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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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教师进修学校
精神文明创建奖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投身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我校每年设立精神文明奖励经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宝丰县教师进修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四条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奖罚,每年进行一次。具体程序是:各处室对本处室全年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行总结,每年年底报校支部,校党支部召开专题会议,按照本制度,做出奖罚决定。
第一章奖励
第五条设立文明单位创建专项奖,鼓励全校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文明单位创建,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按时发放相应的奖励。
第六条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创建活动中,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文明处室”或“文明教职工”的,在文明奖基础上,分别奖励1000元和200元。
第七条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的,在年终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并给与一定物质奖励。
第八条见义勇为、扶贫帮困的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在年终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并给与一定物质奖励。
第九条各处室将文明创建工作列入本处室年度工作目标,创建工作的个人表现作为其评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条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文明奖。
第三章惩罚
第十一条违反文明单位创建有关规定,要对当事人或责任人进行惩处。惩处分为扣除文明奖、上报党支部给予处理和纪律处分等。凡违反文明单位创建有关规定被扣除文明奖者,个人不得参与年度评先;处室所属教职工违反达10%以上人次的,处室不得参与年度评先。
第十二条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发生的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因违反财经纪律被有关部门查查处的,给学校声誉和利益造成影响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处室领导不予奖励或区别不同情况和责任降低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重大失误,影响我校声誉和形象,受到省级部门或领导批评的,扣除当事人半年文明奖金,扣除处室负责人三个月文明奖金,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扣除当事人三个月文明奖金,扣除处室负责人一个月文明奖金;性质严重的,取消全年文明奖。
第十四条未经学校同意,教职工长期脱岗,不能参加学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一个月以上,不含离退休人员),除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停发其文明奖。
第十五条教职工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若参加,一经发现除立
即上报司法部门查处外,扣除其文明奖;参与黄色淫秽活动者,除按综合治理管理条例处罚外,视情节轻重,扣除其一年以上文明奖。
第十六条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规定者,除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处理外,扣除文明奖,直至行政处罚期满或取消为止。
第十七条办公室、图书馆、职工食堂等公共场所要保持窗明几净、地面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符合卫生标准。在学校卫生检查中受到2次以上批评者,扣除值班人员和处室负责人一个月文明奖。
第十八条家属区要保持所属卫生区地面清洁,楼道不堆放杂物。凡无故不参加卫生打扫及楼道内堆放杂物的个人或住户,将给予批评教育,在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扣除其当月文明奖。
第十九条校园要保持清洁、文明、美观,严禁乱倒生活、建筑垃圾及污水污物,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违者,扣除其当月文明奖,情节严重者,扣除其三个月文明奖。
第二十条校园内自行车、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违者扣发当事人当月文明奖。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要自觉爱护学校树木花草和公共设施。对损坏树木花草、公共设施者,视情节轻重扣除当事人一个月至一年文明奖。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应自觉养成文明习惯。对说脏话者,扣除其当月文明奖;对打架、吵架者,扣除其半年文明奖。
第二十三条教师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扣除当事人当月文明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扣除当事人三个月文明奖。管理及服务工作人员发生
严重工作失误,扣除当事人当月文明奖。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上班、上课应衣着整洁、得体、仪表端庄。不得穿背心、短裤、超短裙及拖鞋上班、上课,违者,扣除当事人当月文明奖。
第二十五条严禁赌博。参与赌博者,每发现一次,扣除其一个月文明奖;设赌者,每发现一次,扣除其全年文明奖。
第二十六条严禁酗酒闹事。违者,视情节轻重,扣除其一个月至一年文明奖。
第二十七条各处室每月应及时真实报送教职工文明奖审核表。对把关签字不严的处室负责人,扣除其当月文明奖。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校精神文明创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宝丰县教师进修学校
201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