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婚姻法新解释三 丈夫为小三买房妻有权追回案例
离婚律师教你如何追回赠予小三的财产
离婚律师教你如何追回赠予小三的财产
出轨本身不触犯任何法律法规,但却受道德的约束,今天的的案例中丈夫出轨被发现,夫妻二十年感情付之一炬,夫妻协议离婚未约定财产划分,丈夫婚内赠予小三的房子、车子能要回来吗?天津离婚律师教你如何追回赠予小三的财产。
张某和李某2001年结婚,婚后通过夫妻俩多年的打拼,也有了一个比较富裕的家庭,可爱的女儿也已经长大成人,2018年张某在一张商业聚会认识了比自己小十五岁的王某,双方都知道对方已成家,但还是逐渐发展成了情人关系,期间张某为王某支付过车款40余万,房产首付款36万,以及其他转账、汇款等,李某得知此情况后将张某和王某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双方赠予合同无效。
隔日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
除了对车款和房产首付款无争议外,张某和王某对转账、汇款提出异议,但未能拿出确凿证据,法院最终确认张某赠予王某款项合计92万余元。
张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约定划分,张某也承认赠予王某的款项支出均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确认赠予款项为夫妻共有。
张某在于妻子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且该赠予行为也未得到李某的事后追认,故认定无效。
无效的法律合同自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王某有配偶仍与张某保持情人关系,并接受张某的赠予,显然不是善意的,所得赠予财产应予以返还。
以上就是我这位离婚律师教你如何追回赠予小三的财产做出的解答,夫妻之间要忠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双方共同处置。
丈夫赠与第三者房产财产,给第三者买房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妻子能否要求返还?上海离婚律师张浩结合案例分析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妻子能否要求返还?【案情】孙先生与王女士结为夫妻后不久,孙先生即公派赴日发展,期间与单身的丁小姐相识,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
孙先生为博得丁小姐欢心,瞒着王女士将120万元人民币汇款给丁小姐用于购房。
王女士清点家庭存款时,发现账目不对,质问孙先生,才得知孙先生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丁小姐购房。
因此,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孙先生赠与行为无效,返还120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丁小姐行为的有效性。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
而制定该法规目的为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维护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有违公平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
本案中,孙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王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丁小姐,损害了王女士一方的财产权益,故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非按份共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本案中孙先生赠与丁小姐的120万元应全额返还。
【上海离婚律师张浩以案说法】孙先生未经其配偶王女士同意将夫妻共有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丁小姐属于无权处分,在赠与后,被王女士否认,赠与合同应认定无效,应予返还。
理由如下:首先,孙先生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因为孙先生与王女士并没有实施分别财产制或者拥有各自清晰个人财产,因此可推定孙先生赠与丁小姐的财产属于孙先生与王女士共同共有。
其次,孙先生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家事代理,是无权处分。
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如果夫妻任何一方非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取得一致意见。
婚姻家庭案例:能否要回丈夫给小三的“分手费”
[案情介绍]2001年2月,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饮泉村王某因车祸致死,其妻叶某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丈夫生前曾与一陈姓女子签订了一份中止“朋友”关系的协议和以陈的名义出具的10万元的收据。
于是,叶某遂以陈某所得的10万元无合法根据,且已损害了自己及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为由,于2001年7月30日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陈某返还10万元所谓的“补偿金”。
现年29岁的陈某早在7年前就到王某开办的企业内做临时工。
第二年初开始,她就与已有妻女的王某发生两性关系。
当时,两人先后到上海、牡丹江等地姘居生活。
王某的“越轨”行为马上引起了叶某的警觉,夫妻间经常为此发生激烈争吵。
迫于家庭和外界的压力,王某于1997年向陈某提出断绝来往,但陈某要他支付10万元作为“青春补偿”。
于是,王某邀请张某等3人见证与陈某签立字据,断绝“朋友”关系。
陈某收取了王某支付的10万元“补偿金”,并出具了相关收据。
[案情分析]性与道德及法律的关系,涉及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及性关系的自由化及市场化。
本案中第三者因解除不正当性关系而获得的“青春补偿”,在法律上系属何种性质?其是否构成对社会公德的违反,进而应当返还原主?此类问题在性关系日益开放的背景下,实值理论上的深入研究。
一、“青春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以进行不正当性行为作为对价的“合同”,由于内容违法而欠缺法律上的效力,此点即便为不具法律知识的一般民众亦能预料。
因此当事人多企图以“赠与协议”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协议”逃避法律限制。
这些“协议”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1)于从事不正当性行为前给予财物,期能建立不正当性关系;(2)于建立不正当性关系后给予财物,期能维持不正当性关系;(3)于建立不正当性关系后给予财物,期能解除不正当性关系。
虽然在上述情况下,“协议”通常符合赠与合同的表面特征,即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
然而这些“赠与合同”的最终实现要受其附款的限制,这些附款要求受赠方同意建立、维持或解除不正当性关系。
男子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小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
男⼦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男⼦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近⽇,深圳龙华法院受理了⼀男⼦与妻⼦、及其第三者之间情感纠纷所引发的多件民事诉讼案件,不仅涉及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诚义务、抚养费⽀付标准等内容,更是涉及合同效⼒认定等法律问题。
第⼀案丈夫出轨赠房产,妻⼦起诉追回谢某(丈夫)与郑某(妻⼦)结婚三⼗余年。
婚内谢某在外结识了另⼀⼥⼦万某,长此以往⼆⼈发展成了恋爱关系。
随后2012年,第三者万某产下⼀⼥,万某称孩⼦是谢某的,并以此为由向谢某索要钱财,谢某慷慨地转账百余万全款购买湖南的⼀处房产,并登记在万某其⼥名下。
然⽽谢某的妻⼦郑某在发现谢某出轨赠房事实之后,将谢某、万某及其⼥⼉三⼈诉⾄法庭,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111余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
更是令⼈惊讶的是,在郑某起诉后,谢某与“⼥⼉”进⾏了亲⼦鉴定,结果显⽰“⼥⼉”并未谢某亲⽣。
(此处应该有绿⾊)最后,郑某起诉返还房款及利息案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万某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谢某夫妻。
然⽽,这才是这⼀连串案件中的第⼀个!第⼆案百万财产赠⼩三,赠与认定⽆效紧接着在2021年,郑某再次诉⾄法庭,要求万某返还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民币547万余元及资⾦占⽤利息181万余元等。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之间的赠与合同⽆效,并判决上述三⼈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
在此值得公众关注的法律问题是:妻⼦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男⼦赠与第三者⾏为⾃始⽆效。
这⼀结论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三条、第⼀百五⼗五条、第⼀百五⼗七条等法律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始⽆效,对当事⼈均⽆法律约束⼒,当事⼈因该⾏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谢某在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婚外第三⼈发展成恋情,明显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社会公序良俗。
婚外情期间给予小三的财物能否要回
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些⼈在婚后可能出轨在外养⼩三,甚⾄还会赠送⼩三⼀些财物,那么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关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
夫妻⼀⽅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应为⽆效⾏为。
⽆偿赠与“⼩三”财产属于⾮因⽇常⽣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财产权益;⽽且由于第三者是⽆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为。
因此,赠与“⼩三”财产⾏为理当认定⽆效。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擅⾃⽆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除⾮⽆过错⽅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是⽆权主张分割的。
所以,⽆过错配偶⽅完全有理由要求“⼩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应当⽀持全部返还。
⼆、婚外情的法律责任单纯的婚外情只受到道德的谴责,不受法律调节的。
但是如果以夫妻名义与他⼈同居的,或者是配偶⼜与他⼈结婚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为。
这是涉嫌构成重婚罪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规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起诉离婚的话,有外遇的属于有过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给⽆过错⼀⽅补偿,财产要少分,这是民事上的责任。
综合上⾯的介绍,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正室可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正室可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全文包含19个条文,涉及内容十分丰富。
新规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妻子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全文包含19个条文,涉及内容十分丰富。
新规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妻子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关键词:亲子关系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默认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以前案例同样拒绝鉴定案法院判决各不同为逃避抚养义务,生父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其为生父;男方争亲生子,女方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男方没有证据输官司。
此前江门、梅州两地法院发生两起类似的案例,都是拒做亲子鉴定,判决的结果却截然相反。
李某在新会打工时认识男子王某,两人同居后怀孕,正准备“奉子成婚”时,李某意外流产。
王某抛弃李某另觅新欢后,李某竟发现又怀孕并生育一子。
此后,李某无力独自承担,起诉要王某一次性付清儿子的抚养费。
王某坚称孩子不是他的,且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最终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证实了两人之前的同居关系,推定王某是孩子的父亲。
梅州男子赖某则因妻子彭某离家出走,并带走了唯一的孩子,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妻子能否主张全额返还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
妻子能否主张全额返还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在现代社会中,出轨事件屡见不鲜,很多夫妻也因此陷入矛盾之中。
随着出轨事件的增加,关于夫妻赠与“小三”的权利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那么,当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是否应该主张全额返还?这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及道德层面进行阐述。
1.法律层面在我国婚姻法中,有关于婚外情的条款。
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有期不同居的;(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换句话说,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着婚外情,另一方就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此时,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是否应该返还,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要明确的是,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但是,如果夫妻离婚时,该财产已经不存在,或者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妻子就只能在财产分割中进行索要。
如果丈夫已经将财产转让给了“小三”,那么妻子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返还或赔偿。
当然,如果“小三”是在夫妻关系破裂之前就已经出现了,那么丈夫赠与财产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系与他人有婚姻关系,而仍与之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因此,如果夫妻关系破裂的原因是“小三”介入,那么丈夫赠与财产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道德层面除了法律层面,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在道德层面上也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还没有结束的情况下赠与“小三”财产是对婚姻伦理的破坏,是不道德的行为。
因此,妻子有权要求丈夫返还。
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妻子无权要求丈夫返还赠与“小三”的财产。
首先,在夫妻关系还没有正式结束之前,妻子也不能保证自己没有过错。
如果妻子在夫妻关系中存在着严重过错,比如重度吸毒或暴力行为,那么她就没有权利要求丈夫返还。
此外,赠与财产也是一种自由行为,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丈夫是有权赠与给任何人的。
一方私自赠与给小三的房子配偶可以要回吗
一方私自赠与给小三的房子配偶可以要回吗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一方送给第三者的房子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要回来的。
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属于夫妻间的重大事项,夫妻一方无权作出处理,除第三者善意取得的情形外,该赠与行为无效。
而一般情况下,赠与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屋,一般不会是通过支付同等对价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因此赠与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屋是可以拿回来的。
▲一、一方私自赠与给小三的房子配偶可以要回吗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一方送给第三者的房子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要回来的。
关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我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钥匙权。
这种是针对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小事,比如买菜钱的自主决定权,夫妻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的同意即做主决定。
2、夫妻共同协商决定。
这是对于夫妻之间较重大的一些事项的处理方式,比如出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等,此种是需要夫妻双方来共同协商确定,单独一方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赠与第三者房屋的效力:1、夫妻一方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赠与他人的,经另一方追认后,赠与行为有效。
2、在我国,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3、除善意取得的情形之外,夫妻一方无权处分房屋的所有权。
4、善意取得的认定要素之一是需要等价取得所有物,也即他人需要以市场价格来合理购买房屋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由上述情形我们可以知道,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属于夫妻间的重大事项,夫妻一方无权作出处理,除第三者善意取得的情形外,该赠与行为无效。
而一般情况下,赠与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屋,一般不会是通过支付同等对价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因此赠与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屋是可以拿回来的。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第三者名义的房产:婚姻中出轨的一方除赠与房子外,还可能会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在第三者的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已登记在他人名下,无法再要回房屋,但是可以通过之前的买房付款记录以金钱折价的方式返还购房款。
小编最后提醒:送给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子一般是可以要回来的,即使房屋已过户登记在了他人名下,那么也可以要求第三者通过金。
丈夫送情人房车和存款妻子能要求返还哪些
丈夫送情人房、车和存款,妻子能要求返还哪些?妻子索要丈夫送情人的房子、车子和款项一案三判。
一审法院判还房、还车、还钱;二审法院判不还车、不还房、还钱;检察院抗诉,再审判:还钱,车房只还购置款。
结尾附最高院民一庭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与程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
程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侵害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
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
据此判决:〔一〕冯某向李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承当;〔二〕冯某向李某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当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向冯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某向程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那么,冯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
终审判决认定程某赠与给冯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应返还当时购置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当连带返还责任。
丈夫赠与“小三儿”的财产能追回吗
已婚人士有第三者,并豪爽地把夫妻共同财产拱手送人的案件越来越多,原配与“小三儿”对财产的争夺战也愈演愈烈。
然而由于法律适用及各方当事人的证据各有不同,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作为原配或“小三儿”,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案例1:原配告“小三儿”铩羽而归李毅很有经商头脑,这么多年,他带着妻子陆佩做过很多生意,夫妻俩拥有资产上千万。
他们的婚姻安然走过了两个七年之痒,但半路突然杀出了个程咬金―李毅有外遇了。
毫无悬念,这个女孩比陆佩年轻很多。
她叫石婷,是酒店的服务员。
认识李毅后就办理了辞职并和李毅同居。
为了哄石婷开心,李毅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11万元,给石婷买了辆车。
同居期间,李毅陆陆续续向石婷的账户汇款65万元。
为了稳住地位,绑住财神爷,石婷为李毅生了个男孩,这让一直苦于没儿子的李毅喜出望外。
于是他彻底搬出了自己的家,公然和石婷住在一起。
陆佩得知这一切后,对婚姻心灰意冷,向法院提起了离婚。
与此同时,她还分别以石婷和李毅为第一、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李毅向石婷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石婷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6万元。
法院认为,陆佩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毅和石婷之间的经济往来属赠与行为;另外,从李毅和石婷的账单结算情况看来,石婷已将涉案款项汇入李毅的账户,即便存在赠与行为亦已返还。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陆佩所有诉讼请求。
陆佩认为法院未将二被告的不正当关系作为争议焦点,有失妥当,何况石婷汇出的所谓还款资金极有可能来源于李毅,因此判决后陆佩向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补充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现在陆佩已经提起离婚诉讼,若陆佩认为李毅对涉案钱款的处分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夫妻齐上阵“小三儿”完败王刚是一个私企老板,妻子陈云赋闲在家。
2006年,王刚在一次民间骑行活动上结识了何婧。
丈夫给小三买房 妻子能否要回
丈夫给小三买房妻子能否要回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控制或管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管理和支配权,甚至对其配偶的收入以及家庭共同财产的状况均不得而知。
一方在未经得另一方的同意下,随意转移、变卖甚至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现...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控制或管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管理和支配权,甚至对其配偶的收入以及家庭共同财产的状况均不得而知。
一方在未经得另一方的同意下,随意转移、变卖甚至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非常普遍。
如果丈夫背着妻子给小三买房,妻子能否要回呢?请看魏绍玲律师的解析。
案例:张某与余某夫妻多年,余某自己干着公司,规模不大,效益尚可,张某也就一直闲置在家。
结婚时间长了,张某也渐渐的从貌美如花变成了人老珠黄,余某也是越看外边的野花越新鲜,张某也没少起疑心,特别是余某的秘书王某,张某感觉俩人不对劲儿。
一天张某拿着余某的银行卡去银行办事儿发现,余某的银行卡于近期转出一笔100万元到一家房地产公司账户。
老余也没说过近期买房啦,再说家里已经有两套了。
张某带着疑惑开始了自己的福尔摩斯之旅。
调查的结果可以说是在张某的意料之外却也在意料之中,果不其然,余某是给王某买了套房,登记在王某名下。
那么张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魏绍玲律师分析:余某出资的100万元为余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置时余某无权单独决定,余某无权单独赠与给王某,王某属于不当得利。
本律师代理张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王某返还。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认为其取得购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基于余某的赠与行为,并且王某跟余某在一起时间长了,是余某对王某的补偿,不属于不当得利。
我方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余某无权单独处分,并且王某与张某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即使余某当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
故王某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应当返还。
最终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代理观点,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处王某返还购房款。
小三赠与返还案例
小三赠与返还案例在爱情关系中,存在小三现象是件令人痛心的事情。
然而,在一些案例中,小三并非完全是坏人,甚至出现过一些被称为“小三”的人物自愿放弃与原情侣的关系,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财产赠与返还的情况。
以下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小三赠与返还案例,以此进一步探讨相关法律与道德问题。
双方当事人A先生和B女士曾有一段感情关系,他们交往多年,但由于一系列原因,A先生与一位名为C女士的第三方发展出了一段婚外情。
情感的错综复杂使得B女士与A先生的感情走到了尽头。
在分手后的一段时间里,C女士也意识到自己对A先生的感情已经逐渐淡化,她希望能够给B女士一些补偿以平息自己内心的愧疚与懊悔。
C女士在与B女士秘密接触之后,提出了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进行财产赠与返还。
根据她们三人的约定,C女士将自己在感情关系中获得的一些财产返还给B女士作为一种补偿,并表示由于自己曾插足别人的感情生活,非常后悔并对B女士表达了歉意。
B女士接受了C女士的诚意,并与律师一同起草了一份协议,明确了财产赠与返还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根据协议,C女士将返还给B女士一套房产以及一定数额的购物卡等财产,并在法律意义上确认将不会再对B女士造成任何经济和情感上的伤害。
这个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财产赠与返还属于合法行为。
在婚姻和感情关系中,各方的财产权益问题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而在本案中,C女士和B女士主动选择了通过协商、返还财产等方式来进行解决,既减少了诉讼纠纷的发生,也体现了双方的善意和对彼此的尊重。
其次,从道德角度来看,C女士的赠与返还行为也值得肯定。
她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勇于进行自我反思,不仅向B女士表达了歉意,还通过实际行动进行了补偿。
她的行为体现了一种责任感和对爱情伦理的尊重。
同时,B女士的接受和原谅也显示了她的宽容与大度。
然而,应该强调的是,该案例并不能简单地成为一种范例。
每个感情问题都有其独特性,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也因人而异,不能直接套用。
丈夫婚内给“小三买房离婚后前妻起诉丈夫和小三成功要回100万
案情:前妻索房产将“小三”告上法庭发现丈夫A出轨,悲痛欲绝的B,痛定思痛决定离婚,在与丈夫签订离婚协议后不久,发现丈夫在婚内多次给“小三”转账还给“小三”买了房子。
伤心过后是冷静,B沉着冷静地思考,想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失去爱情的B,在法律面前能够找回自己的尊严,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庭审:赠与行为无效,“小三”返还100万元。
庭审中,B主张涉案房屋系丈夫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的共同收入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无权处分,A擅自处分赠与给“小三”的行为无效。
“小三” 辩称,购房款是自己出资,自己从未收取过A给的任何财物,A也未为其购置过房产,即使有上述情况,也是A自愿赠与的,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故无法撤销,要求法院驳回B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小三”返还购房款100万元。
律师点评: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处分行为无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可以自由处置,不需经得配偶的同意。
二、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赠与人的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
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
如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另一方不知或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
律师提示:此类案件最关键的是取证。
作为原配妻子一方面要证明涉案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另一方面还要证明涉案房屋的出资系其丈夫所出。
我们之所以胜诉是因为我们及时搜集掌握了最为重要的证据,对案件胜诉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做人小三被收回钱财的经典案例
做人小三被收回钱财的经典案例妻子起诉男子赠与小三的行为无效,拿回房子和600万10年前,男子出轨小三,还有了一个女儿,这10年间,男子花111万全款给小三买了一套房,还陆续给了小三547万。
但恶人自有恶人磨,一张亲子鉴定书戳穿了小三的谎言,10年前出生的女儿竟然不是男子亲生的。
这个时候,忍了10年的妻子一纸状书把丈夫、小三、小三大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子和547万及利息,法院同意了。
但是这钱还没还,小三就又跟男子生了个小女儿,转头就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48万元等,目前这起案子拟安排2022年2月开庭。
婚后除了指定的赠与和遗产,任何收入都是夫妻共同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案例中的男人出轨十年,妻子其实早就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收回丈夫赠与小三的财富,为什么一直忍耐小编无从得知,不过妻子把起诉丈夫的时机放在了私生女被证明不是亲生的这一刻,拿捏得确实很到位。
孩子不是亲生的,丈夫没有赡养义务,无论怎么说,小三都别想拿到一分钱。
只是万万没想到,小三有后招。
小三:大的不是亲生的就想把我甩开?我再生一个法律上,非婚生子与婚生子权利是平等的,而抚养费一般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规定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
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男子买房送“小三”遭原配起诉,法院判:赠与行为无效
男⼦买房送“⼩三”遭原配起诉,法院判:赠与⾏为⽆效导读:如果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双⽅共同所有的财产为⼩三买房⼦的话,那么该⾏为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属于⽆效⾏为,妻⼦可以要求赠给⼩三的房⼦。
婚姻法规定,夫妻实⾏财产共同制,除⾮有书⾯约定,否则夫妻任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如果其中⼀⽅出轨,给第三⽅购房或者赠送礼物,都属于单⽅处置财产,侵占了夫妻另外⼀⽅的财产份额。
另外⼀⽅有权向第三⽅追回属于⼰⽅的半份份额。
⼀、案例⽀持丈夫瞒着妻⼦,花了100多万给情⼈置办⼀套房产,后妻⼦将丈夫与⼩三⼉起诉到法院。
(北京)市⼀中院终审认定丈夫的赠与⾏为⽆效。
62岁的李⼥⼠与68岁的马先⽣于1976年结婚。
李⼥⼠诉称,2002年,在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先⽣在中国银⾏北京庄胜⼴场⽀⾏取出168088美元,⽤以购买西城区⾹炉营东巷⼀套房产,并将该房产赠与和其有不正当男⼥关系的32岁的韩⼥⼠名下。
李⼥⼠起诉⾄法院,要求韩⼥⼠返还马先⽣为其⽀付的购房款⼈民币139128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据了解,开庭时,丈夫马先⽣表⽰同意李⼥⼠的诉讼请求。
⽽韩⼥⼠辩称,购房款是她本⼈⾃⾏⽀付的,与马先⽣⽆关。
她与马先⽣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
即使存在赠与,请求撤销的主体也应该是合同双⽅,李⼥⼠的主体不适格。
李⼥⼠曾起诉请求返还房产,撤诉后现⼜要求返还房款,前后⽭盾。
⼀审法院判决认为,马先⽣账户内的168088美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他未经妻⼦同意,将上述款项⽤于为韩⼥⼠⽀付购房款,侵犯了李⼥⼠的合法权益。
韩⼥⼠虽称购房款由其⾃⾏⽀付,但其陈述与查明的事实相悖。
法院判决韩⼥⼠给付李⼥⼠168088美元等值的⼈民币,认定丈夫的赠与⾏为⽆效⼆、律师观点:根据《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双⽅对于家庭重⼤共同财产应该协商⼀致,才有权做出处理。
小三赠与返还案例解析
上海杨浦法院判决“小三”全额返还“男友”配偶107万判决书全文“近日,一则上海杨浦区法院判决“小三”全额返还“男友”配偶107万的报道,在微博上又引起了法官、学者及律师的热议,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就是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
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表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比重一直居高不下,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几经反复,但在公布的正式稿中还是删除了“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条文。
(2008年12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5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因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要求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补偿金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除外(2010年6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同居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配偶者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向同居一方主张返还的除外。
(210年11月征求意见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在《婚姻法解释(三)》起草制定过程中,受社会公众关注度最高的就是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为什么正文删除了这条?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普遍客观存在。
在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多数情况是隐瞒手段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如果是该笔补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则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另一方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因此,“小三”应当返还。
丈夫花钱给情人买房,妻子能追回吗?
I don't like robbing others in my life, but I won't let what I ge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丈夫花钱给情人买房,妻子能追回吗?《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丈夫所购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追回。
张某是一家民营公司的老板,年在一家酒吧认识了离异不久的女青年陈某,面对容貌姣好、比自己年轻20岁的陈某,张某魂不守舍,而陈也对出手阔绰的张某情有独钟,俩人很快建立了情人关系。
年初陈某提出想和张某结婚买房。
于是张某二话没说,瞒着妻子吴某先后从公司的财务账上和自己的存折上提取35万元打到陈某的个人存折上。
然而,陈某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后不久,就以双方年龄相差太大为由,向张某提出分手。
张某多次索要购房款,陈某的回答都是“钱是你送给我的,房子的产权证也是我的,凭什么要还给你?”。
就在张某人财两空、懊悔不已的时候,妻子吴某发现了自家存折上的10万元和公司帐面上的25万元都不翼而飞。
在妻子的厉声追问下,焦头烂额的张某只得向妻子坦白了事情的真相。
吴某提出坚决要和花心的丈夫离婚,张某一再忏悔,拒不同意。
于是吴某打算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陈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吴某的打算是否可行?陈某名下的房产能否作为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观点:吴某的打算在法律上并不可行。
因为陈某名下的房产在陈某不认可归张某所有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作为张、吴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因此,吴某此时提起离婚诉讼只能解决俩人是否离婚的有关问题,而法院是不会解决陈某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的。
吴某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追回张某为陈某出资的35万元的购房款。
在解决这一问题之后,再考虑是否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为此,吴某应当首先和丈夫张某配合,取得张某为陈某出资的相应证据。
然后,吴、张俩人作为共同原告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返还35万元的购房款。
婚姻法解释解读做“小三”恐血本无归
婚姻法解释热议做人小三恐血本无归11月16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
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
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
不过有婚姻专家担心,这样规定很容易导致离婚攀升。
据了解,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
“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经济顾虑,有所商榷。
”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
《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
对此,有法官表态“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不过,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第三者索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小三”、“二奶”甚至成为了近年的流行语。
(整理)丈夫给情人买的房子是否可以追回
丈夫给情人买的房子是否可以追回?
案例:张女士和丈夫李某结婚5年,最近发现丈夫李某在外面包养了一个情人,还利用夫妻共同的存款为这个情人购置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并且房产证上只有该情人一人的名字。
张女士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并要求追回丈夫为情人购置的房产,为自己讨回一个公正。
张女士这一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评析: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子当属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益,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属共同财产之列。
而在本案中,李某出资为其情人购置一套商品房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赠予行为。
也就是说,李某将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予自己的情人,而张女士作为房产的另一权属人完全不知情。
这套房子的赠予需要得到张女士的许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张女士可以提出李某的赠予无效,要求该情人返还那套商品房。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房产证上只写了情人一人的名字,因此,张女士还必须向法院出具出资证据证明该套商品房是李某出资的,否那么法院就不会支持张某的主张。
丈夫买房子给情人 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 离婚房产
丈夫买房子给情人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离婚房产丈夫买房子给情人妻子有权要求返还丈夫买房子给情人妻子有权要求返还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丈夫赠送给二奶的房产,在赠与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瞒着妻子把房产赠与给他人,损害了共有人妻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妻子有权追回房屋。
因生意业务需要,张某(男)每个月都要到外地待上10天左右。
2007年,他结识了年轻貌美的刘某(女),且包养了起来,并送上一套价值24万元的房产。
2008年,张某的妻子金某听说丈夫在外包二奶后,开始调查且很快掌握了丈夫给刘某买房的证据。
于是,金某向丈夫摊牌:要么放弃“二奶”和收回房产,要么离婚。
张某权衡利弊后选择了回归家庭。
但是,刘某说什么也不肯退还房产,她认为房子已登记在自己名下,产权依法归她所有,张某无权要回。
张某对刘某余情未了,也没有逼她退房,但金某坚决不同意。
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她和丈夫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赠送房屋给刘某的行为无效,判令刘某把房子退还给他们夫妇。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把房子送给刘某,是处分自己权益的民事行为,而且房子已经过户到刘某的名下,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导致赠与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张某的赠与行为有效,遂判决驳回了金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金某夫妇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金某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张某赠送给刘某的房产,在赠与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瞒着妻子把房产赠与给他人,损害了共有人金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金某有权追回房屋。
近日,中院认定张某赠与刘某房产的行为无效,判令刘某退还房屋给金某夫妇。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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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新解释三丈夫为小三买房妻有权追回案
例
婚前付清房款婚后对方无权分割
董先生:早在多年前,父亲的单位分房子,他和父亲共同付完了所有的房款,房产证上也是父亲的名字。
后来,父亲再婚,而房产证也是在父亲再婚后才发下来的,现在父亲的再婚配偶提出,房子应该有其一半,该怎么办?
解答:首先,由于房产证上为董先生父亲的名字,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该房屋产权人为董先生的父亲。
其次,虽然房产证是在其父婚后才办下来,但由于婚前该房屋的房款已全部付清,那么该房产在婚前已经可以确定取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应认定为董先生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再婚配偶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房产证上加名属于意愿行为
张女士:女儿和男朋友准备明年结婚,现在男方家已买好了婚房,房产证上写的也只有男方的名字。
虽然女方没出钱,但婚后肯定会分担按揭,想问是不是要去给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给房产证上加名字与不加名字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如果在男方愿意的情况下,能加上女方的名字当然是最好的,因为加上女方的名字后,该房产就是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不加的话,根据《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协议不成的,就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而女方只能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得到一定的补偿。
丈夫为小三买房妻子有权追回
李女士:丈夫背着自己在外贷款给情人买了一套房子,现在和丈夫到了离婚的地步,想知道是否有权追回丈夫给其情人买的房子?
解答:有权追回。
婚姻关系存续期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李女士丈夫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利,因此李女士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公婆用儿媳名义买房属夫妻共同财产
孟先生:几年前,自己出钱给儿子买了房,首付和按揭全是自己出的,但房产证上写的却是儿媳妇的名字,前一段时间,儿子和儿媳妇还闹了矛盾,担心万一儿子和儿媳妇离婚了,这套房子是不是就要白白送给儿媳妇了?
解答:如果有证据证明首付和按揭确为老人所付,虽然房产证上只写着儿媳妇名字,也应认定为儿子和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当时写的是儿子的名字,则为儿子的个人财产。
根据《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这个问题中是登记在了儿媳的名下,因此应认
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