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计补地价)的若干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珠府[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府〔2003〕47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四月三十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珠海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理顺规划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下同)下设香洲分局、斗门分局、金湾分局、万山分局和临港分局,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根据需要分局可在镇(街道办事处)设管理所,作为分局的办事窗口。
(二)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人员工资由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组成部门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二、健全和完善城市规划决策机构成立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行使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选址进行审议、审批并监督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
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14名,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挝?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规划国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各行政区区长和市政府的计划、经贸、文教、卫生、城建、交通、环保等职能部门的领导,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其它社会人士组成。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珠府办〔2012〕4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及时反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动态变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情形,采用评估市场价格。
(一)经依法批准利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进入公开市场的除外);(二)经依法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阶段或在取得后实施建设过程中(含报建、规划验收、房地产登记确权等)需要改变原已确定的用地位置、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的;(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商品房)建设的农村留用地,超出规划设计容积率2.0的部分;(四)原已经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批并经有关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再申请改变原已确定的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并取得批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决定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地价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拟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将该宗地的评估市场价格作为出让底价的参考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大闲置及开竣工违约项目用地处置力度,深入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全市建设项目用地出让,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净地”出让规定。
拟出让的土地应当符合宗地交付标准,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二、经营性用地管理(一)科学编制未来三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三年滚动方式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当年度计划执行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后两年出让计划及时进行调整,并增加一个年度的出让计划,形成新一轮经营性用地出让三年计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
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会议审批制度。
纳入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用地出让方案实行会议审批。
有序推进用地出让信息公开,多渠道公开用地出让信息。
三、工业产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一)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管控作用,完善园区产业配套。
关于加强斗门区国有小地块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斗门区国有小地块管理的意见斗门区作为珠海西部生态新区的核心区域,为规范斗门区国有小地块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审批要求,提高审批效率,满足群众的居住需求,同时落实整治“两违”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美丽斗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提出加强国有小地块管理的意见。
本意见针对的是指3000平方米以下私人名下的国有住宅用地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重建的管理。
一、加强规划统筹(一)对于城市主干道两侧、重要景观节点、纳入西部生态新城首期起步区范围、黄杨河“一河两岸”范围以及整体小区未建的国有小地块,应当按新的规划统筹整合开发。
(二)其它区域(除第一款之外的地区)及部分已建设小区的国有小地块,鼓励统筹整合开发。
(三)具体的统筹整合开发方案由开发主体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统筹整合开发方案中优惠政策按一地块一政策制定,统筹整合开发项目容积率按控规容积率审批。
二、明确报建要求(一)其它区域及部分已建设小区的国有小地块新建、扩建、改建的,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周边大部分未建设的用地(周边建成比例占三分之一以下),按新的规划统筹整合开发。
(二)对于10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1.对于原有小区规划的,按原有小区规划进行报建:(1)原有小区规划已明确层数的,按原批准层数报建;(2)原有小区规划未明确层数的,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
2.对于没有小区规划的,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
3.对于申请增加层数的,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应当以批前公示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取得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意见后方可审批。
相关要求包括:相邻建筑间距要求,控规建筑限高要求,同时不得超出周边现有合法建筑层数要求。
(三)对于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日照间距、建筑间距等控制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按控规中的建筑限高要求控制。
(四)对于历史已报建(或预报建)未建设的国有小地块项目,其许可超过法定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报建手续。
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斗门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斗门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上世纪90年代市政府统征、预征土地时,按照被征地单位当时在册人口的一定标准安排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生活的用地。
留用地包括2009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施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留用地指标是指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政府承诺安排,但尚未落实具体地块的留用地数量。
2009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施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统一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确定留用地指标,原则上采取折算货币或物业方式予以补偿,不再另行安排留用地。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以自用、合作开发、作价入股、转让、置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扣除相应留用地指标。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按批准用途开发建设及收益的使用分配的指导和监督。
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留用地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留用地的取得和管理第六条留用地指标已使用完毕的,原则上不再安排留用地。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珠规建执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执规〔2018〕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1月22日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小地块,是指本市土地招拍挂制度施行以前划拨、出让,或划拨、出让后再行分割转让的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用地性质为国有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国土、数字城管部门,测绘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尚未建设或部分已建设的国有小地块统筹整合开发,统筹整合开发政策由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一地块一政策原则制定,统筹整合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国有小地块信息,开展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专项研究,为加强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指导意见。
第七条国有小地块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委托市测绘院)出具的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用地红线规划检验报告;(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已取得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2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发挥地价杠杆对推动城市更新的调节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单宗评估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利益共享原则,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三)分类指导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本办法所称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是指以拟协议出让的宗地为单位,经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评估并审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按照旧厂房、旧村、旧城镇、“三地”及补公五个类别,结合更新类型、更新方向等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计收。
旧厂房、旧村、旧城镇按照原土地用途予以区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珠府〔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9日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拨用地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四章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划拨、出让、租赁(含临时使用)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缴交的土地价款(含租金,以下简称地价款),依据本管理规定确定。
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评估价,是指以市政府批准施行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由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所在区位正常市场价格水平,逐宗评估得出拟有偿使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或拟补缴的地价款。
本管理规定中按评估价计收地价款、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底价,均应以评估价为重要参考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的用地,地价款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计收。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地价内涵的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其他区域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珠府〔2024〕70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21日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一节协商处置第二节行政处置第四章监管和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以宗地为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书、不动产权证中的宗地划分不一致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的宗地划分为准。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超过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之日起算。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之日起算。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珠府〔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非法侵占国有空闲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压实国有空闲地的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规定的国有空闲地范围,原则上不包括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区域(历史统征地除外)。
第二条国有空闲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负责。
其中属于储备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二)联合执法原则。
根据《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日常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在源头预防、信息通报、案件侦办、两法衔接、履职监督等方面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三)合理使用原则。
国有空闲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禁止撂荒;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可按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对短期内无法按规划实施的,探索实施1.5级开发模式;国有空闲地中涉及临时使用的,应严格按照临时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珠府函〔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函〔2015〕2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和《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3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在2009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查,决定保留政府规范性文件180件,并制定了《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所列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请各区、各部门在前期清理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清理工作,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清理。
清理完成后,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权限,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的形式自行公布本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并纳入2009年清理保留的目录内容,与后续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相衔接,形成规范性文件保留总目录。
目录公布后报送市法制局。
附件: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8日附件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设定容积率
1.0
价格类型
地面地价
土地使用年期
50
办公用地 (B)
土地开发程度
五通一平
三通
设定容积率
3.0
2.0
1.5
价格类型
平均楼面地价
土地使用年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0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一) (F)
土地开发程度
五通一平
三通
设定容积率
1.5
价格类型
平均楼面地价
土地使用年期
50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二) (W)
土地开发程度
附件:略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
二、基准地价表现形式为级别基准地价、区段基准地价、商业路线价。具体以级别基准地价图、区段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区段)范围及级别(区段)价格表形式公布。
三、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工业、办公、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等五类,估价期日为2020年7月1日。
四、本次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区域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熟地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办公用地为40年、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为50年。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此次基准地价内涵如下表所示:
6.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二)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中的公用设施用地(0809),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除公用设施独立办公用地和营业用房用地外的设施用地。
五、珠海市的地价管理规定,将通过一定的修正,确定不同用途用地的使用价格。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国有空闲地上违法建设和种植养殖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等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空闲地的范围国有空闲地包括珠海市范围内尚未供应利用的下列国有土地:(一)已征收的土地。
(二)围填海形成的土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
(四)政府通过置换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
(五)其他国有存量建设土地。
已发证给珠海市储备发展中心的储备土地纳入国有空闲地管理范围。
二、职责分工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空闲地的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国有空闲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责任主体,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园林(林业)、水务、环保、供电、公路、工业园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所明确的工作职责,做好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今后我市的国有空闲地原则上不得通过出租、承包种养或者其他经营性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利用。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珠府[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08〕6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日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斗门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斗门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通电、通路、供水、排水、排污、土地平整),但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斗门区范围内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一)用地功能类别(共分十三类):1.商业和服务业(含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等)、金融证券及保险业的营业场所、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加油(气)站用地。
2.住宅(含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别墅、停车楼(库)用地。
3. 办公、写字楼用地。
4.宾馆、酒店(含公寓式酒店)、旅店、招待所、会展业用地。
5.工业用地。
6.港口、码头和陆路交通运输站场用地。
7.物流、仓储用地。
8.旅游用地。
9.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按农用地处理)。
10.营业性公用事业(含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设施用地。
11.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用地。
12.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用地。
13.教育设施用地。
珠海市地价
珠海市地价珠海市的土地出让价格根据地块位置、开发程度、开发项目的不同而定。
基本地价以容积率为1:1计算,包括出让金、征地拆迁平整费、综合管理费、土地管理费。
目前对一般工业用地,每平方米的地价在236-700元/平方米,即每亩地价在 15.74-46.69万元之间。
但对高新科技工业项目地价十分优惠,每平方米地价平均水平在80-150元/平方米,即每亩5.3-10万元之间。
以上地价中未包括小区配套费100元/平方米。
珠海市土地使用价格与周边市对比,工业用地平均标定地价,广州市区为33.3万元/亩,江门为16万元/亩,惠州为30万元/亩,佛山市为36万元/亩,珠海市为38.7万元/亩。
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现行基本价格(/平方米 )类别地价地区商业旅游加油站办公楼别墅住宅工业高科技工业国际级国家级省级一般先进市区拱北、夏湾2500 1500 1500 700 150 250 300 400前山、南屏2300 1300 1300 580 130 200 260 350湾仔、马骝洲2500 1500 1500 660 135 210 270 360吉大2500 1500 1500 680 145 240 290 390香洲隧道口及香洲2500 1500 1500 600140 230 280 380香洲新市区、香洲湾填海区2500 1500 1500 700横琴2500/2100 1500/1100 1500/1100 660/460 136/100 210/150 270/200 360/300 鸡公山-珍珠乐园2300 1300 1300 520 125 190 250 340珍珠乐园-金鼎2100 1100 1100 460 110 170 230 320洪湾南、连屏西2100 1100 1100 400 100 150 200 300南屏中学--挂定角2100 1100 1100 460 110 170 230 320西区斗门县城、平沙、红旗、三兆管理区所在地三、三兆镇主干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1100 850 700 400 100 200 250 300各镇、分场所在地次干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980 750 600 320 90 180 230 280除上述地段以外的地区630 520 430 260 80 160 210 260东区桂山、中心洲岛、东澳岛818 468 468 308288 275 262 249 236 外伶仃、牛头岛715 415 385 285大万山岛612 362 302 262小万山岛509 299 269 249其他未开发海406 226 236 236岛注:表中所列地价表包括小区配套费100元/平方米;表中所列地价均为土地使用期50年计;表中所列地价为参考价,以实际交易日政府公布的地价为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征用、下同)工作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我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实际情况和物价上涨因素,对《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作适当调整、补充及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本办法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其它的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详见附件: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第四条设立珠海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由林业、园艺、农业种植、水果种植、水产养殖、工程造价等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当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补偿项目时,每次从专家库相应的补偿项目方面专家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名或3名以上专家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后进行计补,同时将新增补偿项目和品种补充纳入本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违约金规定的通知(2011)-珠府[2011]4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违约金规定的通知(2011)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违约金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4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违约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现就修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已签订并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违约金标准有约定的,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收违约金。
二、凡用地已出让但未约定违约金标准及缴付期限的,涉及计收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延期付款加收地价的,可以适用《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03〕5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按照财综〔2006〕68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计收违约金。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财综〔2006〕68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约定违约金。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03〕57号)第十七条、《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的通知》(珠府〔2007〕137号)第二十条、《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08〕6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事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以来,不断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着力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特别是2005年制订和完善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办法之后,在规范决策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当前,我市正处于抢抓机遇、开创新局和加速转型、蓄势跨越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明晰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层级事权,强化集体决策,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审批效率,是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原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改为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加挂“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牌子),并印发实施《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请遵照施行。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七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何宁卡(市人民政府)副主任:刘小龙(市人民政府)王庆利(市人民政府)潘明(市人民政府)委员:张松(市人民政府)何庆明(市人民政府)钟国胜(市人民政府)陈哈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夏克军(市国土资源局)黄锐(市发展和改革局)朱权伟(市监察局)周昌(市财政局)杨静辉(市法制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张松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何庆明、钟国胜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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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计补地价)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斗门区的土地资源管理,妥善处理斗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计补等历史遗留问题,使斗门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政策与我市现行的地价政策平稳衔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斗门区的实际,就斗门区历史用地计补地价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国有出让土地1、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即2004年7月21日之前,下同),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缴清市政建设配套费(即报建费,下同),并已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
经批准,超过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2、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缴清市政建设配套费,但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未全部完成建设的,现因规划调整导致用地面积减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只要其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批准的相应功能建筑面积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
经批准,超过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3、现属斗门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核发《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按楼面地价计费,也已足额收缴地价的用地,现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
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计费,只收了部分地价,尚未缴清地价款,现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可在以下两种方案中选择一种方案处理:(1)除必须按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约定的地价标准缴付尚欠部分地价款本金外,还必须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如无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计收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
(2)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0的,在原批准的用地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土地面积,该部分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 在原批准的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建筑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以上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批准用地之日起按相应的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
以上用地经规划批准或规划验收通过增加容积率、改变用途的,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改变用途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计收用地功能地价差。
4、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仅缴交部分市政建设配套费的用地,必须重新按《关于调整市政建设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下称斗价字〔1998〕20号文)规定的标准到斗门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缴足剩余部分市政建设配套费后,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不须另行补地价。
经规划批准或规划验收通过增加容积率、改变用途的,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改变用途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计收用地功能地价差。
5、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已预交部分或未交市政建设配套费,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必须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5的(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和城镇居民个人住宅用地除外),按斗价字〔1998〕20号文规定的标准到斗门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缴足未交部分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后,不须另行补地价;容积率大于1.5部分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
6、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依法办理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缴交市政建设配套费的用地,必须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5的(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和城镇居民个人住宅用地除外),按斗价字〔1998〕20号文规定的标准到斗门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缴足市政建设配套费后,土地登记部门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须另行补地价;容积率大于1.5部分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
土地使用年限自原批准用地之日起按相应的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
7、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1)已缴清了全部地价款,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5的,在原批准的用地面积范围内,该部分不须另行计补地价; 用地容积率超过1.5部分须按国土或规划部门受理业务时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2)缴纳了部分地价款,用地已开发建设, 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0的,在原批准的用地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土地面积,该部分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国土或规划部门受理业务时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在原批准的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建筑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年限自原批准用地之日起按相应的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
(3)缴纳了部分地价款,用地未开发建设的,责成用地单位限期完善用地手续,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已缴付的地价款部分,按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建筑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国土或规划部门受理业务时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4)尚未缴纳地价款、且未开发建设的,原批准文件作废,终止供地,收回土地使用权。
8、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国土部门办理了转让核准手续的,超过转让当时国土部门核准的用地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未在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核准手续的,由现土地使用权视不同情况按照上述第一条第1至7点完善用地手续。
9、建设项目在规划验收时,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宗地计算,核准超出原批准建筑面积应补缴的地价:(1)超出原批准建筑面积的,属于合理误差部分,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2)属于合理误差之外的部分,如通过规划验收,则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的1.2倍缴交地价款。
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设定为小于或等于3%。
10、原批准的商住用地没有明确用地中的商业比例或面积,现规划部门已明确用地中的商业比例或面积的,如商业功能建筑面积占原批准用地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0%的(含10%)的,无需计收商业功能与住宅功能的地价差;超过部分的商业功能建筑面积须按国土部门受理有关地价计补业务时实施的市政府颁布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商业功能与住宅功能的地价差。
11、用地单位申请并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出让地块单位价格(下称“原地价”)与改变土地用途后的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之间存在的差价,按下列方式办理:(1)原地价低于改变土地用途后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中改变后土地用途与原用途地价标准之间的差额补交地价差;(2)原地价高于改变土地用途后现行地价规定标准的,用地单位原已缴交地价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回;(3)无法查实改变土地用途前出让土地原地价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和现行土地用途全额计补。
二、国有划拨土地1、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未明确是出让或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期限,并且无法提供有关已按缴付地价时政府规定的相应出让地价标准缴交土地价款凭证,无法核实相关土地已按相应时期相应用地功能的出让地价标准已缴交地价款的,下同),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已建成的商品房、集资房,办理房地产确权登记或转让手续,由申请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珠府[2003]57号文规定标准计补地价,土地使用年限按《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2、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已建成的自建房,符合房地产权属登记条件的,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发证时,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如申请通过补交地价款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申请转让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补缴地价。
土地使用年限按《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3、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审批表》,现未建设的用地(含已批准报建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属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项目的,申请通过补交地价款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应当收回,但市政府批准保留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补缴地价;其用途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涉及该宗地的有关合法的土地开发投入及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除外。
4、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日起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开发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除外),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一律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