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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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学籍管理办法

2024年中学籍管理办法

2024年中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学生的管理,维护中学教育的良好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学和民办中学。

第三条中学是指提供初中和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学校。

第四条中学的学生包括初中部和高中部的学生。

第五条中学积极推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各项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发展的多元素素质。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中学依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招收学生。

第七条学生的招生与录取工作由中学依法承担,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中学应及时发布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确保广大学生及其家长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

第九条中学应按照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招生考试或面试,公平评定学生的录取资格。

第十条中学招生录取工作应依据学生的学术水平、综合素质以及个人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和选择。

第十一条中学应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管机制,严禁违规招生行为。

第十二条中学应及时通知录取考生及其家长录取结果,并做好入学登记和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三条中学应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表彰奖励、处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档案应保存在中学,并做好保密工作,严禁随意外传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转学、转专业的调整。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经学生及其家长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依据学校的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不得因种族、性别等因素歧视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退学的,应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并及时告知家长。

第十九条学生在中学期间如需休学、复学,应经学生及其家长申请,并按照中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二十条中学有责任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学应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价值观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二十二条中学应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各种教育资源,支持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一、学籍资料的建立与管理1.学生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表彰记录、违纪处分等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机密性。

2.学籍档案的归档每学期末,学校应对当学期的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以便查询和存档。

档案应按年级、班级、学号的顺序分类存档,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3.资料的更新与维护学生档案中的信息应及时更新和维护,如学生转学、家庭变动等情况发生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档案中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二、学籍注册与转班管理1.学籍注册新生入学时,学校应进行学籍注册,包括收集新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等,并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应及时将新生的学籍信息录入系统,并核对准确无误。

2.转班管理学生转班时,学校应及时办理转班手续。

学生转班前,学校应核实学生的个人信息以及原班级的学籍情况,并将转班的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转班后,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

三、学籍异动管理1.学生休学管理学生休学前,须提前向学校说明休学原因,并经过学校的审批批准。

学校应将休学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标注,并进行相关记录。

学生休学期满后,学校应及时办理返校手续。

2.学生退学管理学生自愿退学时,须经过学校的审批批准,并进行相关记录。

学校应核实学生的个人信息以及退学事由,将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注销和备案。

3.学生转学管理学生转学时,学校应协助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及时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发送至新学校,确保学籍的顺利流转。

同时,学校要向学生提供转学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学籍档案的查询与保密1.学籍档案的查询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查阅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生和家长可以向学校提出查阅学籍档案的请求,并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

2.学籍档案的保密学校应严格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确保学籍资料的机密性。

学校工作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学生的学籍信息泄露给他人,同时加强学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一、入学与注册2024 年新规对于学生的入学和注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优化。

首先,在入学方面,明确了招生范围和入学条件,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各地学校将严格按照所属地区的招生政策进行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

对于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注册环节也有了新的要求。

学生在入学后,学校将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注册信息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入学时间等。

同时,强调了学生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虚假信息,将严肃处理。

二、学籍异动管理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情况。

新规对这些学籍异动的办理流程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转学方面,学生因家庭搬迁、户籍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同时,加强了对转学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转学现象。

休学和复学的条件和流程也更加清晰。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将保留学生的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恢复学籍。

三、学习年限与成绩管理在学习年限方面,新规明确了不同学段的学制要求,并对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需经过学校批准。

成绩管理方面,强调了成绩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学校将建立科学合理的成绩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同时,成绩将作为学生升学、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经历的重要记录,新规对学籍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学校将加强学籍档案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学籍档案的内容将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等。

学生毕业或转学后,学籍档案将按照规定进行移交或存档。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五篇)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五篇)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如下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通知书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张贴到各村,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编列正式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

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

学籍卡由县教育局盖章,学校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庭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申请,教导处审查后填写转学申请审批表,办理转学手续同时报县局审批备案。

____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借读证明、学籍卡方可办理借读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借入到指定班级。

本校外出借读的要经教导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各完小要按月上报学籍控辍月报表和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教育局初教科。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收据,缺一不可),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教导处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

四、毕业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小学毕业证书。

小学学籍制度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制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2. 实事求是原则:学籍管理应实事求是,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业情况和成长过程。

3. 严格规范原则:学籍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性。

4. 发展性原则:学籍管理应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学籍管理的内容1. 学生入学管理(1)新生入学:新生入学时,须持户口簿、身份证、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

(2)新生录取:学校根据新生报名情况,按照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结果通知家长。

2. 学生注册管理(1)学生注册:学生入学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2)学生信息变更:学生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进行变更。

3. 学生学籍变动管理(1)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须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学。

(2)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3)转学: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学,须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学。

4. 学生学籍注销管理(1)退学:学生因故退学,须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学。

(2)开除学籍:学生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学校研究决定开除学籍。

四、学籍管理的程序1. 学生入学程序(1)报名:新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

(2)审核:学校对新生报名材料进行审核。

(3)录取:学校根据新生报名情况,按照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2. 学生注册程序(1)新生入学后,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注册手续。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以下是整理总结的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点:
1. 学籍种类:学生学籍分为入学、转学、休学和毕业等种类。

2. 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保管,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等。

学生毕业后,学籍档案应按规定归档。

3.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时,应进行学籍注册,填写入学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核实。

4. 学籍变动: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时,如转学、休学等,应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5. 学籍备案:学生转学时,原学校应将学生学籍相关信息备案移交给新学校,新学校接收后应及时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6. 学籍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防止信息泄漏和滥用。

7. 学籍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生学籍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奖惩记录等,以便社会监督。

8. 学籍查询: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查询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应提供相应查询服务,并妥善保护学生隐私。

9. 学籍追溯:对于进入新学校的学生,学校应核查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生的年级、学科等信息的准确性。

10. 学籍归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将学生学籍归档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备份,以备查档需要。

以上是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可能会因地域和学校而有所差异。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7篇)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7篇)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7篇)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篇1)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贯彻执行中必须保持它的严肃性。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适应高一级学校招生考试和高中毕业考试以及学生毕业后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实现学生学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据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文件精神,对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如下:一、学籍的取得初一和高一年级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缴费注册和办理其它手续,旧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杂费和其它各种费用。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或迟交或免书杂费,由班主任了解情况,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

开学初班主任收齐学生交费凭证,制好表格交总务处在相应栏目内填上“已注册”字样,该学生才取得相应学号,并取得学籍。

二、学籍的管理1、学生学籍设立专柜,信息化管理学生学籍、各种表册,入学后及时办理齐备,学生档案装订成册,摆放整齐,设立专柜且把有关内容输入电脑,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学生档案的填写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注册人数及时建立学籍,按市教育局的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盖全公章。

旧生应根据注册等情况进行期审。

学生档案中每学期末评语、成绩等有关内容由班主任如实填写,评语要工整,写好等级操行评语,且在规定的地方签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负责。

3、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的办理学生的休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休学。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校长同意签字后,教导处发给休学证,即可休学。

因病休学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其它原因休学必须有家长的申请或有关证明。

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不能复学者,经学校核实同意后可以再次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年仍不能复学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的退学: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不愿继续学习者,可以退学。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导处、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即行退学。

2023年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2023年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工作与生活中常常需要使用到学籍,管理方法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收集整理了以下学校学籍管理方法,欢迎借鉴参考,盼望对大家有所关心。

学校学籍管理方法总则:为规范同学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同学接受教育权益,依据北京市学籍管理相关方法,制定我校学籍管理工作中的入学、注册、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结)业等相关管理条例。

我校同学学籍管理接受西城区学籍办公室的统一管理,由学校教学处详细实施。

第一章入学根据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我校采纳电子化手段管理学籍,由教学处、信息组负责对新生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核查。

采集信息:高中新生在进校报到前,凭学校所发的录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里,登陆二附中校内网,输入本人相关信息,学校负责确认其入学资格,并为其支配班级,布置暑期内容,提出入学要求。

同学可适时上网查询以上内容,做好开学预备。

报到注册:高中新生持录用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

学校凭新生当年正式有效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统一招生报名单》,确认北京市常住户口,为其注册。

因特别状况不能按期注册,其家长应持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未按期到校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行抗力等正值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其入学材料将退回上级行政部门。

新生报到当日,班主任准时核对新生名单,对未按时报到的同学要准时与家长沟通状况,反馈教学处。

新生入学2周内,需仔细填写入学登记表,办理同学证和借书证。

上报新生名册:开学2周内,教学处依据西城区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高一新生加密名册,将数据录入北京市电子学籍管理(Cmis)系统,同时补充方案外招生同学信息,建立完整的高一同学信息库。

编制新生名册,为每位同学安排学籍号,发放学籍卡,并将新生名册报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其次章学期注册注册是学校承认同学学籍资格的重要标志。

新生入学和每学期开学,同学均需持电子学籍卡、同学证进行刷卡注册,以确认本学期在校资格。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原则上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要达到____周,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户口本,学校要采集好学生的一切信息,填写好新生导入模版,没户口的学生要把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信息填写仔细。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____月____日前把填好的导入模板及采集的电子照片一并报中心校办理电子学籍。

3、新生入学后,中心校收集好辖区的小学新生信息后及时进行网上操作并纸质材料报教育局审批。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2023年中学籍管理办法

2023年中学籍管理办法

2023年中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学生学籍的管理,维护中学教育的公平公正,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根据现行中学教育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学,包括公立中学和民办中学。

第三条中学教育应秉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个性和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中学应配备专职教师管理学籍工作,有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部门或岗位。

第五条学生学籍是中学对学生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学生学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本信息、升学情况、奖惩记录、考试成绩等。

第七条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信息保护的原则,保证学生隐私的安全。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应当进行备案,并定期进行核对和更新。

第九条学生学籍信息的保存期限为学生离校后的五年。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秉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歧视、偏爱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妥善保存和管理学生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严禁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奖励惩戒机制,明确奖惩标准和程序,并宣传于校内。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信息的调整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与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第十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奖助学金制度,鼓励和表彰学生的优秀表现。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对严重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关注学生的心理问题和压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影响学生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二、学籍建立1.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入学材料、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

学生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2.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分配唯一的学籍号,学籍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学籍变动1. 转学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应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及时转接,并妥善保管。

举例:如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从A 城市转到B 城市,需提供父母工作调动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办理转学。

2. 休学与复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可申请休学。

休学应由学生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学生应持休学证明和医院康复证明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复学。

例如:学生因生病需要长期治疗,可凭医院诊断证明办理休学,病愈后凭康复证明复学。

3. 退学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或违法犯罪行为,学校有权按照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学生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学的,应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四、成绩与考核1. 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课程标准,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

考核方式包括考试、考查等。

学业成绩应如实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2. 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优、升学的重要依据。

五、毕业与结业1.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北京市学籍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宗旨是以保证在校生合法权益为核心,体现质量导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和使用第四条学校应在入学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学生入学资格。

经审核合格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学籍。

第五条学籍是在校生的明,是学生学习、成长、实践活动、综合素质评价的记录和材料,是学生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本人的明、户口薄、相片等必要证明材料,签署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责任书。

第七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填写个人信息,遵守学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学业成绩和获得的相关证书、荣誉称号等信息。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认真保管自己的学籍档案。

学校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并依法保密学生个人信息。

第三章学籍的变动和转学第九条学生学籍在学生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居住证明并经原学校允许的情况下,可转入本市其他学校。

第十条学生因个人原因不得不离校,在取得原学校经书面允许的解除学籍的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在转校前,应确保其在原学校的各项事宜已妥善处理,如有未处理的事宜,应先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后,方可转学。

第四章学籍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定,认真管理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采取科技手段对学籍进行管理,做好学生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规范录取和普通教育在校学生的学籍建立、使用、遗失、补发、恢复、注销等管理流程,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归档记录。

第十五条学校可以建立学生学籍公示栏,公开学生成绩、考试名次、晋升信息、受到的奖惩等信息。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十二篇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十二篇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十二篇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简称培养办,下同)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伤、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开学第一周,学院应当将暂缓注册情况报培养办和学生工作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六条本科标准学制按大类(专业)不同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业年限相应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修业年限内,允许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查后报培养办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工作。

包括学生入学、注册、成绩管理、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毕业、学位授予等环节。

第三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班级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学籍管理工作;(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五)为学生提供学籍相关服务。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动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进行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专业、班级等内容的登记。

第六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应当向学校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逾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如需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成绩管理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成绩管理制度,确保成绩真实、准确、公正。

第九条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学生课程成绩的记载、修改、查询等,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有权查阅本人成绩,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对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处分的依据、程序和期限,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毕业与学位第十三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一、学籍管理目标本学籍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并通过有效管理提升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支持。

二、学籍管理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学籍管理应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个学生。

2. 真实准确原则:学生的学籍信息应真实准确地记录,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 功能服务原则:学籍管理工作应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服务,提供支持和便利。

4. 保密原则:学生的学籍信息应严格保密,非关键人员不得随意查阅或泄露学籍信息。

5. 及时更新原则:学生学籍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与学生实际情况相符。

三、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登记1.1. 学生入学登记:学生入学时,学校应收集学生个人信息,并进行入学登记。

具体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家庭联系方式等。

1.2. 学生信息变动登记:学生信息发生变动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变动信息包括学生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

2. 学籍档案管理2.1. 学籍档案建档:学校应为每一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妥善保存。

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表彰记录等。

2.2. 学籍档案查询:学生、家长或相关教职工有权查询学生的学籍档案,但应保证学籍信息的保密性。

3. 学籍证明管理3.1. 学籍证明开具:学生及其家长有需要时,学校应按规定开具学籍证明,并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2. 学籍证明审核:学校有责任对学籍证明申请进行审核,确保证明的合法有效。

4. 学籍统计分析4.1. 学籍统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统计,如学生人数、男女比例、籍贯分布等,并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4.2. 学籍分析:学校可以通过分析学籍数据,发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学籍管理责任1. 学校:学校是学籍管理的直接责任方,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并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学籍管理暂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学籍管理暂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学籍管理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学习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因家庭搬迁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休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八条学生完成义务教育或因故退学的,学校应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或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注销学籍。

第五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核查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虚构的,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正式的程序批准发布。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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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伤病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七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6年(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两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至3年(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考勤与纪律第八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

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进行考勤。

第九条因故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

因伤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

连续请假14天及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连续请假15-40天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一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间(含双休日)不得超过40天。

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委托他人在3天内补齐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办理续假或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旷课时数按课程表上实际课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半天3学时计算。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所修的各类课程均须考核,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重考或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并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级制(合格、不合格)等形式记分,也可按国际通用惯例五级(A、B、C、D、F)折算记载,D以上为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和绩点。

1.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2.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成绩的对应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公式为: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累计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总学分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学分累积与转换制度。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对本人课程评分有疑异的,可以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开课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反馈查分结果。

第十七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学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的,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我校学分,予以承认;其已获得的非我校学分,须经我校审核,可以承认。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开课学院应安排其参加适当活动,可视为体育课成绩合格。

第二十一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荣誉等作出限制。

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免修、自修、重考、重修与缓考第二十二条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如果已达到其合格及以上水平,可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的程序为:学生应在每学期期初向所在学院提交课程免修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核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免修课程在记载成绩时,注明“免修”字样。

第二十三条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始后2周内可向所在学院申请自修课程,经开课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可以自修。

自修学生须参加该课程结业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按重修处理。

自修课程在记载成绩时,注明“自修”字样。

第二十四条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重考1次,旷考或违反考核纪律处分未解除者除外。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该课程必须重修:1.重考不及格的;2.旷考或考核纪律处分已解除的;3.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可以多次重修。

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学生原则上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因伤病等特殊情况下,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开课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缓考,并予以标注。

第五章辅修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辅修另一专业。

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

确因患病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转学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一条因创业等特殊情况者,可申请休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1.患伤病且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2.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第三十二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校学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普通休学每次申请期限为1年,累计不超过2年;休学创业每次申请期限可为2年,累计不超过4年;创业成绩突出者累计不超过6年。

第三十四条休学须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伤病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核准后依照复学前该生修课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

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2.学生复学时的缴费项目和额度,按复学就读班级标准缴纳。

第八章学业预警与退学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读期间出现一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该学期应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时,予以学业预警。

学业预警由所在学院向学生及家长发出。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读期间出现连续两学期学业预警,给予退学警告,同时将其编入下一年级继续修读(同一门课程的重修不累计)。

退学警告由所在学院向学生及家长发出。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2.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3.退学警告达到两次的;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5.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退役2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6.因伤病休学期满身体复查不合格的;7.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高学习年限的;8.本人执意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九条退学获批的学生须在一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获准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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