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典型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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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
(合同法)
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3、案例:1999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3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3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

2000年2月20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

2000年3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4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

2000年4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

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

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问:(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分析:(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

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案例: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
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

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

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

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

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

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

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
问:(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
分析:(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

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2)兴都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违反了与兴都公司间的委托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所有权。

因为仓单是物权凭证经背书转让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5、案例: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达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问:(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分析:(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6、案例: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遏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1)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分析:(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3)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因为这一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是法律禁止的。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6)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

因为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财产权。

(合伙法)
7、案例:公民甲、乙、丙订立协议约定:三人各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

三人依约出资买下一台卡车,由甲驾驶,甲、丙负责装卸货物,长期为宏安公司运输货物。

某日,甲、乙、丙三人饮酒吃饭后运送货物,途中甲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失。

宏安公司向三人索赔时,乙、丙称此车祸系由甲不慎驾驶所导致,因此发生的货物损失应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辩称该车系自己同乙、丙三人共同购置,因车祸引起的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宏安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甲、乙、丙三人系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赔偿?根据何在?
分析:(1)甲、乙、丙三人系合伙法律关系。

理由是: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承担风险,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合伙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

(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甲、乙、丙三人共同负责赔偿。

根据是:宏安公司与甲、乙、丙三人组成的合伙发生运输合同关系;甲、乙、丙三人在共同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致使宏安公司货物受损,只能由甲、乙、丙三人对赔偿宏安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8、案例: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

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

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

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

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

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5)甲公司应否
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分析:
(1)有效。

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

(2)有效。

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

(3)不能。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4)不能。

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

(5)不应承担。

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6)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龙某应当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公司法)
9、案例: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

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

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分析:(1)不可以。

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需要人民币五十万元。

该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为49万,因此,不能成立。

(2)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
验资证明;(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不符合。

法律要求不能超过20%,而协议出资为52万,15万的出资已经超过了20%的比例。

(知识产权法)
10、案例:张某于1995年2月死亡,生前为某市执业律师。

1994年,张某曾与所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合作代理了一起期货纠纷案件,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二人合作撰写了《关于期货纠纷的法律问题》一文,并共同署名发表在当地一权威性的法律杂志上。

1996年6月,在一次地区性的法学研讨会上,赵某代表该市出席了这次会议,并将该文章稍加改动后更名为《期货案件研究》,以个人名义在会上进行了宣读和交流,后被载入该会会刊,署名为赵某。

此事被张某之妻王某得知,要求赵某对其个人署名进行更正,改为与张某联合署名,被赵某拒绝。

赵某称,文章为赵某个人所著,并未侵犯张某的著作权。

分析:(1)本案涉及著作权中的身份权问题。

本案中,赵某无权未经允许而自行使用合作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属侵权行为。

因此,本案中,赵某只对作品略作改动发表,并不构成其本人的新作品,仍属合作作品。

赵某要使用其合作作品,须经张某继承人同意,他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侵害了合作人的署名权。

(2)本案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张某之妻能否代张某主张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人去逝后在法定保护期内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享有无期限。

《关于期货纠纷的法律问题》一文是张某与赵某的合作作品,张某也是该文作者,因为作者的署名权在其死后仍由其享有,因此,张某之妻有权代张某主张著作权,赵某作为侵权人,应当赔礼道歉、更正署名并赔偿损失。

(其他)
11、案例:某市国际中心正在举行大型车展。

车展主办方在车展入口处设有一个巨型标志牌。

2002年6月10日,该市刮起6级大风,刮倒了标志牌,当场砸伤两名参观者,并砸坏一名参观者的私车。

两名伤者因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共计5万条元,私车修理费5000余元。

问:(1)此案涉及何种民事责任?(2)该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3)该案的责任应由谁承担?根据何在?
分析:(1)此案涉及的是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问题。

(2)该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建筑物或者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

第二,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

第三,建筑物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本案应由车展主办方对损害承担责任。

虽然巨型标志牌是因大风刮倒而造成损害,但巨型标示牌是由车展主办方设立并管理的,因此,主办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和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责任人不能以自己对建筑物的倒塌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免责。

12、案例: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

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

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分析:(1)张某、王乙、王小甲。

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

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

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有效。

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

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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