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区基准地价

合集下载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漯阜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周口段)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漯阜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周口段)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漯阜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周口段)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周政[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漯阜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周口段)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通知(周政[2009]49号)商水县、项城市、沈丘县、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漯阜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是省政府和铁道部共同投资修建的重点建设项目,贯穿我市东西,征地拆迁线长面广,任务相当艰巨。

为了切实保障漯阜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在我市境内顺利实施,市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铁道部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南铁路建设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管理,统一标准,便于操作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利益,结合我市漯阜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参照石武铁路客运专线补偿办法及标准,现将漯阜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周口段)征地拆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漯阜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是国家规划构建宁洛大能力通道的重要组织部分。

该项目对完善国家交通运输网络,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各县(市、区)要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漯阜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该工程在我市境内的建设提供优质的用地拆迁服务,营造一流的建设环境。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该项目周口市境内征地拆迁工作由沿线县(市、区)费用包干并负责实施。

为了切实加强对漯阜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漯阜铁路复线电气化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指导和监督沿线县(市、区)开展工作。

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技术方案

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技术方案

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技术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06]307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新调整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工作安排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02号)精神,为更好地完成全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统一技术标准,在〈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基础上有所创新,提高质量和科技含量,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城镇土地级别更新调整1.1 城镇土地级别更新调整的范围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并结合我少实施,本次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范围是: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旅游区等用地一同参与评定。

1.2 城镇土地级别更新调整内容城镇土地级别更新调整包括城镇土地分类级别更新或证定和综合级别更新调整(综合定级是城镇国有划拨土地基准地价评估的基础)。

分类级别更新调整是指按照《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规定的城镇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二级类,并适当取舍三级类,即:⑴商服用地:包括商业、金融保险、餐馆旅馆、其它商服用地;⑵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创储用地、矿区用地;⑶住宅用地: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⑷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瞻仰景观休闲用地;⑸公共建筑用地:机关团体、教育、科研设计、文体、医卫、慈善用地等;⑹交通运输用地: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民用机场中的站场用地;⑺水利设施:水工建筑设施用地;⑻特殊用地:军事设施、宗教、监教场所、墓葬地。

全国各地基准地价汇总解析

全国各地基准地价汇总解析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美元计价)单位:美元/平方米地价区类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商业公寓住宅工业市政及四源小区建设配套城镇拆迁费近郊区县征地费远郊区县征地费(1) (1) (1) (1) (2) (3) (4) (5) (6)一类400-680 380-580 250-340 40-7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二类300-400 280-380 200-250 30-4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三类250-300 230-280 125-200 25-3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四类190-250 180-230 100-250 20-2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五类125-190 125-180 75-100 15-2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六类65-125 65-125 50-75 10-1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七类50-65 40-65 20-50 5-1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八类10-50 10-40 8-20 4-5 68-100 20-50 - - 10-23九类8-10 5-10 4-8 3-4 68-100 20-50 - - 10-23十类5-8 4-5 3-4 2-3 68-100 20-50 - - 10-23基准地价计算公式:(1)*容积率修正系数+[(2)+(3)]*容积率+(4)*调整系数+(5)或(6)=基准地价(每平方米用地)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标准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标准单位:人民币元/平方米土地用途一二三四五商业6400 5250 3360 2040 850综合6050 5040 3070 1910 8000住宅5450 4870 2690 1680 660说明1、本地价标准由土地开发成本、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等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地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5%、20%、35%。

17 周口市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13

17 周口市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13
4116210007
周口市扶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区片补偿安置费 元/亩 万元/公顷
44000
66.000
40000 40000 40000 40000 40000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40000
60.000
社保费用
按照原河 南省劳动 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 公布各地 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 社会保障 费用标准 的通知》 [豫劳社办 (2008)72 号]执行
周口市川汇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表 17-1 区片编号 4116020001
区片补偿安置费
元/亩 万元/公顷
63000
94.500
社保费用
4116020002 48600
72.900
按照原河 南省劳动 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 公布各地 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 社会保障 费用标准 的通知》 [豫劳社办 (2008)72 号]执行
乡(镇)名 城关镇 柴岗乡 大李庄乡
城郊乡
产业集聚区
国营农牧场 江村镇 白潭镇 崔桥镇 曹里乡 大新镇 韭园镇 汴岗镇 柴岗乡
吕潭乡
大李庄乡 国营农牧场
城郊乡
区片范围描述 行政村
古楼居委会、花园居委会、南关居委会、大寺居委会、书院居委会、建城区、西关居委会 庞庄村 李庄村、高河套村、冯老村、乡镇府、七里河村 万岗村、七里井村、郑关村、南元村、马家场村、李堂村、五里店村、东五村、赵沟村、 后张村、小胡村 小李庄村、石桥村、邵庄村、北大王庄村、六上村、七里桥村、高庄村、柳毛村、大张村、 八里庙村、农科所、县林科所 陆桥村、高楼村、刘营村 江北村、江南村 白潭村、双庙村、陈家村 崔桥村、苑庄村、农经公司、崔桥一村、崔桥二村、崔桥三村、崔桥四村 曹里村、跨李庄村、马集村、县棉种场 新南村、新北村 李献岗村、太康营村、南良村、刘王庄村、曹庄村 汴岗镇政府 柴岗乡政府、柴岗村、西营村、两坡村、丁庄村、张力士庄村、东营村、前许村、后许村 杜楼村、吉庄村、吕谭村一村、魏楼村、齐庄村、聂老村、官营村、吕谭村三村、吉唐村、 赵楼村、青年场、前河村、葛岗村、尚村岗村 任庄村、高河沿村、沈家村、刘庄村、邵口村、县种牛场、潘庄村、常岗村 南张村、荣庄村、何老村 马村、八里营村、前谢村、后谢村、农技中心

漯河市市区各类各级土地基准地价表

漯河市市区各类各级土地基准地价表
210
165
裴城镇
地价
270
230
255
195
220
165
商桥镇
地价
300
260
270
210
230
165
李集乡
地价
270
220
255
195
220
165
姬石乡
地价
350
300
320
270
260
210
邓襄镇
地价
330
270
250
220
250
170
老窝镇
地价
280
240
270
220
220
165
万金镇
地价
270
漯河市市区各类各级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m2
土地级别
一级地
二级地
三级地
四级地
五级地
商业用地
基准地价
1960
1330
890
540
370
住宅用地
基准地价
870
685
490
380
270
工业用地
基准地价
530
410
320
270
220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地
基准地价
665
550
370
290
230
交通用地
基准地价
630
470
350
水利用地
基准地价
480
390
300
特殊用地
基准地价
520
460
380
划拨土地使用权
权益价格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意见-周政[2014]5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意见-周政[2014]5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意见正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意见(周政[2014]5号)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优化中心城区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挥土地储备调控“蓄水池”作用,严格土地储备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土地储备工作,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确保政府垄断经营一级土地市场,切实保障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用地,不断加快推进富民强市新跨越进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周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定期召开土地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对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作出审核意见,确立前期开发事项,对大额资金运作进行审核。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储备的有关业务。

三、进一步改进土地储备工作(一)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12]65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12]65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12]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周口市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市整体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和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村落。

本办法所称旧城,是指城市规划区内(除城中村之外),房屋破旧、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居民生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和居住区域。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周口市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中心城区旧城、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主体是川汇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研究制定旧城、城中村改造的政策与规划,决定重大事项。

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旧城、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旧城、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

河南省18地市土地出让价格表(2011-2012)

河南省18地市土地出让价格表(2011-2012)

商业
建设路北、濮上路东 建设路北、卫河路东 建设路北、卫河路东 人民路南、卫河路东 人民路南、濮上路东 人民路北、濮上路东 黄河路北、振兴路东 化丰路东、中原路北
经二路东、纬五路北
商住 商住住宅 住宅 商住 商住 商住 商住 商业设施
住宅商住
11基准地价 12基准地价 11年招拍挂价格(万元/ (㎡/万 (㎡/万元) ㎡)
城市名 字
地区名字
航空港区
上街区 巩义市
荥阳市
惠济区 郑州市
金水区 管城区 登封市 新郑市 中原区
二七区
地理位置
土地性质
东至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有限公司;西至河南省国 土资源调查规划院;南至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有限 居住 公司;北至中原路
东至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有限公司;西至河南天诚
棉麻股份有限公司;南至云港路;北至河南天诚 居住
12年招拍挂价 格(万元/㎡)
0.068
0.15
0.09
0.068(预
0.105 0.01
0.0218 0.0178
0.154 0.149 0.2277 0.3112 0.1873 0.0216
0.0496
0.1911 0.2385
0.0195 0.062
0.2548 0.1595
2289 0.18 0.2479 0.0228 0.0214
棉麻股份有限公司
东至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有限公司;西至新107快速
通道;南至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有限公司;北至河 商业
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住宅
康店镇民营科技园区
工业
杜甫路南侧
商业
永安办永定路南
工业
北山口镇山川村、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厂西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周政办[2010]141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周政办[201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周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可参照执行)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规划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城市规划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提出容积率指标,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四条容积率调整要与周边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五条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

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B/T503532005)。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六条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和前置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

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

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

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在土地管理及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科学合理地使用城镇土地,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促进土地市场价格均衡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胜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发资发2006 30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 7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新调整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工作安排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 102号,以下称102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一)指导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市场管理客观要求、并有效促进城市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凸显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指导性,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土地价格体系,积极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

(二)工作原则1、科学评估、有效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镇城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立足实际要求,做到科学性、现势性、可操作性有机结合,积极服务政府宏观调控,维护正常土地市场秩序。

2、开拓创新的原则在原有综合、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定级估价基础上,探索公共场所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胜地、特殊用地定级估价的思路和办法,形成完整的城镇建设用地定级估价方法体系。

采用计算机、地理信息系统等机关报技术、新手段,实现地价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

3、与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的原则落实国家的省有关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新政策、在分析上一轮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基础上,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政策规定合理有序衔接。

4、与当地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招待省厅文件、并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更新调整工作,提高成果的应用价值。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周口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周口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周口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28•【字号】周政〔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周口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周政〔2019〕17号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7〕42号)和《关于印发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7〕75号)等文件,我市完成了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调整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成果通过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验收。

现将新的《周口市中心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予以公布,并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周口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周政〔2014〕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周口市中心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2019年8月28日附件周口市中心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说明:1.本基准地价适用于周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国有建设用地。

2.不同用途的土地其级别范围不同(详见周口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具体是根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规定,按不同用途分别划定的。

3.基准地价内涵为正常市场条件下,各用途各土地级别区域内,六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土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同一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土地用途按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用途区分,容积率按平均容积率计算;年期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交通运输用地50年。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周政[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2012]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城市发展、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集聚区、物流集聚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履行征收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其所辖区域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承担法律责任。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周政〔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一)决策民主、结果公开原则。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

同时,征收决定及补偿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公开。

(二)依法依规、程序正当原则。

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严格房屋征收安置程序,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市级统筹、区级实施原则。

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负责统筹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工作,各区负责本区域内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置房屋征收遗留问题。

二、工作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六)《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周政〔2017〕46号);(七)《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12〕95号);(八)《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周政[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周政[201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周口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周口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

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市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履行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将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第六条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定期对闲置土地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

对闲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

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土地闲置的情况进行公布。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七条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河南周口征地补偿标准

河南周口征地补偿标准

河南周口征地补偿标准河南周口地处中原经济区,是中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地补偿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周口市出台了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合理、公平、透明。

本文将对河南周口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河南周口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根据土地的类型、地块面积、土地肥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则是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情况进行补助,包括安置地的配套设施建设、生活保障等。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在农民失地后的过渡期内提供生活补助,以帮助农民渡过失地后的生活难关。

其次,河南周口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土地的肥力、地块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以确保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评估土地补偿费时,采用了科学的评估方法,充分考虑了土地的潜在价值和农民的实际损失,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同时,在安置补助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的制定上,也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实际需求,确保农民在失地后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和生活保障。

最后,河南周口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效果显著。

通过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周口市成功解决了大量农民的土地流转和安置问题,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不仅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河南周口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河南周口在今后的征地补偿工作中,继续坚持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标准表-周口市

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标准表-周口市

周口市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扶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扶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扶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扶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西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西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西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西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商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商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商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商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商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沈丘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沈丘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沈丘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沈丘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沈丘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郸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郸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郸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续表6周口市郸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淮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淮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淮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淮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续表7周口市太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太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续表8周口市太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太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太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太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鹿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鹿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鹿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鹿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项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项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项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周口市项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周口市征地补偿标准

周口市征地补偿标准

周口市征地补偿标准周口市位于河南省中部,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也是河南省的重要经济中心之一。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补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周口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进行。

首先,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周口市规定按照土地使用权、林木、房屋及附属设施、水利设施等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周口市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等级进行评估,并给予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对于林木的补偿,按照树种、树龄和数量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补偿;对于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和使用年限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水利设施的补偿,按照水利设施的类型、功能和使用年限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其次,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周口市规定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等级进行评估,并给予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

同时,对于被征收人的住房搬迁补助,周口市规定按照被征收人的住房面积、结构和使用年限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此外,对于被征收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周口市规定按照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最后,周口市还规定了征地补偿的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征地补偿的申报流程、评估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周口市还建立了征地补偿监督机制,加强了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了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开、透明和规范进行。

总之,周口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希望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周口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周政〔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妥善解决我市当前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一)政府主导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可按照划拨、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补办的用地手续也可以依据政府批准文件予以确定,并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划用途的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外,补办的用地手续也可以依据政府批准的文件要求予以确定,并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三)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属地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四)对于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占用土地宗地权属界线清晰,经地籍调查并公告,权属无争议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按现状用途补办划拨或者出让手续。

(五)多个权利人合宗建设房屋,且房屋建设已经规划批准的,对于出让国有土地合宗后不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的,经依法申请,并经权籍调查,可将多宗土地合为一宗(共用宗),按照共有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周政[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12]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级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市直单位投资的项目,市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等。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原则上委托区房屋征收中心组织实施其辖区内市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实行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制度。

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20年-政务公开-中国周口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20年-政务公开-中国周口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20年-政务公开-中国周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周政办〔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20年-政务公开-中国周口周政办〔202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周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1日周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第三章议事制度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适应机构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新需要,在市委城乡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政府设立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决策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市域(跨行政区域)、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其审议结果作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

为规范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第三条人员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分管负责同志列席;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财政、民政、司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统计、人防、港航管理、通信管理、供电、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川汇区、淮阳区政府,周口经济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详见附件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周口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7-12 被阅览数: 937 次来源:周口市国土资源局
周政〔20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完成了市区土地级别调整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成果通过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鉴定验收。

现将新的《周口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表》予以公布,并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自2009年12月1日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周口市市区土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周政〔2003〕62号)废止。

附:周口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周口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表
说明:
1.本基准地价适用于周口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2.不同用途的土地其级别范围不同(详见周口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具体是根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规定,按不同用途分别划定的。

3.基准地价内涵为正常市场条件下,各用途各土地级别区域内,五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土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土地用途按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用途区分,容积率按平均容积率计算;年期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交通运输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 0年、水利设施用地50年、特殊用地50年。

4.各级别内单宗地的地价需用测定的宗地地价系数修正体系修正后确定,基准地价仅作为土地市场交易价格的参考。

5.基准地价的估价基准日为2008年1月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