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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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办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一、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的采购销规定:药剂科必须严格审核终止妊娠药品批发公司的资质(只能固定一家),根据院业务需要按计划,由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进行采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二

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

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处方管理。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

(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按实填写完整。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有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

3、门诊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时,只能适用需要进行药流有计生证

明的病人,对无计生证明不得处方,对有证明的药流病人,处方后首次必须看服到肚;非药流病人不得开具此药;如果造成后果者由本人负全责。4、住院部妇产科医生用于治疗药流以外的某些疾病时(产后出血、子宫肌瘤、引产等),必须验证身份证并作好登记(姓名、性别、年龄、详细地址、用药原因、身份证号),开具的处方实行双签字交药房;服药要看服到肚;处方保存完好备查;若出现终止妊娠药物外流现象,谁开处方谁负责。

5、药库房严禁药房私自销售和/ 代售终止妊娠药品;非妇产科专业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严禁发放;一经发现或举报属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如果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附件: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权及分管责任人情况)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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