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04修正)
2023年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造册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本省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保护、恢复与发展并重的方针,保护、恢复山区热带天然林,建设沿海防护林,发展速生丰产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建设,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经济利益。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清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林业状况。
考核政府负责人政绩时,应当将林业工作作为一项内容。
第九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兴办各种类型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或者成片开发土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需占用、征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林地的,必须按照林地权属和批准权限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海南修订法案保护海岛沿岸红树林生态.doc
海南修订法案保护海岛沿岸红树林生态
刚刚闭幕的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为海南岛沿岸的红树林全面撑起保护法网。
该规定提出,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本省有关海域使用、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保护林带内修建的旅游设施,不得影响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旅游设施及船只应当达到规定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凡因科研、医药等需要采摘、移植、砍伐红树林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采摘、移植、砍伐的,必须在指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内进行。
海南省是中国红树植物最丰富的地区。
据海南省林业局统计,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海南有约 1 万余公顷红树林,拥有中国第一个红树林保护区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红树植物25种;其间生存着极度濒危种的黑脸琵鹭等许多珍异鸟类。
但受诸多因素影响,目前全省红树林面积仅余3000多公顷,意味着过去50年海南失去60% 以上的红树林。
红树林是生长在热带、亚热带低能海岸潮间带上部,受周期性潮水浸淹,以红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生物群落。
它生长于陆地与海洋交界带的滩涂浅滩,是陆地向海洋过度的特殊生态系。
据了解,目前海南已建成9 个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计划到2015年全省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要达到17979.1 公顷,绿化海南省95% 以上的红树林宜林滩涂,形成海南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网络。
红树林的保护法律和政策措施
红树林的保护法律和政策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类活动的频繁发展,红树林生态系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红树林作为珍贵的生态资源,对于维护海岸线稳定、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以及提供人类生活所需的各种生态服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红树林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介绍红树林的保护法律和政策措施。
一、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环境的保护被视作一项基本权利和公共责任。
具体到红树林保护上,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对红树林生态系统的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此外,环境保护法律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包括对红树林生态系统的指导、保护和监管。
二、渔业管理和规划红树林对于渔业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渔业管理和规划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旨在保护红树林生境,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法律和政策以区域性渔业管理计划、保护区划设以及渔业许可证等形式存在,以确保渔业活动与红树林生态系统的保护相协调。
三、国家级和地方性保护区为了加强红树林的保护,各国设立了一系列的国家级和地方性保护区。
这些保护区的设立基于对红树林生态系统的特殊价值和重要性的认识,旨在限制开发和破坏活动,保护红树林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同时,这些保护区通常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和监测措施,以确保红树林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
四、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是一种常见的红树林保护法律和政策措施。
它通过对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其对红树林生态系统的潜在影响,并提供适当的环境保护和补偿措施。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在任何新的开发项目中,红树林的生态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恢复。
五、教育和宣传红树林保护不仅需要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也需要公众的参与和认可。
因此,教育和宣传在红树林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政府和环境组织常常通过开展红树林保护的教育活动、制作宣传材料以及举办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红树林保护的认识和意识,促进他们参与到红树林保护行动中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0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
定》的决定(2004)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公布日期】2004.02.26
【实施日期】2004.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卫留成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将第十三条“国有土地流转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联合举办企业等方式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县级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将承包合同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再予批准:(一)连片对外承包土地面积超过6.66公顷,并且用地年限超过3年的;(二)因乡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需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签乡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合同的。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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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04]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制订的《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一日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优化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镇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植物生态适应性原则;(二)乡土树种为主原则;(三)生物多样性原则;(四)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原则;(五)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科学合理配置原则。
第四条城镇绿地规划设计,既要体现海南热带风光特色和地方文化风格,又要符合海南气候特征,便于养护管理,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绿化格局。
第五条各类绿地的地形设计应科学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植物生长,有利于水土保持,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各类绿地应具备大树生长需要的立地条件,保证其必需的营养条件和生长空间,不能设置影响大树生长的地下设施。
各类绿地的植物配置均应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
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七条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实现地面全覆盖,提倡利用耐旱和野生地被植物。
草坪的应用要充分考虑灌溉和其它养护条件。
第八条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现状树木花草,特别是大树、古树名木。
不得随意砍伐、更换行道树等城镇绿化树木。
第九条城镇绿化植物种植应结合现状采用多种配置形式,按植物自然生态结构和群落结构科学配置,力求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扩大绿地复层结构比例。
浅谈海南红树林的现状及保护
浅谈海南红树林的现状及保护周彦伶【摘要】红树林是天然防护堤,同时为近海生物多样性提供了良好生存环境。
海南红树林的现状不容乐观,人们对它认识不足,只顾眼前效益,过度开发,影响了红树林正常生长和天然更新,个别物种濒临灭绝。
海南红树林保护,需总体规划,要按国际标准合理开发红树林。
%Mangrove forest is the natural protection embankment, which provides a good living environ- ment to the coastal biological diversity. The situation of Hainan' s mangrove forest is far from optimistic. The lack of knowledge and the pursuit of immediate benefits with excessive development affect the normal growth and natural regeneration of mangrove forest. Some species are decreasing nearly to extinction. Therefore, Hainan' s mangrove forest protection needs overall planning and reasonable development according to interna- tional standards.【期刊名称】《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2(013)004【总页数】4页(P155-158)【关键词】海南红树林;保护区现状;开发与保护【作者】周彦伶【作者单位】海南师范大学地理与旅游学院,海南海口5702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592.7我国红树林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最北达浙江南部。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库
琼林〔2006〕215号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自我省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工程实施以来,各市、县为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提供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建议。
为此,根据我省实际,我局对《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琼林〔2005〕200号《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印发公益林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政府法制办海南省林业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9日印发(共印25份)附件: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与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包括热带天然林和红树林。
按照不同生态区位和保护等级,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认定公布的重点公益林,分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依法依规补偿、规范管理的原则;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原则;依法保护、严格管护、科学经营、责权利一致、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重点公益林工程的主体,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7.07【实施日期】2004.07.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二00四年七月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岸护堤林、护路林。
红树林的管理、保护适用《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计划。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保护和补偿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筹措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保护经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捐资建设沿海防护林。
第六条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适度利用、依法保护的方针。
鼓励和支持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和检举。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抵御海潮、风浪自然灾害,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其保护范围包括:(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二)已在沿海潮间带生长的红树林;(三)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四)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及各种野生动物。
本规定所称的红树林是指分布在本省沿海潮间带以红树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者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植物群落。
第三条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辖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调解红树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7.21【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2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生态省,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湿地、沙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在生产和其他建设中,应当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把对环境的损害控制到最小限度,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倡导推广绿色消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海南红树林
海南红树林的研究食品学院食科3班:宋海涛红树林是指热带海岸潮间带的木本植物群落。
由于温暖洋流的影响,有的可以分布到亚热带。
红树林中生长的木本植物叫做红树植物,一般都没有包括群落周围的草本或藤本植物。
海南岛红树林种类繁多,所有中国的红树林种类在该岛均可找到,集中连片面积最大,树体高大繁茂,结构复杂是我国红树林的中心分布地带。
一、红树林的分布海南的红树林是我国南海热带海岸特有的景观,其种类甚丰富,多达11科19种,约占东南亚(包括马来西亚)种的总数81%以上,比太平洋群岛的种多37%,比菲律宾种多58%,比马达加斯加多50%以上,是我国红树林种类最多的地区。
其主要分布于岛东部、东北部的文昌县清栏港、下场港及与琼山县相连的东寨港等,次即南部崖县的三亚、榆林等港湾及东南部陵水县新村港等处,东部万宁县的杨梅港的红树林即水椰(NyPa fruticans Wurm.)为主,有纯林群落,其他红树林的种类不多,北部汇迈县的花场港及临高县的马袅港也有分布,西部澹县的新英港及海头港和昌江县的南罗新港等地亦有分布,但因气候干燥,种类不多,与新英港的种数同为8种,但种的成分并不一致。
红树林中的主要种类以红树科(RhizoPho,aceae)为代表,如红树(Rhizoplioraapieulata B1.)、海莲(Braguier Sexangula)、木榄(B. gymnerrhiza)、红茄冬(B.mucronata Lam.)、柱果木榄(B.cylindrica)、秋茄(红海兰Kandelia slylosa)及角果木(Ceriop tagal)等为主,属乔木类型的还有白骨壤、海桑、木果栋、海芒果、海漆、银叶树等,灌木有角果木、瓶花木、李抗等种,草本以卤蔗(金藏)和老鼠靳较为普遍,树高有达9一10米的乔木类型,或4一5米高的灌木种类。
群落组合分明,有状如篱笆斜插或直伸于海泥的支柱根或气根及从污泥冒出的呼吸根,有四季常绿光泽的叶层及悬垂如吊笔的胎生果苗,时现时没在海潮退涨的港湾岸边,充分表现出我国热带海岸美丽的奇特景色,它们不但可以防风浪,固海堤及绿化海岸,而且还是裸料(单宁)、药用等的植物资源。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8.14•【文号】自然资发〔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35号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加强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抓紧编制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2020年10月30日前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8月14日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红树林是热带、亚热带海岸带海陆交错区生产能力最高的海洋生态系统之一,在净化海水、防风消浪、维持生物多样性、固碳储碳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红树林保护修复取得积极进展,初步扭转了红树林面积急剧减少的趋势,但红树林总面积偏小、生境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外来生物入侵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区域整体保护协调不够,保护和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有序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定要尊重科学、落实责任,把红树林保护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保护现有红树林,科学开展红树林生态修复,扩大红树林面积,提高生物多样性,整体改善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全面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修正)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1.16
•【字号】琼府办〔2023〕4号
•【施行日期】2023.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琼府办〔202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于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琼府办〔2022〕31号)同时废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6日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琼府[2004]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24施行日期2004.06.24文号琼府[2004]3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琼府[200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对自1988年至2003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人工林木出口的通知》等17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人工林木出口的通知(琼府办〔1990〕10号)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林木出口经营管理及调整有关收费的通知(琼府办〔1992〕181号)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琼府办明传〔1988〕3号)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森林资源消耗报告的通知(琼府办〔1990〕190号)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基干林带保护工作的通知(琼府办〔1996〕93号)6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建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府〔1988〕96号)7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洋、海岸、海岛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琼府办〔1991〕136号)8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我省黄金生产秩序的通知(琼府〔1996〕5号)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垦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加工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5〕33号)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费问题的通知(琼府〔1993〕54号)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1〕38号)1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度放宽内资企业审批条件及经营范围的通知(琼府办〔1990〕163号)1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内资企业审批条件的通知(琼府办〔1991〕108号)1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1〕66号)1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汽油型溶剂油管理的通知(琼府办〔1997〕83号)16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人技术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1992〕29号)17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厅关于加强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有序化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5〕20号)——结束——。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22修正)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22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实施日期】2022.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本省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应当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保护优先、功能稳定、刚性控制、分类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作为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控制城乡发展边界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水务、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的责任,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南省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资源现状
海南省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资源现状涂志刚;陈晓慧;吴瑞【摘要】于2009年6—7月,采用对卫星影像图的分析和解译与实地样方、样线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海南省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分布、红树植物种类及红树植物群系进行了调查,红树林保护区共有真红树植物11科24种,有半红树植物10科12种,常见的优势种类主要有白骨壤、桐花树、红海榄、角果木、秋茄、海莲和榄李等。
主要群落类型有白骨壤群落、红海榄群落、桐花树群落、木榄群落、角果木群落、正红树群落、海莲群落、榄李群落、杯萼海桑群落。
文章简介了海南省保护区红树林引种修复现状,指出红树林具有重要的生态、社会与经济价值,对海南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红树林资源受到开发活动的影响而引起各级政府重视,因此红树林得到了更多的保护,退塘还林、植树造林工作有序开展。
【期刊名称】《海洋开发与管理》【年(卷),期】2015(000)010【总页数】3页(P90-92)【关键词】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种类;群落类型【作者】涂志刚;陈晓慧;吴瑞【作者单位】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_海口_570102;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_海口_570102;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_海口_5701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37;P7红树林是生长在热带、亚热带地区的海岸潮间带或河流入海口、以红树科植物为主组成的、受周期性海水浸淹的木本植物群落,是海岸带极为独特的生态景观,素有“海上森林”和“海岸卫士”之称[1]。
红树林具有重要的生态、社会与经济价值,尤其在固岸护堤、防治灾害、维持生物多样性和海岸带生态平衡、防治污染、净化环境、美化景观、发展旅游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2]。
全球红树林大致分布在南、北回归线之间,最北可达32°N,最南可达33°S。
我国红树林天然分布北界是福建福鼎县(27°20′N ),人工引种北界为浙江乐清县(28°25′N )。
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畜牧业正文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06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纳入无疫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无疫区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疫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将无疫区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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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04修正)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8.06
【实施日期】1998.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11修订)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
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促进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红树林的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红树林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红树林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红树林集中分布地建立自然保护区,标明区界,加强保护。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红树林保护林带,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禁止砍伐红树林和在红树林地毁林挖塘、围堤、采砂、取土及其他毁坏红树林的行为。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狩猎、养殖、炸鱼、毒鱼、电鱼、捡卵、捉雏、毁巢、挖药材、使用明火及其他破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内的红树林地。
进行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地。
因国家重点建设。