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私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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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征:1、主体上的对世性;
2、客体上的特定性;
3、权能上的支配性;
4、行使上的绝对性;
5、效力上的排他性。效力:1、支配效力;2、排他效力;3、优先效力;4、请求效力(包括迫及效力))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变动的原则:1、公示原则:(1)不动产登记,(2)动产交付(以占有为前提);2、公信原则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
2、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为冲突的物权;
3、公示公信原则:
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内容:1、占有权能;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4、
(特征:1
3
(特征:1、
点:
(1)
(2)
(3)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5)实现条件不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用益:一成立即可
(6)消灭的时间不同:担保:到期不履行,实现有时间间隔;用益:无时间期限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以该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法律对两种占有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有权占有因为占有人拥有占有权,该权利受法律的保护,而无权占有仅是一种事实,不能产生权利,即占有人不具有占有权,占有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占有的效力:1、权利推定效力;2、事实推定效力;3、无权占有之效力;4、保护效力。
合同法: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和铜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
合同的分类:一)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合同)与双务合同(当事人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区分意义:1、双务合同适合履行合同履行抗辩规则,单务合同不适用;2、风险负担不同;3、违约的后果不同);二)有偿合同(当事人取得利益需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与无偿合同(当事人取得利益不必向对方支付相应代价)(区分意义:1、责任的轻重不同;2、主题要求不同;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五)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六)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3、非格式
、违反前契
(
求;4
(构成要件
力;4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特点:1、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3、在补救方式上也不同于实际违约。)
区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解决双务合同中另一方因为无履约能力、不愿意履行等可能给提前履行的一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问题上具有相同的机能。但是,两者也存在相当的差异,且各有优势。主要区别如下:1、首先,前提条件不同。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无发生不安抗辩权之余地。正是因为存在这个先决条件,所以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坚持了大陆法不安抗辩权的这个前提。2、适用事由不同。依大陆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对方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有
难为对待给付的可能。而英美法中的默示毁约所依据的理由并不限于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约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危险等情况。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几种情况,诸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明显地借鉴了英美法预期违约的若干规则。3、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其中,由于明示毁约是指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表示,行为人从事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因此,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毁约中,由于要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所以,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提供履约保证,则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反,大陆法认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至于由于何种原因所引起,在所不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与大陆法理论一致;而在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中,则基本同于预期违约中的“默示毁约”规则,即“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文表明未恢复履约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
4、法律救济不同。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救济方法而言,在明示毁约中,当事人一方明示毁约时,另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作出选择,既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置对方的提前毁约于不顾而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以等待对方在履行期届至时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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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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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1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固有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1、主体具有普遍性;2、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3、权利内容具有不完全确定性。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姓名的权利,是自然人以文字富豪区别于他人的权利。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区分隐私权与名誉权:1、主体不同;2、客体不同;3、侵害的内容不同;4、侵害方式不同;5、侵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
6、保护方式不同。
荣誉权与名誉权:联系:荣誉和名誉都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一种评价,两者具有相当的关联性,获得荣誉称号的特定民事主体其名誉势必得到提升;荣誉被侵害了的特定民事主体的名誉往往亦相应的受到侵害,其社会评价降低,负面影响加大。//区别:1、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授予,具有专属性,而名誉权的取得则相反,无需经过授予,具有普遍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