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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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外来风险
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 一般外来风险 指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
破碎、淡水雨淋、受潮、串味、沾污、钩损和锈损等。
✓ 特殊外来风险 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法令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
成的风险,如战争、罢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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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风险的损失
外来风险的损失,是由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 的损失。
外来风险的损失分类: 1. 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
由偷窃、短量、钩损、碰损、淡水雨淋和玷污等一般外来风 险所致的损失。 2.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
由于军事、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如战争、罢工、交 货不到、拒收等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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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起讫期限
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 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地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 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 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地或被保险人用作分流、分派 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
损失与费用
海上损失与费用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
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
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和内河运输过程中所发生损坏或灭失,也
属海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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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损失程度划分
海上损失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损失性质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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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费用
1.施救费用 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 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这种 费用负责赔偿,但受保险金额限制。
2.救助费用 指被保险的货物遭受到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
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并获得 成功,由被救方向其支付的一种报酬。保险人对这种费用也 应负责赔偿,往往构成共同海损的费用支出。
附加险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展。投保人只能在投保
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一种或数种附加险。目前 ,《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 加险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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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 险别共有下列11种: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渗漏险 4.短量险 5.混杂、玷污险 6.碰损、破碎险 7.钩损险 8.锈损险 9.串味险 10.包装破裂险 11.受潮受热险
第一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损失 与费用
风险
海上风险
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风险。 ✓ 自然灾害
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在海运 保险中,仅指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 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 意外事故
指装载有货物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 的原因造成的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 火灾、沉没、失踪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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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harlann Baidu 案例: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大豆1000公吨,共计10000包。合同 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卸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 头工人便开始罢工,在工人和政府的武装力量进行对抗中,有20 包大豆被撒在地面,200包被当做掩体,100包因无工人及时搬运 而发霉变质。问:保险公司对该公司的损失是否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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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渍险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承保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
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
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 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属发货人责任范围的,或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 的损失
✓ 由于战争、罢工或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起讫期限
也采用“仓至仓”条款。若货物未抵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收 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卸载最后车站之后6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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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航空运输货物保 险条款》规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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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进出口公司向荷兰出口无烟煤80公吨,CIF成交,规定投保 水渍险,我方按要求进行了投保。货物装运出口中途转船时,遭 遇暴雨,抵达目的港后,进口商发现货物又明显的湿损,损失经 计算达27000多美元。荷兰进口商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指出该批 货物已经投保,要求对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荷兰进口商凭保险单 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时,遭到拒赔。 分析:(1)荷兰进口商是否可以向我方提出索赔?为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规定,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的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 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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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险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 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时,每一驳船所装 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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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载货船舶在航运途中一船舱起火,船员们在船长的指挥下实施灭火 。大火扑灭后,在清理现场时发现,该货舱内甲公司的1500箱货物均有 烧焦,损失严重。附近乙公司的2000包货物中,400包遭不同程度烧坏 ,800包在灭火时遭水渍。试问:甲乙公司分别遭受的是全部损失还是部 分损失?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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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属于特定利 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仅由受损方单独负担的一种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由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船、物损失,没有人为因素在内;共 同海损不是海上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因为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 险,采取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各受益方按获 救财产的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共同分摊。 3.损失的内容构成不同。 单独海损仅有货物本身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船和货的牺牲,也包 括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所额外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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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海洋保险条款与险别
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条款》,简称“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 ,CIC),该条款参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做法,并结 合中国保险工作的实际而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的主要内 容包括: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 被保险人的义务及索赔期限等。
1.为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 2.为收回标的物所有权要花费的费用超过收回后标的物的价值; 3.整理受损的标的物并续运到目的地费用超过标的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4.修理受损标的物的费用超过标的物修复后的价值。
发生推定全损后,有两种处理办法: 1.按部分损失赔偿; 2.通过“委付”手续向保险公司要求全部损失赔偿
如未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 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这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 所载明的目的地,则该项货物的保险期限从开始转运时终止。
上述三种基本险别的索赔时效,自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 海轮后算起,最多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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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 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发生承包范围内的风险损 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但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 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为什么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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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美、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 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 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请问:在这两笔交易中各应该由谁办理 保险手续?货损各由谁承担?由谁向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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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陆空邮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一切险两种基本险别。
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 相似,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 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 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 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者货物不能归原物主所有 的情形,具体包括:
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2.保险标的物丧失; 3.保险标的物发生质变; 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发生实际全损后,被保险人可按其投保金额获得保险公司全部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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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 修复、续运至目的地、收回所有权等行为所需的费用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之 和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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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 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 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 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 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 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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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是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 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殊附加险有下列8种:
1.战争险 2.罢工险 3.黄曲霉素险 4.舱面险 5.交货不到险 6.进口关税险 7.拒收险 8.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陆上运输货物 保险条款》规定:陆上运输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
种基本险别。
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
✓ 陆运险。 陆运险的责任范围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 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 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 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崩溃或失 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由此可见, 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 险”相似。
委付构成条件:委付通知应及时发出;应将全部被保险货物进行委付; 委付是无条件的;委付经保险人承诺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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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 方面的共同安全,为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 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 出特殊的额外费用。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 陆运一切险。承保的责任范围除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 还包括运输途中,由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 、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 、发霉、串味、玷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这与海洋运输 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紧迫的和不可避免的; 2. 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有意识的、合理的措施; 3. 措施引起的损失是额外的,费用支出是特殊性质的。 4.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最终有效的,即最终避免船、货的全损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该由船主、货主和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的多寡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 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货物 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由于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 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件货物落海造 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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