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治市城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治市城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2•【字号】长政发[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治市城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长政发[200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养地产市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了评估调整,并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检查验收,晋国土资技审[2004]4号文件批复,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一、基准地价一般由市政府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
二、宗地出让、转让要依据基准地价进行评定标定地价。
三、本通知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原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修定后的城区辖区内基准地价的暂行规定》(城政发[2001]第51号)同时废止。
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
附件:1、长治市城市国有土地商业、住宅、工业级别范围2、长治市城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区间表(略)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长治市城市国有土地商业、住宅、工业级别范围Ⅰ级商业地1、太行东、西街两侧:东至长治市交通局,西至金威超市,南北平均进深100米。
2、英雄路:北至广场,南至英雄南路大转盘处,东西平均进深150米。
3、府后东、西街:东至地税大厦,西至玛钢厂,南北平均进深100米。
4、东、西大街:东至安古巷,西至西大街石油公司,平均进深150米,包括英雄台批发市场。
Ⅱ级商业地1、太行西街:金威超市以西,火炬中学以东,南北平均进深100米。
2、太行东街:长治市交通局以东,和济医院以西,南北平均进深100米。
3、紫金西街:东至老干部活动中心,西至紫坊桥,南北平均进深100米。
4、长兴中路两侧至延安北路,西侧至Ⅰ级地地界,南至解放西街。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后基准地价的通知-新政发[2020]9号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后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后基准地价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地价管理,培育规范土地市场,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280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19年自然资源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已全面完成基准地价的调整更新工作,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调整范围青云城区、新汶城区、经济开发区新区、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莲花山景区、各乡镇政府驻地。
二、基准地价内涵1.土地权利状况。
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年期。
为各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限,即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3.土地还原利率。
商业用地6.5%、住宅用地6%、工业用地5.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
4.标准容积率。
青云、新汶城区为商业1.5、住宅1.5、工业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0.8;经济开发区新区、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莲花山景区及各乡镇政府驻地为商业1.3、住宅1.2、工业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1.0。
三、根据区位、景观、环境、交通便捷程度等情况,将青云城区、新汶城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分为四级,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分为三级;将经济开发区新区、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莲花山景区及各乡镇政府驻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分为三级。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我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要依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
(一)落实专人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熟悉地价业务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估价报告的电子化备案管理工作。
省估协要安排专门人员,督促指导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二)加强人员培训。
省估协应加强对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指导,组织专题培训,制作“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使用手册,确保备案系统顺利运行。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涉及土地估价报告的,须严格审核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电子备案号,未经电子备案或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备案台账及抽查评议制度。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咸政办发[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36号)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咸阳市城区基准地价修订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咸阳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修订工作方案咸阳市基准地价是2002年更新制定的。
根据基准地价更新的规范要求,城镇基准地价应在二至三年更新一次,以便更准确地反映城镇土地市场价值规律。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和基准地价更新的规范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土地资产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更好地为建设经济强市服务,现就咸阳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系统的更新工作安排如下:一、基准地价修编的意义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其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
基准地价体系的建立与编制是地价管理的核心工作,是制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是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决策依据,也是政府对土地市场实施监督调控的重要手段。
因此,基准地价对地价体系中的各类用途地价具有一定的导向和控制作用。
定期及时更新基准地价能够保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二、我市基准地价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市在实施土地资源资产管理中加强了对地价的管理,大力推行土地招、拍、挂工作,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依然较多:一是地价形成的机制不健全,人为干扰地价的因素还存在;二是基准地价更新不及时,现势性差,原基准地价与已发展了的咸阳社会经济现实不相适应;目前应用的基准地价是根据我市二○○二年的社会经济及地产市场状况编制的基准地价体系。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铁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原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基础上,制定了2021年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次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21年7月1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调整和更新基准地价标准。
二、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
三、新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16〕20号)同时作废。
附件:1.铁岭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范围2.铁岭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9日一、工作意义开展这项工作目的在于全面掌握城区土地质量和利用状况,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基准地价体系,从而推动铁岭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甬土资发[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8号)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局属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当前土地市场变化情况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已启动新一轮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
为顺利完成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任务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为宁波市辖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北仑、镇海区,包括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慈城卫星镇,总面积约2560平方公里。
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主要任务,一是完成土地价格基础调查;二是调整土地级别;三是测定更新商业、住宅、工业以及其它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四是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五是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体系;六是建立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体系;七是建立网格点基准地价体系;八是开发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
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成果计划在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实施步骤2010年11月上旬,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2010年12月-2011年4月,完成人员培训、资料收集、数据处理及相关图件编绘;2011年5月,编制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成果报告;2011年6月,召开听证会、验收会,完善成果报告;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组织形式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同时,成立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课题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课题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禹政办〔2017〕61号
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禹政办〔2017〕6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更好地体现土地价值,充分发挥土地价格的杠杆作用和政府对土地价格管理的导向作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7〕42号)和《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许国土资〔2017〕334号)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一轮的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定期更新调整工作是地价管理工作的核心,是政府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我市现行的城镇基准地价自2015年公布执行以来,对我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城镇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上一轮更新成果与当前的市场价格水平差异较大。
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城镇土地利用分类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对推进土地集约利用的调控政策规定了更高的标准,客观上也要求我们必须把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摆上日程。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平政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平政发〔2016〕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5〕498号)等规定,我市对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并通过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本次平度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包括城区和12个建制镇及白沙河街道(包括现建制镇驻地和已撤并镇驻地,共26个评价区域)两个层级。
城区部分依据《平度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和《平度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大致范围为:东至平度东立交(崔召至张戈庄公路),南到规划南外环路、青新高速,西到规划西外环路,北到潍莱高速北500米,评价面积共177.88平方公里。
12个建制镇及白沙河街道评价范围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的土地,兼顾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及独立的园区确定,总面积共183.26平方公里。
二、土地级别:根据影响城镇土地质量的各种经济、社会、自然因素等条件,将城区部分的商服用地划分5个级别,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各划分4个级别;将南村镇、新河化工基地的各类用地综合划分为3个级别;其他镇驻地及2012年撤并镇原驻地的各类用地综合划分为2个级别。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29•【文号】[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施行日期】199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
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司使用土地的确权、估价、土地估价的收费和土地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备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把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工作抓住不放,并不断总结提高。
二、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为满足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5号中心城区各区(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部署,我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已进行了更新,并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现将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所辖范围内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执行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制定土地税费、核算土地资产收益和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
各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并按要求做好相关政策实施的衔接工作。
对施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三、本基准地价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434号)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施行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依法受理的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补缴地价款手续以及已经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农转非安置房、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含危旧改安置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的不计容建筑部分办理划拨转出让补缴地价款手续等业务,涉及应用基准地价的,按照上一轮基准地价执行。
关于公布城镇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通知
关于宣告城镇地价动向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成就的通知依照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全面建立全省城镇地价季度动向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 2007〕 146 号〕要求, 2021 年 1 月,我局组织睁开了江都区城镇地价动向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经实地检查、资料收集、内业办理和内部论证等过程,我区2021 年度城镇地价动向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已全面完成,并经过扬州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现予宣告。
附表:江都区城区各区段基准地价表评估土基准日地区段区段名称土地设定开设定基准地价用编号级别发程度容积率〔元 / m2〕途001S江都商城1六通一平7090002S引江路北段1六通一平6810003S东方红路中段1六通一平6650004S仙城路北段1六通一平6580005S仙城路南段1六通一平6420006S龙川城市花园2六通一平5450007S工农中路2六通一平5530008S引江路南段2六通一平5130009S惠民东路2六通一平24840010S龙城路西段2六通一平4540011S长江路中段2六通一平4460012S惠民西路2六通一平24390013S龙川中路2六通一平4330014S东方红路东段2六通一平24270商015S工农西路2六通一平24220服017S扬州国际公馆3六通一平4070 018S三江百货3六通一平23910019S长途客运站3六通一平23910020S龙川广场3六通一平23840021S仙城北路南段3六通一平23830022S浦江路中段3六通一平23920023S南苑新村3六通一平23760024S乐和路 -南吴路3六通一平23750025S世纪花园3六通一平23690026S浦江路西段3六通一平23550027S龙川南路3六通一平23500028S广州路3六通一平23450029S揽月国际3六通一平23250030S镇政府3六通一平3200031S新都南路北段3六通一平23200032S建材市场 (西片 )3六通一平3110 033S泰山路西段3六通一平3080 034S新都南路 -舜天西路3六通一平23140 035S龙城路东段3六通一平3000 036S建材市场 (东片 )3六通一平2970 037S区政府3六通一平22860 038S长江西路3六通一平22790 039S苏中商贸城4六通一平2320 040S浦江路东段4六通一平2190 041S仙城北路中段4六通一平2150 042S建盈国际城4六通一平2180 043S龙川北路中段4六通一平1960 044S新都北路4六通一平1850 045S张纲村4六通一平1840 046S东方红西路4六通一平1770 047S扬州国际五金城4六通一平1690 048S仙城路 -华山路4六通一平1650 049S利民北路 -黄山路4六通一平1640 050S站前馨村4六通一平1570 051S双沟5六通一平1410 052S一号路5六通一平1390 053S砖桥5六通一平1390 054S金鹰新城市中心3六通一平4110 001J老城区北片1六通一平4380 002J老城区南片1六通一平4330 003J工农东路 -龙川中路2六通一平3080 004J孔庄村3六通一平1940 005J南苑村2六通一平3220 008J江淮路 -龙川北路2六通一平3100 009J金牛湾花园2六通一平3040 010J金湾河东小岛3六通一平1870住011J引江工程区3六通一平1930宅013J恒通绿城3六通一平2170 014J仙女庙3六通一平1990 015J宁启铁路南4六通一平1260 016J张纲集镇4六通一平1410 017J仙城工业园南区配套区4六通一平1390 018J滨江新城北区4六通一平1260 019J第二水厂片3六通一平1710 020J砖桥集镇5六通一平860 021J双沟集镇5六通一平910022J仙城工业园南区5六通一平910 023J宁启铁路北5六通一平830 024J世纪康城3六通一平1970 025J滨江新城南区4六通一平1180 026J文昌路2六通一平3440 003G建都路西 -引江工程小岛3六通一平300 004G仙城工业园南区3六通一平320 005G城北新区 -花园小学片2六通一平380 006G双沟工业集中区 -黄河北路 -龙川工业集中区3六通一平310 007G金湾河东3六通一平275工3295 008G幸福河西、宁通高速南片六通一平业009G砖桥集镇区六通一平4240 010G仙城工业园北区4六通一平255 011G滨江新城北区4六通一平260 012G滨江新城南区4六通一平255 013G舜天西路 -龙川南路2六通一平420。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通市政函[2010]16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通市政函【2010】16号)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土地价格(一)通化市市区各级别基准地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商业用地:Ⅰ级Ⅰ类2228元/平方米、Ⅰ级Ⅱ类1945元/平方米、Ⅱ级1304元/平方米、Ⅲ级864元/平方米、Ⅳ级598元/平方米住宅用地:Ⅰ级1192元/平方米、Ⅱ级867元/平方米、Ⅲ级864元/平方米、Ⅳ级59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Ⅰ级430元/平方米、Ⅱ级344元/平方米、Ⅲ级248元/平方米、Ⅳ级204元/平方米(二)通化市市区各级别土地出让纯收益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商业用地:Ⅰ级Ⅰ类809元/平方米、Ⅰ级Ⅱ类742元/平方米、Ⅱ级492元/平方米、Ⅲ级300元/平方米、Ⅳ级203元/平方米住宅用地:Ⅰ级453元/平方米、Ⅱ级324元/平方米、Ⅲ级234元/平方米、Ⅳ级147元/平方米工业用地:Ⅰ级158元/平方米、Ⅱ级120元/平方米、Ⅲ级85元/平方米、Ⅳ级70元/平方米(三)通化市市区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标准。
Ⅰ级301元/平方米、Ⅱ级241元/平方米、Ⅲ级218元/平方米、Ⅳ级204元/平方米(四)通化市市区外建制镇各等别基准地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厦府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0〕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0年版)》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述两份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府〔2017〕413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4日附件: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0年版).doc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1.厦门市住宅用地(商品住宅)土地级别图.jpg 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2.厦门市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土地区.jpg 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3.思明区、湖里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4.海沧区、集美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5.同安区、翔安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6.厦门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停车场)、商服用地、娱乐会展.jpg。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常鼎政办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18〕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农林场、区直和驻区各单位:鼎城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已完成,更新成果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区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新城镇基准地价,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原《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基准地价的通知》(常鼎政发〔2008〕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常德市鼎城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一览表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8日附件常德市鼎城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一览表一、基准地价内涵表2 鼎城区乡镇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3 鼎城区乡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4 鼎城区乡镇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5 鼎城区乡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内涵二、级别范围表6鼎城城区商服用地级别描述表7鼎城区城区住宅用地级别描述表8鼎城区城区工矿仓储用地级别描述表9鼎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级别描述注:以鼎城区城区基准地价级别图为准,鼎城区城区其他不在定级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参照末级地价水平执行。
表10 鼎城区乡镇土地级别范围三、城区基准地价表11 鼎城区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表12鼎城区城区商服路线价表单位:元/平方米四、建制镇基准地价表13鼎城区乡镇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基准地价制订和更新工作,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建立健全政府公示地价体系,切实为各级政府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供决策依据,根据2022年全省自然资源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决定开展2022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范围根据“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每3年一次,每隔6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更新”的原则,我省2022年需开展城镇基准地价更新的市(县、区)为:(一)现行基准地价评估时点为2019年的市、县(区):永修县、德安县、庐山市、萍乡市本级、上犹县、崇义县、兴国县、万年县、资溪县、广昌县。
(二)2021年及以前年度部署开展基准地价更新但尚未完成的市、县(区):南昌县、九江市本级、柴桑区、都昌县、景德镇市本级、莲花县、鹰潭市本级、赣县区、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樟树市、丰城市、婺源县、抚州市本级、黎川县、南丰县、宜黄县。
二、工作安排(一)时间安排。
今年部署开展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市、县(区)应于2022年4月底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落实工作经费和技术承担单位;9月底前完成成果编制、听证等工作;10月底前行文报至省厅并将更新成果报请验收。
2021年及以前年度部署开展基准地价更新但尚未完成的市、县(区)应于2022年6月底前报省厅进行成果验收。
(二)其他事项。
为建立健全公示地价体系,丰富土地市场价值参考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的地区,应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函〔2021〕187号)要求,同步开展标定地价制订等工作,并做好公布实施工作。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73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7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省内所有县及县级以上城市(包括县城所在建制镇),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辖区内乡镇纳入基准地价调整范围。
二、技术方法各城市要建立和完善城市(镇)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通过设立地价监测点(即标准宗地)、划分地价区段等,以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根据对地价动态监测体系的日常维护,以测算城市地价的水平及分析地价变化趋势,并依据地价动态监测成果按时调整城镇基准地价。
三、备案程序各地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调整工作。
其调整后的成果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上报省厅备案。
经评估,地价水平未发生明显变化,基准地价保持不变的,仍需对现行成果进行备案。
全省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将同时在省厅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布。
各地应通过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公共媒体平台及时公布实施。
四、备案材料各地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资料只提供最终成果,包括文字材料、表格成果、图件成果三大部分。
上报成果除文字报告外,只需提供电子数据(CD/DVD光盘)。
1.文字资料:包括备案申请、当地政府批复;2.表格成果:包括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表、城镇基准地价结果一览表、基准地价修正体系表(具体包括城镇各类各级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城镇各类各级基准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各类用地容积率修正体系表、土地开发程度修正体系表等)、当年度地价指数表等;3.图件成果: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图。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栖政办发〔2019〕14号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正文:----------------------------------------------------------------------------------------------------------------------------------------------------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栖政办发〔2019〕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积极培育规范土地市场,于2007年完成了城区地价的评估工作,基本形成了城镇地价体系,2010年、2013年、2016年进行了更新,对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土地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完善,基准地价与市场不平衡、各镇街区无基准地价等问题日益突出,制约了全市地价管理制度和有关政策的实施,影响了对土地市场的调控与规范管理。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地价体系,进一步搞好城市(镇、街道、开发区)土地经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06〕5号文件及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国土资字〔2018〕280号《关于做好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及各镇、街道、开发区开展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与要求(一)基准地价更新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为建立全市地价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和依法管理提供依据。
(二)基准地价更新范围:全市城镇(包括市区、各街道、建制镇镇区、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三)技术要求:定级估价工作按照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进行,同时结合我市的现状及发展规划评定地价并尽可能体现出我市的特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哈政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哈政发〔2009〕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服务经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07〕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报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我市现行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地域范围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地域范围为哈尔滨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及部分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市区其它区域的国有土地参照邻近区域土地级别确定其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内涵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净地价格),其内涵是指在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即土地使用权在现状或规划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市场价格。
其价格构成包括土地取得费(农村征地补偿费或城市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政府对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历史投入)和政府纯收益,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在市区城镇规划建设区及重点开发建设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国有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办公、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以2008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各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期、住宅用地70年期、办公用地50年期、工业用地50年期,平均容积率为2.0,各级别基础设施平均开发程度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市城区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市城区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市城区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城区建设快速发展,城区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地价产生了较大影响。
为使市城区土地定级估价成果符合土地质量和土地市场实际,体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现时性,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现就认真做好市城区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调查、收集、处理和分析市本级建成区和开发区近几年来的土地价格资料,参照长沙、株洲等城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通过估价方法测算土地价格,调整湘潭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和级别基准地价,建立宗地地价修正体系。
二、组织领导成立湘潭市城区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谈文胜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正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世同任副组长,市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商务、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统计等部门和高新区、九华示范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熊玲娜任办公室主任,陈科、XXX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国土资源局。
三、主要成果1.湘潭市城区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工作报告;2.湘潭市城区基准地价成果更新技术报告;3.湘潭市城区基准地价图;4.湘潭市城区地价样点分布图;5.湘潭市城区宗地地价修正体系;6.湘潭市城区基准地价成果更新样点数据库;7.湘潭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电子文档。
四、工作安排(一)工作准备(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1月10日)1.项目招标,联系招标单位,确定项目技术承担单位;2.成立城区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及技术指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及分工,聘请技术顾问;3.制定城区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实施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4.落实工作经费、办公场地,购买有关设备;5.对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学习《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掌握地价评估的基础理论和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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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
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0〕79号
各市(州)、扩权县国土资源局:
城镇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价格管理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我省城镇基准地价的调整和公布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国家审计署2010年第六号审计公告对全国部分地方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整改。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务必将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作为土地管理的日常工作来抓,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列入财政预算,认真组织实施,将基准地价调整与地价动态监测结合起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能力,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二、工作任务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地价动态监测成果,组织力量及时对本辖区各城市(包括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
调整基准日为每年1月1日。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在2011年1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仍按原要求报省厅审查验收,更新后纳入调整范围。
更新基准日为2011年1月1日。
1. 成果基准日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的;
2. 原有基准地价成果采用的评估和更新技术路线以及基准地价内涵与《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不一致的;
3. 规划发生重大调整、城市发生大规模拆迁改造以及其他需要更新基准地价的情况。
(二)调整成果应当于调整年度的1月底前报省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备案资料为一张图、一张表,即包含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基准地价图和基准地价表(格式详见附件)的纸质和电子成果(GIS平台数据格式)。
(三)各地应在2011年1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调整工作,以后统一每年调整一次。
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将辖区内所有乡镇列入基准地价调整范围。
三、公布规则
各地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和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建立基准地价公开查询系统,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政务网站和公共媒体,将基准地价调整成果的基本内容公开,接受社会查询,促进土地市场更加公开透明。
省厅将在厅网站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公布各地基准地价调整成果。
四、工作要求
做好基准地价调整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政策衔接工作。
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应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衔接,其末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按最低综合修正(不包括年期修正)幅度向下修正后
的价格不得低于该标准。
省厅将加强对各地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监督检查,委托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对各地基准地价调整成果进行抽查。
从2011年2月起,凡是未及时调整基准地价和未按要求上报备案的地区,省厅将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该地区的所有报省厅审批项目。
附件:××县(市、区)城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表
20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