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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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适用高职高专院校)

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适用高职高专院校)

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适用高职高专院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外聘兼职教师,走专、兼结合师资队伍建设之路。

特制定专、兼职教师的管理办法。

一、专职教师1、申请来院任教的专职教师,应先到人力资源处填写“应聘登记表”和“面试”,面试合格后,由人力资源处会同教务处进行“试讲”,教务处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2、新教师决定试用后,教务处应向新教师详细交待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并发给相关工作制度,要求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3、新教师试用期限为一学期,并签订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满后,由人力资源处会同教务处作出工作鉴定,双方满意可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4、新教师上岗后,人力资源处和教务处要加强管理和考核,适时抽查听课,新老教师之间要加强教学研究,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水平。

5、“敬业乐教,为人师表、治学严谨、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

教学上教师应按教学的“五大环节”严格治教,严谨治学。

担任班主任工作应认真贯彻班主任岗位责任制。

6、专职教师应忠于职守,乐于奉献,不得私下在外面兼课或兼职。

7、专职教师应建立业务档案,由人力资源处和教务处及时把学生评教、教学检查、担任课程、工作量、班主任等工作情况及奖、惩情况记录在案;作为教师业绩考核和评优的依据之一。

8、教师必须参加例会和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9、教师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为人师表、团结合作、洁身自好,不接受学生与家长的请吃和馈赠,不与学生搞不正当交易。

10、学院保密规定,未经院长同意,不得将未向社会公开的学院发展规划、方案及院内重要文件等对校外人员传播或散发;保守学院秘密,不该看的文件不看,不该知道的事情不打听,不传播小道消息,教师应维护学院利益,不做有损学院声誉的事。

11、搞好同事间的团结,不得中伤、诽谤同事,顾全大局,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对同事和学院有意见,应坦诚相告、与人为善。

12、教师个人不准持有学院印章的空白信笺,不许私盖公章,私开介绍信或证明,不许私办工作证和私印名片。

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管理暂行规定一、外聘兼职老师的界定外聘兼职老师指为加强某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而从外校聘请老师或从社会上聘请能工巧匠来校任教,或者指某门课程本校内没有合适任课人选而需要从外校或社会上聘请老师或能工巧匠来校任教,其聘期一般在一个学期以内,超过一个学期的由学院考核聘任。

二、外聘兼职老师任职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事业心强,关怀我院进展,情愿为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服务。

2、外聘老师一般应为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肯定实践阅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来自其他院校的老师,应具备该课程的任课资格;来自企事业单位的老师,应具有较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阅历,且具有肯定的`教学技能。

3、外聘老师可以受聘承受课程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

三、外聘兼职老师聘用程序1、系部负责人应依据本系部的教学状况充分整合全校老师资源,合理安排运用校内老师,系部负责人应对外聘老师的须要性进行审核,原那么上主干专业课程和师资紧缺课程才提名外聘兼职老师;外聘兼职老师来校任教后,原任课老师即转为跟班老师,按跟班老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外聘兼职任课老师由系部提出初步人选并审核相关资料,组织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任课老师申请表”并签署聘任看法。

3、各系部将“z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任课老师申请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签署聘任看法后将申请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审批同意后,由各系部负责与外聘兼职任课老师签订聘任协议。

4、“z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任课老师申请表”一式三份,教务处、人事处及系部各存一份。

三、外聘兼职老师管理要求1、各系部负责外聘兼职任课老师的业务考核,留意外聘兼职任课老师日常教学工作与教学质量的监控,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对于教学效果差,同学反映剧烈的外聘兼职任课老师,应实时停止聘任。

2、各系部负责对外聘兼职任课老师工作量统计、课酬的统计并报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应将外聘兼职任课老师与本院专任老师一并列入同学对老师的测评范围。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选聘、管理、考核、激励等环节,确保兼职教师队伍稳定、素质优良,为职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选聘条件第四条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四)愿意承担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积极配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第五条聘请兼职教师时,优先考虑以下人员:(一)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二)相关领域的能工巧匠;(三)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第三章选聘程序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制定兼职教师选聘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聘兼职教师,包括以下程序:(一)发布选聘信息;(二)应聘者提交相关材料;(三)学校组织面试、考核;(四)学校领导批准聘用。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兼职教师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所承担课程的教学任务;(二)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议;(三)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四)协助学校开展实习实训工作;(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

第十条学校对兼职教师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教育教学质量;(二)参与教研活动情况;(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兼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合格的兼职教师予以解聘。

第六章激励与保障第十二条学校为兼职教师提供以下激励与保障措施:(一)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兼职教师报酬;(二)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条件;(三)组织兼职教师参加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四)为兼职教师提供职称评定、进修深造等机会。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C20XX〕14号)和《XX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X教人发〔20XX〕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正式聘用,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兼职从事专业理论课和实训课教学任务的校外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校企合作驻校产教融合项目企业导师和学生实习企业指导师傅不在此办法规定范围,按合作协议和运行方案执行。

第三条为节约经费确保教学质量,聘用兼职教师遵循“急需必须”原则,兼职教师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学需要。

第二章聘用范围、条件及岗位职责第四条聘用范围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岗人员,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请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第五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规守纪,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心存教育情怀,无不良社会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聘用兼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应专业对口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聘用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中段以上学历、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高级工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企业培训I师、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若被聘人员在相关行业领域中确实具有特殊技能或实用技能突出(如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行业技术骨干、技术能手等),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职业资格条件,教学部要提报使用理由,由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根据学校需要而定。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处、室、系,江南校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外聘教师管理,学院研究制定了《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人事外聘教师管理办法通知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1年2月22日印发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外聘教师是我院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弥补我院部分课程师资不足、促进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工作,提高外聘教师积极性、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出聘教师的聘用原则1、学院各教学单位因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外聘教师;。

2、学院现有师资暂时不能满足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的;3、校内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也没有合适人选承担此项教学工作的。

二、外聘教师的任职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的教学工作。

2、外聘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学科五年以上的教学、实践经验。

3、对实践性、经验性强的部分课程,因无法从就近的大、中专院校中聘请到专职教师,可适当放宽外聘教师的任职条件。

三、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1、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发展与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本学期期末提出下学期外聘教师聘用计划,填写《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计划审批表》。

2、新学期开学之前,各聘用单位确定具体的外聘教师人选,拟聘用的人员填写《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一式三份)。

聘用单位对外聘教师的教学能力进行考核认定并汇总填写《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拟外聘教师汇总表(一式三份)》;教务处和人事处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同意聘用。

外聘教师须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人事处和聘用单位备案。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职业学校兼职教师是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职业学校聘用的兼职教师。

二、职责与权利1. 兼职教师有权按照学校安排的课程计划进行教学活动,并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支持。

2. 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持教学纪律,积极与学校教职工保持沟通和合作。

3. 兼职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和教学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 兼职教师有权向学校提出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资源需求的建议,并协助学校开展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三、选拔与聘用1. 学校通过公开招聘、推荐等方式选拔兼职教师,择优录用,并与其签订兼职教师协议。

2. 兼职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校将对兼职教师进行审查和考核,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将解除合作关系。

四、薪酬与福利待遇1. 兼职教师的薪酬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包括教学课时费和绩效奖励等。

2. 兼职教师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应福利待遇,如教师培训、医疗保险等。

3. 兼职教师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将与其工作质量和业绩挂钩,表现良好者将得到相应奖励。

五、工作管理1. 学校将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估,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2. 兼职教师应按时提交教学计划、教案和教学反馈,接受学校的教学检查和指导。

3. 学校将定期组织教学总结和经验交流,促进兼职教师间的互动与学习。

六、兼职教师奖励与处罚1. 学校将根据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工作表现,对其进行奖励,如表扬、荣誉称号等。

2. 兼职教师如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教学失职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停聘、解除合同等惩罚措施。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执行,如有需要,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2. 兼职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遵守学校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高职院校内兼课教师管理规定

高职院校内兼课教师管理规定

高职院校内兼课教师管理规定
一、兼课教师资格
1、非专任教师岗位的正式在编或返聘人员。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或具有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高级工以上的技能等级证书,从事过本课程或相近课程的教学,具有一定教学经验。

二、兼课教师聘任
1、根据课程性质和归属,由相关系部负责聘请,或由本人向相关系部提出申请。

2、系部负责对兼课人员教学资格审核,下达教学任务书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兼课教师必须在不影响自己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课,一般周计划学时不超过4课时。

3、聘用部门负责兼课教师的教学管理和监控教学质量。

三、兼课教师职责
1、兼课教师应按照《高职院校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地做好各项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2、兼课教师应按照《高职院校学籍管理规定》严格要求学生,规范教学行为,坚决杜绝随意降低教学要求与考核要求的行为。

3、兼课教师应积极参加课程建设、教研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四、兼课教师工作量计算
1、兼课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原则上参照我院外聘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2、兼课教师教学工作量不纳入所在部门教学工作量总量。

五、兼课教师酬金
1、兼课教师承担专业教学设计中规定的课程时,聘用部门属缺编单位,其费用由学院承担,若属超编聘请,其费用由聘用部门承担。

2、兼课教师教学酬金标准根据其职称、职务级别以及所承担课程性质,参照外聘教师酬金标准执行。

3、兼课教师的酬金按学期发放至所在部门,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留存10%—20%。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高职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

高职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

高职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兼职教师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聘请和管理好兼职教师,使学院形成一支水平高、能力强、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对于利用社会力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院教师队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根据学院的办学特点和要求,特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一、兼职教师聘任原则1.聘任经验丰富、工作一线人员或同类院校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来我院任教。

2.学历要求年龄<30岁要求有硕士学历或学位;30≤年龄<40岁要求有本科学历。

3.原则上不聘任在校研究生、年龄<30岁的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的教师。

二、兼职教师聘任程序1.聘任系、部要保证本系、部校内教师都承担基本课时量的基础上,根据学期教学计划聘任兼职教师。

2.对于新聘或新课兼职教师,聘任系、部要组织进行试讲,保证教学质量,并填写《兼职教师试讲情况登记表》一人一式一份(后附)。

3.兼职教师如实填写《兼职教师审批表》(后附)并附佐证材料的复印件,一人一式两份。

佐证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资料。

4.在教学任务确定前(一般在前一个学期期末),系、部教研室将每位兼职教师的《兼职教师审批表》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和《兼职教师试讲情况登记表》整理好,并进行审批后,交回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备案。

5.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安排课程。

三、兼职教师职责1.严格执行教学进度,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完成教学任务。

认真备课,认真批改和讲评作业。

2.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重点突出,启发引导,重视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运用,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要定期参加学院规定的教研活动,共同研讨教学4.课下多与学生交流,及时掌握学习情况,并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

5.按课程教学要求布置、批改、讲评作业。

认真指导学生预习、复习,根据需要参加有关课程的命题、阅卷和指导毕业设计(作业)、答辩工作。

6.按时上课和下课,做好学生考勤,认真填写《教学日志》。

高职高专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高职高专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高职、高专;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根据XX教育部等部门XX文件的要求,为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的结构,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加强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保障教学工作顺利开展,以“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合约管理、权责分明、分类管理、注重实效”为基本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的,与学校只签订聘任协议(不纳入学校编制),兼职担任专业课、讲座、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人员、高技能人才。

第二条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第三条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第四条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个别特殊行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具备五年及以上对口专业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第八条院部根据专业、课程的教学需要建立《兼职教师聘任标准》。

第九条兼职教师授课前需进行评议。

每学期末由院部组成兼职教师评议组,根据《兼职教师聘任标准》对拟聘兼职教师及拟承担的课程进行评议。

第十条评议通过后,由院部通知拟聘兼职教师带相关证书到本部门,审核兼职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证、工作经历等材料,并填写《兼职教师聘任申请表》,于开课前上报教务处审核。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闽教高[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教高〔2003〕47号)各有关高校:现将《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报我厅高教处。

福建省教育厅二○○三年八月十一日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结合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才培养是高等职业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改革是各项改革的核心,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各校应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三条教学管理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规律: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并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学校与社会用人部门结合、师生与实际劳动者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是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

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不断探索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探索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形成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闽教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规〔2023〕7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精神,全面加强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省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我厅制定《福建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分工。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并委托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负责省属中职学校认定及全省认定结果复核工作。

各设区市教育局为本地区中职学校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各高职院校为本校认定工作实施主体。

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于每年2月、8月办理各地各高职学校认定复核和省属中职学校认定申请,各地各校应做好相关认定工作的安排与衔接。

二、严格标准要求。

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要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要强化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综合考察,注重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要求。

三、促进教师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专业发展实际,明确“双师型”教师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优势和作用。

2023年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2023年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2023年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协作共同体,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职业学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二章选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根据需要也可聘请相关领域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

重视发挥退休工程师、医师、教师的作用。

第六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三)长期在经营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长期在本专业(行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市级传承人等。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闽教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规〔2023〕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有关厅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现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2023年7月14日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举办要求第三章规范教学管理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五章规范学生管理第六章考核与毕业管理第七章学历和学位管理第八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九章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第十章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第十一章健全质量保障机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福建省高等教育十年发展规划(2021-2030年)》(闽委教育〔2022〕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新发展格局和加快建设教育强省需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形成灵活、多元、开放、融合的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模式,引领和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

第三条要坚持公益服务,以人民为中心,引导高校明确定位,聚焦行业发展与区域协同,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努力让人民群众享有更优质、更公平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坚持质量保障,规范办学行为,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升治理科学化、制度化,激发办学活力,增强发展动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坚持深化改革,统筹各类教育资源,推动特色、协调、融合发展,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扩大优质资源,健全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供给能力与服务水平。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4.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其在授课期间的人身安全。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
1.兼职教师在合同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3)教学质量低下,经评估不合格;
(4)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合同。
2.兼职教师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
3.兼职教师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2.应聘者提交相关材料,学校进行资格审核。
3.学校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聘人选。
4.学校与拟聘兼职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兼职教师管理
1.兼职教师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2.兼职教师应按时到校授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如有特殊情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4.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5.学校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兼职教师待遇
1.兼职教师课时费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学校按月支付兼职教师课时费,不得拖欠。
3.兼职教师在授课期间,享有与学校教职工同等的学习、培训、评优等权益。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3.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4)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兼职教师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相关行业工作经验证明;

高职院校校外兼课、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校外兼课、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校外兼课、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兼课教师为充分利用其他高职院校教师资源,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师队伍,实现学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要求1 .各二级学院每学期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用兼课教师,兼课教师的聘用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并按专任教师的任教要求严格审核其任教资格,应聘者均需进行试讲。

2 .受聘的兼课教师须如实填写《应聘申请表》,并附本人学历、学位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开课学院负责人签署聘用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学校领导审批,方可聘用。

3 .须按学校要求与兼课教师签订《兼课教师聘任协议》。

4 .各二级学院需建立兼课教师档案,妥善保管兼课教师的资料。

每学期将兼课教师信息、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 .各二级学院耍严格按照学校要求每月统计上报兼课教师工作量,并经教学科研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发放课酬。

二、课酬标准1 .课酬标准按学校现行校外兼课教师课酬标准执行。

2 .未确定职称人员,按其学历水平、资历、工作经验等确定课酬标准。

3 .特殊人才确因教学工作需要,课酬标准须特批。

三、工作职责1 .兼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 .兼课教师应执行学校的有关教学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不得随意停课、调课。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调课,必须提前一天向开课学院提出,办好有关手续。

3 .积极参加开课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积极承担教研教改任务,参加期末工作考核与总结评比。

4 .兼课教师因特殊原因要终止聘任协议,应提前1个月告知开课学院,以便于教学安排。

四、教学管理和考核1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兼课教师的教学安排和管理。

2 .如出现教学事故,将参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处理。

3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兼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统计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并按学校的教学要求负责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考核。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XXXX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兼职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强对兼职教师管理,增强兼职教师的责任意识,对于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深化校企合作、强化技能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办好中职教育,特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一、兼职教师聘用条件本办法所指的兼职教师是指非本校编制内人员,受本校遴选聘任,按学校教学计划,能够独立承担一门课程或者实践教学任务的行业企业专家、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能工巧匠等学校教学急需的人才。

1.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仪态大方,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2.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及课堂组织、传授知识能力;3.专业对口,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校外从事非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外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实训指导的兼职教师,一般应取得高级工以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4.能从时间上保证学校的教学工作,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5.身体健康。

二、兼职教师选聘程序1.每学期期末,由各教学部根据下学期课程任务的落实情况向教务处提出所需兼职教师的人数及课程的聘任计划申请;2.各教学部提出的兼职教师聘任计划,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组织招聘;3.兼职教师聘任计划经批准后,各教学部应积极利用各种渠道落实兼职教师的选聘工作,提出具体兼职教师人选;4.教务处协同各教学部主任及相关教学人员对兼职教师候选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学历进行审核,并进行集中听课,了解其授课水平是否符合我校的教学要求,对于已经在我校授课的兼职教师无需集中听课,按上学期兼职教师评分决定其是否留用;5.经审定合格的兼职教师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长审批;6.兼职教师名单经批准后,由有关教学部与受聘人员(或单位)联系,协商有关外聘条件,由各教学部主任与兼职教师签订《兼职教师合同书》,报教务处备案。

2017福建省职业院校校企人员互兼互聘管理办法(试行)

2017福建省职业院校校企人员互兼互聘管理办法(试行)

2017福建省职业院校校企人员互兼互聘管理办法(试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有关院校、省属中职学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精神,建立教师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双向聘用机制,推进校企之间人员互兼互聘,进一步促进校企深度融合,特制定《福建省职业院校校企人员互兼互聘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职业院校校企人员互兼互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6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校企深度融合,健全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的双向聘用机制,推进校企人员“互兼互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企人员“互兼互聘”是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创新举措,是构建高水平“双师”素质、“双师”结构和专业带头人重要途径,是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三条校企人员“互兼互聘”是指校企合作双方,以提升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专业建设水平和服务企业能力为宗旨,校企合作双方互相选派人员,以双向兼职、双重身份、双岗一体的形式,形成“互兼互聘”的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常态机制。

第四条职业院校可根据专业建设的需求,遴选行业指导委员会、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和在区域内具有行业技术领先、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为人员互兼互聘的合作单位。

第五条校企互兼互聘人员一般应为合作单位在编在岗或正式签定劳动合同人员。

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少量离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六条校企互聘人员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2.职业院校派出的人员应符合学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和企业的实际需要,一般应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水平高、研发能力强的专业带头人或专业骨干教师。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发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发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教师[2017]10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7.12.25【实施日期】2017.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17〕103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国资委、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各高职院校、省属中职学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办法〉的通知》(教师〔2016〕3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职业院校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12月25日福建省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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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企业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和未实行生均定额拨款的高等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所需经费,按照实际聘请人数,由同级财政以当地同类学校编制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予以专项补助,补助人数不超过学校总编制的30%。
协议期限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由原所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所在单位与兼职任教的职业院校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鼓励职业院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应当为兼职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可按照兼职教师的工作时间要求调整教学计划和课时安排,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团队建设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兼职教师与专职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改进和产品研发等工作。
(三)原则上应具有5年及以上与拟聘请岗位相关的生产实践经历;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级别执业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职业资格。其中,高职院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级别执业资格),或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职业资格。
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兼职教师参加职业院校教师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对申请教师资格的兼职教师,应提供咨询、组织培训等服务。已经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兼职教师,符合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参加教师职称评审。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加教师职称评审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院校是指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承担特定专业课或实习实训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职业院校可将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额的30%用于聘请兼职教师。
第五条 聘请的兼职教师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互联网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要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其任教情况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兼职教师本人。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评价和考核结果同时反馈其所在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将职业院校对兼职教师任职情况评价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教师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院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聘请的退休人员,初次聘请时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三章 聘请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九条 职业院校在确定的兼职教师岗位数内,根据岗位需求,确定需聘请兼职教师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十条 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人员,建立合作企事业单位人员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二章 人员条件
第六条 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少量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第七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职业院校特定专业课或实习实训指导课教学任务;
福建省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5-12-31 10:07:36 浏览人数: 218 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精神,完善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院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通过对口合作方式产生的,由学校提出兼职教师岗位需求,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提供遴选人员名单,双方协商确定聘请人选,并经双方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签订选聘协议。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
(一)职业院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业院校兼职教师专项经费的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鼓励职业院校聘请台湾专业技术人才或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院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当地民办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兼职教师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出现协议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协议情形的,职业院校应及时与其解除或终止协议,由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更换人选或重新面向社会聘请。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职业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将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督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对违法有关规定的职业院校,应依法依规追究学校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职业院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职业院校确定拟聘请人选,并在院校网站予以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职业院校与拟聘请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协议。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院校应对其进行教师职业道德、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人员,其报酬水平及发放办法由职业院校与选派单位协商确定。面向社会聘请的兼职教师,其报酬水平由职业院校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职业院校应加强对兼职教师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的行为,对存在上述情形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职业院校应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聘请兼职教师情况(含聘请岗位、聘请人员基本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当地教育、财政、编制、人社、国资等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职业院校须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职业院校与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签订的选聘协议、与面向社会聘请人员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均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业绩考核、协议解除、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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