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是什么,保障性住房包含哪些分类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是什么,保障性住房包含哪些分类保障性住房对于经济状况不好的购房者来说是实现购房梦的⼀根救命稻草,其实保障性住房包含很多住房类型,⽐如经济适⽤房这是可以进⾏购买的,但是有的保障房只能租不能售卖,下⾯我们来看看。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给中低收⼊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对价格或租⾦进⾏限定的住房。
这类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2015年12⽉海⼝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草案)》(简称《办法》),以解决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实施操作和管理规范性问题。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1、将海⼝市廉租住房、“双困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纳⼊并轨管理体系中,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2、保障对象针对取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从取得资格次年起,在每年的3⽉底前以书⾯或通过电⼦⽹络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家庭成员的⼈均收⼊、⾃有住房、财产值及家庭⼈数等情况如实申报;未及时进⾏申报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进⾏催报。
3、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户调查等⽅式对申请⼈申报的情况进⾏核实。
4、因申请⼈家庭收⼊、住房、财产等情况发⽣变化,经复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应当在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腾退租住房屋;承租⼈逾期不退出租住房屋的,且承租⼈确⽆其他⾃有住房的,经承租⼈申请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续租的,承租⼈应当按所配租项⽬住房市场租⾦缴纳租⾦。
承租⼈逾期不腾退住房⼜拒按所配租项⽬住房市场租⾦缴纳租⾦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要求腾退所租赁住房;或者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保障性住房包含哪些分类?1、经济适⽤房经济适⽤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家庭的承受能⼒;适⽤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效果,⽽⾮建筑标准。
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办法1. 引言保障性住房是为了满足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而设立的一种住房制度,其安全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房屋结构安全、日常维护管理、自然灾害防范等方面探讨保障性住房的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2. 房屋结构安全保障性住房的房屋结构安全是确保住户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基础。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房屋建设标准和验收制度,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可靠。
其次,定期进行房屋结构检测和维修,及时修复和加固受损部位,防止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
此外,对新建住房进行完善的质量监督和检验,确保房屋建设符合规范要求。
3. 日常维护管理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维护管理是确保住户居住环境安全和卫生的重要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维修基金制度,确保住户能够及时维修和更换老化设施。
其次,加强对住户的居住环境监督,及时清理和处理危险物品和废弃物,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
此外,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维修,确保住户能够正常使用公共设施。
4. 自然灾害防范自然灾害对保障性住房的安全风险具有较大的影响。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自然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提醒住户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其次,加强对房屋的抗震和防水性能的检测和改造,提高房屋的抗灾能力。
此外,加强住户的自我防护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住户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5. 住户安全培训住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安全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首先,应定期开展住户安全培训,提高住户对安全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其次,提供紧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加强住户的自我救助能力。
此外,建立住户安全宣传和教育机制,加强住户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行动。
6. 信息化管理系统保障性住房的安全风险管理需要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持。
首先,建立房屋安全档案,记录房屋结构、维修记录等重要信息,方便管理和维护。
其次,建立住户安全档案,记录住户个人信息和安全状况,为灾害发生时提供必要的救援和支持。
此外,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风险。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乐政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9〕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1日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市政府委托建设的保障性安置房,主要是指乐清市新农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投公司”)负责开发的保障性安置房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市三改一拆办负责相关保障性安置房项目的政策制定、解释及监督、管理职能;相关乡镇(街道)负责保障性安置房申请的审核以及分配入住工作;市农投公司负责保障性安置房项目的开发以及相关融资工作。
第四条保障性安置房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户型设计要结合实际,坚持户型适、功能齐、质量高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
保障性安置房全部为毛坯房。
第六条保障性安置房项目应当选址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保障性住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保障性住房的类型和标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公共租赁住房;(二)经济适用住房;(三)限价商品住房;(四)政策性租赁住房;(五)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的套型面积、价格标准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
第三章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县)户籍;(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三)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四)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家庭收入证明应当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
第十条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父母;(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亲属。
第十一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十二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三)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将核实情况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五)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六)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7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批后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文档
2020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是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1•【字号】厦府办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1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服务工作。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运营企业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委托或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市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核,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工作;(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指导建设投资企业依法开展资金筹措工作,安排由市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维护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址用地规划和规划管理、土地供应、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房产交易情况的协查工作;(四)市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协调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五)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落实申请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核查以及申请家庭婚姻情况的协查工作,指导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协查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六)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及住户的户籍、车辆的协查工作;(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八)金融、税务、市场监管、人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查工作。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湛府函〔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 号)等规定,现将《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3日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四章退出管理第五章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 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湛府办〔2022〕3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为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由政府提供行政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建设运营,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提供限定户型面积、租赁用途和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租赁运营、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总体责任,发挥湛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5〕20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5〕20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日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层次多元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铜陵经开区,下同)内保障性住房筹集、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市本级政府投资筹集,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指导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经济适用住房等。
鼓励辖区、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享受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政策优惠。
第四条根据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保障性住房供应,实行租售并举。
保障对象可以在市场承租住房,政府按照“限面积、限租金”给予租金补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市住建委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房源筹集工作,并对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市住房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是指为了保障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性,并对可能的风险进行管理和预防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1.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2. 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检查和评估。
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 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维护水平。
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确保建筑物结构稳固、电气设备安全可靠、消防设施完善。
4. 加强居民安全教育和意识培养。
开展保障性住房居民的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5. 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巡查和监督。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巡查和监督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合作。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
通过以上措施和规定,能够有效地提升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性,降低安全风险,并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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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11月22日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为切实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限定面积、限定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租赁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类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应当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等全过程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负责牵头编制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的落实;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办法、规定和政策的执行。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对于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产权处置制度的新途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武区、秦淮区、建邺区、⿎楼区、栖霞区、⾬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是指保障对象按出资⾦额⽐例与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按份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是指江南六区范围内,家庭收⼊、财产、车辆、住房状况等符合特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含单亲家庭)。
年满35周岁的单⾝个⼈视同家庭。
本办法所称的公有产权⼈,是指经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作的⾏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称市住保办)具体负责⽇常管理⼯作。
市发改、规划、国⼟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按各⾃职责共同做好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相关⼯作。
第五条共有产权保障房筹集、供应、交易及其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产权清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进退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保障对象持有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根据其经济状况、房价⽔平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50%。
第⼆章优惠和⽀持政策第七条政府委托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项⽬建设⽤地以划拨或者出让⽅式优先供应,纳⼊全市年度住宅⽤地供应计划,并在申报年度⽤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条政府委托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现⾏⾏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建设单位可将在建共有产权保障房项⽬抵押,向银⾏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厦府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已经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7日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申请第四章审核第五章配售第六章退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工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建设、配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无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市保障性商品房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建设、人社、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商品房以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保障性商品房通过新建、配建、收购、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保障性商品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编制本市保障性商品房专项规划,并纳入市住房发展规划。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是指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和无住房家庭的住房问题而建设、配售或租赁的住房,旨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供应。
为了更好地管理保障性住房,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和标准。
建设主体包括政府投资建设、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等多种方式。
建设内容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建设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居住条件、配套设施等方面要求,以确保住房的质量和居住环境。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管理《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对住房需求对象的认定、申请方式、审核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公平、公正、透明的住房申请和分配制度,确保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和无住房家庭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住房保障。
另外,还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维修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确保住房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和维护。
三、保障性住房的租金与售价管理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的经济适用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租金与售价进行了管理。
根据不同的住房形式,制定了相应的租金与售价政策。
其中,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政府进行定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限价商品住房的售价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这些措施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能够承担得起住房费用,同时保护保障性住房的运营可持续性。
四、保障性住房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监督与评估提出了要求。
要求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住房建设、分配、使用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求开展定期的评估和考核工作,对各项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不足,完善政策措施。
结语《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是我国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重要法规,为保障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和无住房家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通过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租售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实现了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面临着大量人口流动和快速的城市化发展。
在城市化过程中,住房问题是人们最关心的基本民生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成都市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性住房政策,其中包括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对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背景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给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并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益,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要坚持公平原则,不得歧视任何租赁方或购房方的身份、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
2. 便利原则: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要便利租赁方或购房方的生活,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交通等。
3. 公开透明原则: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运营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1. 住房分配: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应当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
2. 租赁管理:保障性住房的租赁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保障租赁方的利益。
3. 购房管理:保障性住房的购房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购房方按照规定的购房程序购买住房,并履行相关义务。
4. 物业服务管理: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管理应当确保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如保洁、维修等,同时合理收取管理费用。
5. 违约与处罚:对于未履行租赁或购房合同义务的行为,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并依法对违约方进行处罚。
五、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有效运行,成都市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物业的管理情况,接受租赁方和购房方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 七条 省人 民政府对地方人 民 政府 城镇保
障性 住房工作 实行 目 标责任 制 和考核 评亂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 当 将城镇保障性 住房 资
金纳 入同 级财 政 预算 。
第八条 县级 以上人民 政府应 当 建立城镇保
障性 住房 信息 共享机制 , 利 用互联 网 +技 术 , 提
会錄水平 ,
城镇保 障性住房总 体需求 ,
根据城
乡 规划 、 土地 利用 总体规划 , 科学编制 本行政区
域城镇保障性 住房建设规划 和年度 制并向 社会
公示 。
城镇保障性住 房建设规划 应当 包 括城镇保障
性住 房 的 目 标任务 、 建设规模 、 供应结构 、 空 间
4月 1 曰
。
省 长 王 晓 东
年 20 1 8
2 月 7 曰
湖 北 省 城 镇保 障 性 住房 管 理 办 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以 习 近平新时代 中 国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为指 导 , 以 人 民为 中心 , 为 了 保障住 房 困难
家庭 和个
省住 房 和城乡 建设部 门 主管 全省 城镇保障性
住房 工作 。 县 级以 上人 民政府住 房保障部 门 负 责
本行政区域 内 的 城镇保障性住房工 作 。
发展改革 、 财 政、
国土资源、
政 公安 民
、
、
人社 、 工商等 部 门 在各 自 职 责范 围 内 负责 城镇 保
并按照 国 家有关
规定 配套建设生活 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 保 障性 住房 的 建设规模应当 与 当 地 经济社会发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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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应足额按时建成,不得多报少建。
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
第三章规划与设计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遵循经济适用、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挖潜利用存量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土地。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章土地管理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应保尽保。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
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未取得原批准职能部门同意,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定房价的基础上,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一)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牌、挂、协议出让等);(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五) 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收益;(六)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七)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入;(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纳入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的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中省补助资金预算;公共租赁住房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并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省级财政部门按计划任务下达中省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按照实施进度拨付保障资金。
纳入中省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拨付中省补助资金;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向施工单位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中省市县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全部进入保障性住房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省财政部门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对市、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价款、租金。
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
第六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
第二十三条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五)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二十四条以配建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按下列标准控制:廉租住房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在6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在6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在80-10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领和退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个人信息、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档案,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移除等工作。
第七章分配管理第三十条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根据《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陕民发〔2009〕57号)的规定,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
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合理划定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租赁或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一)满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二)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居民申请租用、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