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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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
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0〕79号
各市(州)、扩权县国土资源局:
城镇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价格管理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我省城镇基准地价的调整和公布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国家审计署2010年第六号审计公告对全国部分地方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整改。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务必将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作为土地管理的日常工作来抓,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列入财政预算,认真组织实施,将基准地价调整与地价动态监测结合起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能力,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二、工作任务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地价动态监测成果,组织力量及时对本辖区各城市(包括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调整基准日为每年1月1日。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在2011年1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仍按原要求报省厅审查验收,更新后纳入调整范围。更新基准日为2011年1月1日。
1. 成果基准日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的;
2. 原有基准地价成果采用的评估和更新技术路线以及基准地价内涵与《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不一致的;
3. 规划发生重大调整、城市发生大规模拆迁改造以及其他需要更新基准地价的情况。
(二)调整成果应当于调整年度的1月底前报省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资料为一张图、一张表,即包含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基准地价图和基准地价表(格式详见附件)的纸质和电子成果(GIS平台数据格式)。
(三)各地应在2011年1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调整工作,以后统一每年调整一次。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将辖区内所有乡镇列入基准地价调整范围。
三、公布规则
各地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和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建立基准地价公开查询系统,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政务网站和公共媒体,将基准地价调整成果的基本内容公开,接受社会查询,促进土地市场更加公开透明。省厅将在厅网站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公布各地基准地价调整成果。
四、工作要求
做好基准地价调整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政策衔接工作。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应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衔接,其末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按最低综合修正(不包括年期修正)幅度向下修正后
的价格不得低于该标准。
省厅将加强对各地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监督检查,委托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对各地基准地价调整成果进行抽查。
从2011年2月起,凡是未及时调整基准地价和未按要求上报备案的地区,省厅将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该地区的所有报省厅审批项目。
附件:××县(市、区)城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表
20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