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钢检验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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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能准确地、更快地掌握产品的检验标准,规范大丰和玻璃钢制品外观及性能的通用检验规范,利于生产中的检验,保证产品品质。

2.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以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和不饱和聚酯树脂为主要构造材料,以手糊成型玻璃钢家具的材料检验、模具检验,半成品,成品检验。

3.定义

3.1 AQL: Acceptable quality level 可接受质量水平

3.2 缺陷等级

3.2.1 CRI(致命缺陷):AQL=0,开裂,明显变形。

3.2.2 MAJ(主要缺陷):AQL=0.65,属功能性缺陷,结构或者机构外观不符合检验标准规定。

3.2.3 MIN(次要缺陷):AQL=1.0,属外观包装轻微缺陷,非严重缺点或者主要缺点,不影响使用或装配。

3.3 外观面区域划分

3.3.1 A区: 正面,

3.3.2 B区: 反面

3.3.3 C区:组装后不可见面

4. 技术要求

4.1抽样计划

4.1.1根据MIL-STD-105E=Ⅱ AQL的取值CRI=0 MAJ=0.65 MIN=1.0 抽样计划表从不同的包装箱(包)

内随机抽样,其中性能测试按附表抽样数或按检验规范、判定按测试项说明。

4.1.2抽样开箱率要求:每批物料10箱(包)内按80%开箱抽样;超过10箱按60%开箱抽样,但不

小于8箱(包)。

4.2材料检验

4.2.1材料检验

4.2.1.1用于建造玻璃钢的树脂及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应为技术部门认可的材料。

4.2.1.2玻璃钢车间应向技术部门提交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材料性能试验报告。

4.2.2胶衣树脂

4.2.2.1胶衣树脂应与玻璃钢基体树脂具有相容性,其性能指标应逐项检测,应提交的质量检验报

告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主要用于模具制作。

4.2.2.2基体树脂

4.2.2.3基体树脂应为通用型不饱和聚酯树脂,树脂牌号应经技术部门认可,超过贮存期的树脂不

允许继续使用。对有防火要求的车体都位应采用阻燃树脂或涂防火涂层,应提交的质量检

验报告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4.2.2.4增强材料

4.2.2.5增强材料一般采用无碱玻璃纤维,若采用增强型浸润剂的中碱玻璃纤维,其玻璃钢的耐水

性能必须达到无碱玻璃纤维性能要求。应提交的质量检验报告见附录C、附录D(提示的

附录)。

4.2.2.6添加剂

4.2.2.7加入树脂中的各种固化剂(包括引发剂和促进剂)、颜料、填料、触变剂、阻燃剂等添加

剂应按规定的限理,不能明显影响树脂及玻璃钢固化后的各项性能。

4.2.2.8芯材

4.2.2.9一般采用以基体树脂胶接良好的闭孔结构的硬质泡沫塑料、木材、胶合板等材料。木材应

充分干燥,湿度不大于18%,使用前应提交的芯材质量报告见附录E(提示的附录)。

5.1内部缺陷的无损检测

玻璃钢内部存在的裂缝、树脂聚集、褶皱、空洞、气泡、夹杂物等缺陷不能通过肉眼检验出来,目前只能延长产品的半成品滞留时间,使产品在正常的气温下存放,观察其是否变形。

5.2理化性能检测

1.力学性能:如弯曲强度;拉伸强度;抗压强度、冲击强度等。

2.物理性能:比重、硬度

5. 试验方法

5.1材料检验

5.2

X射线照相法和超声波探伤法。(暂不采用)

5.3理化性能检测

6. 外观检验

6.1 检验条件

➢测试环境:温度23°C±5°C, 湿度55%±15%。

➢检验方法:目视。

➢检测视角:检验员使工件与外观面成120°~140°角,每个外观面来回看,有多个外观面的产品,每一外观面都要当作单独面来检验。

➢照明条件:标准光源600~1000LUX。

➢检验距离与时间:

➢检验者视力要求:裸视视力或矫正视力1.0以上,不色盲、色弱。

➢缺陷度量代碼:N: 数目 D: 直径mm L:长度mm H:深度mm W:宽度mm S:面积mm2 J:间距mm

➢检验工具:目视、灯具。

6.2 玻璃钢外观质量检验

6.2.1 缺陷定义

1)异物(杂质):因灰尘、异物等跟产品不是同一种物质所造成印刷图案表面出现点状突起物。

2)气泡:玻璃钢成型过程中包含空气或水汽的圆球。

3)拉伤:因模具问题,脱模时造成产品边缘地方有拉伤,造成边缘凸起。

4)气纹:因成型不当或蜜桔问题造成表面出现波浪状或线状条纹。

5)披锋(毛边):产品在沿着合模线及角落处形成的成型挤料或突出物。

6)缩水:因成型不当或结构问题造成表面之凹陷。

7)变形:产品因为某种原因造成产品弯曲不平。

8)开裂:材料裂开。

9)龟裂:因为外力产生的开裂。

10)分层:玻璃钢层剥皮。

11)针孔:材料上有孔或空洞。

12)分模线:模具结合处产生较明显的一条线,常由后期处理不认真引起。

6.2.2 检验标准

6.3 切割开孔打磨检验标准

6.4 各个部件试配检验标准

7.检验规则

7.1本标准采用出厂检验和型试检验,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才能作为合格品交付。

7.2检验项目

7.2.1出厂检验项目

7.2.2型试检验项目为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7.3组批

检验以同一类型、同一厂家、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生产的为一批。

7.4型试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试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每[检验周期]进行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e)出厂检验结构与上次型试检验有较大差异;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型试检验的要求;

8.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8.1标志、使用说明

8.1.1产品上应有清晰、耐久的如下标志;

a)制造厂名及商标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制造厂厂址

d)出厂编号

e)执行标准号等

8.2包装

产品出厂时无包装,用户需要可与本公司协商。

8.3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振动、冲击和潮湿,避免受重压和机械损伤。

8.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物质的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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