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任职和工作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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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任职和工作回避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集团公司事业发展壮大,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从而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确保公司员工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履行职责,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山实业集团、天山房地产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全体员工。

3 亲属关系定义

3.1 夫妻关系

3.2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3.4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3.5 干亲关系,指没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而结成的亲戚。

3.6 涉及员工本人利害关系(亲属、同学、朋友等)及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

4 任职回避

4.1 任职回避范围界定

管理人员凡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公司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上级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司从事监察、审计、财务、安全、采购、人事等工作。

4.2 任职回避程序

4.2.1 当事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得欺骗公司、隐瞒已经形成的亲属关系。4.2.2 人力资源部提出回避要求,在招聘、人事异动中必须确认不存在亲属关系;审核当事人回避申请,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4.2.3 监察委员会提出回避要求,经董事长批准,人力资源部整改或纠正。

5 工作回避

5.1 管理人员从事监察、审计、财务、安全、材料招标采购、人事等工作,在公司内讨论业绩考核、人事变动、查处违法违纪等敏感问题时,与被考评、审计对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相关人员必须回避,涉及本人及上述有亲属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回避,不得参与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财务部的会计和出纳不能存在任何关系(包括同学和朋友等)。

5.2 工作回避程序

5.2.1 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回避,不得欺骗公司、隐瞒已经形成的亲属关系。5.2.2 人力资源部提出要求,在工作中必须确认不存在亲属关系;审核当事人回避申请,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5.2.3 监察委员会提出回避要求,经董事长批准,人力资源部整改或纠正。

6 符合上述回避范围的亲属,如确因工作需要不宜回避者(如技术骨干人员等),当事人提出不回避申请,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董事长批准。

7 调整

7.1 需要回避的,人力资源部视情况予以调整。职务不同,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7.2 人力资源部对已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制订计划,逐步调整;对新形成的(如婚姻、职务变化等)应及时调整。

7.3 人力资源部要求新入职员工、异动员工在登记表中声明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并签字确认。

7.4 特殊情况必须经董事长批准。

8 罚则

8.1 当事人未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或欺骗公司、隐瞒亲属关系,减发责任人20-30天奖金,并视情节给予降薪、降职,直至辞退。其亲属、同学、朋友减发300-500元,视情节给予降薪、降职、辞退,并立即停止与公司开展的任何经济往来工作活动。

8.2 人力资源部在招聘、人事异动时未审核或失察,造成事实亲属关系的,减发责任人20-30天奖金,并视情节给予降薪、降职,直至辞退。

8.3 对提出的整改和纠正要求,人力资源部未予以落实执行,减发责任人10-20天奖金,并视情节给予降薪、降职直至辞退。

8.4 当事人对做出的调整安排拒不服从的,减发责任人10-20天奖金,并视情节给予降薪、降职,直至辞退。

8.5 有关分公司工作安排和调整时,未回避亲属关系或失察的,减发责任人20-30天奖金,并视情节给予降薪、降职,直至辞退。

9 附则

9.1 本制度由监察委员会、企业管理部制定,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9.2 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实施。

9.3 原冀天集字(2004)第27号《管理人员实行任职和工作回避制度》同时废止。

9.4 本制度下发执行后,人力资源部在一个月内开展一次亲属关系调查,对不符合制度要求的提出整改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后调整、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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