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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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蚌政办[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08〕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蚌埠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合法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51号令)、《安徽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皖烟法〔2007〕349号)等规定,结合蚌埠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总量控制、优化布局的原则。

原则上全市持证率2008年底前不超过总人口的3.9‰;2009年底前不超过总人口的3.8‰;2010年底前不超过总人口的3.7‰;2011年底前不超过总人口的3.6‰;2012年以后总量控制在3.5‰以内。

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优化各片区、路段的零售点布局。

(二)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卷烟零售点的布局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合理布局的规定等向社会公开、公示,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并在审查发证过程中做到便民利民。

要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便民。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Ⅹ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Ⅹ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ⅩⅩ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以及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地理条件等因素,有计划、有条件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应遵循方便群众、满足消费、有利经营、便于管理、公开公正、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六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区、集镇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二)工业园区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三)行政村、自然村按照常住人口数设置零售点,常住人口数300人以下的,可设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数在3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人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四)火车站、汽车站、轮渡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的零售点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五)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零售点数量控制在总摊位数的1%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个,且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第六条的限制:(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或商场(同一营业场所内只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休闲场所、饭店以及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陈列卷烟的柜台、货架不得临街);(三)驻军部队生活服务中心、军人服务社、看守所、监狱、500人以上的企业等为满足对内经营需要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四)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申请的;(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的;(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XX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XX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促进卷烟市场健康发展,优化零售许可资源配置,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甘烟专(201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白银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本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充分考虑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需要,兼顾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依法定条件及程序合理布局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白银市白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白银市白银区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

第五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主管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将本辖区现有持证户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章合理布局原则第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合理规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进度向社会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临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拟稿)

临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拟稿)

附件:临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临夏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临夏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临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烟草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等六类。

第五条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第六条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以下标准布局:(一)根据近五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存量,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市政规划等因素,将县城、街道划分为一般区域和重点区域,具体如下:1.一般区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N120米。

包括:马集镇街道、刁祁镇街道、黄泥湾镇街道、北嫄镇街道、莲花镇街道、麻尼寺沟乡集市街道、漫路乡集市街道、榆林乡集市街道、红台乡集市街道、营滩乡集市街道、南嫄乡集市街道、安家坡乡集市街道、河西乡集市街道、井沟乡集市街道、坡头乡集市街道。

2.重点区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100米。

包括:韩集镇街道、双城新区、土桥镇街道、尹集镇街道、新集镇街道、新集镇纬三路。

(二)行政村、自然村村社每3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低于500米。

(三)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每100O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以下区域、业态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适用特殊标准进行布局:(一)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按照每I(X)个店面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50个店面,每个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店面的1%,店面数量小于30个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靖远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靖远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靖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完善卷烟零售市场准入制度,优化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甘烟专(2018〕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靖远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保护未成年人、落实控烟履约等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内,对零售点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靖远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布局、方便消费、信赖保护的原则,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情况,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特殊区域办证总量,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地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第六条靖远县烟草专卖局将辖区现有持证户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在靖远县烟草专卖局设置查询台, 方便公众查询。

第七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Save every penny for customer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池州市卷烟零售网点的健康发展,尽快建立布局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7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池州市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总量控制、优化布局的原则。

根据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有关商户率的总量控制要求、本地区卷烟消费水平和零售户的实际分布情况,确定零售户总数。

年前总量控制在总人口数(含暂住人口)的6以内,到20__年控制在4以内。

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地根据各片区、路段的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卷烟消费水平,确定具体零售户的数量及合理间距,并按总量依次类推,逐层分解,使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和布点趋于合理。

(二)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合理布局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并在审查发证过程中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三)受理在先、先出后进的原则。

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当地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发放决定;当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数量达到所规定的发放证数时,当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额满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停止发证,直到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后,方可继续发放许可证。

(四)照顾特殊、逐步到位的原则。

在实行零售户合理布局的过程中,对社会特殊群体(残疾人、烈属、下岗工人、低保户等)予以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办证,必要时适当放宽准入限制。

卷烟零售店合理布局分析探讨-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卷烟零售店合理布局分析探讨-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卷烟零售店合理布局分析探讨: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合理,引用新华字典的解释为:合乎道理或事理,布局,即对建筑等事物的设计规划,合起来说,合理布局的意思就是合乎道理或事理的对建筑等事物的设计规划。

引申到烟草制品零售店的合理布局就是合乎烟草专卖管理和零售户经营烟草制品需要的对零售店的分布进行的设计规划。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合理布局的要求作了相关的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作为办法规定的因素,其本身具有变化性和相对稳定性,因此合理布局的设计规划需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

虽然如此,但是由于前述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我们还是有据可依,有律可循。

第一,人口数量。

首先,随着计划生育的贯彻落实,中国人口的增加变得越来越慢,据权威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8年的12.0‰下降到2021年的5.2‰,年均增长率1.1%,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两个增长率所带来的人口变化并不是很大,相对于合理布局的要求可以忽略不计,充其量也就是零售店每年设定一定比例的总量变化;其次,零售店总数限定可以根据人口数进行宏观调控。

据权威数据显示:中国吸烟的男性约60%,而男性约占人口的55%,那么吸烟的男性约占总人口数的33%,加上部分的女性吸烟,吸烟人口数大约占总人口数的35%。

每人每月消费按3条计算,卷烟耗费数3×35%约等于总人口数,相当于零售户月销售数等于布局比例下的人口数,例如,5‰的办证比例,就是平均20__个人口办一证,月销量就是20__条,办证比例越高,平均占有人口越少,销量越低,反之亦然;第三,县城和乡镇所在地的小区、自然村的户数一般为50-70户,人口在20__-250人,适合于在各小区、自然村办一证。

三点结合起来,总体办证比例应控制在总人口数5‰之内。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7日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度控制、优化布局原则。

利用自然退出和违法违规淘汰的方式逐步优化零售点布局,保障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

(二)公开公正、依法许可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公示,允许公众查阅。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照顾弱势、优先发放原则。

对有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孤寡老人、烈属等弱势群体,优先审批发证,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准入限制。

(四)方便群众、服务社会原则。

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密度、经济状况等,合理设置卷烟零售点,方便消费者购买卷烟,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泉州市洛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起草

《泉州市洛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起草

《泉州市洛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起草说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为使卷烟零售市场的总体规模趋于合理,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由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关于本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空间分布的规范性文件。

现就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规范烟草行政许可管理的需要。

烟草是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人体健康,因此国家对其既要限制生产、消费,又要适当满足和引导消费,故我国以立法形式确定对烟草行业实行专卖专营制度,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近3年,我区持证卷烟零售户保持在1020—1100户区间,整体呈现稳定饱和状态。

为使卷烟零售市场的总体规模趋于合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防止盲目过快增长,急需制定合理布局规定,对卷烟零售市场的准入机制设定条件,将有意愿、有条件的申请人,依法纳入专卖管理渠道,减少政策性因素形成的无证户。

二是满足消费者基本需求的需要。

消费者是烟草制品的最终使用者,而维护消费者利益是烟草行业“两个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之一。

尽管烟草制品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能完全由消费者的意愿来决定生产经营规模,但消费者的基本吸食需求应当满足,在一定范围内方便购买的消费习惯应予以尊重。

为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从适度有利于消费者购买的目标出发,规划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

全省办证率在5%左右,考虑洛江辖区在经济发展的上升期,未来几年内,新建设的小区及商业较多,发展空间较大,结合全市持证增长率在5%左右,在制定洛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应加以考虑。

三是保障零售户和消费者利益的需要。

据了解,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以及我省其它地市都制定了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而我区由于烟草制品零售点缺乏规划,个别地区扎堆办证,无序竞争问题仍然突出,影响了市场状态和零售户的整体利益。

缺少合理布局规划,卷烟零售户很可能因趋利的天性而盲目过度竞争,甚至销售假烟、走私烟等违法卷烟,严重扰乱卷烟市场的价格体系和正常秩序,损害大多数零售户的正常利润,同时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石家庄市市区卷烟市场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管理规定(2012)-石烟专[2012]43号

石家庄市市区卷烟市场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管理规定(2012)-石烟专[2012]43号

石家庄市市区卷烟市场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管理规定(2012)正文:---------------------------------------------------------------------------------------------------------------------------------------------------- 石家庄市市区卷烟市场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管理规定(石烟专〔2012〕43号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2012年6月18日)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维护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

第三条卷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化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配置的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先申请先受理的原则;4、照顾特殊群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标准为:1、三环路以外城市规划部门认定的街道零售点之间实际可通行距离不少于30米。

2、居民社区内平均100个住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

3、由政府统一规划的综合性市场内平均50个商铺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

4、长途汽车客运站内最多可设置4个零售点,火车站内最多可设置10个零售点。

5、高等院校、部队营房、工厂园区等相对封闭场所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6、监狱、拘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内,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7、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餐饮酒楼、度假村、娱乐等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

第五条持市民政部门或市残联有效证明,具有本市正式户口,能独立经营的烈属、残疾人;享受政府特困补贴的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夫妻双方均为下岗人员的;不受间距限制,但仅限本人实际经营。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卷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卷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领、变更和延续。

第四条零售点的布局坚持依法许可、公开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一)城区繁华路段和商业街区零售点间距(两点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30米,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次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其他街、巷、路段及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前述间距误差在10%左右,但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零售户在设置时间距可以在10米以内。

(二)居民小区零售点的设置:1、沿街零售点的设置适用第一项的规定。

2、居住户数在120户以下的小区设置一个零售点。

120户以上的小区,每增加8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三)人口在250人以下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

250人以上的自然村,每增加18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火车站、汽车站、综合市场、集贸市场内可根据摊位数量适当设置零售点,但一般不越过总摊位的5%,且零售点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间距,总数不超过5个。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一)持有相关部门有效证明的革命伤残军人证、残疾人证及双下岗户、特困户等,但仅限办一个零售许可证,并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二)招商引资的大中型商业企业;(三)其他应当依法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二)未成年人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及周围50米以内;(三)医院、药店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五)其他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情形。

齐齐哈尔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

齐齐哈尔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

齐齐哈尔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网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合理布局原则第三条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原则。

按照人口数量、密度、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以及烟草专卖专营网络辐射能力等实际情况,全市范围内卷烟零售网点的总量,控制在辖区户籍总人口的4‰以下。

第四条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疏密适当原则。

城区人口相对稠密,卷烟销量大,在布局上可适当密集,但两个卷烟零售网点之间不应相距太近。

农村地广人稀,可以村屯为单位,适当设立卷烟零售网点。

第五条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

大型的宾馆、酒店、饭店、网吧、洗浴、娱乐场所等特业市场不受布局限制,可按照一对一设点;在建建筑工地,可设立1-2个网点,并按照工程建设工期,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六条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经营范围规范、经营地址固定、方便配送服务、便于专卖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控制卷烟黑批发的原则。

对带有商品批发性质的区域,不设立卷烟零售网点。

第八条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保护青少年和未成年人的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一定距离内不设卷烟零售网点。

第九条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时限性原则。

对于原有持证业户不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定的疏密适当原则要求的,采取自然淘汰、依法取消卷烟经营资格等办法逐步调整。

七台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七台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七台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七烟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七台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七烟发〔2020〕18号市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为使我市烟草专卖管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根据国家局和省局的要求,依据烟草专卖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局特制定《七台河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在对零售业户管理中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烟草专卖局2020年12月22日七台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七台河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七台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市场导向原则,因地制宜原则,便民利民原则,服务社会原则,兼顾历史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行政相对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零售点:(一)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等(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经营证照的除外);(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住宅楼、窗口、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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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烟草专卖局关于
修订《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情况说明
按照市局在5月份专卖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订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相关要求,我局迅速组织专班,着手进行《英山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工作。

目前,在县局法律顾问的协助下,经过多次修订,已通过了县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拟定于7月举行听证并予以发布,现将具体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辖区卷烟零售点总量设置说明
我局拟将辖区卷烟零售点总量修订为控制在辖区总人口的4.5‰以内,主要依据是人口总量及分布特点和交通、经济、消费水平,以及经营户的现状。

1、地理位置及人口分布特点。

英山县地处大别山腹地,现辖11个乡镇,307个行政村,面积1449平方公里,总人口40.5万人,其中温泉城区5.8万人,各乡镇34.7万人。

2、交通、经济、消费水平。

英山县属于农业、工业欠
发达山区,县域经济主要以第三产业为主,外出务工的青壮年劳动力较多。

由于无支柱型的产业,县内居民多以从事个体经营谋生,其主营或者兼营业务大多涉及卷烟。

3、经营户现状。

经统计,07年末我县共有入网经营户1602户,全年新增经营户184户,年增长率11.49%;08年末我县共有入网经营户1591户,全年新增经营户18户,年增长率1.13%;09年末我县共有入网经营户1539户,全年新增经营户168户,年增长率10.92%,近三年入网经营户的平均年递增率为7.85%。

至2010年6月份,我县辖区现有入网经营户1541户,入网户数已达到辖区人口的3.8‰,我局办理的许可证总量已超过旧版《规定》的3‰人口总量的要求,因此,我局对现有的687户无证卷烟经营户均未许可,此批无证户为合法经营卷烟,已多次向我局提交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和许可一直存在着十分突出的矛盾。

综合上述情况,按照市局总量控制、适度从紧的要求,我
局根据现有的1541户入网经营户;687户无证户的40%,即275户;按7.85%年平均递增率测算近三年递增入网户363户,得出我县卷烟零售点应设置2179户,占辖区总人口的5.37%
2、温泉城区卷烟零售点设置说明
温泉城区设置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20户以内。

我县城区人口5.79万人,具有面积小、人口密度大等特点,城区8条主要街道现有持证经营户254户。

由于城区的经营户过于集中、人口密度大的特殊情况,我局将温泉城区设置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20户以内,占人口总数的5.52‰。

3、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设置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39户以内。

我县除城关镇以外现有乡镇10个,乡镇居委会共有人口6.46万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共有持证经营户252户。

乡镇政府所在地属于各乡镇人口较集中、店铺较密集的地域,因此,我局拟将各乡镇街道设置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29户以内,占辖区人口比例的5.24‰。

4、其他乡镇行政村设置卷烟零售点总量控制在1338户以内。

我县现有行政村307个,人口32.15万人,现有持证经营户1007户。

为便于农村卷烟零售点的发展,构建方便农村消费者、适应消费的服务网络,我局拟将其他乡镇行政村设置卷烟零售点总量控制在1338户以内,占辖区人口比例4.16‰。

按照上述卷烟零售点设置方法,我县共要设置卷烟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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