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人为本的法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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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人为本的法治观
1150894 李鹏
摘要:党的十六大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上,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以人为本与依法治国,同为党的执政理念,在内容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保护人权时,二者相互依存,互为补充。唯有把两者结合起来,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法律建设,在法律框架下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建立起以人为本的法治观,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权。
关键词: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法制人权
正文:
党的十六大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以人为本与依法治国作为党的两大执政理念,两者并不是孤立或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就是要把两者统一起来,用以人为本的理念重新确立依法治国的目的性,使保障人权而不仅仅是维持国家稳定成为法律的终极目标,从而使法治上升到新的高度。同时,要用依法治国为实现以人为本提供制度保障,保证以人为本可以稳定长久有效的落实到现实生活当中。
一、以人为本的法治观是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
依法治国,就是根据法律的原则,建立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并依据法律制度,遵循法律程序来治理国家。法律包含的原则主要有:1、法律至上,即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因此法律具有确定性、普遍性、合理性、强制性等优点,它为人们的生活建立了一个可以预见和控制的框架,只要在法律框架内,沿着法律规定的程序运行,国家就可以长治久安。
但是,如果缺少了以人为本,法律不但不可以保障人权,反而可能会成为统治者限制和肆意侵犯人权工具,这时,依法治国将会变成恶法之治。例如,希特勒为实现其统治,建立了一套残酷,毫无人性的法律,虽然该法律也维护了德国的社会秩序,但这无法掩盖其对人权侵犯和践踏。再如我国现行的劳教制度,缺乏以人为本,这项法律已成为某些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合法”方式。
此外,由于法律的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可以说法律从颁布开始,就已经落后于社会生活,法律的确定性使其难以跟上现实生活复杂的变化,同时法律也难以面面俱到,因此法律会产生一定的空白,而对于这些无法可依的空白,一旦处置不当,反而会侵犯人权。例如在前几年在网络著作权上,网络的快速发展与相关的法律缺失,造成了网络盗版的猖獗。无法可依便无可奈何,结果对著作权这一人权造成了严重破坏。
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以广大的人民群众为本,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这要求把人的利益和发展作为最高价值取向。它包含以下精神:1、尊重和保障人权。2、尊重人的价值,强调人的主体地位。3、重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以人为本的目的性非常明确,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由于以人为本是一种从本质出发的理念,因而它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可以突破体制的限制,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但是,以人为本把人作为衡量一切的尺度,这就需要赋予人更大的弹性,如果缺少了法律制度的监管,其稳定性更多的就要靠人的道德约束。这不仅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常常会保护了一方人的权利而损伤了另一部分人的权利,还容易引起贪污腐败,最终反而会损害人权。例如前几天,合肥交警“大赦”违章驾驶员,对于被监控拍到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这虽然好像是为百姓着想,但是如果扣不扣分不按法规来,完全由人做主,很多人便会肆无忌惮地违反交通法,然后贿赂交管部门,消除扣分。这将会对百姓的安全造成更大的破坏,对于其他守法者亦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
同时,以人为本最易造成的就是诸如法不责众、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观点,但是人的需求有时也是不合理的,多数人的想法总是局限于眼前的局部的利益,盲目的以人为本,可能会导致远期的更为广泛的人权伤害。例如,钓鱼岛事件爆发后,在反日游行的前期,对于游行中出现的众人打砸日系车的行为,许多地方的公安部门不管不问。打着爱国的旗号和众多网友的支持违法犯罪,公安部门看似是人性化的处理态度,实际上已经对人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因此,以人为本与依法治国就好像是一条火车的两条铁轨,如果片面的重视一方忽略另一方,都必然会车毁人亡,造成对人权的损害。分立的看待两者,根本无法实现对人权的保护,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两者的优点,即把以人为本的目的性和依法治国的制度性统一起来,建立以人为本的法治观,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法治观是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
二、以人为本的法治观的原则。
以人为本告诉我们,保障人权是我们一切行动的最终目标,也是判断制度合理性的最高标准。而依法治国告诉我们必须要建立和严格遵守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从这一点出发,我认为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应当遵循三项原则。
1、人权至上,法律其次。保障人权是法律的终极目标,法律是用于保障人权的工具,因此人权是应当并且唯一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只有保障人权才有存在和实行的意义,否则就应当加以修改甚至废止。当然,这里的人权并不是指某些人的个人利益,而是人类最根本的共同的利益诉求。但人权之外,任何事物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不能因为某些人的个人意志而改变,法律的权威性不容破坏。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上文法律的原则不同的是,在这里,平等并不等于平均,因为每个人自身所处的地位本身就不平等,法律制度如果对每个人的尺度都完全相同,反而造成了不平等。因此以人为本的法治观需要对于弱势群体,受害群体给与足够的同情与关怀,对于无意违法、有心改过的犯罪者要酌情予以宽容和帮助。但这一切必须建立法律制度之上,即法律中对于如何把握尺度必须有明确的界定,在法律范围内决定相应的尺度。
3、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尽管人权至上,但是并不意味着因为人权可以不履行义务,在以人为本的法治观中权利与义务必然是统一的,享受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为前提。而最基本的义务就是遵守法律,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三、以人为本法治观的实施。
依据以人为本和依法治国,以人为本法治观实施的关键,就在于建立一套遵循以上三项原则的宪法。在宪法中,要明确提出,宪法以保护人权为目的,并且具体指出人民所享有的各项人权。对于修改宪法的程序,也要作出详细的规定。然后依宪立法,依法治国。把人权作为宪法的目的,而不只是宪法中的一项内容,确定了宪法必须以人权为价值取向,意味着如果宪法侵犯人权,就必须对其进行修改。这样,就可以确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