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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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

评审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要求,鼓励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发挥职业教育在产业转型升级、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结合北京市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组成部分,该奖项每4年评审一次。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职业教育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成果,是指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精神,反映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针对目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效性和推广性,对提高职业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

量、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奖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道德、人文素养教育,强化公共基础课教学,深化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应用信息化教学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进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实训基地、教学资源建设,建立教学诊断与改进的质量保障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在服务国家战略和首都教育领域改革,探索办学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增强学生就业和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四)推广、应用已有的教育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共设奖项210项左右,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0项,一等奖50项左右,二等奖150项左右,特等奖和一等奖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评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申请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党和国家的教

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风范。

(二)主持并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教材应为主编或第一著作人)。直接承担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三)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对于联合申报的成果,可适当增加主要完成人数量。

第六条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七条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2013年以来完成并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在实践中取得成效,且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经过不少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一等奖: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达到全市领先,全国先进水平;

二等奖: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

大突破,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检验完成时间不迟于2016年12月31日。

已经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

第八条北京市成立“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同时设立“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市教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一)听取评审组的工作报告,审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一)复查奖励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确定申请人及其成果的参评资格;

(二)负责本组业务范围内的成果初评工作,并向专家委员会汇报初评结果;提出本组各级奖项的推荐意见;

(三)负责指导推荐国家成果奖的材料修改完善;

(三)完成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奖励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协调评审工作;

(二)初步核查申请人及其教学成果的参评资格,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申报个人或单位作出说明;提出对申请材料的核查意见;

(三)完成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教学成果奖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实行初评、复评、终评三轮评审制度。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领导、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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