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
乡村产业根植于县域,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地域特色鲜明、创新创业活跃、业态类型丰富、利益联结紧密,是提升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产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和《黑龙江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一)发展成效。
“十三五”期间,全省上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目标,坚持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种养优势持续巩固,2020年,粮食生产实现“十七连丰”,产量连续3年保持在1500亿斤以上。
全省生鲜乳总产量达到500万吨,肉类总产量达到252万吨。
农产品加工业质效提升。
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实现营业收入2961.3亿元,同比增长2.9%,实现利润199.6亿元,同比增长39.5%。
乡土特色产业蓬勃发展。
食用菌和雪花肉牛被列入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桦南紫苏、兰西民猪等51个特色产品和孙艳玲等10个能工巧匠入选国家名录,全省国家级一品村镇发展到8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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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指引(试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月前言根据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关于“至2020年,将尽快在全国范围内修订完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文件提出“确立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先行及主导地位”的要求,按照我省制定的《黑龙江省乡村规划工作指导意见》中“十三五期间完成省行政区域内《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黑龙江省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基础调查与综合分析;3.乡村建设规划目标;4.乡村体系规划;5.乡村用地规划;6.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7.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8.乡村风貌规划;9.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指引;10.近期行动计划;11.实施机制;12.附则;13.成果要求。
本指引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上述单位。
目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编制主体 (1)1.4 编制程序 (1)1.5 编制原则 (2)1.6 规划期限 (3)2 基础调查与综合分析 (3)2.1 资料准备 (3)2.2 调查要求 (3)2.3 相关规划对接与协调 (4)2.4 现状综合分析 (4)3 乡村建设规划目标 (4)4 乡村体系规划 (5)4.1 人口流动及空间分布预测 (5)4.2 空间管制规划 (5)4.3 产业发展规划 (5)4.4 村镇体系规划 (6)4.5 村庄规划分类指导 (6)5 乡村用地规划 (8)5.1 乡村建设用地规模 (8)5.2 乡村建设用地管控要求 (8)6 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8)6.1 规划原则 (8)6.2 规划内容 (9)7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12)7.1 规划原则 (12)7.2 规划内容 (13)8 乡村风貌规划 (14)8.1 乡村风貌管控分区 (14)8.2 风貌分区指引 (14)8.3 重点片区风貌指引 (15)9 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指引 (16)9.1 整治内容 (16)9.2 其他要求 (18)10 近期行动计划 (18)11 实施机制 (19)11.1 资金投入机制 (19)11.2 规划技术支持 (19)11.3 长效机制建设 (19)12 附则 (20)13 成果要求 (20)13.1 规划文本 (20)13.2 规划图纸 (21)13.3 附件 (23)1 总则1.1 编制目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要求,为了优化配置涉及县域乡村建设的资金、项目、土地等资源,统筹安排县域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了指导和规范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乡村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1.2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的制定、修改。
地级市、市辖区、农垦、森工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引执行。
1.3 编制主体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建立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参与、镇乡村屯配合、专项建设项目统筹、“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机制。
1.4 编制程序1.4.1 基本程序。
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是县(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依据,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县(市)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审批和修改程序参照县(市)总体规划。
1.4.2 意见征询。
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中,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村委评议、乡镇商议、县级协调和论证会等会议,充分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要作为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附件。
1.4.3 成果查询。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公开的内容外,编制成果应当在网站上公布,便于查询,鼓励各地建立统一的乡村建设规划空间信息平台,实现对乡村地区全方位、网络化、数字化管理。
1.5 编制原则整县统筹,多规协调。
从县(市)域层面统筹布局各项设施和乡村空间资源利用。
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等的衔接和协调,整合各部门涉农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现“一张图”管理。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发展条件下,村庄在不同阶段的具体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对策。
以问题为导向,集中力量解决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的突出问题,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展规划编制,加强乡村风貌和人居环境整治的分类指导。
绿色生态,彰显特色。
强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破坏自然环境、尊重村庄肌理和传统风貌,做到生态、生产、生活空间融合。
规划要彰显乡村特色和田园风貌,传承历史文化、乡风民俗、传统建筑等,塑造具有地域特点的乡村特色风貌。
项目带动,注重实施。
明确以项目为抓手的规划实施路径,落实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用地,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库和行动计划,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以规划为依据,梳理打包项目,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1.6 规划期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20年,与县(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持一致。
2 基础调查与综合分析2.1 资料准备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无偿向规划编制单位提供规划范围的地形图、影像图和与乡村发展有关的统计数据、人口普查、地方志、土地权属、县(市)和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环保、交通、水利、林业、旅游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等基础资料。
2.2 调查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对县(市)域所有乡镇和每个乡镇的20%以上村庄进行实地踏勘,同时要兼顾覆盖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特色的村庄,并开展入户走访、问卷调查、政府部门人员访谈等工作。
结合相关基础资料的搜集和分析,为规划建设决策提供依据。
2.3 相关规划对接与协调收集整理地级市和县(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中涉及乡村建设的有关要求,明确需要衔接和协调的内容。
2.4 现状综合分析整理现状调查资料和村民意愿调查结果,建立基础调查数据库,结合相关规划解读,分析县(市)域乡村建设的总体水平、资源特色、发展潜力,综合考虑发展诉求、发展趋势,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明确县(市)域乡村建设发展方向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3 乡村建设规划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乡村规划工作的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创新理念、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要求,系统考虑本县(市)影响乡村发展和建设的因素,根据发展水平、区域条件等,应从居民点空间布局、建设用地管控、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历史文化保护、住房建设、设施建设和乡村风貌营造等方面,制定落实乡村建设决策的五年行动计划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相应发展指标,五年行动计划应纳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出更具有地方特色的、体现多元化社会文化的软环境建设目标。
4 乡村体系规划4.1 人口流动及空间分布预测要从乡村经济、社会、空间以及城乡差距等方面综合评价县(市)域乡村发展建设条件,在充分研究县(市)域范围内及周边地区多年来的人口数量、结构和变化趋势的基础上,科学分析预测乡村人口流动、增减趋势和空间分布。
4.2 空间管制规划根据县(市)域乡村地区生态环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用地适宜性评价、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和防灾减灾等要求,同时对接国土、生态与环保等相关规划,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产业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因素,协调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措施和控制引导要求,具体要求可参照《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建村[2010]184号)。
4.3 产业发展规划在经济发展优劣势分析与资源禀赋条件评价基础上,明确县(市)域乡村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产业选择重点,寻求县(市)域乡村差异化的产业发展路径,划定发展片区,构建定位合理、特色突出的县(市)域乡村产业体系,制定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和控制引导的措施,促进县(市)域城乡产业多层次融合发展。
4.4 村镇体系规划根据县(市)域乡镇和村庄的区位、规模、资源条件、发展特色等,衔接县(市)和镇总体规划,结合中心镇、重点镇、特色镇、传统村落、美丽乡村、旅游村庄等相关工作和乡村建设管理需要,确定重点发展的镇、村,合理划分村镇等级、规模和功能,作为乡村设施合理布局的重要依据。
村镇等级可分为中心镇、一般镇和中心村、基层村、自然屯等(其中的特色镇乡村可单独标示和说明)。
4.5 村庄规划分类指导4.5.1 村庄分类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文件要求,村庄可分为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一般村庄、特色村庄等类型;结合黑龙江省情,将村庄分为五种类型:禁止建设型村庄属近期撤并村庄,是指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等因素,近期迁移撤并的村庄;限制建设型村庄属远期撤并村庄,是指人口规模较小的、位于各类保护区范围内的、规划迁移撤并但近期又无法实施的村庄;基本保障型村庄是指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村民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缺乏保障,村庄内外交通条件较差,基本生活条件尚未完善的村庄;环境改善型村庄属保留发展村庄,是指基本生活条件比较完善,但是存在“脏乱差”现象,农房风貌杂乱,亟待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全面提升人居环境品质的村庄;特色营造型村庄属保留发展村庄,是指基本生活条件比较完善、环境卫生干净、村容村貌整洁,正在通过整合现状资源和特色,提升特色优势、创建美丽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
4.5.2 分类指导禁止建设型村庄。
近期搬迁,严禁在原址进行新建、改造,加强原址的土地整理。
限制建设型村庄。
远期搬迁,严格限制农房的新建,控制农房的改造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严禁建设用地的扩张,引导农村居民逐步向城镇与中心村集聚。
基本保障型村庄。
首先保障村庄安全,以全面提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重点改善基本生活条件。
提出村庄安全防灾整治措施,完善农房改造、饮水安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等基本设施的具体要求,全面保障村民住房安全、饮水干净、出行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