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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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的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的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称授权组织)以及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管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定期对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二)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四)已经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行政执法人员条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负责审查认定。

第七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专项行政执法资格的类别由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责确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内容为:(一)行政执法基础理论;(二)行政执法专业知识;(三)综合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能力。

第九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授予专项行政执法资格并发放资格证书.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有效期五年,期满后重新进行资格认证。

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本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行政执法身份的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直属事业单位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系指下列人员:(一)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或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锅容管特、监督管理、案件审理、案件复议岗位的工作人员;(二)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州纤检所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三)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其所取得的专业监督范围和法定区域、场所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依法查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处罚;(四)调解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锅容管特纠纷,组织仲裁检定、检验;(五)履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自治区局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经过综合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同时取得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等专业监督范围内的综合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职守、勤政廉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严守秘密、遵纪守法;(二)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了解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知识;(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或行政执法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干部;(四)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五)经自治区局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六)经所在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任命为行政执法人员;(七)取得自治区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5•【字号】揭府办〔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揭府办〔202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揭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5日揭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立多层次、立体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护航。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从本市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是指在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指导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的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纠错问责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具体职能如下:(一)制定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日常工作规则和活动方案;(二)组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三)组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培训活动;(四)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档案,对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必要的社会信用记录等事项进行记录、保存和管理;(五)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六)了解和汇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及监督线索,听取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评价;(七)负责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八)负责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推荐单位通报其履行职责情况,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苏司通[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07]85号)各市司法局: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履行职责,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直接承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一)属于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二)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三)上年度公务员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熟悉行政执法及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要的执法技能和业务知识;(六)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所承担的执法事项和执法责任核定执法岗位和执法监督岗位。

省厅及省辖市司法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执法程序规范的要求,一般设置不少于2个执法岗位,县(市、区)司法局也要设置总数不少于3个执法岗位,并配置相应的执法监督岗位。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法岗位核定,由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提出执法岗位设置和岗位人员配备方案,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审核并编制执法岗位设置计划,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执法岗位设置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照岗位核定程序变更。

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

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

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提高协管员队伍素质,规范协管员行为,依据省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管协管员是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协助补充力量。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主管和谁负责的原则。

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总体指导下,城管协管员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城管协管员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各镇(区)的城管协管员由各镇(区)负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工作安排、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城管协管员的量化考核由执法大队负责,各执法中队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镇(区)城管协管员人数按执法人员人数的2--3倍配备。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协管员在中队长领导下,按分工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努力学习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按照路段责任制和中队分工,坚持正常上路巡逻值勤,做到腿勤多巡查,眼勤多观察,嘴勤多宣传,手勤多助民,脑勤多总结。

(三)、严格控制责任路段户外广告设置、沿街立面装饰、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占用等行为,确保先许可,后设置、装饰、挖掘和占用,主动做好行政许可后的监管工作,取缔未经许可的临时宣传(占道)行为。

(四)、严格城市市容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积极推进“市容环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城市长效管理措施。

(五)、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队伍管理八项禁令》等,敢于吃苦、乐于奉献,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同志、忠于职守。

(六)、树立大局意识,增强集体观念,维护城管队伍的办公秩序,主动搞好室内外卫生。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七条对确需处罚的,城管协管员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认真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招聘和录用:第八条城管协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热爱党,热爱祖国,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愿意从事城市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一条为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了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以上,熟悉纤维检验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三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综合或纤维质量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四条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某某纤检局备案。

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局取得的专业监督规范和法定的区域、场局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依法查处纤维质量违法的行政案件;(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四)组织公正检验、委托检验、日常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

六条局长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每要集中一定的时间对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七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工作按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进行。

八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凡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上交某地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科。

九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借办案之机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违法违纪造成办案失误的,应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了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纤维检验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综合或纤维质量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某某纤检局备案。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局取得的专业监督规范和法定的区域、场局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依法查处纤维质量违法的行政案件;(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四)组织公正检验、委托检验、日常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

第六条局长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要集中一定的时间对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工作按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进行。

第八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凡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上交某地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科。

第九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借办案之机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违法违纪造成办案失误的,应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

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七条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实行任职条件管理。

执法人员内部管理办法.doc

执法人员内部管理办法.doc

执法人员内部管理方法执法人员内部管理方法一、工作1、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执法大队人员必须着装上岗,着装必须整洁,注重仪表;执法必须亮证;执法时严禁抽烟、嚼槟榔。

3、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严禁索、拿、卡、要,暂不实行当场处分;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优质效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率。

4、严格。

建立月考勤制度。

执法大队的考勤由大队长催促各中队认真履行,不得徇私舞弊,应如实考勤,并将考勤情况在月底前报局办公室。

5、执法大队人员进局机关办理公务时,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注意形象。

6、工作期间任何执法人员不得喝酒。

7、所有执法人员须确保通讯工具全天24小时畅通,因故关机的应确保能随时取得联系。

二、销假制度1、因公请假大队领导因公外出,均应自觉向局办公室说明去向和时限;工作人员因工外出局办公室备案。

2、私事、病、婚、丧请假⑴请假时原那么上应书面申请,说明事由,经批准前方可离岗;⑵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中队负责人批准;两天以内由大队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⑶病休假须出具医疗单位证明;病休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⑷婚、丧请假原那么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值班制度1、执法大队节假日值班报局办公室。

2、建立值班专用记录本,由带班员记录。

值班记录必须详细真实。

3、所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否那么一经查实,作平时的旷工处理。

4、值班时如遇紧急事项,除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必要时还要向主要领导汇报)外,还应作好详细记录。

四、诫勉制度执法人员考核诫勉制度是为了加强执法工作人员队伍建立,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积极进取;现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执法工作人员考核诫勉制度。

1、考核诫勉的范围对象:凡大队的所有执法工作人员,均需参加每年的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诫勉的主要依据。

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

《XX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按照本办法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但省相关部门应当将颁发证件的依据、持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考试前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采取网络的方式进行,并不得收费。

《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软环境建设,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活动,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在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广泛的监督。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处具体负责监督员工作的管理,包括监督员队伍的聘请和管理,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受理和反馈情况,督办、查办案件等。

第三条监督员主要从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中聘请。

第四条监督员的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关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五条监督范围为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监督员的职责:(一)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二)反映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三)对行政执法人员队容不整、行风不正问题,应当场予以纠正;(四)向社会宣传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监督员的工作方式:(一)参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召开的有关会议,交流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二)通过书面口头、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反映情况;(三)参加行政执法队伍的专项治理,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监督员的工作纪律:(一)认真完成监督工作任务,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监督员证》;(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和新闻报道工作纪律;(三)以身作则,不以监督员的身份办理个人私事,不得干预正常的执法活动。

第九条监督员聘任期限为两年。

在此期间不能履行监督员职责或不宜担任监督员职务的予以解聘。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制发《监督员证》,聘任期结束后收回。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定期向监督员通报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情况,为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制度

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制度

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制度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制度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培训第三章执法资格第四章执法证件第五章权利义务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资格审查、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离岗培训、年度考核、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重庆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执法培训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离岗培训工作。

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X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X政办发〔X〕33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监察委、县政府法制办、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责任追究等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具体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领《X省行政执法证》。

《X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各行政执法机关需将依据、持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第七条《X省行政执法证》是本县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凭证。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申领《X省行政执法证》。

合肥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合肥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合肥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关和组织)依法招聘并管理、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聘用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第五条执法辅助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巡查行政执法责任区;(三)劝阻、制止行政执法责任区中的违法行为;(四)维护行政执法现场秩序;(五)协助调查取证;(六)协助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七)协助督促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八)值班和后勤服务工作;(九)反映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十)完成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单独从事具体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职责范围协助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二)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工作职责;(三)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等;(四)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五)采用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开展辅助执法工作;(六)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七)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组织、个人;(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七条执法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培训;(四)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五)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被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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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了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纤维检验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综合或纤维质量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某某纤检局备案。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局取得的专业监督规范和法定的区域、场局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依法查处纤维质量违法的行政案件;(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四)组织公正检验、委托检验、日常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

第六条局长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要集中一定的时间对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工作按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进行。

第八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凡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上交某地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科。

第九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借办案之机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违法违纪造成办案失误的,应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并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案件中涉及的执法人员,两年内连续撤销(败诉)2个案件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

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消执法资格的人员,待岗一年后,方可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纤维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第一条本局负责办理棉花质量案件,并受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办理纤维制品质量案件。

第二条从事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合法持有纤维质量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三条本局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纤维及纤维制品案件进行管辖。

第四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现场处罚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质量技术监督现场处罚决定书》。

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必须出具某某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现场罚款额度为对公民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

第六条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长批准后方可立案。

第七条调查取证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伪造证据。

第八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办案程序等进行审查,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制作执法文书要做到:使用执法文书齐全,适用法律条文准确,叙事清楚,重点突出,语言简洁、准确,字迹工整。

第十条送达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本局案审会办公室结合某地局政策法规宣传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延长办案期限的,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十三条案件办理完毕,应及时填写《结案审查表》报局长审批后结案。

第十四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纤检机构交办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涉外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均需写出《结案报告》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某某纤检局备案。

其中后三类案件必须将《结案报告》及案卷材料,上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五条受委托执法的纤维制品立案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审理。

第十六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移送的案件要及时移送。

执法人员工作守则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某某、某地局关于加强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指示、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二、遵守国家法律,坚守工作岗位,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热爱纤检事业,贯彻执行有关纤检法规、规章。

四、加强学习,熟悉从监督检验到法制管理各个环节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五、严格执法,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效率性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深入实际调查取证。

在办案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七、在执法过程中,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罚没款额,不得随意变动。

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需提交案审会审议。

八、严格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及各类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第一条纤维质量执法案卷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执法严肃性、有效性、规范性的文件,正确制作科学的、规范的纤维质量执法案卷,对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为提高执法案卷的制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书、文件及材料、样本照片、录像等,均应归档。

第三条纤维质量执法文书,要根据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别,按年度分别按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执法文书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更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病句。

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文字错误,又不能重新书写的文书,要在更改涂抹处加盖与文书内容有关人员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五条文书书写有单位量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执法文书书写语言要通顺、精练、明确、具体、恰当,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第七条执法文书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八条在纤维质量执法案件办案之初,承办人即应开始收集案件有关的各种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之后,要认真检查立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正,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排序整齐。

第九条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和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条立案查处案件的必用文书:(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立案审批表;(5)调查笔录;(6)行政案件审理记录;(7)通知书;(8)行政处罚告知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送达回证;(11)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现场处罚案件的文书有:(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当场处罚决定书;(5)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二条立案查处案件的择用文书有:(1)行政案件移送书;(2)案件办理报批书;(3)听证笔录;(4)检验(检定)委托书;(5)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6)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7)解除登记(封存)(扣押)决定书;(8)涉案物品清单;(9)强制执行申请书;(10)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1)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12)笔录续页;(13)检查抽样单;(14)封条;(15)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16)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17)行政执法委托书;(18)行政案件登记簿。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执法文书有:(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行政复议申请书;(4)行政复议通知书;(5)立案审批表;(6)调查笔录;(7)案件讨论笔录;(8)行政复议决定书;(9)送达回证;(10)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

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

行政执法案卷、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第十五条卷内目录按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齐全。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结案审查表日期填写。

第十七条案卷保存期限:现场处罚案卷为三年保存卷;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为五年保存卷;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为永久保存卷;行政复议卷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案卷装订前,要对执法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退色的要修补、复制。

订口过紧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

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

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

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第十九条案卷必须用线绳三空一线装订。

订卷绳要系紧、打暗结,长度以160毫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案件结案后10日内或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接受人要逐卷检查验收。

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案单位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查阅案卷时,查阅人需经局长批准后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保证信阳某地纤维质量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正确、及时审理纤维质量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案审会依法负责对本局立案查处案件进行审理,不受其他机关、团体、个人干涉。

第三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坚持集体审议原则。

对较重行政处罚及属于听证范围案件,应请示主管局长并邀请局案审会人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

其他一般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委员集体审议。

第五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首长负责制原则。

在案件办理、审批中,局长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处理不当时,有权予以否决,并退回案审会重新审理。

局长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案件和办理、审批时,可委托副局长负责。

第六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原则。

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案件审理工作。

案审会成员遇到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情况时,应当自行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也有权按规定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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