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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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区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现代化大城市的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并综合各相关部门的意见,我局制订了《顺德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拟于2005年4月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一、我区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政策依据

2002年9月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提出“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2002年12月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明确规定:“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3年1月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计资[2003]27号),要求“已建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都要立即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其他城市应在2003年底前开征”。

2003年1月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佛府[2003]4号),同意“重要的公用性服务价格与收费委托区一级管理”。

综上所述,我区开征垃圾处理费的政策依据是十分充分的。推行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能够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确立“环境消费”的意识,使企业、单位和广大居民对环境保护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从源头减少污染的排放。目前我省广州、珠海、东莞、湛江及我市禅城区等城市已全面征收垃圾处理费。

二、我区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现状及规划目标

1、生活垃圾产生量

2004年我区各镇(街道)日产生活垃圾已达到1470吨/日。预计我区生活垃圾产生量年增长率2005-2010年为3%,2010-2020年为2%。

生活垃圾产生量分布

2、我区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基本情况

目前我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包括道路保洁)主要实行两种做法:一是由镇(街道)的环卫处负责对道路进行保洁和专人上门收集垃圾;二是由镇(街道)采用招投标方式,由中标单位承包镇(街道)的道路保洁和上门收集垃圾。目前我区各镇(街道)的垃圾在收集后由环卫处或承包公司

送到各镇(街道)设置的中转站进行暂存,然后再送到垃圾处理厂或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目前我区每日产生的垃圾,由区垃圾处理中心第三期工程(即顺能垃圾发电有限公司)焚烧处理600吨/日,其余由各镇(街道)自行处理。原区垃圾处理中心第一、二期工程(日焚烧处理能力120吨/日)因存在较严重的二次污染等问题已于2004年12月31日前正式关闭。区垃圾处理中心第四期工程设计焚烧处理能力为600吨/日,目前还在筹建阶段,预计建设期约18个月。2005年我区垃圾处理方式基本不变。

3、现时收费及各级财政专项拨款现状

目前我区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垃圾服务费的只有卫生清洁有偿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一项,用于垃圾清扫和保洁环节,即垃圾到垃圾集中地前的收集运输过程。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此次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后,垃圾处理单位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的费用。现时各镇(街道)收取卫生清洁有偿服务费的标准不同,且将其用于了所有环节,导致经费严重不足,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正常运作主要依靠行政专项拨款。据粗略估算,2004年我区各级财政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年专项拨款约5000万元。

4、我区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规划运行方式

我区垃圾收集、运输以镇(街道)为单位逐步实行垃圾统收统运,按有关环卫作业规范完善各项设施包括垃圾屋、垃圾运输车、垃圾中转站等,并适时进一步推动垃圾清运社会化、市场化。垃圾处理将除由区垃圾处理中心(三、四期工程总和)焚烧处理1200吨/日,产生的飞灰和炉渣按国家要求严格处理外,其余将运往禅城区南庄大型垃圾转运站后再转运至高明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现有的垃圾简易填埋场、焚烧炉全部停止使用。

三、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估算

根据深圳市松乐达咨询有限公司的《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评估报告》,按照我区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规划运行方式,我区垃圾处理费为235元/吨(含应交税费及2%微利),折算居民住户应交20元/户.月。详见附件。

四、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和对象

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顺德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本次开征的垃圾处理费仅限于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由于其处理方式不同,不纳入本次征收范围。

五、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是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逐步到位。鉴于我区暂时尚未实现垃圾的规划运行方式,并考虑广大市民的心理承受能力,拟保留原来就有的卫生清洁费不变,新开征垃圾处理费,全区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居民每月每户5元;出租屋按管理部门核定的最多居住人数5人以内(含5人)每月每户5元,5-15人(含15人)每月每户10元,15人以上每月每户20元;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工矿企业等按实际产生量计收120元/吨;餐饮服务的工商户按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下同)的每月每户15元,30-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下同)的每月每户25元,50-80平方米的每月每户40元,8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户每平方米0.5元;其他工商户按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每户8元,30-50平方米的每月每户13元,50-80平方米的每月每户24元,8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户每平方米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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